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人民法院执行很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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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必新,刘贵祥主编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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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67162
商品编码:10393062487
出版时间:2016-06-01

具体描述

作  者:江必新,刘贵祥 主编 著作 定  价:96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16年06月01日 页  数:385 装  帧:平装 ISBN:9787509367162 《民诉解释》中“执行程序”部分统一理解与适用
专题一执行管辖
专题二执行依据的明确性问题
专题三案外人异议的相关规定
专题四执行和解
专题五执行担保
专题六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
专题七执行回转
专题八仲裁裁决执行的相关问题
专题九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专题十执行通知
专题十一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专题十二拘传
专题十三协助执行的一般规定
专题十四查封
专题十五拍卖与变卖
专题十六以物抵债
专题十七执行引起物权变动时的物权转移时间
专题十八对特定物的执行
专题十九搜查
部分目录

内容简介

本书重点就*新的与法院执行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对于不一致的理解做出了统一的解释,并对司法实务中与人民法院执行相关的不一致做法做了统一的要求,如有不一致的解释或者司法实务中的不一致做法,均以本书为准。全书内容经*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审判长联席会讨论通过,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为的指引。 江必新,刘贵祥 主编 著作 江必新,男,湖北枝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任*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兼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中南大学教授。1999年被评为“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9年被评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2015年获中国行政法学“杰出贡献奖”、2016年获第二届“金平法学成就奖”。
刘贵祥,男,河南延津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靠前法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现任*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巡回法庭庭长、执行局局长,二级大法官。

《中国古代文学批评史论:从先秦到清代》 内容提要 本书是一部系统梳理和深入剖析中国古代文学批评思想发展脉络的学术专著。全书以时间为序,以理论流派为纲,详细考察了自先秦时期“诗言志”“缘情体物”的萌芽,经汉代赋论、魏晋玄言与唯美思潮的激荡,唐代格律形式与盛唐气象的争鸣,宋代文统之争与江西诗派的革新,元明戏曲理论的勃兴,直至清代考据学影响下的批评转向与集大成。 第一部分:先秦萌芽与奠基(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3世纪) 本部分聚焦于中国文学批评的源头活水。首先探讨《尚书》《诗经》中的“风”“雅”“颂”分类及其蕴含的社会功能理论,特别是《诗大序》提出的“思无邪”与“哀而不伤,乐而不淫”的伦理规范,为后世批评树立了政治教化和情感适度的基本准则。接着,深入分析孔子以“兴、观、群、怨”来衡量《诗经》的功用,以及屈原“香草美人”的比附手法对中国象征主义批评的深远影响。重点章节将阐述战国诸子百家中,如墨家对文学效用性的关注,以及庄子“逍遥游”的相对主义美学思想,如何提供了超越功利视角的理论维度。最后,通过对《左传》中对叙事艺术的零星评价,勾勒出早期散文批评的雏形。 第二部分:汉代的辞赋争鸣与理论雏形(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 汉代文学批评的特点在于对“辞赋”这一文体的价值评判与对“文”与“质”关系的初步探讨。本书详述了汉初对楚辞的继承,以及赋的繁缛与“汉大赋”的兴盛,引发了学者对文体风格的争论。重点分析了贾谊和司马迁在史传文学评论中的实践,特别是司马迁在《报任安书》中所表达的“发愤著书”精神,奠定了中国文人以文学介入历史、寄托抱负的传统。深入剖析了《盐铁论》中关于文学实用性的辩论,以及晚汉对“文”“质”关系的侧重,为魏晋玄学思潮下的美学转向埋下伏笔。 第三部分:魏晋南北朝:玄学、唯美与形式的自觉(公元220年—公元589年) 魏晋时期是中国文学批评史上一次重大的理论革命,从关注社会功用到转向关注个体生命体验和文学形式本身。本部分首先梳理了竹林七贤,特别是嵇康的自然无为思想对文风的影响。核心内容集中在“三曹”父子作品的评价体系中,如何将“慷慨悲凉”的生命体验提升到审美高度。随后,详细论述了文学批评的奠基性著作——曹丕的《典论·论文》,分析其确立的“文以气为主”的理论内核及其对文学史写作的贡献。更重要的篇幅用于探讨陆机对文采和形式的推崇,以及永明体对声律的极致追求。最后,深入剖析刘勰的《文心雕龙》,将其置于中国批评史的巅峰地位,解析其“建本”“宗经”的宏大体系,以及对“神思”“风骨”等核心范畴的精妙界定。 第四部分:中古盛唐:风格之辨与格律的成熟(公元589年—公元907年) 隋唐五代的批评思想,主要围绕如何继承魏晋风骨,并应对新兴的近体诗格律进行理论建构。本书首先考察了陈子昂“复古”思潮对盛唐诗歌精神的激活作用。重点探讨了“初唐四杰”的风格探索,为格律诗的成熟做出的理论铺垫。核心分析集中在盛唐时期,以李白的浪漫主义与杜甫的沉郁顿挫为代表的两种美学范式的对立与互补。随后,细致梳理了以皎然、韩愈、白居易为代表的诗人对诗歌“旨意”与“用典”的论述。尤其深入剖析了韩愈提出的“以文为诗”的主张,以及他与孟郊关于诗歌“奇险”与“平易”的争论,揭示了唐代诗歌批评从重形式到重内容的内在转向。 第五部分:宋代文统之争与理学的影响(公元960年—公元1368年) 宋代是中国文学批评体系化、哲学化的关键时期,与程朱理学的兴起紧密相关。本书首先分析了欧阳修对晚唐五代文风的批判与“唐宋八大家”文统的确立过程,即重新强调散文的道统地位。核心议题聚焦于“江西诗派”的理论实践,探讨黄庭坚“点铁成金”“无一字无来处”等语对后世创作技巧的影响。深入比较了以苏轼为代表的“以学问为诗”的豪放派与以黄庭坚为代表的“以技法为诗”的江西派在诗歌本体论上的差异。同时,本书也详细考察了宋代话本、戏曲理论的出现,如沈括、叶少翁等人在民间文学领域进行的初步理论探索。 第六部分:元明清:戏曲繁荣与考据学的回归(公元1368年—公元1911年) 元明时期,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戏曲(元曲、杂剧、传奇)理论成为批评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部分详述了钟嗣成对元曲的记录与初步评价,以及贾仲明的杂剧理论。重点分析了明代中后期,以李贽“童心说”对僵化复古思潮的反叛,以及徐渭在戏曲艺术(特别是写意性)上的独到见解。进入清代,文学批评的研究方法发生了重大转向。本部分详细论述了吴伟业、王夫之对诗歌理论的总结,以及王士禛“神韵说”在诗坛的巨大影响力。最后,通过对章学诚《文史通义》的分析,揭示了经学与史学如何反作用于文学批评,促成了考据学派的兴盛,标志着古代文学批评理论的系统总结与终结。 结语 全书通过严谨的史料梳理和细致的文本分析,展现了中国古代文学批评从关注教化功能,到侧重个体情感,再到追求形式完美与技术精湛的复杂演变过程,最终在清代实现了对前代理论的融汇与整合。本书力求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全面、富有洞察力的古代批评史图景。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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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说,很多时候,司法解释虽然是为了统一裁判尺度,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常常因为对条文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案件处理不一致。这本书《很高人民法院执行很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它没有像一般的法律书籍那样,仅仅是把条文搬过来,而是花了很多篇幅去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是为了解决哪些实际问题,以及在理解和适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误区。我尤其看重它在“执行中的保全措施”和“执行中的强制措施”这两个部分所做的详细阐述。书中通过对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的逐条解读,结合实际案例,为我们清晰地勾勒出了在不同情境下,如何恰当、有效地运用这些措施。例如,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顺序和效力,以及如何处理这些措施之间的冲突,书中都有非常具体的指导。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还提到了在执行过程中,如何平衡效率与公正,避免因为追求效率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辩证的视角,让我受益匪浅。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非常务实,紧贴司法实践,读起来让人感觉很接地气,也很有启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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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实话,一开始拿到《很高人民法院执行很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这本书,并没有抱太大的期望,觉得不过是又一本堆砌条文的书。然而,事实证明我大错特错。这本书最大的亮点在于其“统一理解与适用”的定位,它不仅仅是罗列了司法解释,更重要的是,它深入剖析了这些解释出台的背景、目的,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种理解偏差和适用困境。书中对于一些看似简单,实则背后隐藏着复杂法律逻辑的条文,都进行了深入的解读。例如,在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章节,书中就详细阐述了两者之间的关系、适用条件、以及如何正确进行名单的纳入和剔除。这对于我们处理一些棘手的案件非常有帮助,能够避免因为理解错误而导致不必要的程序瑕疵。更令我惊喜的是,书中还针对一些执行中的“灰色地带”,比如如何界定“履行能力”以及如何判断“虚假履行”,提供了很多实用的参考和分析。这对于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相当专业,但又不会过于晦涩,对于有一定法律基础的读者来说,阅读起来非常顺畅,而且能够学到很多实用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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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开始接触一些涉及不动产执行的案件,发现其中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远超我的想象。尤其是涉及房屋的分割、查封、拍卖等环节,牵扯到的权利主体多样,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常常因为一个细微的理解偏差就导致执行受阻,甚至引发新的纠纷。《很高人民法院执行很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这本书,恰恰在我最需要的时候,为我指明了方向。它关于不动产执行部分的章节,几乎是手把手地教我如何梳理复杂的产权关系,如何正确适用关于房屋执行的各项司法解释。书中对于“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分,以及在不同情况下如何正确提起和应对,进行了非常详细的阐述,通过案例分析,让我深刻理解了其中的关键点和法律逻辑。我还注意到,书中对一些基层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的常见困境,也给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比如,对于“共有人”的权利如何保障,以及在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房屋时,需要注意的特殊程序和保护措施,都写得非常具体。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比较严谨,但又不失生动,让我读起来不会觉得枯燥乏味,反而有一种循序渐进、豁然开通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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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很高人民法院执行很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真是让我大开眼界!作为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平日里接触到的案件五花八门,最头疼的就是执行程序中各种疑难杂症,尤其是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往往理解起来模棱两可,实践中操作起来更是困难重重。这本书的出现,简直是及时雨。它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条文,而是深入浅出地解读了最高院最新出台的一系列关于执行的司法解释,并且针对每个解释的条文,都提供了详实的背景分析、立法意图阐述,以及最关键的——实际操作中的各种场景模拟和应对策略。我特别欣赏其中关于“隐匿、转移财产”这一块的论述,以前总觉得这个界定比较模糊,执行起来也容易被规避,但书中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清晰地划分了哪些行为构成隐匿转移,以及相应的执行措施,让我豁然开朗。而且,书中还巧妙地引入了一些学界和实务界专家的不同观点,虽然最后还是以最高院的解释为准,但这种多角度的探讨,极大地拓展了我的思维,让我不仅仅满足于“照本宣科”,而是能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背后的逻辑。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对执行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解决问题的底气也足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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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我经常遇到一些执行案件,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总会因为对最高院出台的一些新规理解不到位而感到困惑。《很高人民法院执行很新司法解释统一理解与适用》这本书,无疑是我近期最得力的助手。它专门针对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一系列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和深入的解读。这本书不是那种简单的条文汇编,而是着重于“统一理解与适用”,这一点做得非常出色。它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象化,让我能够更直观地理解如何在实际案件中运用这些解释。我特别喜欢书中关于“执行中的财产申报”和“执行担保”的章节,这些都是实践中非常容易出现争议的地方。书中对这些内容的阐释,既有理论高度,又有实践指导意义,让我能够更清晰地把握其中的要点和难点。而且,这本书的结构安排也很合理,每一部分都紧扣一个核心的司法解释,然后层层递进,分析其内涵和外延,以及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这种深入浅出的讲解方式,对于我们这些需要将理论付诸实践的法律从业者来说,简直是如获至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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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书,太棒了,受益匪浅、获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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