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泉司法檔案不僅完整記錄瞭近代法律製度的基層實踐,也記錄瞭法律與社會經濟生活、民眾觀念之間的互動機製和變遷過程,包括人們怎樣用法律的語言來陳述自己的生活和遭遇,為自己的行動辯護和創製意義。在異姓承嗣、祭田糾紛和族譜編纂等問題上,地方宗族主動應對繼承法律改變帶來的挑戰。在抱告製度廢除、男女平等原則確立和訴訟規則改變的背景下,女性仍然受製於宗法倫理,同時又積極地利用這套規則和話語;她們更多地現身於包括法庭在內的公共空間中,但同時又受睏於製度中更為隱蔽化的性彆不公。訴訟中的契約使用顯示,法律製度、國傢財政、地籍整理運動和地方原有的社會矛盾、權力結構共同作用,對地方上“憑契管業”的傳統發生影響。在民國時期的基層社會中,“禮”、“俗”仍然與“法”一起是建構社會秩序的基本規範。但是,隨著法律的改變,“禮”和“俗”也被重新分類和定義瞭。民國時期的民眾和基層法律官員的決策、行動和錶達,是在這樣一個規範被重新分類和定義的過程和環境中進行的,同時他們也都參與塑造瞭這個過程。
##暫時沒法給評價,隻讀完一遍,開始第二遍吧
評分##三個主題都是從古代講到近現代,使讀者對於每一個主題的發展脈絡有一個清楚的瞭解,更加凸顯瞭民國時法律改變對於龍泉地方社會的影響,宗族開始套用現代化話語,新的訴訟製度對於女性的利弊等。
評分##十年磨劍。
評分##本書利用龍泉司法檔案,從習慣、契約和産權三個方麵對近代司法改革如何在地方社會的語境中得以實踐以及地方社會的因應進行瞭探究。“異姓承嗣”法律與習俗的演變錶明,所謂的習慣實際上是未被納入禮法製度而被標記為地方性的“俗”,它並不是法律的後備資源。是近代習慣法概念的引入使得禮法對立麵的習慣轉變為新法律的法源,禮和俗也被重新定義與分類。通過對晚清民國訴訟中的契約與産權問題的討論,揭示瞭中國傳統的契約鑲嵌在具體而生動的社會關係之中,本質上是熟人社會的産物,一旦離開瞭這個環境,便難以正常發揮作用。在傳統訴訟模式中,情理而非契約纔是地方官處理相關糾紛的主要依據。這就決定瞭西方的“權利”概念在傳統中國難以産生。民國時期官方的地籍資料和産權憑證製度的建立不僅重塑瞭地方産權秩序,也為鄉村內部權利鬥爭提供瞭新的武器
評分##雖然是龍泉司法檔案的研究,但視野沒有限於地方史當中,關懷的是法史研究中的核心問題。習慣不是國傢之外社會自發産生的,而是不能被國傢納入禮法之中的纔被冠名以“習慣”;契約的效力不在於其文本,而取決於其所在的社會關係;傳統中國的“權利”具有不確定性,而不確定嚮確定的轉化,是現代國傢建設的錶徵。
評分##小處著眼的社會史路徑,但囿於法製史的範式,還是在呈現方麵有所缺失。
評分##三個主題都是從古代講到近現代,使讀者對於每一個主題的發展脈絡有一個清楚的瞭解,更加凸顯瞭民國時法律改變對於龍泉地方社會的影響,宗族開始套用現代化話語,新的訴訟製度對於女性的利弊等。
評分##補標
評分##“檔案有毒,要用田野來解;文獻有毒,要用生活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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