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在寫作中融入瞭對上述文件的製定背景和重點內容的詳細解讀,並對如何適用文件提齣瞭具體建議,從而直接為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和司法認定工作服務,以期為廣大公安民警、檢察官、法官、律師全麵掌握和深入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等機關就刑法適用問題齣颱的法律解釋等各類法律文件提供參考。
目錄
緒論
第一節 我國毒品犯罪的基本態勢
一、我國在國際毒品市場上的地位發生轉變
二、毒品犯罪遍布全國各個區域
三、毒品犯罪案件數量和涉案人數居高不下,大要案突齣
四、新型毒品違法犯罪案件快速增長
五、青少年等特殊群體實施的毒品犯罪數量增多
六、毒品犯罪的手段和方式隱蔽
第二節 防治我國毒品犯罪蔓延的對策
一、防治毒品犯罪應當堅持的原則
二、加強毒品的阻擊力度,有效控製境外毒品的流人
三、加強禁吸戒毒管理,遏製吸毒人員增長
四、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監管,遏製新型毒品的蔓延
五、提高禁毒技術,增強打擊毒品犯罪的能力
六、促進貧睏地區的經濟發展,提高社會保障水平
第一章 毒品與毒品犯罪概述
第一節 毒品的基本知識
一、毒品的概念和特徵
二、毒品的嚴重危害
三、毒品的種類
第二節 我國毒品犯罪立法的演進
一、新中國成立以前的毒品犯罪立法
二、新中國成立以來的毒品犯罪立法
第三節 我國《刑法》中的毒品犯罪
一、我國現行《刑法》中的毒品犯罪種類
二、毒品犯罪的構成特徵
第四節 毒品犯罪的刑罰適用規則
一、毒品犯罪的刑罰種類
二、毒品犯罪的量刑情節
三、毒品的數量及含量問題
四、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刑事責任的確定
五、毒品犯罪刑罰適用應當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第五節 毒品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和偵查
一、管轄問題
二、證據與鑒定問題
三、毒品犯罪偵查中的特情引誘
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第二章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第一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概念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罪名淵源
第二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客體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客觀方麵
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主體
四、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主觀方麵
第三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第四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具體行為認定
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第五節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刑事責任
一、15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二、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從重處罰情節
五、對單位犯罪的處罰
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第三章 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一節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概念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淵源
第二節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體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客觀方麵
三、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體
四、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觀方麵
第三節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第四節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停止形態認定
三、吸毒者非法持有毒品行為的認定
第五節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刑事責任
一、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
三、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從重處罰情節
附: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文件
第四章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第一節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概念與罪名淵源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概念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罪名淵源
第二節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客體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客觀方麵
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體
四、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主觀方麵
第三節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
第四節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司法認定實務指南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特殊形態認定
第五節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刑事責任
……
第五章 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第六章 走私製毒物品罪
第七章 非法買賣製毒品罪
第八章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
第九章 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
第十章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
第十一章 強迫他人吸毒罪
第十二章 容留他人吸毒罪
第十三章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附錄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體
本罪的主體隻能由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構成。單位不構成本罪。本罪相對於其他毒品犯罪而言,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刑罰處罰相對較輕,所以年滿16周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方可構成。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緻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則不應當負刑事責任,不作犯罪處理。但如果係受人教唆、利用的,則對教唆、利用者按照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實踐中也可能會齣現單位涉嫌實施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如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企業未依照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年度種植計劃進行種植的。此種情形下,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66條的規定,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種植資格。但是,該條例並沒有對單位相關主管人員規定懲罰的內容。沒有種植毒品原植物資格的單位非法種植的,同樣不能對單位進行處罰。而無權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單位一旦種植,則可能造成數量大、危害範圍廣的嚴重結果,但是《刑法》並沒有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這不利於對單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行為的打擊。所以,將單位納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定罪處罰的範圍是十分必要的,在日後的《刑法》修訂中應有所體現。
四、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主觀方麵
本罪在主觀方麵以故意為限,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種植。《刑法》對本罪沒有規定犯罪目的,這說明不管行為人齣於何種目的,隻要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達到《刑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定罪標準,或者具備瞭《刑法》第351條第1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就構成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這是因為,無論齣於何種目的,隻要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該行為就具有社會危害性,對社會存在潛在的威脅,毒品原植物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對社會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其目的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如果是以觀賞、個人藥用為目的的,則在相同情況下,量刑應輕於以營利為目的。如果以製造毒品為目的,我們認為應按照製造毒品罪定罪量刑。
前言/序言
加強和完善刑事法製建設是依法治國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刑事法製建設取得瞭重大進展,在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都匯集瞭大量的成果,積纍瞭豐富的經驗。同時,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刑事法製建設中齣現瞭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亟待研究和解決。《中國刑事法製建設叢書》圍繞我國刑事法製建設的需要,吸收和藉鑒世界各國的刑事立法經驗和理論成果,對我國的刑事法製建設進行係統評價和實證分析,為完善我國刑事立法,促進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論參考。
《刑法罪名係列》叢書是《中國刑事法製建設叢書》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本叢書將刑法分則中的罪名按照“概念與罪名淵源”、“犯罪構成要件”、“立案追訴標準適用指南”、“司法認定實務指南”、“刑事責任”五個部分加以係統闡述。
1.概念與罪名淵源
1997年刑法頒布實施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後通過瞭3個單行刑法、7個刑法修正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公布瞭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一係列規定,構成瞭一個完整的罪名體係。截至本叢書齣版,刑法已規定瞭444個罪名,其中涉及修改罪名40餘個,新增罪名20餘個。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立案追訴標準與司法認定實務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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