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穆勒(1806-1873)
英国哲学家、经济学家,19世纪影响力巨大的古典自由主义哲学代表
因他对个人自由的热情辩护,并以清晰的逻辑对自由主义理论的杰出阐释,被誉为“自由主义之圣”。
主要著作有《论自由》《政治经济学原理》《代议制政府》《功利主义》等。
本文的目标,就在于彰显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
无论个人还是集体,人类只有出于自卫这一目的,才能去干涉他人的行动自由。违背文明社会中任何一个人的意志,并且正当地对此人行使权力的唯一目的,也只能是为了阻止他危害他人。
任何一个人唯一应对社会负责的,就是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行为。
对于只涉及自身的那一部分,个人依法具有绝对的自主权。 对于自己,对于自己的身心这两个方面,个人都具有独立的支配权。
##围绕自身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社会与个人自由,2个主要边界开展理论为主的探讨,这是很难的,并且也只能基于极少数自律且坚持道义的自由者。作用是可以为立法者提供依据,或是为有道德者提供细节参考。
评分 评分###购于西西弗# 当代政治学关心的主要问题是保护个人权利免受政府和社会的强制。穆勒认为,实际争论的问题甚至更狭隘,自由思想承认的限制在哪里。穆勒懂得,没有某些确定的准则,也许不可能有社会生活。人们决不会选择一个无准则的环境生活。“要使存在对任何人都有价值,只能取决于强制其他人的活动。”但是,什么准则奏效呢?对于这个重要问题尚未做出令人满意的回答。现存的准则随着一种文化历史时代到另一种文化历史时代而发生变化,它们通过习惯势力披上表面受人尊敬的外衣,它们逐步被社会看作自明的。人都忘记了,习俗是习得行为方式的积淀物。几乎很少有人意识到,现存的准则需要理性的支持,这些理性或许是好的,或许是坏的。强大的利益集团试图在各阶层形成占优势地位的道德。人们也常常奴隶般的按照他们主人制定的准则生活。
评分 评分 评分 评分##密尔在写《论自由》时说的很清楚,英国人对于政府权力的限制几乎是一种常识,因为英国人普遍认为政府与个人利益是对立的,限制政府权力是社会公众的共识。他不需要去探讨政府权力如何干涉个人自由的问题,他要探讨的是社会如何限制了个人的自由。因此,他探讨的主题是“社会自由”,即社会能够合法行使于个人身上的权力的性质与界限。 一个人在涉及自身的问题时,他对自己有全权的自由,旁人无法评判和干涉她的个人选择,哪怕旁人以自己的立场出发会认为她的这种行为是不明智的、堕落的,但这都不是我们评价别人在只涉及自身事务时的正当理由。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涉及到他人和社会时,我们才能引入道德和法律范畴进行评判。
评分##迷惑/说不上来/3.5/日后重读/时代与制度,以及国度的隔阂/读了白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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