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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海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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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5


商品介绍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16644
版次:2
商品编码:11188623
包装:平装
外文名称:The Science of Corporate Law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13
字数:624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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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内容简介

  如果说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那么,公司法堪称公司经济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完善的公司法治是增强民族经济竞争力的必要条件,是衡量一国资本市场现代化和法治化的试金石,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基础。《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公司法学(第2版)》从介绍公司法的基础理论人手,结合作者多年公司法研究的学术成果及其参与2005年《公司法》修改的立法经验,对公司从设立到终止的公司生命周期中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概念和基本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剖析和诠释。《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公司法学(第2版)》以《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为主线,兼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并关注到《公司法》颁布和实施以来的新生法律问题。第二版修订将2008年后出台的主要立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以及新兴法律问题囊括其中。全书结构合理,逻辑清晰,主题鲜明,学术性与实务性并重,是法学院系和财经院系学生学习公司法的教科书。

作者简介

  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民商法博士。兼任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维也纳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澳大利亚蒙纳什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资本市场法治网》主编等。198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法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博士学位。同年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历任所长助理、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经济法室副主任、社会法室主任等职。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从事访问研究。2000年至2001年,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做访问学者。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作为密西根大学格劳秀斯学者和休斯学者从事访问研究。多次赴美国、荷兰、德国、奥地利、芬兰、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讲学或出席国际学术研讨会。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商事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主要代表作有《现代公司法》、《现代证券法》、《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与《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在中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200余篇。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英文)在美国商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选为全国“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2005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一书在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评选中获一等奖。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6年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

内页插图

目录

第一章 公司法基础
第一节 何谓公司
第二节 公司的分类
第三节 公司法的概念、特点和调整对象
第四节 公司法的作用
第五节 公司法的渊源
第六节 中国公司法历史

第二章 公司设立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设立要件
第三节 公司设立程序
第四节 公司发起人
第五节 设立中公司
第六节 公司设立无效

第三章 公司章程
第一节 公司章程概述
第二节 公司章程的个性化设计
第三节 公司经营范围制度
第四节 公司规章与股东协议

第四章 资本与股份
第一节 公司资本与资本三原则
第二节 最低注册资本制度
第三节 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制度
第四节 股东的出资方式
第五节 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第六节 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
第七节 股份与股票的概念
第八节 股份发行
第九节 新股发行

第五章 股东权
第一节 股东权概述
第二节 股东权、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第三节 股权平等原则
第四节 向弱势股东适度倾斜的原则
第五节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第六节 股东诚信原则
第七节 股东资格的确认
第八节 股东的账簿查阅权
第九节 股东的分红权
第十节 股东的退股权
第十一节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的效力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特殊限制规则
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特殊规则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上市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
第七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法律限制
第八节 非法证券活动的整治

第七章 公司治理
第一节 公司治理概述
第二节 股东会制度
第三节 董事会制度
第四节 董事长制度
第五节 总经理制度
第六节 监事会制度
第七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与激励
第八节 独立董事制度
第九节 瑕疵公司决议的司法救济机制

第八章 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第三节 公司担保
第四节 一人公司债权人的特殊保护
第五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第九章 并购重组
第一节 并购重组概述
第二节 公司合并
第三节 公司分立
第四节 控制权收购
第五节 资产收购
第六节 外资并购制度
第七节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制度

第十章 公司社会责任
第一节 公司社会责任概述
第二节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根据
第三节 公司社会责任运动的实践
第四节 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公司社会责任运动
第五节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债券
第一节 公司债券概述
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流转
第四节 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保护机制

第十二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三节 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要素和会计计量属性
第四节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提供
第五节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
第六节 公司净利润的分配
第七节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三章 特殊类型公司
第一节 一人公司
第二节 有限合伙
第三节 外商投资公司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五节 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

第十四章 公司终止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解散事由
第三节 公司僵局及其救济
第四节 清算中公司的独特法律地位
第五节 清算组及其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
第六节 公司清算程序
第七节 法院强制清算程序
第八节 公司终止
第九节 清算义务人的义务与责任

精彩书摘

  美国早在20世纪初就彻底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①美国《模范商事公司法》第6.22条第1项规定:“除支付被授权发行的股份的对价、或认股协议载明的对价外,购买公司股份的当事人不就该股份对公司或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第2项接着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个人对公司的行为或债务概不负责;但他可能因其自己的行为或活动而承担个人责任”。《德国股份法》第1条第1项开宗明义规定,“公司为具有独立法人性的公司;债权人仅以公司财产作为公司债务之担保。”
  三、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社会功能
  (1)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限制公司股东的投资风险,鼓励大众的投资热情。限制股东投资风险最为有效的手段在于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一方面将股东在特定公司的投资风险锁定在股东可事先预料的金额之内,避免公司的经营失败殃及股东其余财产;另一方面使得股东借助多元化投资组合策略控制投资风险。
  (2)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降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成本。股东的投资风险程度与其参与公司治理、监督公司经营管理者的压力成正比。投资风险程度越高,股东监督成本越高,股东进行多元化组合投资的概率越小。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股东事先对自己的监督成本、监督效益进行比较核算,从而合理分配自己的监督资源。
  (3)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降低股东对其他股东的监督成本。在缺乏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情形下,每位股东要避免自己承担与自己投资收益不成正比的巨额企业债务,必然会不惜一切代价对其余股东的个人财产进行持续性监督,以避免其余股东为逃避企业债务而藏匿、损坏、转移自己的财产。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之确立则可一笔勾销股东的这项监督成本。
  (4)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利于提高股权的流通性,推动现代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在股东无限责任原则的作用下,股份的价值不仅取决于企业的资产价值,而且取决于众股东的财产状况。因此,同一企业的股份之间不具有同质性和可替代性,也无法形成统一的转让价格。而在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作用下,股份的价值仅取决于公司的资产价值,取决于公司资产创造的收益水平,而与众股东的身份与财产状况无涉。同一公司的股份之间具有同质性和可替代性,统一的转让价格较易形成。这无疑为现代股票市场的萌芽、发展与繁荣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可断言,没有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就没有现代证券市场。
  ……

前言/序言

  公司是市场经济社会的主人翁,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国家富强、百姓富庶、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如果说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那么,公司法则是公司经济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实践证明,完善的公司法治是增强民族经济竞争力的必要条件,是衡量一国或者地区资本市场现代化和法治化的试金石,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基础。凡属市场经济大国,不管其为大陆法系,抑或英美法系,无不拥有引以自豪的公司法,无不拥有一大批职业化的公司法学者、公司法法官和公司法律师。因此,公司法学应当成为法学院系和财经院系学生的必修课程。
  在多年从事公司法研究的过程中,早就想写一本公司法教材,也有不少读者和出版社约我写这样一本教材。但由于近年忙于公司法修改的专题研究,迟迟未能如愿。在我2006年撰写《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期间,我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调入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从研究员岗位转换到教授岗位后,既要继续从事商法的学术研究工作,还要为意气风发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们传授商法知识。要传授商法知识,教材似乎又必不可少。
  此时,适逢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编辑室谢海燕老师热忱邀请我撰写一本公司法教科书。恭敬不如从命。心中的负债感总算得以缓解。撰写一本公司法精品教科书并非易事。本着弘扬主流价值观、介绍与评论通说的教材撰写规则,我为撰写这本教科书前后投入了一年多的时间。本书以《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为主线,兼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强调了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基本概念的论述,期望能对法学院系和财经院系的同学们研习公司法起到引路指南的作用。
  在此,要对鼓励与支持我撰写此书的所有家人和友人表示感谢。我要感谢妻子徐海燕教授在繁忙工作之余支持我的学术事业。我要感谢我的女儿每天带给我的阳光心情。
  由于我才疏学浅,本书缺憾定所难免。尚祈读者诸君有以教之,不胜感激之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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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okok还不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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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学习成就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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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明白的问题随时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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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好挺好挺好挺好挺好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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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卷考试必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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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心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澳大利亚蒙纳什大学客座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评论》主编、《资本市场法治网》主编等。198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经济法硕士学位。1995年毕业于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获民商法博士学位。同年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历任所长助理、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经济法室副主任、社会法室主任等职。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奥斯陆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从事访问研究。2000年至2001年,赴美国密西根大学和堪萨斯大学做访问学者。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作为密西根大学格劳秀斯学者和休斯学者从事访问研究。多次赴美国、荷兰、德国、奥地利、芬兰、新西兰、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国讲学或出席国际学术研讨会。作为核心咨询专家或起草工作组成员,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政府采购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商事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主要代表作有《现代公司法》、《现代证券法》、《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与《公司的社会责任》等,在中外学术刊物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200余篇。1999年被北京市法学会授予“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称号。《电子商务中的信任机制研究》(英文)在美国商法学会2001年年会上荣获拉尔夫·邦奇奖。2003年被《财经时报》评选为全国“2003年度十大意见领袖”。2005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一书在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评选中获一等奖。2006年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2006年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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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为基础型的,可以为入门学习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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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学习成就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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