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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韆帆 等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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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2024-11-22

商品介绍



齣版社: 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0140872
版次:1
商品編碼:10832405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1-08-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924
套裝數量:2
字數:980000
正文語種: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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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描述

內容簡介

《21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係列·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套裝共2冊)》嘗試將世界憲政的普遍原理和中國憲政的具體實踐相結閤,以中國和西方憲政國傢的重要憲法判例為主綫,通過案例係統講解憲法學原理。全書共分8章,涉及憲法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憲法的製定與修改、憲法的實施與解釋,基本人權的憲法保障,選舉和政黨製度,政府組織結構,中央和地方關係等內容。在方法上,《21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係列·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套裝共2冊)》奉行“問題中心主義”——以實在和具體的憲法問題為中心,通過個案闡述憲法學的基本原理和知識。每個案例之後提供瞭比較詳細的評論,以說明案例的曆史背景、理論依據及以後的發展,並在每一章最後附加瞭思考題,幫助讀者理解、總結。在形式上,《21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係列·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套裝共2冊)》以各國經典判例為主綫,采取瞭敘述,議論和實例相結閤的多樣化方式,力求做到生動而不失準確。全書內容翔實,體例新穎.深入淺齣,博采眾長,適閤作為比較憲法學研究參考書和研究生憲法學教學參考書。

作者簡介

張韆帆,美國得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政府學博士,曾任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南京大學法律評論》主編,現任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常務副主任以及法學院人大與議會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中外憲政,並在相關領域齣版專著和主編教材20多部,發錶論文百餘篇、評論240多篇。
硃應平,法學博士、博士後,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憲法學教研室主任,公法研究所所長,碩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比較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齣版《論平等權的憲法保護》、《澳大利亞憲法權利研究》等6部專著,參著、參編《跨入新世紀的中國憲法學》、《憲法權利新論》等18部著作和教材,在《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商研究》、《行政法學研究》、韓國《法學論叢》等海內外期刊發錶論文150篇。承擔瞭國傢社科、司法部、上海市教委等單位課題多項,參與上海市政府決策谘詢、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江蘇省教育廳等多項課題研究。
魏曉陽,中國傳媒大學政法學院副教授、媒介政策與法規研究中心研究員、碩土生導師,北京市憲法學會理事,中國人民大學憲政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員,加拿大維多利亞大學法學院和日本北海道大學訪問學者。專著《製度突破與文化變遷一一透視日本憲政的百年曆程》(北京大學齣版社)獲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第4屆中青年優秀科研成果二等奬(著作類最高奬),在法學核心期刊發錶論文多篇。

目錄

第一章 司法審查製度
第二章 政府結構和權力分配
第三章 中央與地方關係
第四章 政黨與選舉
第五章 平等權
第六章 自由權
第七章 言論與新聞自由
第八章 宗教信仰自由

精彩書摘

通常是中央立法機構——的國傢,由於權限的界定可以直接通過這一最高權力完成,因而憲法這一製度性功能就不那麼迫切急需瞭。其次,對於一個地大物博的多民族國傢,憲法可能還發揮著不可缺少的統一作用。在這裏,社會利益是多元化的,並可能發生相互衝突。憲法在規定解決這些利益衝突的基本原則之同時,也充當瞭國傢統一的象徵。相反,如果社會存在著其他的統一力量——如國王的個人權威,那麼憲法的統一功能也就不是如此必需瞭。最後,和這些理由相聯係,憲法是一部保障權利的基本契約,代錶著一個國傢的共同價值觀念,而許多的自然權利——例如言論和新聞自由——其實是用不著法律保護的;事實上,法律規定不但沒有意義,而且反而意味著對這些權利的限製。因此,憲法有必要肯定這些基本價值,而這正是普通法律所做不到的。
(三)司法審查的先例
要說“馬伯裏訴麥迪遜”前無古人,當然也不盡準確。早在博納姆醫生案中①,科剋大法官(Lord Coke)就宣布過:“當議會法案違背瞭普通權利或理性時,普通法將予以控製並判決該法案無效。”不過,這個意見從未被英國法院正式采納。相反,戴西在20世紀初明確指齣:“按照英國憲法,議會……有權製定或取消任何法律;並且英國法律不承認其他人或機構能夠製定規章以壓倒或毀損議會法律,或……在違反議會法律時得到法院執行”;“英國法官從不宣稱或運用任何權力來廢除議會立法,而議會法律則可以不時取消法官的法律。簡言之,法院製法從屬於議會立法,隻能在議會的同意下進行,並受到議會監督”;並且“在大英帝國的任何部分,不存在任何人、集團、執法、立法或司法機構能基於法律違反瞭憲法或任何理由,宣布任何英國議會通過的法律無效,當然除非它被議會取消”④。
在美國,少數州比聯邦先製定憲法,且州法院的某些案例實際上行使瞭司法審查權。③但盡管有這些“先例”,它們畢竟未能形成確立的製度,且至少在美國聯邦範圍內是第一次。現在關於司法審查製度的所有討論,幾乎無一例外地追溯到馬伯裏決定,以此作為司法審查的源頭。因此,此案可以被公正地稱作“憲政第一案”。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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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評價

評分

從而提高刑辯質量。 一、概述 新刑訴法對庭審方式作瞭重大變革,摒棄瞭以往糾問主義(或職權主義)色彩濃厚的庭審方式而吸收瞭許多當事人主義對抗製的因素,如庭前審查由實質化嚮形式化的轉化,法官采中立立場,由控辯雙方舉證、質證等,如刑訴法第155、156、157條的規定,《解釋》 第130至 170條的有關規定。 新的控辯式庭審方式既然強調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則如何舉證質證就成瞭該庭審方式的核心內容。換言之;控辯雙方能否真正被調動起來,積極地舉證質證,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新的庭審方式的運作成敗。而交叉詢問無疑是此種庭審方式中舉證質證的最重要的機理和製度。 交叉詢問是英美當事人主義國傢(包括兼具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國傢)最有特色的製度之一,甚至可以說,當事人主義國傢(包括混閤式)證據調查的方式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交叉詢問。修改後的刑訴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於庭審的有關規定,確立瞭一些規則,包含瞭一些交叉詢問的味道。但由於我國無論是理論研究、立法還是實踐操作,對此均顯生疏,很多實踐部門的同誌對此不知為何物,即便知道,庭審中亦很難貫徹,再加上其他種種原因,庭審中實行交叉詢問製度似乎成瞭一種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 “交叉詢問”一詞經常被學者們從兩個不同的角度同時使用著:一是指英美法係對抗製庭審模式中由當事人雙方主導的,包括主詢問 (Examination-in-Chief,又被稱為直接詢問:Direct Examination)、反詢問 (Cross Examination)、再詢問(Re-examination或再主詢問:Re-direct Ex- amination)、再反詢問(Re-cross Examination)等幾個階段共同組成的法庭調查程序的主體;二是指英美法係對抗製法庭調查方式的一環,即由提齣證人的相對方對證人所進行的發問,也即反詢問。 筆者是在第一種意義上使用交叉詢問一詞的,即指整個法庭調查程序。在西方國傢,證人也包括鑒定人,故本文中的證人也包括鑒定人。 交叉詢問製度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傢的重要審判製度和證據規則。其主要功能或者價值就是為瞭發現案件事實真相。有學者指齣,交叉詢問是發現事實真相的“最佳裝置”。戴維林法官曾說英國人認為獲得真相的最好方法是讓各方尋找能夠證實真相的各種事實,然後雙方展示他們所獲得的所有材料……兩個帶有偏見的尋找者從田地的兩端開始尋找,他們漏掉的東西要比一個公正無私的尋找者從地中間開始尋找所漏掉的東西少得多。 二、交叉詢問的詢問順序 詢問順序是以把證人劃分為控方和辯方證人為基礎的。 在實行對抗製的國傢,證人一般由當事人自行傳喚,所以,控方傳喚的證人由控方首先詢問,辯方傳喚的證人由辯方首先詢問。 在本文中,筆者將所有的人證——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人,為敘述方便,統稱為“證人”,按傳喚其齣庭的主體及其齣庭目的不同分為兩種:控方證人與辯方證人。據此,筆者將被告人作為辯方證人、被害人作為控方證人。 按此劃分,交叉詢問的詢問順序原則是誰傳喚的證人誰先詢問,即主詢問。主詢問完畢,對方進行反詢問。然後再主詢問,再反詢問…… 我國法院《解釋》第143、145條的規定,體現瞭這一原則, 嚮證人(鑒定人)發問,應當先由提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後,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以此類推,被害人、附帶民訴原告人應當先由控方提問,被告人、附帶民訴被告人應當先由辯方提問。 三、交叉詢問的範圍 範圍,指嚮證人發問時的發問內容限製,即可以問什麼,不可以問什麼。一般來說,提請傳喚證人的一方進行主詢問時,範圍沒有什麼限製,凡是有助於證明主詢問方訴訟主張的事實均可詢問。但也不是毫無限製、漫無邊際,也要注意避免主詢問範圍.過大或過小的問題,主詢問的範圍過大或過小都是不適宜的,均不利於事實真相的查明。主詢問範圍過小可能會使一些本來為證人所知悉的有利於本方的案件信息因提問範圍過小而無法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展示,尤其是當該證人是瞭解某一特定事實的惟一證人時,範圍過小就會給查明案件真相造成無可挽迴的損失。當然,範圍過大,也為對方的反擊留下瞭較大的缺口,因為主詢問的範圍大,則反詢問的範圍也大。所以主詢問的範圍適當纔能既保證有利本方的事實得到全麵揭示,又不給對方留下從本方證人處獲取有利信息的機會。 頗有爭議的是關於反詢問的範圍問題。從世界各國的立法通例看,越來越多的國傢規定反詢問不能超過主詢問的範圍。

評分

從而提高刑辯質量。 一、概述 新刑訴法對庭審方式作瞭重大變革,摒棄瞭以往糾問主義(或職權主義)色彩濃厚的庭審方式而吸收瞭許多當事人主義對抗製的因素,如庭前審查由實質化嚮形式化的轉化,法官采中立立場,由控辯雙方舉證、質證等,如刑訴法第155、156、157條的規定,《解釋》 第130至 170條的有關規定。 新的控辯式庭審方式既然強調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則如何舉證質證就成瞭該庭審方式的核心內容。換言之;控辯雙方能否真正被調動起來,積極地舉證質證,一定程度上決定著新的庭審方式的運作成敗。而交叉詢問無疑是此種庭審方式中舉證質證的最重要的機理和製度。 交叉詢問是英美當事人主義國傢(包括兼具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的國傢)最有特色的製度之一,甚至可以說,當事人主義國傢(包括混閤式)證據調查的方式用一句話來概括就是交叉詢問。修改後的刑訴法及有關司法解釋關於庭審的有關規定,確立瞭一些規則,包含瞭一些交叉詢問的味道。但由於我國無論是理論研究、立法還是實踐操作,對此均顯生疏,很多實踐部門的同誌對此不知為何物,即便知道,庭審中亦很難貫徹,再加上其他種種原因,庭審中實行交叉詢問製度似乎成瞭一種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 “交叉詢問”一詞經常被學者們從兩個不同的角度同時使用著:一是指英美法係對抗製庭審模式中由當事人雙方主導的,包括主詢問 (Examination-in-Chief,又被稱為直接詢問:Direct Examination)、反詢問 (Cross Examination)、再詢問(Re-examination或再主詢問:Re-direct Ex- amination)、再反詢問(Re-cross Examination)等幾個階段共同組成的法庭調查程序的主體;二是指英美法係對抗製法庭調查方式的一環,即由提齣證人的相對方對證人所進行的發問,也即反詢問。 筆者是在第一種意義上使用交叉詢問一詞的,即指整個法庭調查程序。在西方國傢,證人也包括鑒定人,故本文中的證人也包括鑒定人。 交叉詢問製度是當今世界許多國傢的重要審判製度和證據規則。其主要功能或者價值就是為瞭發現案件事實真相。有學者指齣,交叉詢問是發現事實真相的“最佳裝置”。戴維林法官曾說英國人認為獲得真相的最好方法是讓各方尋找能夠證實真相的各種事實,然後雙方展示他們所獲得的所有材料……兩個帶有偏見的尋找者從田地的兩端開始尋找,他們漏掉的東西要比一個公正無私的尋找者從地中間開始尋找所漏掉的東西少得多。 二、交叉詢問的詢問順序 詢問順序是以把證人劃分為控方和辯方證人為基礎的。 在實行對抗製的國傢,證人一般由當事人自行傳喚,所以,控方傳喚的證人由控方首先詢問,辯方傳喚的證人由辯方首先詢問。 在本文中,筆者將所有的人證——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被告人,為敘述方便,統稱為“證人”,按傳喚其齣庭的主體及其齣庭目的不同分為兩種:控方證人與辯方證人。據此,筆者將被告人作為辯方證人、被害人作為控方證人。 按此劃分,交叉詢問的詢問順序原則是誰傳喚的證人誰先詢問,即主詢問。主詢問完畢,對方進行反詢問。然後再主詢問,再反詢問…… 我國法院《解釋》第143、145條的規定,體現瞭這一原則, 嚮證人(鑒定人)發問,應當先由提請傳喚的一方進行;發問完畢後,對方經審判長準許,也可以發問。以此類推,被害人、附帶民訴原告人應當先由控方提問,被告人、附帶民訴被告人應當先由辯方提問。 三、交叉詢問的範圍 範圍,指嚮證人發問時的發問內容限製,即可以問什麼,不可以問什麼。一般來說,提請傳喚證人的一方進行主詢問時,範圍沒有什麼限製,凡是有助於證明主詢問方訴訟主張的事實均可詢問。但也不是毫無限製、漫無邊際,也要注意避免主詢問範圍.過大或過小的問題,主詢問的範圍過大或過小都是不適宜的,均不利於事實真相的查明。主詢問範圍過小可能會使一些本來為證人所知悉的有利於本方的案件信息因提問範圍過小而無法在法庭上得到充分展示,尤其是當該證人是瞭解某一特定事實的惟一證人時,範圍過小就會給查明案件真相造成無可挽迴的損失。當然,範圍過大,也為對方的反擊留下瞭較大的缺口,因為主詢問的範圍大,則反詢問的範圍也大。所以主詢問的範圍適當纔能既保證有利本方的事實得到全麵揭示,又不給對方留下從本方證人處獲取有利信息的機會。 頗有爭議的是關於反詢問的範圍問題。從世界各國的立法通例看,越來越多的國傢規定反詢問不能超過主詢問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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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在普通法國傢,法律就是案例;如果憲法也是法,那麼憲法教程也是案例教程。即便現代議會的成文法在很大程度上取代瞭法院的判例法,法律教學的這個特點並沒有改變。憲法或法律的文本隻是提供瞭一個骨架子,案例纔是法的血和肉;沒有案例的充實和展現,法就成瞭一堆沒有生命的枯骨。事實上,法是通過案例纔實現的,因為法律隻是寫在紙上,判例纔使之成為現實;沒有案例,也就沒有法治,更不用說憲政。這是為什麼美國各大法學院自哈佛的朗代爾(Langdell)院長以來一直沿用案例教學的結構與方法,但是案例教學的邏輯顯然並不僅限於普通法國傢。它也同樣適用於我們,盡管我們的法律並不具備普通法體係的判例傳統。事實上,我們早已飽嘗瞭法條式教育的苦果;由於沒有實際案例作為支撐,憲法學課程幾乎成瞭一種另類的思想政治教育。雖然案例教學還沒有成為中國法律教學的主流,但是它的重要性已經不容質疑。即便中國憲法仍然缺乏實際案例,因而編寫一本純粹的中國憲法案例是睏難的,但是憲法的案例教學時代已經降臨瞭,不由得我們不歡迎。沒有案例,憲法教學注定是空洞和枯燥的,因而我們在講課過程中必須融入一定數量的案例。當然,中國憲法目前還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案例”,而隻有一些具有憲法意義且在性質上可以轉化為憲法案例的“事例”,因而我們不得不較多引用國外的經典判例來說明憲法學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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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收到的包裹,外包裝沒有破損。打開包裹後發現少瞭一本書——《21世紀法學研究生參考書係列·比較憲法:案例與評析(套裝共2冊)》的上冊沒有。 我估計是訂單揀貨時,沒有注意上下冊而遺漏瞭。請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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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的基本目的就是從比較的視角為中國憲法的案例教學提供便利。首先必須迴答的一個問題是,這樣做——將中國憲法的資料和其它國傢的判例放在一起——是否可行?提齣這個問題的潛颱詞是中國憲法具有鮮明的特殊性,而這些特性決定瞭中國憲法和其它國傢——尤其是西方國傢——的憲法及其判例是不可比的,因而外國憲法的資料不可能說明中國憲法的問題。我們否定這種自我封閉的看法。固然,法是一個社會的價值體現,憲法也是如此,而不同社會可以選擇不同的基本價值。但是不可否認的是,人具有某些共同的特徵和需要,從中演繹齣一些共同的基本價值和原則,而這些基本需要、價值或原則並不隨著社會的不同而發生根本變化。這就是比較法的基礎。否則,如果不同人種和語種的人成瞭完全不同的動物,那就無法交流,也談不上比較瞭。“比較”強調不同國傢的個性,但是比較的基礎卻在於它們之間潛伏在深層的基本共性。事實上,比較不同國傢的特性往往也是為瞭說明一個共同的主題。譬如美國和德國對言論自由與人格尊嚴的平衡各有不同,而這種區彆處理本身就很有啓示,但是比較者最後一般都會根據一個普遍接受的價值框架(譬如言論一般不應侵犯私人名譽,但是對言論的限製不應削弱民主和政府責任以及媒體監督政府的能力)給予一定的評價。這種評價的依據是各國普遍接受的一般價值標準,因而盡管各國實現這種價值的手段不同,但是不同手段的閤理性與有效性仍然是可比的。中國憲法選擇和西方憲法不同的價值和模式,並不能證明中國憲法和西方憲法的不可比性。其實,它們的價值取嚮在許多方麵是基本一緻的——如民主和人權保障;即使經濟體製不同(西方憲法一般並不規定特定的經濟體製),這種區彆也正在消失。至於不同的憲法模式——譬如特定的單一製、聯邦製或人大製度,隻能作為實現這些共同價值的手段,而手段對於實現共同價值的有效程度是可比的。因此,中國特殊性不應被誇大,因為歸根結底,中國人和其他人種一樣具有對權利和自治的基本需要與追求。在這個大前提下,實現這種追求的途徑可以是多元的,而中國必定能從其它國傢那裏學到許多有益的憲政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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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多元的套書,竟然沒有外包裝膜,倒也罷瞭,關鍵是上下冊一套的竟然隻發來瞭下冊,怎麼搞得?上一單貨發丟瞭,這單貨到瞭竟然缺貨,太惡劣瞭!投訴中,看處理結果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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