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便于读者掌握调整后的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编辑了《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一书。《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收集了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调整后的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的规定、涉外和海事、海商案件以及行政案件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等文件。
目录
有关级别管辖的司法政策精要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刘学文庭长解读立案标准调整核心内容
关于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录
全面加强案件管辖监督指导规范案件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苏泽林在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实务座谈会上的讲话摘录
关于管辖审判业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刘学文在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摘录
处理好共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总结讲话摘录
民商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4.关于调整天津市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5.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6.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7.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8.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各中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9.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规定
10.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事、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11.关于调整上海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1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
1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试行)》的补充通知
15.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16.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17.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1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19.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通知
20.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
2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补充通知
23.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2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25.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6.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市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27.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28.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29.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30.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3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我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32.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辖区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
3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意见
3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3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
36.关于调整兵团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知识产权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管辖的规定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
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通知
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通知
5.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
……
涉外、海事、海商
行政
附录
精彩书摘
重庆市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山东省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前言/序言
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级别管辖制度是对于一审管辖事务在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分工和权限,关涉诉讼主体利益关系的协调和诸多立法政策的考量,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至关重要。
国外民事诉讼制度关于第一审案件的管辖大致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将所有第一审案件都划归基层法院受理,上级法院原则上不受理一审案件,这种类型实际上不存在级别管辖问题。另一种是将第一审案件交给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审理,通过级别管辖在这两级法院之间确定各自的分工和权限,这种类型仅在两级法院之间对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作出分工,因而级别管辖问题相对来说较为简单。而在我国,人民法院有四级,并且每一级都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相较于国外立法而言,我国的级别管辖涉及面宽,也更为复杂。
关于级别管辖的标准,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按照争议标的金额划分级别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繁简程度、案件的影响范围三者结合的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依据这些标准,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在四级法院中进行分配: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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