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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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正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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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导论
上编 近代法律变革与宗族
引言
第一章“异姓承嗣”法律与习俗的演变
第二章 晚清民国时期的祭田轮值纠纷
第三章 民国时期的族规与国法
——以季氏修谱案为例
小结 晚清民国的亲属继承制度与宗族的命运
中编 地方司法档案中的家庭与女性
引言
第一章 宋代以来寡妇立嗣权的再研究——基于法典、判牍和档案等史料的反思
第二章民国的招赘婚书与招赘婚诉讼
第三章 晚清民国庭审中的女性——以供词、笔录为中心的研究
小结 在国家制度和行为之下的女性
下编 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契约与产权问题
引言
第一章 地方诉讼中的契约应用与契约观念——以龙泉司法档案晚清部分为例
第二章 从契约到土地产权状——地权证明方式的演变
第三章 晚清民国诉讼中的山林产权与山界
小结“产权”证明的公与私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 · · · · · (收起)

具体描述

龙泉司法档案不仅完整记录了近代法律制度的基层实践,也记录了法律与社会经济生活、民众观念之间的互动机制和变迁过程,包括人们怎样用法律的语言来陈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为自己的行动辩护和创制意义。在异姓承嗣、祭田纠纷和族谱编纂等问题上,地方宗族主动应对继承法律改变带来的挑战。在抱告制度废除、男女平等原则确立和诉讼规则改变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制于宗法伦理,同时又积极地利用这套规则和话语;她们更多地现身于包括法庭在内的公共空间中,但同时又受困于制度中更为隐蔽化的性别不公。诉讼中的契约使用显示,法律制度、国家财政、地籍整理运动和地方原有的社会矛盾、权力结构共同作用,对地方上“凭契管业”的传统发生影响。在民国时期的基层社会中,“礼”、“俗”仍然与“法”一起是建构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但是,随着法律的改变,“礼”和“俗”也被重新分类和定义了。民国时期的民众和基层法律官员的决策、行动和表达,是在这样一个规范被重新分类和定义的过程和环境中进行的,同时他们也都参与塑造了这个过程。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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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史倾向的法史研究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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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史:传统/现代,国家/社会,表达/实践,礼、法、俗的情境、理解及运作,倾向人的行动而非法的实践!运作①异姓承嗣—礼法俗互动,宗法&人情&户籍,赋役刑法之外其余变成民事,专门族规出现具体灵活实践②废止宗祧继承—财产分享与轮值资格:族谱&办祭&完粮,从嗣子到股份③国法下的族谱,容忍而非支持民国才合法化,合同是命令型约束,因权力家族才延续,否则均化。理解①寡妇立嗣的法条与实践,权力因赋役户籍宋元明清由家庭向宗族变,判词案牍的理想与说辞②招赘婚书,怎么说:财产承嗣安排③供词笔录中的女性:娴女悍妇,模板?民国变迁。场景—契约的观念秩序、历史现象、订立过程①!不确定的证据—官员断案、管业凭证、诉讼策略②观念变化:从证明方式到产权凭证③!山林失管民间自建产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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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非常社会史,很连续的视角,都是小问题,但是很深入,应该是一种研究的典范了,从官府到民间,从古代到现代,其中的转变很细腻,结论非常新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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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史倾向的法史研究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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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处着眼的社会史路径,但囿于法制史的范式,还是在呈现方面有所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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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类型的史料,会局限我们对历史问题的认识,但仅仅是史料的扩充也并不必然能推进研究的深入。从法律典章中获得的结论,很容易被判牍材料所推翻;判牍中呈现出来的观念又与契约、族谱等反映的情况相出入。不同类型的史料有它自身的语境和成长脉络,所呈现的是问题的不同侧面。尽管中国传统的土地典、卖、租佃、抵押、继承、赠予等行为都经过契约的签订,甚至以契约作为各项权利的凭证,但是这些契约行为绝不是所有人得以完全自主决定的,因此也就不具有西方“所有权”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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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处着眼的社会史路径,但囿于法制史的范式,还是在呈现方面有所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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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龙泉司法档案的研究,但视野没有限于地方史当中,关怀的是法史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习惯不是国家之外社会自发产生的,而是不能被国家纳入礼法之中的才被冠名以“习惯”;契约的效力不在于其文本,而取决于其所在的社会关系;传统中国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而不确定向确定的转化,是现代国家建设的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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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处着眼的社会史路径,但囿于法制史的范式,还是在呈现方面有所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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