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在写作中融入了对上述文件的制定背景和重点内容的详细解读,并对如何适用文件提出了具体建议,从而直接为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司法认定工作服务,以期为广大公安民警、检察官、法官、律师全面掌握和深入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机关就刑法适用问题出台的法律解释等各类法律文件提供参考。
目录
绪论
第一节 我国毒品犯罪的基本态势
一、我国在国际毒品市场上的地位发生转变
二、毒品犯罪遍布全国各个区域
三、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居高不下,大要案突出
四、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快速增长
五、青少年等特殊群体实施的毒品犯罪数量增多
六、毒品犯罪的手段和方式隐蔽
第二节 防治我国毒品犯罪蔓延的对策
一、防治毒品犯罪应当坚持的原则
二、加强毒品的阻击力度,有效控制境外毒品的流人
三、加强禁吸戒毒管理,遏制吸毒人员增长
四、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遏制新型毒品的蔓延
五、提高禁毒技术,增强打击毒品犯罪的能力
六、促进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第一章 毒品与毒品犯罪概述
第一节 毒品的基本知识
一、毒品的概念和特征
二、毒品的严重危害
三、毒品的种类
第二节 我国毒品犯罪立法的演进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毒品犯罪立法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毒品犯罪立法
第三节 我国《刑法》中的毒品犯罪
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毒品犯罪种类
二、毒品犯罪的构成特征
第四节 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规则
一、毒品犯罪的刑罚种类
二、毒品犯罪的量刑情节
三、毒品的数量及含量问题
四、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确定
五、毒品犯罪刑罚适用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第五节 毒品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和侦查
一、管辖问题
二、证据与鉴定问题
三、毒品犯罪侦查中的特情引诱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二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概念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客体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客观方面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体
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具体行为认定
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一、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从重处罚情节
五、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三章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一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体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观方面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停止形态认定
三、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认定
第五节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责任
一、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从重处罚情节
附:刑法规定及相关司法文件
第四章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一节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概念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罪名渊源
第二节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客体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客观方面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体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观方面
第三节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第四节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第五节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刑事责任
……
第五章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第六章 走私制毒物品罪
第七章 非法买卖制毒品罪
第八章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九章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第十章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十一章 强迫他人吸毒罪
第十二章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十三章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附录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只能由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本罪相对于其他毒品犯罪而言,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刑罚处罚相对较轻,所以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方可构成。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不作犯罪处理。但如果系受人教唆、利用的,则对教唆、利用者按照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也可能会出现单位涉嫌实施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如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此种情形下,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66条的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种植资格。但是,该条例并没有对单位相关主管人员规定惩罚的内容。没有种植毒品原植物资格的单位非法种植的,同样不能对单位进行处罚。而无权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单位一旦种植,则可能造成数量大、危害范围广的严重结果,但是《刑法》并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不利于对单位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打击。所以,将单位纳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处罚的范围是十分必要的,在日后的《刑法》修订中应有所体现。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以故意为限,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刑法》对本罪没有规定犯罪目的,这说明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达到《刑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或者具备了《刑法》第351条第1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节,就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这是因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该行为就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社会存在潜在的威胁,毒品原植物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对社会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其目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如果是以观赏、个人药用为目的的,则在相同情况下,量刑应轻于以营利为目的。如果以制造毒品为目的,我们认为应按照制造毒品罪定罪量刑。
前言/序言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1.概念与罪名渊源
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3个单行刑法、7个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截至本丛书出版,刑法已规定了444个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余个,新增罪名20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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