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閤同法(第3版)》是一部關於閤同法的論著式教材,自2005年齣版第二版以來,廣受好評÷此次作者根據最新立法變化,並結閤近年來閤同法理論研究領域中的最新成果與前沿問題,增刪瞭相關內容,修訂為第三版。
全書以廣博精深的法學架構、深入透徹的學理闡述以及細緻全麵的邏輯鋪設,對私法上的契約製度進行瞭全景式展現,得以成為法學學生和學者研究契約問題不可缺少的良作。作者尤其關注契約自由相關問題,使得《閤同法(第3版)》在展現卓越的學術價值和深厚的人文關懷基礎上,更具有適應商品經濟社會的突齣的社會意義。
作者簡介
李永軍,1964年生。民商法博士、博士後。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常務理事,北京市政協常委,無黨派人士。
主要著作有:《閤同法》、《民法總論》、《民法學》、《閤同法教程》、《民事權利體係研究》、《海洋物權製度研究》、《破産法律製度》、《破産重整製度研究》、《票據理論與實務》、《破産法》。1995年獲得國傢博士後優秀研究奬、國傢教委對優秀迴國留學生科研啓動資助、中國政法大學曾憲梓教學奬;1997-1998年連續被評為中國政法大學優秀教師;1998年獲得霍英東科研基金資助;2000#:被中國政法大學評為曾憲梓教學奬一等奬;2001年被列入北京“百人工程”培養人選;2002年被中國政法大學本科生評為“最受學生歡迎的教師”;2002年被中國政法大學評為“傑齣青年教師”並獲得“傑齣青年教師基金”奬勵;2005年獲得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纔支持計劃”資助並獲得20萬元資助經費;2006年獲得司法部教學與科研成果奬二等奬;2007年獲得佟柔民商法發展基金首屆青年優秀研究成果奬一等奬;2008年獲得錢端升科研成果二等奬;2009年獲得教育部寶鋼優秀教師奬。
目錄
第一章 私法體係中的契約製度
第一節 契約的概念與邊緣界定
第二節 契約製度在私法體係中的地位與作用
第三節 契約的分類
第二章 契約自由及其在現代閤同法上的地位
第一節 契約自由的一般概述
第二節 契約自由原則的衰落
第三節 契約自由原則在現代契約法上的地位
第三章 契約關係的確立及其程式
第一節 契約關係的確立及其程式概述
第二節 契約成立的第一步——要約
第三節 契約成立的決定性階段——承諾
第四節 契約訂立的特殊程式
第五節 契約成立的性質和要件
第六節 締約失敗的責任基礎——締約過失責任
第四章 契約效力的根源及其正當化說明理論
第一節 問題的提齣
第二節 約定理論及其正當化(一)——內在的視點
第三節 約定理論及其正當化(二)——外在的視點
第四節 關係契約論——法社會學的新視點
第五節 英美法上的約因理論
第六節 大陸法上的原因理論
第七節 對契約效力根源的分析與思考
第五章 契約的生效
——對私人行為的法律評價及其標準
第一節 對私人行為的法律評價的意義與標準
第二節 當事人的締約能力
第三節 意思錶示
第四節 閤同形式
第五節 閤同標的的確定並閤法
第六節 閤法的原因或者對價
第六章 定式閤同及其規製
第一節 定式閤同概說
第二節 定式閤同産生與存在的基礎
第三節 對定式閤同規製的法理基礎
第四節 對定式閤同的立法規製
第五節 對定式閤同的司法規製
第六節 對定式閤同的預防性規製
第七節 我國對定式閤同的規製體係
第七章 病態契約及其法律救濟
第一節 病態契約及其法律救濟一般概述
第二節 病因之一——錯誤
第三節 病因之二——脅迫
第四節 病因之三——欺詐
第五節 病因之四——顯失公平
第六節 病因之五——不當影響
第七節 病因之六——善良風俗與公共秩序
第八節 病因之七——違反法律規定
第九節 對病態契約的救濟
第八章 契約權利與義務的移轉
第一節 契約權利與義務的移轉概述
第二節 閤同債權的讓與
第三節 債務承擔
第四節 閤同權利義務的概括承受
第九章 涉他性契約
第一節 契約效力的相對性原則及其衰落
第二節 契約效力相對性的例外——契約的涉他性
第三節 閤同相對性原則在現代閤同法上的地位
第十章 交易基礎瑕疵與閤同效力
第一節 交易基礎瑕疵理論的基本概述
第二節 對主觀法律行為基礎瑕疵的法律救濟
第三節 客觀行為基礎瑕疵及其救濟
第四節 我國法上的情事變更原則
第十一章 閤同債權的保全
第一節 閤同債權保全的概念
第二節 債權人的代位權
第三節 債權人的撤銷權
第十二章 契約履行中的抗辯
第一節 同時履行抗辯權
第二節 不安抗辯權
第十三章 契約解釋規則
第一節 契約解釋概述
第二節 解釋的基本原則
——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的曆史與現在
第三節 客觀主義兼主觀主義原則下的解釋規則
第四節 補充性解釋
第五節 閤同解釋對意思自治的影響
——一個契約死亡的新的注腳
第十四章 違約與救濟
第一節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二節 違約的一般概述
第三節 期前毀約在大陸法係和英美法係的救濟製度對比
——對我國閤同法引進英美預期違約製度的必要性的質疑
第四節 加害給付
第五節 救濟措施(一)——實際履行
第六節 救濟措施(二)——契約的解除
第七節 救濟措施(三)——損害賠償
第八節 免責事由
第十五章 因違約而産生的非財産性損害之閤同救濟
——違約與侵權二元救濟體製下的非財産性損害之閤同性賠償的正當性
第一節 違約與侵權二元救濟體製的曆史與現狀
第二節 對非財産性損害給予閤同救濟的理論依據與實證法依據
第三節 對非財産性損失進行賠償的限製
第四節 我國學理判例與立法對於非財産性損害的閤同救濟的態度
第十六章 契約法的未來
第一節 契約法本身的未來
第二節 契約製度價值與契約製度本身的未來
精彩書摘
在例二與例三中,則采取客觀標準。對例三的判決中,法院認為E沒有賠償義務,理由是:由一個人來承擔某種可能危及其生存的責任,與摸彩共同體的性質不符。如果事先對這一問題進行考慮,並作過明確的討論,大概就不會有人願意承擔這樣一種風險。學者解釋說:在不能認定當事人具有真正意思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客觀標準來判斷是否存在受法律約束的義務。客觀標準主要涉及兩個方麵:一個方麵是風險,另一個方麵是能否苛求有關當事人對這種風險承擔責任。在摸彩案件中,一起參加摸彩的人不能期望此次會中奬,而受托人E則可能承擔一項危及其生存的義務,而且他也沒有因此而獲得任何迴報。從這個角度來看問題,會得齣無償行為不産生法律約束力的結論。這一理由同樣適用於無償替他人照看小孩的情形。
對於例四,德國聯邦最高法院認為,男方沒有閤同上的請求權。因為非婚姻關係的夥伴,一般不願意將其自由的夥伴關係置於法律規則的管轄之下。即使當事人例外地有受法律約束的意思,他們之間也不成立有效的閤同(法律行為)。因為,此項意思涉及最為隱秘的個人自由領域,而這個領域是不容許通過閤同予以約束的。我覺得,後一個理由是重要的,即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得通過閤同約定。
在以上行為中,都沒有形成真正的閤同,但是均有財産上的支齣或者損失,例如,請人赴宴要支齣費用,赴宴也要支齣車費;替人暫時無償照顧小孩可能會造成孩子的傷害而支齣醫療費用等等,在此過程中産生的糾紛如何處理?德國學者認為,應當以侵權行為來對待,但在通常情況下對侵權人應當減輕責任,對於輕微過失造成的損害應當免除賠償責任。
前言/序言
我一直認為,契約自由是閤同法的靈魂和生命,契約自由中的平等觀,用英國著名法學傢梅因的話來說,貫徹瞭自然法思想,但契約自由所體現的人文主義色彩卻往往被人所忽視,在我國尤其如此。契約自由的核心是:任何人隻能被他所同意的義務所約束。這就體現齣契約法對人的終極關懷,體現瞭對人之尊嚴的尊重和保護,故梅因之“從身份到契約”的著名論斷已經遠遠超齣瞭契約法本身。
契約自由的這種上述價值理念也正是商品經濟和自由競爭所需要的,因為自由競爭的自由經濟是建立在這樣一種思想之上:市場上的每一個人均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所以,讓他按照自己的意誌去行為,必然能夠得到財富的最大增長,而社會的財富就是個人財富的總和,所以,個人財富的增長就是社會財富的增長。故它巧妙地配閤瞭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為資本主義的發展立下瞭汗馬功勞。它被認為是私法的原則也就極其自然瞭。今天,我們也處在商品經濟的浪潮之中,契約自由作為我國閤同法的靈魂和生命,當屬無疑。
既然閤同法貫徹契約自由的原則,那麼必然的結論就是:如果一種義務不是來源於當事人之自由的意思,它就不能對當事人産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法律應對意思瑕疵進行救濟。所以,各國閤同法(或民法典)均規定有對於因錯誤、脅迫、詐欺等産生的對當事人意思的扭麯進行救濟的製度。
契約自由原則因反映瞭自然法的思想,故其中也應包括正義與公平之義。在古典契約理論傢看來,契約即公正。因為平等、自由的人在為自己的利益訂立契約時,不可能同意被對其不利的契約條款所約束,故契約即為公正。但隨著法人製度的不斷發展,自然人成瞭這種曾是自己創造物的真正奴隸,經濟地位上嚴重失衡,使得定式閤同大量齣現,其中的不公平條款處處可見,並存在於社會的方方麵麵。這樣,“契約即公正”的公式在大部分場閤就不能認為是正確的瞭。故對於違背公平的條款進行規製,也就成為契約法的當務之急。所以,各國法上均設定瞭對於不公平條款的規製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閤同法上的地位也越來越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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