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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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33587
版次:1
商品编码:10906861
包装:平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1-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0
字数:26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前言/序言




中国法律法规汇编:公司治理与合规实践精要 内容简介 本汇编旨在为广大企业管理者、法务专业人士、以及关注中国公司治理与日常运营合规的读者,提供一套全面、系统且高度实用的法律法规参考资料。本书精选并汇集了在现代企业日常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市场准入等关键领域具有基础性和指导性地位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及其实施细则。 本书的编纂严格遵循法律条文的最新修订版本,确保了资料的权威性和时效性。我们深知,在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行法律是企业稳健发展的基石。因此,本书的重点在于构建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帮助读者迅速定位并掌握在企业设立、运营、投融资、合同管理及争议解决等环节必须遵守的核心规范。 一、 公司组织与设立规范 本部分集中收录了规范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设立条件、组织结构、股东权利义务以及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法律文本。重点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新修订版): 详细梳理了公司设立的程序、注册资本的认缴与实缴制度、董事会、监事会的构成与职权划分,以及股东会(代表大会)的决议程序等基础性制度。特别关注了近年来修订中对中小企业设立便利化以及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细化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提供了从名称预核准到营业执照换领的全流程操作指南。对企业住所要求、经营范围的界定、以及公司信息变更登记的具体流程和所需材料进行了详尽的归纳,确保企业设立的合规起始。 关于规范公司章程制定的指导意见: 阐述了公司章程作为企业自治根本大法的核心要素,指导企业如何合法有效地在章程中约定股权结构、利润分配、解散清算等关键事项。 二、 市场主体经济活动与合同管理 企业运营的核心在于合规的经济活动与有效的合同管理。本部分聚焦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础性法律和与合同生命周期紧密相关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部分): 作为现代商事活动的基本法,本书重点节选了关于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等核心章节。特别强调了格式条款的审查规范和情势变更原则在当前商业环境下的适用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 旨在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本书收录了对商业诋毁、虚假宣传、混淆行为、商业贿赂等常见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法律后果,为企业的市场推广和品牌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价格管理相关法规: 针对涉及公用事业、基础资源或特定服务领域的价格行为,收录了国家关于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以防范价格违规风险。 三、 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体系 员工是企业的核心资产,劳动关系的合规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风险控制的关键。本部分提供全面的劳动用工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详细阐述了从招聘录用、试用期管理、服务期约定、竞业限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与程序。重点解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和解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 明确了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数、比例、申报期限及逾期缴纳的法律责任,确保企业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合规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 细化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帮助企业有效处理工伤事故相关事宜。 四、 知识产权保护与数据安全基础 在创新驱动的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与数据合规是企业价值的体现和核心竞争力所在。 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精选条款): 侧重于企业在日常研发、品牌建设和内容创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侵权认定标准。包括对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以及商标防御性注册的法律要求。 网络安全法(关键合规条款): 鉴于数据资产的重要性,本部分收录了涉及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存储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为企业的数据合规奠定初步框架。 五、 财务与税务基础规范 企业的财务活动必须建立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之上。本部分选取了涉及会计核算基础和税务合规的基本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核心原则: 强调了企业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进行合法记账和编制真实财务报告的责任,以及对会计资料的保管要求。 企业所得税法(基础条款): 概述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主要的税前扣除项目范围和限制条件,以及纳税申报的法定时限,为企业的日常税务管理提供指引。 本书特点 1. 体系化整合: 打破了单一法律条文的局限,将不同领域的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运营逻辑进行结构化重组,便于读者形成完整的合规思维。 2. 强调操作性: 法律条文后附有关键条款的释义或实务难点解析(非司法解释,而是基于现有法律框架的提炼),帮助理解法律背后的监管意图。 3. 最新对标: 所有收录的法规均参考了国家最新发布的官方文本,确保了资料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本书是企业法务部门、内审部门、财务部门以及所有致力于在规范化轨道上实现长远发展的中国企业管理者不可或缺的案头工具书。通过掌握这些基础法律规范,企业能够有效预防法律风险,提升内部治理水平,确保市场行为的合法性与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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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长期在工程建设领域摸爬滚打的从业者,手中常备着几本工具书,而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绝对是其中最常用、最得力的助手之一。我尤其欣赏的是它内容上的全面性和条理清晰的编排。每一次在工作中遇到关于招标投标的疑点、难点,翻开这本书,总能找到对应的条文和解释,这极大地提高了我的工作效率,也让我对法律的理解更加深刻。 它不仅仅是一本冷冰冰的法律条文汇编,更像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导师,引导我如何在复杂的招标投标实践中规避风险、把握机会。条例中对招标程序、评标办法、合同订立等关键环节的细致规定,对于我们这些一线执行者来说,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书中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引用和分析,使得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形象,更容易理解和掌握。我常常会和同事们讨论书中的一些细节,比如关于联合体投标的条件、对围标串标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措施等等,每一次讨论都能学到新的东西,对自身业务能力的提升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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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入法律领域,特别是对招投标法律法规不甚了解的新手来说,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无疑是一扇通往专业领域的大门。我记得刚开始接触招投标工作时,感到非常茫然,法律条文晦涩难懂,实践操作更是摸不着头脑。直到有同事推荐了这本书,我才逐渐理清了思路。 它不仅仅是简单地罗列法条,而是通过配套的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了更加具体、可操作的解释和细化。这种“父法”与“子法”相结合的形式,使得法律条文不再是悬在空中的理论,而是落地生根的具体指导。我尤其喜欢它对一些容易引起争议的条款进行的详细阐述,比如关于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节点,以及废标的条件等等,这些细微之处往往是导致法律纠纷的关键。通过反复研读,我逐渐掌握了招投标的基本框架和核心要点,为我日后独立完成招投标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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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采购工作的管理人员,招投标是我们日常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多年来,我见证了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出现,无疑是这一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本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的操作框架,帮助我们更好地履行职责,防范法律风险。 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于电子招标投标的规范化描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招投标已经成为大势所趋,而这本书及时地跟上了时代的步伐,对电子招标的开标、评标、中标等环节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为我们推行电子招投标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也让我们的采购流程更加高效、透明。此外,书中对于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清晰界定,也使得我们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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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刚刚毕业,进入一家民营建筑公司不久的法务助理。对于我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像是我的“法律启蒙书”和“工作宝典”。在学校里,我们学到的是宏观的法律原理,而这本书则将这些原理具体化,让我看到了法律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 它清晰的结构和易于理解的语言,让我能够快速地掌握招投标的核心概念和流程。我特别喜欢其中关于“法律责任”的章节,它详细列举了在招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这让我对合规经营有了深刻的认识,也更加警惕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每一次遇到不确定的问题,我都会翻开这本书,查找相关的条文,这让我感到非常有安全感,也建立起了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这本书的存在,大大缩短了我从理论学习到实践应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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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律学者,我一直关注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我来说,不仅仅是一本实践指导手册,更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法律文本。我尤其欣赏它在法律逻辑上的严谨性和体系上的完整性。 书中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都进行了预判和规范,例如在特殊项目审批、资格审查、合同变更等方面,都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操作细则。这对于学术研究来说,提供了宝贵的素材,可以从中分析法律的演进趋势,探讨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同时,它所附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本身,也为理解整个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我常常会在课堂上引用书中的一些案例和条文,来向学生们讲解招投标法律制度的精髓,帮助他们建立起系统的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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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看的,在看在看。。。。。。。我没读,不知道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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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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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买的东西太多,如果看到这个评价,说明商品还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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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配送,从北京发来速度还是这么快,虽然在送时包装破损,让一本书污损了,但是快递员在我没亲自签收时主动打电话要帮我换新,服务好,反正公司用的应付检查的,就不换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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