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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逐條作瞭說明,並附立法理由和相關規定,便於準確把握立法原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編著者為立法機構,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刑法室,能夠保證法律的專業性和準確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具有較強的資料性,在對刑法條文逐條解析的基礎上,又鏈接瞭大量刑事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文件,便於對《刑法》的全麵理解和運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麵對的讀者群體廣泛,既適閤作為刑法專業的本科生、研究生進行刑法研究的工具書,也適閤作為實務部門工作者在法律適用中查找法條的工具書。
內容簡介
2009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這是自1997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訂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的又一次完善。至此,全國人大常委會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先後通過瞭《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和七個刑法修正案。
為瞭更好地宣傳刑法,便於廣大司法工作人員和公民全麵、深入地r解刑法的內容和精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編寫瞭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1997年以來曆次刑法修正案的內容逐條作瞭說明,對立法理由逐條作瞭介紹,並附上相關規定。
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二節 管製
第三節 拘役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五節 死刑
第六節 罰金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八節 沒收財産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一節 量刑
第二節 纍犯
第三節 自首和立功
第四節 數罪並罰
第五節 緩刑
第六節 減刑
第七節 假釋
第八節 時效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傢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産、銷售僞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徵管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産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産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 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汙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附則
索引
精彩書摘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說明】
本條共分兩款。
第1款是關於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間再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如何處理的規定。根據本款的規定,隻要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就應當撤銷緩刑,然後對新犯的罪和發現的漏罪作齣判決,依照本法第69條數罪並罰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根據《刑法》第73條的規定,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就是指判決生效之日。在一審判決以後,被告人如果沒有上訴,檢察院也沒有抗訴,但在判決生效後發現行為人在上訴期限內曾經又犯罪或者發現其還有漏罪的,或者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如何處理?對於這個問題,實踐中存在不同意見。根據《刑法》第73條和本條的規定,上訴期間判決尚未生效,因此上訴人尚不在緩刑考驗期內,隻有在上訴期已滿,犯罪人未提齣上訴的情況下,該判決纔生效,纔能開始計算考驗期。因此人民法院不應直接依據《刑法》第77條的規定撤銷緩刑,而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因為行為人在上訴期內實施新的犯罪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說明其人身危險性比較大,不符閤適用緩刑的條件。在此期間發現其有漏罪也說明一審時據以判斷其人身危險性的犯罪事實沒有完全查清。這兩種情形實際上都說明一審法院據以適用緩刑的事實不清,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審理、判決。這裏所說的在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是指緩刑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實施瞭新的犯罪行為的。所說的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是指對犯罪分子宣告緩刑後,纔發現有漏罪沒有判決的情況。
第2款是關於撤銷緩刑的另一條件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的規定,情節嚴重但還未構成犯罪的,也應當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這一規定促使犯罪分子遵紀守法、接受改造。也解決瞭實踐中對於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緩刑犯如何處理的法律依據問題。
【立法理由】
緩刑作為一種附條件不執行生效判決的製度,必然要求緩刑考驗期內滿足一定的條件,能否滿足這些條件是反映行為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重要指標,這也是世界各國緩刑製度的重要內容。本條規定是1997年修訂刑法時新增加的,有助於行為人明確自己的義務範圍,也有利於執行機關對緩刑製度的適用,可操作性強。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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