正版 2018新版 閤同法總論第四版第4版韓世遠 閤同概述分類效力 2018閤同法總論教材

正版 2018新版 閤同法總論第四版第4版韓世遠 閤同概述分類效力 2018閤同法總論教材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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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 朵朵象圖書專營店
齣版社: 法律齣版社
ISBN:9787519721855
商品編碼:29279691537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8-06-01

具體描述

商品參數
産品名稱:  閤同法總論(第四版)
ISBN:  9787519721855
齣版單位:  法律齣版社
齣版年月:  2018年6月
作者:  
定價:  128.00
産品編碼:  20028434

 

商品描述















                                                   《閤同法總論》自2004年齣版以來,至今已經一十四載。一本書,也算是一個人的學思記錄。2000~2001年,韓世遠教授曾在日本法政大學訪問研究,因而《閤同法總論》第一版有比較濃重的日本法學的影響印跡。2006~2007年以及2009年,韓世遠教授兩度在德國馬剋斯·普朗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問研究,因而《閤同法總論》第二版及第三版逐漸增多瞭德國法學的影響印跡。2014~2015年,韓世遠教授以富布賴特訪問學者身份訪問哈佛大學法學院,所以,本次修訂或許會呈現一些美國法學的影響印跡。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頒布,這是我國邁嚮民法典的重要一步。該重大事件使《閤同法總論》的修訂延後。是年8月,韓世遠教授又一次訪問德國馬剋斯·普朗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使《閤同法總論》的最後收尾在德國完成。


 

目錄

目錄

比較法與解釋論(代四版前言)

三版前言

民法的解釋論與立法論(代二版前言)

一版前言

縮略語錶

第一章閤同與閤同法概述

第一節閤同概述

第二節閤同法概述

第三節閤同法的曆史

第四節閤同法的原則

第二章閤同的分類

第一節閤同的分類概述

第二節典型閤同與非典型閤同

第三節雙務閤同與單務閤同

第四節有償閤同與無償閤同

第五節諾成閤同與要物閤同

第六節要式閤同與不要式閤同

第七節一時的閤同與繼續性閤同

第八節主閤同與從閤同

第九節預約與本約

第十節束己閤同與涉他閤同

第三章閤同的訂立

第一節閤同的訂立與成立

第二節閤同的形式與內容

第三節要約

第四節承諾

第五節依要約承諾以外的方式成立閤同

第六節閤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第七節締約上過失責任

第四章閤同的效力

第一節閤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節有效閤同

第三節無效閤同

第四節可撤銷的閤同

第五節效力未定的閤同

第六節閤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第五章閤同的履行

第一節閤同履行概述

第二節履行的主體

第三節閤同的內容

第四節履行地點、期限、順序和費用

第五節涉他閤同的履行

第六節雙務閤同的履行抗辯權

第七節履行的受領與拒絕

第八節履行的抵充

第六章債權的保全

第一節債權保全概述

第二節債權人代位權

第三節債權人撤銷權

第七章閤同履行的障礙

第一節閤同履行的障礙概述

第二節不可抗力

第三節情事變更

第四節履行不能

第五節履行遲延

第六節不完全履行

第七節拒絕履行

第八節債權人遲延

第八章閤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一節閤同的變更和轉讓概述

第二節閤同的變更

第三節債權讓與

第四節債務承擔

第五節閤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

第九章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一節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概述

第二節解除

第三節抵銷

第四節提存

第五節免除

第六節混同

第十章違約責任

第一節違約責任概述

第二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第三人的原因與債務人的責任

第四節強製履行

第五節賠償損失

第六節違約金

第七節減價

第十一章閤同解釋

第一節閤同解釋概述

第二節狹義的閤同解釋

第三節補充的閤同解釋

第四節修正的閤同解釋

第十二章閤同法及其周邊

第一節閤同法與侵權法的交錯

第二節閤同法與消費者法的交錯

參考文獻

法條索引

事項索引

人名索引

 

作者介紹

韓世遠(HAN Shiyuan),1969年齣生於江蘇豐縣,法學博士(1997年)。 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Member of CISG Advisory Council(《聯閤國國際貨物銷售閤同公約》谘詢委員會委員);Associate Member of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parative Law(國際比較法學會會員)。曾任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富布賴特訪問研究學者(2014.8-2015.8) ;德國馬剋斯·普朗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問學者(2006.10-2007.9,2009.6-2009.9)和高級訪問學者(2017.8-2017.11) ;日本法政大學HIF(法政國際交流基金)招聘研究員(2000.10-2001.9)。曾獲第四屆全國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提名奬(2004年);中國法學會優秀科研成果奬(民法學科著作類一等奬,2005年) ;入選教育部2006年度“新世紀優秀人纔支持計劃”(2006年) ;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奬(人文社會科學)”三等奬(2009年)等。

 

編輯推薦

本次修訂距離第三版已過去幾年時間,結閤《民法總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作者對全書進行瞭細緻的修訂,增加瞭近30萬字的內容。《閤同法總論(第四版)》體係清晰嚴謹,包含閤同與閤同法概述、閤同的分類、閤同的訂立、閤同的效力、閤同的履行、債權的保全、閤同履行的障礙、閤同的變更和轉讓、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閤同解釋、閤同法及其周邊等內容。

 

書摘圖片



 

前言

一版前言 這是一個“學者多如毛、著作湧如潮”的時代(高鴻鈞先生語)。用這句話來描述我國近幾年來閤同法的研究和著述,是再恰當不過的瞭。《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頒行以來,齣版的閤同法著作中雖不乏佳構,但也不可否認存在泥沙俱下的情形。結果“看似一派興旺,實則繁而不榮”(崔建遠先生語)。在這種背景下,筆者不揣簡陋呈獻給讀者諸君的這本《閤同法總論》,是否會淪為泥牛入海的命運,亦未可知。 為瞭方便讀者閱讀,關於本書的特點略作幾點交代: 1.對民法書籍可作不同分類,其一可大緻分為體係書、注釋書、判例集及演習書。本書約略可以歸入體係書之列。本書以我國《閤同法》總則部分為分析對象,總體上屬“解釋論”的著述,唯少數地方涉及“立法論”的探討。 2.民法書籍又可分為入門書、基本書、討論書及(專題)研究書。本書可歸入基本書之列,同時又帶有一些研究書的痕跡。本書的目標讀者是大學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法律實務工作者(法官、律師等)。閱讀和學習過閤同法入門教科書後,仍對閤同法感興趣者,可以繼續閱讀本書。 3.本書以闡釋閤同法原理為目的,在闡明主流學說立場的基礎上,也盡可能地將作者個人的認識展示齣來,並力求揭示齣目前學術研究的到達點。 4.本書內容曾反復在教學中使用,教學中積纍的圖錶有助於學習者領會和記憶相關原理,因而在本書中予以保留。 5.本書正文部分用以闡釋原理。另外,若乾比較法或法製史的考察、一些問題點的提示以及其他希望讀者注意的方麵,則以黑體列齣小標題,並以楷體錶示其相關內容,供希望更多地瞭解相關知識或信息的讀者利用;時間有限的讀者,可以略過這些部分。 6.本書是作者一人獨立寫作完成,因而語言風格、形式體例以及內容體係比較統一。 本書如果能給研習閤同法的讀者提供一些幫助,則屬幸甚。同時,閤同法理論博大而精深,作者個人也在不斷的學習過程當中,書中的觀點或有錯誤,或可商榷,歡迎學者先進不吝指正。 韓世遠 2004年3月3日 於清華大學法學院研究室 民法的解釋論與立法論(代二版前言) 民法理論大緻可以分為兩類:解釋論與立法論。民法的解釋論,是通過解釋既存的民法規範而形成的理論,其目的在於正確地理解和適用民法規範。民法的立法論,是圍繞著如何設計齣閤理的民法規範或者如何改進既有的民法規範而發錶的見解、觀點和理論,其目的在於指導或者影響民事立法實踐。 進行民法解釋論的作業,是要遵循一定的解釋方法的,這些方法也就是民法解釋方法,而研究這些方法的學問也就是民法解釋學或者法學方法論,它大體包括狹義的法律解釋方法、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等內容。民法解釋學或者法學方法論之所以成為一門學問,當今的民法學者之所以強調這門學問,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要為法律的解釋適用及相關問題探尋齣一套大緻可循的章法,並以此來確保法律的適用具有統一性和可預測性。否則,解釋適用法律規範而不循章法,你這樣解釋,我那樣理解,不免産生混亂,法製的統一也就無從談起。 民法的解釋論既強調遵循一定的章法(解釋方法),從事此項作業者,發錶任何言論和見解,都要強調有根有據、循規蹈矩,不能憑空而來、妄下斷言。這就要求首先胸中掌握中國現行有效的民事法律體係,明瞭何為現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而判斷對於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否有現成的法律規範可以援引適用;如果沒有現成的法律規範可以適用,纔是探討在現有的框架下如何填補法律漏洞的問題。 如果說民法解釋論所關注的是民法規範的現實結構,民法立法論所關注的則是民法規範的理想狀態。因而,與解釋論相比,立法論的拘束要少一些,發錶立法論見解者可以天馬行空,任意發揮,隻要能夠言之成理、自圓其說。因而,你可以參考英美法係的做法,我可以推崇大陸法係的實踐;可以公說公理,婆說婆理,不必強求意見一緻、觀點統一。 解釋論與立法論既有上述差異,法律人就應當有鮮明的區分意識,不可亂用。 對於法官而言,作為法律的實踐者,是要運用民事法律規範解決現實的糾紛和問題,因而所要運用的正是民法解釋論。比如審理名譽侵權案件時,在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均是使用“公民”(或自然人)與“法人”這樣抽象的概念,特彆是對於公民或者自然人,沒有區分是否屬於“公眾人物”,更沒有因為某人是所謂“公眾人物”而在法律效果上有什麼區彆對待。既然如此,法官裁判相關案件的時候,就不應隨便超越現行法的規定,直接討論當事人是否屬於“公眾人物”,進而賦予不同的法律效果,這樣纔算是遵循解釋方法,符閤解釋論。至於應否藉鑒美國判例法限製“公眾人物”名譽權及保障言論自由的做法,目前隻屬於立法論層麵的問題,是在討論立法問題時始應予考慮的問題。如果作為裁判案件的法官,在頭腦中缺乏這根弦,直接套用美國的做法,就是混淆瞭解釋論與立法論,是錯把中國當美國瞭。 讀者或許會以為我是否視法官為“適用法律的機械”,否定司法的能動性。其實不然,關鍵是如何認識此處的能動性。強調司法能動性的見解,往往是以英美法作為參照的範本。普通法是由法官創造和建立起來的,法官在法律發展中發揮著引領潮流的功能。而大陸法係的司法傳統展現的則是與之有著相當差異的另一圖景,正如美國學者梅利曼所稱,與普通法係法官相比,大陸法係法官的作用頗受限製,其地位也大為遜色。他甚至把普通法稱為“法官法”,把大陸法稱為“法學傢的法”。我國屬於大陸法係,立法與司法的分立以及“法律見於成文”的現實,決定瞭法官的功能就是適用法律。美國的法官有權決定立法是否違憲、是否有效,在我國就不好照搬套用。當然,我國的審判過程也並非完全被框於學究式的形式邏輯三段論之中(成文法規範是大前提,案件事實是小前提,判決是邏輯推論的結果),在把法律規範與案件事實結閤的過程中,法官仍然有著相當程度的能動性。要得齣符閤法意與人情的判決,很多時候要運用自己的生活經驗和人生閱曆,而在法律存在漏洞的場閤,更能體現這種能動性。即便如此,必須強調的是,填補法律漏洞仍然是一種解釋論的作業,仍然必須遵循解釋論的章法。 民法的解釋論與立法論的區彆,不僅法官應當注意,對於法學教育而言,對於法學教師和學生而言,也是必須清醒地加以區分的。教師糊塗,學生必受其影響;學生糊塗,就難成為閤格的法律人。我們有時會遇到這樣的情形,有的人談起德國民法如何、日本民法如何、英美閤同法或者侵權法如何如何,頭頭是道,好像很是瞭解,一旦被問到中國法如何時,則或者茫然不知所措,或者支支吾吾、語焉難詳,甚至把外國法當成中國法。如果是外國人,倒也情有可原,可惜這樣的人往往是根本沒有到過外國的中國人。如此嘴上誇誇其談,其實僅有半瓶子醋,又如何稱得上是閤格的法律人?如果我們的法學教育所培養齣來的多是些這樣“紙上談兵”之人,那我們的法學教育真的是齣瞭問題瞭。 我們有時也會見到這樣的情形,有的法學教師喜歡說中國法這裏不好、那裏不行,中國法落後,不如外國法。老師的言談又影響瞭學生,以緻剛入大學校門不久的學生都跟著對新近齣颱的立法評頭論足,一副指點江山、揮斥方遒的派頭。如果這樣的風氣盛行,將會造成很多不良的後果。對於我們的法律,如果習法之人都不尊重,將來又如何很好地應用?敬法者始能成為護法者,法律一旦成為法律,就意味著權威,就必須得到尊重,學習之時,當有敬畏之感。學習的路徑應當是由解釋論入手,學習的重點也是在於解釋論,適當兼及立法論。在這裏,我們尤其需要強調解釋論,重視解釋論。畢竟,我們所要造就的法律人纔,更多的都是要走上應用法律的崗位。 法律人各自應有明確的角色意識,法官的分內之事在於解釋和適用法律,而不在於審查法律或者“造法”(即使是填補法律漏洞,在欠缺“先例拘束”的前提下,法官確定的規則亦非具有普遍拘束力的法)。正所謂“君子素其位而行,不願乎其外”。不然的話,大傢都來審查法律,或者大傢都來“造法”,天下豈不大亂? 法律人的養成,不是幾年專門的法學教育所能終結的。法律人應當長期加強自我修養,甚至這也可以說是一種“終身教育”,是一種“工夫活”。對於法官而言,就是要有意識地掌握民法解釋方法、鍛煉解釋能力,平時多讀一些解釋論方麵的著述(不僅限於方法論),一步一步進行,“君子之道,闢如行遠,必自邇;闢如登高,必自卑。”說的就是這個道理。 以此短文代二版前言,並藉以強調法律人區分解釋論與立法論的重要性,希望能對本書讀者有所啓示。 三版前言 本書初版於2004年(三次印刷),二版於2008年(兩次印刷),時至今日,早已售罄。許多熱心讀者(在校學生、法官、律師等)對本書給予積極評價,有些法官甚至將本書當成手頭常備的辦案參考書。讀者的厚愛給我以極大的鼓舞和動力,堅 定瞭我將本書持續修訂下去的信心和決心。 本次修訂使本書篇幅有所增加,希望閱讀簡明版的讀者,可以閱讀我寫作的《閤同法學》(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傢級規劃教材,高等教育齣版社2010年版)教科書,其中不僅有“總論”,亦有“分論”十五種具體閤同。教科書是麵嚮本科生初學者,本書則更適閤有一定基礎的讀者。 本次修訂的動因是:其一,齣颱瞭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其二,裁判實務産生瞭新案型、新問題;其三,學術研究在主客觀方麵均有新進展;其四,獲得瞭一些新資料。 本次修訂是全麵的,無論是內容還是形式,均較前版有明顯的進步。在內容方麵,結閤新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特彆是結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若乾問題的解釋(二)》,逐處修訂本書內容。另外,刊登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麵的案例,也是本次修訂關注的重點之一。在形式方麵,為方便讀者閱讀,在每章開頭製作瞭詳細目錄。另外,全麵訂正本書注釋,引用外文文獻,盡量遵循其慣常引用方法。在此過程中,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小林正弘校訂瞭全書日文腳注,並做文字轉換處理;博士生武騰和碩士生葛江虯幫助校對,對其幫助錶示誠摯的感謝! 《閤同法》是比較法的産物,是典型的“混閤繼受”的結果。立法者的任務固已完成,留給司法者及學者的任務卻異常繁重。解釋論的展開必然是以“整閤解釋”為歸趨,這也就意味著“法典繼受”後,我們無法通過簡單的“學說繼受”來代替中國學者對《閤同法》的解釋論作業,我們無法通過翻譯外國的教科書來代替中國的教科書。中國法官及學者,任重而道遠。 書中文字觀點難免存在謬誤和疏漏,一如既往地歡迎學界前輩及各界賢達批評指正。 韓世遠 2011年7月8日 於清華園 比較法與解釋論(代四版前言) 2015年8月,哈佛大學校園裏遊人如織。匆匆穿行校園,見黑槐樹的花落瞭一地,讓人想到此時北京的清華園,景象應該相似,既不是人間四月天,也不是五月槐花香。由於是假期,在哈佛大學法學院蘭德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 1826-1906)法學圖書館四樓閱覽室裏,看書的人並不多。室內牆壁上掛著許多哈佛法學名傢的畫像,我所坐書桌旁的畫像正好是威利斯頓(Samuel Williston, 1861-1963),而我卻拿著一本柯賓(Arthur Linton Corbin, 1874-1967)的《柯賓論閤同》第四捲,翻開精裝封麵,赫然映入一個人的簽名:Lon L. Fuller(富勒,1902-1978)。無疑,幾十年前,這本書屬於簽名者所有,簽名者也一定熟讀過這本書。富勒曾是哈佛法學院教授,雖已去世,其閤同法教科書卻在不斷地齣新版。方斯沃斯(E. Allan Farnsworth, 1928-2005)也已去世,隻是不知他的書是否有人接續修訂。這些人的書,都在這層閱覽室的書架上,可隨手取來閱讀。機緣巧閤,讓我這位中國人來到這個閱覽室裏,閱讀這些非漢字寫成的圖書。法及法學,均屬地方性知識;美利堅這片土地上的法,對於中國人而言,隻算是外國法或者比較法(作為比較對象的“法”)。這樣的比較法,對於我們,究竟有什麼意義? 在“三版前言”中,我曾寫道:“《閤同法》是比較法的産物,是典型的‘混閤繼受’的結果。立法者的任務固已完成,留給司法者及學者的任務卻異常繁重。解釋論的展開必然是以‘整閤解釋’為歸趨,這也就意味著‘法典繼受’後,我們無法通過簡單的‘學說繼受’來代替中國學者對《閤同法》的解釋論作業,我們無法通過翻譯外國的教科書來代替中國的教科書。中國法官及學者,任重而道遠。”這段文字,今天依然是我的心聲。 法律比較(Rechtsvergleichung)或者比較法之目的或功能通常體現於獲取新知,通過比較觀察,提升對於相關法秩序的理解,或者藉以填補其法律漏洞。而通過比較探尋發現某領域法秩序的共同基礎,為追求統一法奠定基礎,則被視為是法律比較的一項新任務(eine neue Aufgabe)。 僅就前者而言,瞭解你的鄰居,是為瞭更好地瞭解自己。閱讀比較法,讓人獲得不同的啓發或者靈感,這一點在人世間是共通的。當我閱讀威利斯頓先生在1899年發錶在《哈佛法律評論》上的關於大陸法係雙務閤同債的牽連性及履行抗辯權的論文時,讀到的是他對於比較法的重視及運用(盡管那時“比較法”觀念尚在孕育過程中),並深為其研究能力(包括閱讀拉丁文、法文、德文的能力)及洞察力所摺服,深信其作為閤同法大傢,絕非浪得虛名。這種比較法傳統,在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841-1935)、柯賓、盧埃林(Karl Llewellyn, 1893-1962)、方斯沃斯等人身上,均有體現。20世紀美國閤同法領域,群星璀璨,比較法功不可沒。麵對這閃耀的群星及其巨著,我所能錶達的隻有敬意! 21世紀的美國,是否還需要像威利斯頓、柯賓及方斯沃斯這樣的閤同法Principle Writer以及誰會成為這一傳統的繼任者?對此,我們還需要進一步觀察。不過,鍾擺似乎擺嚮另一個方嚮,如今的美國法學學人似乎不太在意比較法,而更在意“法和經濟學”(Law and Economics)。經濟分析的勢頭強勁,業已攻占瞭所有主流的美國法學院。從老波斯納(Richard Posner, 1939-)在HeinOnline數據庫中被引次數,也可有所反映,這老先生兩萬多次的被引,恐怕在今天的美國,鮮有法學教授能齣其右。2015年夏天從哈佛大學法學院榮休的肯尼迪(Duncan Kennedy, 1942-)先生,這位批判法學運動(The Critical Legal Studies Movement)的旗手,在與我談及美國法學院的現狀時,“批判法學”的本色依舊:“現在的美國人以為什麼都是他們發明的,他們不再去閱讀歐洲的文字和思想。”我去拜訪肯尼迪先生,第一次在其研究室見麵時,他講的第一句話竟是“我也是閤同法學者”。我絲毫不懷疑閤同法在其心目中的重要位置,因為在他研究室的一幅錶現1976其年成為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時形象的油畫像上,那個意氣風發的年輕學者手中拿著一本大部頭的著作——《肯尼迪論閤同》,那一定是他那時的一個夢想。40年後,肯尼迪先生終究沒有齣版一部真正的Treatise叫作《肯尼迪論閤同》,個中原因,不曾細問。 與美國適成對照的是歐洲或者德國。2017年我重訪漢堡馬普所,老友中田邦博教授到研究室叫我,同去參加研究所裏舉行的報告會。報告人H. Rsler教授報告的內容是歐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的法解釋方法,其中很重要的一項內容便是比較法方法。事例之一,是關於締約過失責任,歐洲法院考察不同成員國的國內法,最終依大多數國傢的做法處理。報告後,日本京都大學法學院院長山本敬三教授等人參與瞭提問。我提瞭兩個問題:其一,歐洲法院所用的比較法解釋方法與茨威格特先生當年提倡比較法解釋方法時在頭腦中所想的比較法是否一樣?其二,比較法解釋方法在當下德國實務中的應用如何?就後者而言,所得答復似乎並不樂觀,德國的法官對於比較法解釋方法運用並不多。由此我們或可獲得一個初步的結論:在法體係的形成期,比較法最易發揮其作用;一旦法體係形成並日趨成熟,該體係已可為所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成套的解決方案,自給自足,便成尋常。 由美國及歐洲的現象,不能不讓我想到中國,想到大國崛起,想到正在崛起中的中國意識、中國元素和中國創造,想到群潮湧動的民法典起草。迴觀《閤同法》,圍繞第66條和第67條,筆者曾指齣過第66條存在漏洞(法律漏洞說),也提到瞭“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分立”這一解釋論現象不容忽視,提示具有整閤力的解釋論的建構是將來的理論課題。對於立法者的創新,筆者無意抹殺。不過,如果迴頭研究比較法,我們會變得更理性一些。通過本次修訂,筆者以功能比較的方法,揭示日本、德國、我國颱灣地區以及美國法上債務履行順序不同場閤的同時履行抗辯問題,以及其間呈現的相同的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以比較法充實解釋論,可以讓解釋者變得更理性而非更任性。至於先履行抗辯權的創新,究竟“新”在哪裏,也可通過比較法而獲得清醒的認識。“日光之下,並無新事”(There is no new thing under the sun)。嚮來如此。 本書自2004年齣版以來,至今已經一十四載。一本書,也算是一個人的學思記錄。2000~2001年,筆者曾在日本法政大學訪問研究,因而本書第一版有比較濃重的日本法學的影響印跡。2006~2007年以及2009年,筆者兩度在德國馬剋斯·普朗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問研究,因而本書第二版及第三版逐漸增多瞭德國法學的影響印跡。2014~2015年,筆者以富布賴特訪問學者身份訪問哈佛大學法學院,所以,本次修訂或許會呈現一些美國法學的影響印跡。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頒布,這是我國邁嚮民法典的重要一步。該重大事件使本書的修訂延後。是年8月,我又一次訪問德國馬剋斯·普朗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使本書的最後收尾在德國完成。 閤同法作為交易規則,是私法中最具共通性的領域。國際私法統一運動的成果往往是集中在交易規則領域,尤其是閤同法。無論是《聯閤國國際貨物銷售閤同公約》還是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國際商事閤同通則》以及《歐洲閤同法原則》,都可以說明這一點。因而,閤同法相較於物權法、侵權法、婚姻法以及繼承法,應該是最具有世界性的領域。正是考慮到這一特點,對於閤同法的解釋論作業,恐怕不宜單純滿足於“悟言一室之內”,而必須放眼當今世界。閤同法的解釋論作業,尤其應重視比較法,當可斷言。 2010年,我有幸被遴選為《聯閤國國際貨物銷售閤同公約》谘詢委員會(The CISG Advisory Council)成員。自此,每年有機會與此領域的國際頂尖學者共同研討與公約相關的疑難問題,參與該委員會“意見”的討論。這些活動,本身也是比較法學問的切磋。通過與來自不同法係、具有不同法學背景的頂級學者交流,感受比較閤同法的最新國際潮流及脈動,並逐漸形成共識,促進對於公約的統一理解和適用。當然,通過參與這些活動,也有助於提升自己對於我國《閤同法》相關條文的理解,因為《閤同法》參考公約之處頗多。 自1979年以來,中國恢復法製建設;如今,緻力於法治社會的構建。成文法律製度,從無到有,是幾代人的心血。法律如何從紙上的法變為活法,則是一項更大的工程。後立法時代的解釋論作業,正是其中重要的一環。許多事物,從0到1或許相對較易,而從1到1.5可能相對較難。如果說前者是要解決如何“吃飽”的問題,那麼後者則可以說是要解決如何“吃好”的問題。比較法,不僅能夠幫助我們解決如何“吃飽”,更可以幫助我們解決如何“吃好”。通過比較法,不僅可以拓寬我們的知識視野,拓展我們的思想維度,更可以豐富我們的思維方法。法學方法可以多元,也應該多元。法學問題,正如數學問題,可用不同的方法解決,結論相同,可以增強解釋者對結果正確的確信;結論不同,恰恰暴露需要解釋者重視的問題,這又何嘗不是一件好事?因而,學問之事,方法不同,認識差異,結論有彆,均屬正常。重要的是,就學術之爭,以平常之心,包容之姿,疑義相與析,在法律人共同體中形成共識。 感謝我的兩位導師——梁慧星先生及崔建遠先生!兩位先生引領我進入民法學學術研究之門,他們的引領,使我少走許多彎路。他們對於本書的批評,錶明他們對於本書的重視以及對於學生的愛護。愛之深,責之切,即此之謂。對老師的批評意見,我慎重反思,並盡可能地吸收。學生領會不到位之處,也請兩位老師雅諒。學術不亦如藝術?道不同,道卻相同。恰如白石老人畫語:“學我者生,似我者死。”生死之事,茲事體大,豈可不慎? 感謝美國富布賴特基金會(Fulbright Scholarship Program)的資助,使我有機會在哈佛法學院安心讀書寫作,並有諸多機會深入瞭解美國社會文化。感謝安守廉(William P. Alford)教授夫婦!安教授擔任我訪問哈佛法學院期間的Host Professor,他的幫助總是那麼及時而有效。感謝肯尼迪(Duncan Kennedy)教授!讀其文,聞其言,數次深度長談,於我是頭腦風暴,是智識挑戰,受益匪淺。感謝迪馬特奧(Larry A. DiMatteo)教授,他邀請我訪問佛羅裏達大學,並結識其傢人;春日漂流,雖在異國他鄉,卻使我感受到瞭何謂“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風乎舞雩,詠而歸”。感謝清華大學法學院王振民教授、上海交通大學彭誠信夫婦、丁如及張贇夫婦、鬍小倩夫婦等朋友!他們使我在波士頓的生活豐富多彩。感謝我的老同學劉戈及其傢人,為我和傢人訪問加州提供諸多友情幫助。感謝我的傢人!他們的陪伴賦予我前行的力量。 訪美歸國前夕,偶感光陰易逝,人生如寄;寫下四句,以為這段哈佛時光的紀念: 韶華不為少年留, 不覺白瞭少年頭; 查河默默波屯過, 白雲悠悠劍橋遊。 2017年8月,我重訪德國漢堡馬剋斯·普朗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為此應特彆感謝所長巴塞多教授(Prof. Dr. Dr. h.c. mult. Jürgen Basedow)、所長齊默爾曼教授(Prof. Dr. Dr. h.c. mult. Reinhard Zimmermann)和樸法眼教授(Prof. Dr. Knut Benjamin Pi�xler)所提供的幫助!在這暑期,研究所裏來自世界各地的訪問者雲集,能在圖書館閱覽室裏有一張桌子已屬不易,他們竟為我安排瞭一間獨立的研究室,書架上有全套的《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以及大量的資料文件夾,其主人是Ulrich Drobnig先生(馬普所前任所長、《國際比較法百科全書》編輯委員會的成員),一位令人景仰的比較私法大傢。訪問期間,偶成四句: 馬普所裏風入鬆,易北河畔人敲鍾; 洋為中用法比較,孤鴻何復計西東。 在德國漢堡阿爾斯特湖(Alster)旁,我感受到瞭比較法的力量。 韓世遠 2015年8月12日初稿於哈佛大學法學院蘭德爾法學圖書館 2017年8月20日補記於德國漢堡馬剋斯·普朗剋外國私法 與國際私法研究所310室 2018年3月28日改定於北京清華園典墨齋

 


《民法典閤同編精要與實務:閤同的設立、履行與擔保》 本書簡介 本書旨在為法律從業者、法學研究人員及相關專業人士提供一本全麵、深入且緊密結閤現行法律實踐的閤同法學習和參考資料。本書聚焦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閤同編的最新規定與司法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力求在理論深度與實務操作性之間取得完美平衡。 第一部分:閤同的創立與效力:從意思錶示到閤同成立 本部分詳盡闡述瞭閤同法律製度的基石——閤同的設立過程。 第一章:閤同的法律基礎與原則 首先,本書追溯瞭閤同法的基本理念和曆史演變,重點解析瞭《民法典》閤同編相較於原《閤同法》所體現的體係性革新。深入探討瞭閤同自由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綠色閤同原則等核心價值導嚮在閤同關係中的具體體現。特彆分析瞭情勢變更原則在當前經濟環境下的適用邊界與司法裁判趨勢。 第二章:要約與承諾:意思錶示的閤緻 詳細剖析瞭要約的構成要件、法律效力及其撤迴、撤銷的規則。對於要約邀請與要約的區分,本書結閤大量案例進行辨析。在承諾環節,係統梳理瞭承諾的生效時間、拒絕承諾的效力,以及電子閤同環境下意思錶示送達的特殊認定標準。重點探討瞭格式條款的訂立、提示與說明義務,以及不閤理的免責條款的效力認定。 第三章:閤同的成立要件與效力 本章聚焦於閤同生效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對效力待定閤同(如無權代理、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閤同)的處理規則進行瞭細緻梳理。深入分析瞭可撤銷閤同(因重大誤解、欺詐、顯失公平)的撤銷權行使程序、除斥期間的計算,以及效力無效閤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法律後果。 第二部分:閤同的履行與責任:從約定到實現 閤同的價值在於實現其既定目的,本部分將重心轉移到閤同履行階段的各項規則與救濟措施。 第四章:閤同的履行原則與方式 係統闡述瞭全麵履行、適當履行、誠實信用履行原則在實踐中的具體應用。詳細闡述瞭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的確定規則。特彆關注瞭履行不能、履行遲延等不完全履行情形的法律後果區分與認定。 第五章:履行中的抗辯權與不安抗辯權 本書將抗辯權體係進行結構化梳理。詳盡講解瞭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構成要件、行使程序及效力。通過對比分析,清晰界定瞭各項抗辯權在不同履行階段的適用場景,為當事人在履行風險管理中提供瞭實操指引。 第六章:違約責任的承擔與救濟 本章是閤同法實務的核心。全麵解析瞭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包括可預見性規則與可得利益損失的認定)、定金的適用與沒收、違約金的調整機製等多元化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著重分析瞭違約金約定過高或過低時,人民法院的司法乾預尺度。 第七章:閤同的變更與解除 探討瞭閤同權利義務的移轉(債權讓與與債務承擔)的有效性要件與通知義務。對於閤同的解除權,本書區分瞭約定解除權與法定解除權(如根本違約的認定)。詳細闡述瞭情勢變更下閤同的變更或解除的法定情形、操作流程和補償責任的確定。 第三部分:閤同的擔保與風險防範:多重保障機製 為確保閤同債權的實現,擔保製度發揮著關鍵作用。本部分詳細介紹瞭閤同法項下的主要擔保方式。 第八章:閤同擔保製度概述 簡要對比瞭物權性擔保(抵押權、質權、留置權)與人身性擔保(保證責任)的基本區彆與功能。 第九章:保證閤同的特殊規則 重點分析瞭《民法典》中對保證責任的新規定,特彆是區分瞭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保證範圍和訴訟中的順序利益。解析瞭對主閤同債務人抗辯權的援用規則。 第十章:定金製度的適用與衝突解決 係統梳理瞭定金的支付、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以及定金的法律性質與在閤同解除、違約情形下的具體分配規則。 結語:現代閤同關係的前沿課題 本書最後探討瞭電子閤同、數據電文閤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以及閤同法在知識産權許可、技術服務閤同等新型商事活動中的延伸應用,以期幫助讀者建立宏觀且精細的現代閤同法思維體係。 本書結構嚴謹,邏輯清晰,論述深入淺齣,是理解和運用當代中國閤同法律製度的必備工具書。

用戶評價

評分

對於很多非法律專業的讀者來說,閤同法常常被視為枯燥且遙不可及的學問。然而,這本書卻以一種非常平易近人的方式,將閤同法的精髓呈現齣來。我是一名從事市場營銷工作的普通職員,在工作中經常會接觸到各種閤同,但之前總是憑著經驗和直覺來處理,很多潛在的風險都意識不到。讀瞭這本書後,我纔真正理解瞭閤同的嚴肅性以及背後蘊含的法律邏輯。作者在介紹閤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非常詳細地講解瞭要約、承諾的構成要件,以及閤同的生效條件,讓我明白瞭每一個細節都可能影響閤同的效力。特彆是關於閤同無效的情形,書中列舉的那些因為欺詐、脅迫或者違反法律強製性規定而導緻閤同無效的案例,讓我觸目驚心,也讓我對日後簽訂閤同有瞭更審慎的態度。書中關於閤同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的講解,也讓我意識到,看似簡單的閤同條款,背後都有著嚴謹的法律規定。這本書幫助我提升瞭法律意識,也讓我能夠更自信地處理工作中的閤同事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評分

我是一名正在準備司考的考生,手裏已經有不少備考資料,但《閤同法總論》這本書還是給瞭我不少驚喜。首先,它的體係構建非常完整,從閤同的訂立、效力,到履行、變更、解除,再到違約責任,幾乎涵蓋瞭閤同法的全部重要考點,並且條理清晰,邏輯性極強。作者在講解過程中,不僅僅是羅列法條,更注重對法條背後的精神和目的進行解讀,這對於理解和記憶法條非常有幫助。我特彆喜歡的是書中對一些疑難、易錯點的梳理和講解,例如關於締約過失責任、代位權、撤銷權等概念,作者都用非常精闢的語言和貼切的案例進行闡釋,讓我能夠迅速抓住問題的關鍵。而且,這本書的篇幅適中,既有深度又不至於過於冗雜,非常適閤在有限的時間內進行高效復習。書中的一些觀點也讓我耳目一新,比如作者在分析閤同無效原因時,對“意思錶示真實”的理解,結閤瞭民事主體意思自治的理念,讓我對閤同的效力判斷有瞭更深刻的認識。總的來說,這本書為我的司考備考增添瞭不少信心,相信它能幫助我在閤同法這一科目上取得更好的成績。

評分

一直以來,我對閤同法的理解都比較碎片化,像是拼湊起來的零散知識點,直到最近讀瞭這本《閤同法總論》,纔算真正建立起瞭一個相對完整的體係。這本書的優點在於,它不僅僅是內容的堆砌,更注重思維的引導。作者在講解閤同的各個環節時,都會先拋齣一個大的概念,然後層層遞進,將相關的法律條文、理論和案例巧妙地結閤在一起。例如,在闡述閤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時,作者首先從根本上解釋瞭抗辯權存在的必要性,然後纔具體分析瞭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不同種類的抗辯權,並輔以詳細的案例分析,讓我對這些抽象的權利有瞭直觀的理解。此外,本書對閤同解除和違約責任的講解也十分到位。作者詳細闡述瞭閤同解除的各種情形,以及解除閤同的法律後果,讓我能夠清晰地辨析閤同的終止與閤同的解除之間的區彆。在違約責任部分,作者不僅介紹瞭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如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還深入探討瞭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以及如何確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這種係統化的梳理,大大提升瞭我對閤同法整體框架的認知水平。

評分

說實話,我對閤同法的學習一直處於一種“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狀態,很多概念雖然記住瞭,但卻無法靈活運用。直到接觸瞭這本《閤同法總論》,纔感覺像是打通瞭任督二脈。作者在講解閤同的分類時,並沒有止步於簡單的列舉,而是深入剖析瞭不同類型閤同的特點及其在法律適用上的差異。比如,對於有名閤同和無名閤同的區分,以及實踐閤同與諾成閤同的界限,作者都進行瞭細緻的論述,並結閤實際案例,讓我能夠真正理解這些分類的實際意義。書中對於閤同解除製度的闡述也讓我印象深刻。作者不僅講解瞭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還詳細分析瞭解除閤同的法律後果,以及解除閤同與閤同終止的區彆,這在以往的學習中是比較模糊的概念。另外,這本書對閤同履行中的一些特殊情況,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等,進行瞭深入的探討,讓我對閤同履行中的動態平衡有瞭更深的認識。總的來說,這本書不僅提供瞭豐富的知識,更重要的是,它教會瞭我如何去思考閤同法的問題,如何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與具體的法律實踐相結閤,對於提升我的法律思維能力大有裨益。

評分

剛拿到這本《閤同法總論》,翻瞭幾頁就感覺像是開啓瞭一扇新世界的大門。作為一個法律小白,之前對閤同法的認知僅限於日常生活中簽閤同要小心,但這本書徹底顛覆瞭我之前的模糊印象。作者用一種非常清晰且富有邏輯性的語言,將閤同法的基本原理和框架一一展開。開篇就對閤同法的曆史淵源和基本原則進行瞭深入淺齣的剖析,讓我一下子明白瞭閤同法為何如此重要,以及它在整個法律體係中的位置。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作者並沒有僅僅羅列條文,而是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將抽象的法律概念變得鮮活生動。比如,在講解閤同的成立和生效問題時,書中列舉瞭各種因為意思錶示不真實、不明確而導緻閤同無效或可撤銷的典型案例,讓我深刻理解瞭“意思自治”原則背後的復雜性和現實意義。此外,對於閤同的履行、違約責任等核心內容,作者也層層深入,逐步引導讀者理解閤同履行中的各種情況,以及違約後如何救濟。這本書的語言風格非常嚴謹,但又不失可讀性,對於我這樣初學者來說,既不會感到枯燥乏味,又能紮實地掌握閤同法的核心知識。總而言之,這是一本讓我受益匪淺的入門讀物,為我深入學習閤同法打下瞭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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