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 2018新版 閤同法總論第四版第4版韓世遠 閤同概述分類效力 2018閤同法總論教材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發表於2024-11-25
《閤同法總論》自2004年齣版以來,至今已經一十四載。一本書,也算是一個人的學思記錄。2000~2001年,韓世遠教授曾在日本法政大學訪問研究,因而《閤同法總論》第一版有比較濃重的日本法學的影響印跡。2006~2007年以及2009年,韓世遠教授兩度在德國馬剋斯·普朗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問研究,因而《閤同法總論》第二版及第三版逐漸增多瞭德國法學的影響印跡。2014~2015年,韓世遠教授以富布賴特訪問學者身份訪問哈佛大學法學院,所以,本次修訂或許會呈現一些美國法學的影響印跡。2017年3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頒布,這是我國邁嚮民法典的重要一步。該重大事件使《閤同法總論》的修訂延後。是年8月,韓世遠教授又一次訪問德國馬剋斯·普朗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使《閤同法總論》的最後收尾在德國完成。
目錄 比較法與解釋論(代四版前言) 三版前言 民法的解釋論與立法論(代二版前言) 一版前言 縮略語錶 第一章閤同與閤同法概述 第一節閤同概述 第二節閤同法概述 第三節閤同法的曆史 第四節閤同法的原則 第二章閤同的分類 第一節閤同的分類概述 第二節典型閤同與非典型閤同 第三節雙務閤同與單務閤同 第四節有償閤同與無償閤同 第五節諾成閤同與要物閤同 第六節要式閤同與不要式閤同 第七節一時的閤同與繼續性閤同 第八節主閤同與從閤同 第九節預約與本約 第十節束己閤同與涉他閤同 第三章閤同的訂立 第一節閤同的訂立與成立 第二節閤同的形式與內容 第三節要約 第四節承諾 第五節依要約承諾以外的方式成立閤同 第六節閤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第七節締約上過失責任 第四章閤同的效力 第一節閤同的效力概述 第二節有效閤同 第三節無效閤同 第四節可撤銷的閤同 第五節效力未定的閤同 第六節閤同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後果 第五章閤同的履行 第一節閤同履行概述 第二節履行的主體 第三節閤同的內容 第四節履行地點、期限、順序和費用 第五節涉他閤同的履行 第六節雙務閤同的履行抗辯權 第七節履行的受領與拒絕 第八節履行的抵充 第六章債權的保全 第一節債權保全概述 第二節債權人代位權 第三節債權人撤銷權 第七章閤同履行的障礙 第一節閤同履行的障礙概述 第二節不可抗力 第三節情事變更 第四節履行不能 第五節履行遲延 第六節不完全履行 第七節拒絕履行 第八節債權人遲延 第八章閤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一節閤同的變更和轉讓概述 第二節閤同的變更 第三節債權讓與 第四節債務承擔 第五節閤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 第九章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一節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概述 第二節解除 第三節抵銷 第四節提存 第五節免除 第六節混同 第十章違約責任 第一節違約責任概述 第二節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三節第三人的原因與債務人的責任 第四節強製履行 第五節賠償損失 第六節違約金 第七節減價 第十一章閤同解釋 第一節閤同解釋概述 第二節狹義的閤同解釋 第三節補充的閤同解釋 第四節修正的閤同解釋 第十二章閤同法及其周邊 第一節閤同法與侵權法的交錯 第二節閤同法與消費者法的交錯 參考文獻 法條索引 事項索引 人名索引
韓世遠(HAN Shiyuan),1969年齣生於江蘇豐縣,法學博士(1997年)。 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Member of CISG Advisory Council(《聯閤國國際貨物銷售閤同公約》谘詢委員會委員);Associate Member of 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parative Law(國際比較法學會會員)。曾任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富布賴特訪問研究學者(2014.8-2015.8) ;德國馬剋斯·普朗剋外國私法與國際私法研究所訪問學者(2006.10-2007.9,2009.6-2009.9)和高級訪問學者(2017.8-2017.11) ;日本法政大學HIF(法政國際交流基金)招聘研究員(2000.10-2001.9)。曾獲第四屆全國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提名奬(2004年);中國法學會優秀科研成果奬(民法學科著作類一等奬,2005年) ;入選教育部2006年度“新世紀優秀人纔支持計劃”(2006年) ;教育部“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優秀成果奬(人文社會科學)”三等奬(2009年)等。
本次修訂距離第三版已過去幾年時間,結閤《民法總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作者對全書進行瞭細緻的修訂,增加瞭近30萬字的內容。《閤同法總論(第四版)》體係清晰嚴謹,包含閤同與閤同法概述、閤同的分類、閤同的訂立、閤同的效力、閤同的履行、債權的保全、閤同履行的障礙、閤同的變更和轉讓、閤同的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閤同解釋、閤同法及其周邊等內容。
一版前言 這是一個“學者多如毛、著作湧如潮”的時代(高鴻鈞先生語)。用這句話來描述我國近幾年來閤同法的研究和著述,是再恰當不過的瞭。《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頒行以來,齣版的閤同法著作中雖不乏佳構,但也不可否認存在泥沙俱下的情形。結果“看似一派興旺,實則繁而不榮”(崔建遠先生語)。在這種背景下,筆者不揣簡陋呈獻給讀者諸君的這本《閤同法總論》,是否會淪為泥牛入海的命運,亦未可知。 為瞭方便讀者閱讀,關於本書的特點略作幾點交代: 1.對民法書籍可作不同分類,其一可大緻分為體係書、注釋書、判例集及演習書。本書約略可以歸入體係書之列。本書以我國《閤同法》總則部分為分析對象,總體上屬“解釋論”的著述,唯少數地方涉及“立法論”的探討。 2.民法書籍又可分為入門書、基本書、討論書及(專題)研究書。本書可歸入基本書之列,同時又帶有一些研究書的痕跡。本書的目標讀者是大學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法律實務工作者(法官、律師等)。閱讀和學習過閤同法入門教科書後,仍對閤同法感興趣者,可以繼續閱讀本書。 3.本書以闡釋閤同法原理為目的,在闡明主流學說立場的基礎上,也盡可能地將作者個人的認識展示齣來,並力求揭示齣目前學術研究的到達點。 4.本書內容曾反復在教學中使用,教學中積纍的圖錶有助於學習者領會和記憶相關原理,因而在本書中予以保留。 5.本書正文部分用以闡釋原理。另外,若乾比較法或法製史的考察、一些問題點的提示以及其他希望讀者注意的方麵,則以黑體列齣小標題,並以楷體錶示其相關內容,供希望更多地瞭解相關知識或信息的讀者利用;時間有限的讀者,可以略過這些部分。 6.本書是作者一人獨立寫作完成,因而語言風格、形式體例以及內容體係比較統一。 本書如果能給研習閤同法的讀者提供一些幫助,則屬幸甚。同時,閤同法理論博大而精深,作者個人也在不斷的學習過程當中,書中的觀點或有錯誤,或可商榷,歡迎學者先進不吝指正。 韓世遠 2004年3月3日 於清華大學法學院研究室 民法的解釋論與立法論(代二版前言) 民法理論大緻可以分為兩類:解釋論與立法論。民法的解釋論,是通過解釋既存的民法規範而形成的理論,其目的在於正確地理解和適用民法規範。民法的立法論,是圍繞著如何設計齣閤理的民法規範或者如何改進既有的民法規範而發錶的見解、觀點和理論,其目的在於指導或者影響民事立法實踐。 進行民法解釋論的作業,是要遵循一定的解釋方法的,這些方法也就是民法解釋方法,而研究這些方法的學問也就是民法解釋學或者法學方法論,它大體包括狹義的法律解釋方法、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等內容。民法解釋學或者法學方法論之所以成為一門學問,當今的民法學者之所以強調這門學問,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在於,要為法律的解釋適用及相關問題探尋齣一套大緻可循的章法,並以此來確保法律的適用具有統一性和可預測性。否則,解釋適用法律規範而不循章法,你這樣解釋,我那樣理解,不免産生混亂,法製的統一也就無從談起。 民法的解釋論既強調遵循一定的章法(解釋方法),從事此項作業者,發錶任何言論和見解,都要強調有根有據、循規蹈矩,不能憑空而來、妄下斷言。這就要求首先胸中掌握中國現行有效的民事法律體係,明瞭何為現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規範;進而判斷對於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否有現成的法律規範可以援引適用;如果沒有現成的法律規範可以適用,纔是探討在現有的框架下如何填補法律漏洞的問題。 如果說民法解釋論所關注的是民法規範的現實結構,民法立法論所關注的則是民法規範的理想狀態。因而,與解釋論相比,立法論的拘束要少一些,發錶立法論見解者可以天馬行空,任意發揮,隻要能夠言之成理、自圓其說。因而,你可以參考英美法係的做法,我可以推崇大陸法係的實踐;可以公說公理,婆說婆理,不必強求意見一緻、觀點統一。 解釋論與立法論既有上述差異,法律人就應當有鮮明的區分意識,不可亂用。 對於法官而言,作為法律的實踐者,是要運用民事法律規範解決現實的糾紛和問題,因而所要運用的正是民法解釋論。比如審理名譽侵權案件時,在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均是使用“公民”(或自然人)與“法人”這樣抽象的概念,特彆是對於公民或者自然人,沒有區分是否屬於“公眾人物”,更沒有因為某人是所謂“公眾人物”而在法律效果上有什麼區彆對待。既然如此,法官裁判相關案件的時候,就不應隨便超越現行法的規定,直接討論當事人是否屬於“公眾人物”,進而賦予不同的法律效果,這樣纔算是遵循解釋方法,符閤解釋論。至於應否藉鑒美國判例法限製“公眾人物”名譽權及保障言論自由的做法,目前隻屬於立法論層麵的問題,是在討論立法問題時始應予考慮的問題。如果作為裁判案件的法官,在頭腦中缺乏這根弦,直接套用美國的做法,就是混淆瞭解釋論與立法論,是錯把中國當美國瞭。 讀者或許會以為我是否視法官為“適用法律的機械”,否定司法的能動性。其實不然,關鍵是如何認識此處的能動性。強調司法能動性的見解,往往是以英美法作為參照的範本。普通法是由法官創造和建立起來的,法官在法律發展中發揮著引領潮流的功能。而大陸法係的司法傳統展現的則是與之有著相當差異的另一圖景,正如美國學者梅利曼所稱,與普通法係法官相比,大陸法係法官的作用頗受限製,其地位也大為遜色。他甚至把普通法稱為“法官法”,把大陸法稱為“法學傢的法”。我國屬於大陸法係,立法與司法的分立以及“法律見於成文”的現實,決定瞭法官的功能就是適用法律。美國的法官有權決定立法是否違憲、是否有效,在我國就不好照搬套用。當然,我國的審判過程也並非完全被框於學究式的形式邏輯三段論之中(成文法規範是大前提,案件事實是小前提,判決是邏輯推論的結果),在把法律規範與案件事實結閤的過程中,法官仍然有著相當程度的能動性。要得齣符閤法意與人情的判決,很多時候要運用自己的生活經驗和人生閱曆,而在法律存在漏洞的場閤,更能體現這種能動性。即便如此,必須強調的是,填補法律漏洞仍然是一種解釋論的作業,仍然必須遵循解釋論的章法。 民法的解釋論與立法論的區彆,不僅法官應當注意,對於法學教育而言,對於法學教師和學生而言,也是必須清醒地加以區分的。教師糊塗,學生必受其影響;學生糊塗,就難成為閤格的法律人。我們有時會遇到這樣的情形,有的人談起德國民法如何、日本民法如何、英美閤同法或者侵權法如何如何,頭頭是道,好像很是瞭解,一旦被問到中國法如何時,則或者茫然不知所措,或者支支吾吾、語焉難詳,甚至把外國法當成中國法。如果是外國人,倒也情有可原,可惜這樣的人往往是根本沒有到過外國的中國人。如此嘴上誇誇其談,其實僅有半瓶子醋,又如何稱得上是閤格的法律人?如果我們的法學教育所培養齣來的多是些這樣“紙上談兵”之人,那我們的法學教育真的是齣瞭問題瞭。 我們有時也會見到這樣的情形,有的法學教師喜歡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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