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擔保法精要與依據指引(增訂版)》係按學科門類分冊,正文由眾多“法律問題”依章、節組成,“法律問題”下一般設置瞭“法律問題解讀”、“法條指引”、“案例鏈接”和“學者觀點”四個項目後:三個項目按需設置)。“法條指引”列明瞭“法律問題”所涉及的法規名稱及相關法條,完整的法規可以通過文後所附“《擔保法精要與依據指引(增訂版)》所引法律規範性文件與北大法寶引證碼劉照錶”到北大法寶數據庫中查詢;“案例鏈接”和“學者觀點”中所引用的案例、論E也可以根據其引證碼,分彆結閤文後所附“《擔保法精要與依據指引(增訂版)》所引司法案例與北大法寶引證碼列照索引錶”或“《擔保法精要與依據指引(增訂版)》所引法學論文與北大法寶引證碼對照索引錶”進行查詢。
目錄
編寫說明
凡例一
北大法寶引證碼說明
目錄
正文
本書所引法律規範性文件與北大法寶引證碼對照錶
本書所引司法案例與北大法寶引證碼對照索引錶
本書所引法學論文與北大法寶引證碼對照索引錶
法律問題拼音索引
精彩書摘
第五條 金融機構的對外擔保餘額、境內外匯擔保餘額及外匯債務餘額之和不得超過其自有外匯資金的二十倍。
非金融企業法人對外提供的對外擔保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産的百分之五十,並不得超過其上年外匯收入。
第十條 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
(一)為境內內資企業提供對外擔保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者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審批;
(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對外擔保和為境外機構提供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經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者經濟特區外匯管理分局初審後,由該外匯管理分局轉報國傢外匯管理局審批。
第十四條 擔保人提供對外擔保後,應當到所在地的外匯局辦理擔保登記手續。
非金融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後,應當自擔保閤同訂立之日起十五天內到所在地的外匯局填寫《對外擔保登記錶》,領取《對外擔保登記書》;履行擔保閤同所需支付的外匯,須經所在地的外匯局核準匯齣,並核減擔保餘額及債務餘額。
金融機構實行按月定期登記製,在每月後的十五天內填寫《對外擔保反饋錶》,上報上月擔保債務情況。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7年12月11日國傢外匯管理局發布)
第二條 國傢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對外擔保的管理機關。
第四條 《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中國境內機構(以下簡稱擔保人)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匯票等形式齣具對外保證,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 規定的財産對外抵押或者以《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産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 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嚮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稱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以下稱被擔保人)未按照閤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由擔保人履行義務;或者受益人依照《擔保法》將抵押物或者質押物摺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八條 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
(一)擔保人(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為境內內資企業提供的對外擔保和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審批;
(二)擔保人(不含外商獨資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對外擔保和為境外機構提供的對外擔保,由擔保人報經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初審後,由該分局報國傢外匯管理局審批;
(三)擔保人為在京全國性中資金融機構、中央直屬內資企業和在國傢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營業執照的外商投資企業(不閤外商獨資企業)的,擔保人提供的對外擔保由國傢外匯管理局審批;
外商獨資企業可以自行提供對外擔保,無需得到外匯局逐筆批準。
第三十五條 齣質人以自身動産或者權益為自身債務對外質押,無需得到外匯局事前批準,隻須事後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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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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