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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2 术语、代号
2.1 术语
2.2 代号
3 临时用电管理
3.1 临时用电组织设计
3.2 电工及用电人员
3.3 安全技术档案
4 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1 外电线路防护
4.2 电气设备防护
5 接地与防雷
5.1 一般规定
5.2 保护接零
5.3 接地与接地电阻
5.4 防雷
6 配电室及自备电源
6.1 配电室
6.2 230/400V自备发电机组
7 配电线路
7.1 架空线路
7.2 电缆线路
7.3 室内配线
8 配电箱及开关箱
8.1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
8.2 电器装置的选择
8.3 使用与维护
9 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
9.1 一般规定
9.2 起重机械
9.3 桩工机械
9.4 夯土机械
9.5 焊接机械
9.6 手持式电动工具
9.7 其他电动建筑机械
10 照明
10.1 一般规定
10.2 照明供电
10.3 照明装置
附录A 全国年平均雷暴日数
附录B 滚球法
附录C 电动机负荷线和电器选配
本规范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精彩书摘
1 当总路设置总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所设总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总断路器或总熔断器。
2 当各分路设置分路漏电保护器时,还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当分路所设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备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设分路断路器或分路熔断器。
3 隔离开关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并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如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的断路器,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4 熔断器应选用具有可靠灭弧分断功能的产品。
5 总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应与分路开关电器的额定值、动作整定值相适应。8.2.3总配电箱应装设电压表、总电流表、电度表及其他需要的仪表。专用电能计量仪表的装设应符合当地供用电管理部门的要求。
装设电流互感器时,其二次回路必须与保护零线有一个连接点,且严禁断开电路。8.2.4分配电箱应装设总隔离开关、分路隔离开关以及总断路器、分路断路器或总熔断器、分路熔断器。其设置和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8.2.2条要求。8.2.5开关箱必须装设隔离开关、断路器或熔断器,以及漏电保护器。当漏电保护器是同时具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时,可不装设断路器或熔断器。隔离开关应采用分断时具有可见分断点,能同时断开电源所有极的隔离电器,并应设置于电源进线端。当断路器是具有可见分断点时,可不另设隔离开关。
前言/序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1]16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代号;3.临时用电管理;4.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5.接地与防雷;6。配电室及自备电源;7.配电线路;8.配电箱及开关箱;9.电动建筑机械和手持式电动工具;10.照明;三个附录。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综合规定在施工现场专用的供电系统中应采用的三项技术原则;2.增设术语、代号为正文单独一章,删去附录中的名词解释;3.补充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验收的规定;4.将原“施工现场与周围环境”一章更名为“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增补对外电线路搭设防护设施和对易燃易爆物、腐蚀介质、机械损伤防护措施的规定;5.补充在接零保护系统中,保护零线的设置以及相线、工作零线、保护零线绝缘颜色的规定,补充按滚球法确定防雷保护范围的规定;6.增加配电室照明设置的规定;7.增补电缆线路电缆选择原则和敷设方式、方法的规定,以及五芯电缆应用原则的规定;8.增补配电箱、开关箱箱体结构和电器配置与接线的规定;9.增加电焊机设置二次触电保护装置,频繁操作设备设置控制器,以及对手持式电动工具进行绝缘检查的规定;10.增补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规定,以及灯具与易燃易爆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和防护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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