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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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42121
版次:1
商品编码:11242177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3-05-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30
字数:191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看点:
  1.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2.规模强大
  今年推出15本,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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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系列》包含分册:1.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2.物权纠纷;3.土地纠纷;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5.合同纠纷;6.买卖合同纠纷;7.借款担保纠纷;8.民间借贷纠纷;9.侵权赔偿纠纷;10.道路交通纠纷;11.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含帮工损害赔偿纠纷);12.人格权纠纷(含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权纠纷);13.劳动纠纷(含社会保险纠纷);14.公司纠纷;15.保险纠纷。

内容简介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2012年上报的有关道路交通纠纷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交通事故中的主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等纠纷内容,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为法官、律师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目录

一、交通事故中的主体

1�惫铱砍盗痉⑸�交通事故后的赔偿主体

——陈世昌等诉厦门市钟宅经济发展公司汽车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焙靡馔�乘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原则

——周素真等诉颜亚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惫餐�侵权中难以认定责任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分担

——王国芬等诉张艇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4�比绾稳范ü驮鼻秩ǖ墓椭髟鹑�

——陈凤珍等诉刘建昌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5�奔菔还�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单位承担责任

——彭甲诉宝兴县公路路政管理中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币鸥棺邮欠裼腥ɑ竦门獬�

——冯成林等诉杨海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7�背鼋枞宋锤嬷�借用人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是否应与借用人就交强险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林颖诉黄建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8�惫驮痹诠陀痘疃�中致雇主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李地攀诉黄兴贵机动车事故责任案

9�闭厥鲁盗炯菔蝗瞬幻魅肥背抵饔Τ械E獬ピ鹑�

——刘志琼诉张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10�毖�兄弟属于近亲属,有权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

——陈元顺等诉吕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1�蓖�乘人明知驾驶人醉酒仍搭乘车辆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张春梅诉贾保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2�碧着瞥盗痉⑸�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主体及范围分析

——周秀芬等诉曹银磊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13�背抵魑炊猿盗臼导适褂萌说募菔蛔矢窬『侠淼纳蟛橐逦竦脑鹑纬械�

——王宗华等诉张朝辉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14�弊�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

责任的承担

——林宗寿诉叶孝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5�闭加霉�路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产生影响后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龚一述诉开县金海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16�倍�人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如何确定侵权人责任比例

——葛建福诉李服役预制板厂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17�币�酒的组织者是否应对饮酒者酒后驾车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梁丙娟等诉高林书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18�敝鞔卧鹑稳酥�间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陈金锋诉洪开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19�弊砭萍菔辉斐山煌ㄊ鹿剩�事故道路施工人应否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杨永流等诉邹春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0�被�动车出租后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责任

——毕春玲诉蔡红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1�钡缆方煌ㄊ鹿嗜松硭鸷ε獬ゾ婪字泄�路管理机构的责任承担

——陈现良诉郑保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2�笔芎θ吮煌�向车道内机动车撞击后弹向对向车道再次撞击其他机动车,两机动车对受害人损失不承担连带责任

——王安玉等诉陈小荣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3�蔽赐侗=磺肯盏拿袷略鹑胃糜伤�承担

——徐云诉翟庆航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4�背鼋枭矸葜な欠裼Χ越煌ㄊ鹿食械C袷屡獬ピ鹑�

——何明强诉龚飞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5�苯煌ㄊ鹿手谐瞪先嗽庇氲谌�者的转换

——兰丹等诉高飞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程序

26�苯痪�的交通事故认定是否系民事责任认定的唯一证据

——徐强诉厦门公交集团湖里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7�痹鹑稳讼刃信飧兜纳ピ岱殉�过规定标准应当如何处理

——张乔翠等诉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8�北桓嫒耸艿叫淌麓Ψ:蠡褂ε獬ゾ�神抚慰金

——胡祖容等诉左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29�蔽赐侗=磺肯盏幕�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对受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张丽等诉何荣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0�苯煌ü芾聿棵哦越煌ㄊ鹿拭挥卸ㄔ鹗钡呐獬ピ鹑畏峙湮侍�

——陈武吉诉翁明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31�倍喑盗�环相撞,造成多人死亡与多人受伤案件的处理

——廖敏华等诉王顶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32�痹�告无故未到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致使鉴定结论存在的疑点和瑕疵无法消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朱华辉诉杨国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3�苯煌ㄊ鹿手杏泄�错的非机动车方应向受害机动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朱久侠诉徐甲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34�备改肝淳〖嗷ぶ霸鹎秩ㄈ丝杉跚嵯嘤Φ呐獬ピ鹑�

——全洪等诉唐召青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35�苯煌ㄊ鹿蚀τ诮痪�部门调解中诉讼时效未开始计算

——张能森诉颜显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6�币馔馐鹿使钩筛叨任O兆饕档脑鹑纬械�

——梁保军等诉周冬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7�迸獬ヒ逦袢擞Χ砸搅品训暮侠硇猿械>僦ぴ鹑�

——童祥久诉吕道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8�苯痪�部门无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时如何区分乘客与驾驶员

——谭以民诉蒙占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39�被�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应按照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划分责任

——杨修锦诉李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40�狈且婪ǘǔ绦蛑匦伦鞒龅乃痉�鉴定的效力

——兰春平诉尹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1�被跷镆蛞馔馀兹髀访婧笾氯瞬嗷�受伤不构成交通事故

——尚以硕诉青山木业公司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42�被�动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也有例外

——杨国明诉张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3�苯煌ㄊ鹿仕�方达成赔偿协议后还能否主张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

——沈会平诉王绪涛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44�敝鳌⒐页捣直鹜侗=磺肯辗⑸�事故后如何赔偿及交强险赔付部分在多名受害人之间如何分配

——刘传堂等诉董发亮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三、人身损害赔偿

45�薄白汲钦颉本用裆瞬信獬ソ鹑绾渭扑�

——代大进诉李圣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6�庇σ跃�常居住地确定留守儿童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叶甲诉赵洪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47��20年后是否可以再次主张残疾赔偿金

——王德森诉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8�迸┐寤Ъ�在校大学生遭遇交通事故能否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林有华等诉范克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49�蔽垂钩刹屑彩欠裼ε獬ゲ屑灿镁叻�

——李昌盛诉宋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0�蔽薰潭ㄊ杖氲氖芎θ擞θ绾渭扑阄蠊し�

——苏圣恩诉无锡江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51�彼鹕瞬斡攵仍谌隙�民事赔偿责任中的应用

——徐汉梅诉董永军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52�蓖�一事故中“同命同价”的法律适用

——林亚拨等诉泉州市英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四、财产损害赔偿

53�笔芩鸪盗疚唇�行交易时,市场性贬值损失应否纳入赔偿范围

——吴木生诉罗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4�毙蕹灯诩涞淖獬捣延檬侵苯铀鹗Щ故羌浣铀鹗�

——北京京安蓝盾警用装备有限公司诉刘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五、交通事故保险理赔

55�蔽夼普粘盗痉⑸�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光云诉安建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6�苯磺肯詹话醇菔蝗说氖鹿试鹑伪壤�划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罗淑群诉苏云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7�比�车相撞两家保险公司交强险应如何赔付

——张是欢诉江典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58�蓖侗3盗居诒O展�司擅自约定的“空白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正兵诉李中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59�苯煌ㄕ厥乱环焦钩苫蛏嫦庸钩山煌ㄕ厥伦锸保�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付精神抚慰金

——田兴凤等诉陈俊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60�蔽淳�检验车辆事故后的保险纠纷

——张建慧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61�崩氤导菔辉蹦芊褡魑�交强险第三人

——邹希利等诉祝朝伟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62�蔽窗醋技莩敌图莩捣⑸�事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洪再亿诉庄运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3�蓖�次事故中多人伤亡,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款如何分配

——孙慧莲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64�碧着普厥鲁盗就侗=磺肯眨�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守斌等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65�苯磺肯盏奈拊鹋飧对�则的确定

——李甲等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案

66�北O展�司不承担诉讼费的免责条款无效

——张隆清等诉李军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67�苯艏北芟盏奶�车自救行为可否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王建伟诉周口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精彩书摘

  ·14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的承担
  ——林宗寿诉叶孝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辈门惺樽趾�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法院(2011)霞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书
  2�卑赣桑夯�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钡笔氯�
  原告:林宗寿
  被告:叶孝贤、林忠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叶孝贤驾驶福建A牌号拖拉机,由南门山岭头开往下山,途经南青线南岸村路段时,拖拉机刹车失灵,撞到路上电力施工矗杆,导致原告遭受人身损害。福建A牌号拖拉机的车主为林忠,于2003年1月13日进行登记。林忠于2008年农历正月十二日将该车出卖给吴春财,事故发生时,肇事车由被告叶孝贤驾驶,该车于2010年3月15日由霞浦农机监理站予以强制报废。
  被告林忠提供三位证人证明被告林忠将车辆出卖给吴春财的经过和事实。该起事故由被告叶孝贤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7658.8元、残疾赔偿金39154元、误工费10891.6元、护理费969.8元、伙食补助费650元,伤残鉴定费1430元。以上共计6075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原告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
  【案件焦点】
  被告将机动车转让,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驾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叶孝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忠于2008年农历正月十二日将福建A牌号拖拉机出卖给他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转让机动车时已达到报废标准,被告林忠已将机动车转让,且转让时不存在过错,因此,被告林忠不承担赔偿责任。
  霞浦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叶孝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林宗寿经济损失65754.2元。
  二、驳回原告林宗寿要求被告林忠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来源于机动车的保有和使用,机动车的责任主体应当是能够控制机动车车辆,并获得运行利益的机动车所有者和使用者。车辆转让后,机动车的管理、支配以及利益的权利均不归于原所有人,原所有人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具有防范与控制的能力,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由于该车发生事故时,已达到报废标准,因此,还应审查机动车原车主转让时是否已达到报废标准,如果转让时,已达到报废标准,则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叶孝贤系受让人,是交通事故的肇事人,应为实际所有人,其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明确的。被告林忠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其提供的证人证明了其已将车辆转让给吴春财。此时,车辆实际处于连环购车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林忠作为原车主不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林忠在买卖车辆时,被告林忠与叶孝贤恶意串通,或者买卖时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即被告林忠在买卖车辆时存在过错,因此,被告林忠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由被告叶孝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林忠不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1�被�动车交付给买受人后,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以及运行利益皆已归于后者,原所有人尽管在机动车登记上仍是名义上的所有人,但显然已不对该机动车享有运行利益,也不能够进行运行支配,因此,原所有人不再承担责任。2�鄙蟛榛�动车所有人是否“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时,应围绕机动车转让双方是否订有书面合同,合同的真实性,机动车是否实际交付,机动车保险的投保是否发生变更等情形,同时,还要保证被侵权人享有充分的抗辩权。如果能证明买卖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3�备�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只要转让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不管转让人或受让人是否知道该机动车是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即推定双方对损害有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
  编写人: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人民法院 刘建平
  35 交通事故处于交警部门调解中诉讼时效未开始计算
  ——张能森诉颜显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辈门惺樽趾�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一中法民终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书
  2�卑赣桑夯�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钡笔氯�
  原告(被上诉人):张能森
  被告(上诉人):颜显荣.
  【基本案情】2003年8月13日8时许,被告颜显荣驾驶其所有的A牌号摩托车由铜梁向旧县方向行驶,到出事地点,与从右向左横过公路的原告张能森相撞,致被告颜显荣受伤轻微、原告张能森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张能森被送至铜梁县人民医院救治。铜梁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此次事故由被告颜显荣负主要责任,原告张能森负次要责任。原告张能森入院治疗达21天,医疗机构诊断为重型脑伤、脑内血肿、脑挫裂伤、粉碎性颅骨骨折、头皮血肿,由于当时无钱治疗,只好出院,用去医疗费20649.80元。而被告在医院住了一天后,就到处躲避,交警大队通知其领责任认定书而无人在家,经原告的弟兄、子女不间断地打听被告下落,终于在2010年2月中旬将被告找到。被告于2010年2月18日在交警大队签收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愿意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此案。原告到医学鉴定部门进行评残,其伤残等级为一个6级、一个7级伤残,部分护理依赖。后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颜显荣赔偿住院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营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致残护理依赖费,共计168250元。被告颜显荣辩称,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3年,诉讼时效已过,且原告也不应要求被告赔偿。
  【案件焦点】
  原告张能森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裁判要旨】
  铜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颜显荣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路上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张能森从左向右横过马路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原、被告的过错责任大小,确定被告颜显荣与原告张能森对本此事故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按80%与20%。原告张能森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由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外出,铜梁县公安交警大队一直未向被告送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发生交通事故时解决交通事故多依据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交警调解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进行,公安交警调解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该次事故一直处于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中,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500元,由于原告未举示相关票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营养费、致残护理依赖费。由于原告未举示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请求的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一审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后果、被告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适当支持5000元。综上所述,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有关规定,原告的损失为医药费20649.8元、护理费630元(30元/天×21天)、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52元(12元/天×21天)、残疾赔偿金21210.39元(4621元/年×9年×51%)、鉴定费6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合计48392.1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天、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颜显荣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能森医药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34713.75元。二、被告颜显荣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张能森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驳回原告张能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被告颜显荣负担320元,原告张能森负担80元。
  被告颜显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根据双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确定的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适当,主张的张能森各项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予以认可。关于张能森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已做了详细的阐述,二审法院予以采信。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原告张能森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中,原告张能森从2003年8月13日便知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这个时候便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其最迟应在2004年8月12日提起诉讼。原告张能森于2010年4月21日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张能森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种意见,本案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虽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范畴,但有其特殊性,即公安交警部门调解处理前置。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为交警部门调解终结,并送达调解终结书的次日。交警部门一直没有向被告颜显荣送达事故认定书,该案一直处于事故认定中,也未进行调解,诉讼时效没有开始计算。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点没有任何争议。但诉讼时效从何时起算,是长期以来民事审判中颇有争议的一个问题,目前尚无定论。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调解申请,这种情况的起算时间比较容易确定,也没有太多的争议,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诉讼时效自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算;调解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未制作调解终结书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失败之日起算;调解达成协议,但当事人不履行的,自调解书中写明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公安交警调解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进行,公安交警调解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本案中被告未在责任认定书上签字,此事故一直处于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中,本案也没有进行调解,诉讼时效没有开始计算。
  编写人: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何振华 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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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内容排除说明) 本卷聚焦于2013年审理的,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各类民事、行政及部分刑事案件的精选裁判文书。 特别声明: 本卷不包含以下主题或类型的案例内容: --- 一、 排除的案件类型与主题范围 1. 纯粹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赔偿纠纷(非重点) 本卷不收录那些仅围绕以下基础要素展开的、缺乏法律适用或审理程序复杂性的标准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案件: 标准财产损失认定: 仅涉及车辆维修费用、贬值损失等计算方式的简单案例。 标准人身伤害赔偿: 仅涉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法定项目计算,无重大争议的普通轻伤或轻微伤案件。 责任比例的简单划分: 仅因观察角度、速度控制等因素导致的主次要责任划分,不涉及复杂交通管制或特殊主体责任的案件。 2. 专门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案件 本卷不包含直接针对交通管理部门(如交警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例,除非该行政行为直接关联到重大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对民事赔偿产生决定性影响。具体排除以下内容: 纯粹的行政处罚复议: 针对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等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许可纠纷: 涉及机动车注册登记、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等非事故引发的行政纠纷。 3. 纯粹的刑事责任案件(不涉及民事赔偿或附带民事诉讼的除外) 本卷不侧重于《刑法》分则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的独立刑事审判,除非该刑事案件同时包含或衍生出需要法院在民事诉讼环节处理的赔偿争议: 单纯的“危险驾驶罪”量刑探讨: 侧重于刑事定罪和量刑,未涉及对受害者(若有)的附带民事赔偿处理。 逃逸致人死亡的重刑案件: 仅关注刑事定罪部分,若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处理简单,则不予收录。 4. 涉及保险合同解释的独立纠纷 本卷不收录仅以保险合同条款解释为核心争议点的案件,例如: 免责条款的适用争议: 仅关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否正当,而非事故本身责任的争议。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优先顺序的机械性适用: 仅是公式化应用,无复杂法律适用难题的案件。 5. 涉及新型交通工具或特殊主体责任的边界案件(非2013年主流) 鉴于2013年的法律环境,本卷不包含以下领域的案例: 新兴网络平台运营者责任: 涉及网约车、共享单车等平台责任的案例(此类案件在2013年尚未形成主流判例群)。 涉及军事、武警车辆的特殊侵权责任: 依据特定法规处理的案件。 --- 二、 本卷核心收录的案例侧重点 本卷精选的案例,主要聚焦于2013年审判实践中,在道路交通纠纷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疑难问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意见的初步适用情况。具体收录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1. 道路交通事故中特殊主体的责任探究 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情形下的过错认定与责任承担: 重点分析其在共同侵权、替代责任等复杂关系中的定位。 机动车所有人、实际支配人与借用人的连环责任: 探讨出借人是否尽到充分的提示、安全注意义务的认定标准。 行人、非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特定区域的侵权责任: 探讨在高度危险环境中,弱势主体应承担的注意义务边界。 2. 侵权责任的延伸与裁判规则的细化 “停车让行”义务与信号灯冲突的裁判规则: 针对交通信号的复杂解读与判定。 连环追尾事故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与倒置: 如何在多方责任不清的追尾事件中,确定最终的侵权主体和赔偿比例。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边界: 在道路交通侵权中,哪些情形下可以支持非直接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3. 证据规则与鉴定标准的适用难点 事故痕迹鉴定与维修证据的采信标准: 探讨法院对现场勘查报告、痕迹鉴定意见的审查尺度。 伤残等级鉴定的“因果关系”审查: 重点分析既往病史对本次事故致残程度影响的区分和量化标准。 4. 侵权责任的特殊处理方式 非典型占位、遗撒物引发的二次事故责任: 探讨道路使用者的附随义务与侵权责任的界限。 人身损害赔偿的“合理预期”原则适用: 针对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中,如何平衡受害人未来生活预期的合理性与客观性。 总结: 本卷旨在为研究2013年中国法院在处理日益复杂的道路交通纠纷时,所采取的法律适用策略、证据采信标准以及责任划分原则提供精准的案例参考,重点关注那些超越基础赔偿计算的疑难和新兴问题。

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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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讲,我对《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这本书的兴趣,更多地源于我对社会现象的好奇心,而非直接的法律需求。我总觉得,交通事故不仅仅是简单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它往往折射出社会经济发展、交通管理水平、公民法律意识、保险体系完善程度等方方面面。2013年,中国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交通拥堵、事故频发是很多城市难以回避的问题。那么,在这一年中,法院审理的这些道路交通纠纷案件,是否反映出这些宏观社会层面的变化?例如,一些涉及碰瓷、恶意索赔的案例,是否说明了社会诚信体系的某些不足?而另一些关于“天价伤残鉴定”的争议,又可能触及到鉴定机构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问题。我还对那些涉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等特殊路段的事故处理案例很感兴趣,因为这些路况往往更加复杂,责任划分也可能更具挑战性。通过阅读这些案例,我希望能更深入地理解中国社会在2013年的一个侧影,感受法律在社会肌体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又是如何随着时代进步而不断演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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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曾经因为交通事故而与对方僵持不下、最终不得不寻求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我对《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这本书充满了好奇,希望能从中找到一些能够帮助自己理解当年那段经历的线索。我记得当时最让我困惑的是,同样的情况,不同的人说出的法律解释和责任划分竟然大相径庭。所以我特别想通过这本书,了解在2013年,法院是如何处理那些看起来相似但实际上情况复杂的案例的。比如,关于“全责”与“主责”、“同等责任”的认定,是否存在一些不成文的、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在发生财产损失的同时,如果伴随有精神上的创伤,法院在量刑和赔偿上又会如何权衡?我还对那些涉及非机动车、行人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的案例很感兴趣,因为这往往是矛盾最尖锐、最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我希望能在这本书中找到那些能够让我看到公平正义是如何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实现,或者说,在实践中,法律的执行又会遇到哪些挑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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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拿到这本《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的时候,我的心情是有点复杂的。一方面,我曾经亲身经历过一次严重的交通事故,那段日子几乎是被无休止的调解、取证、鉴定折磨得心力交瘁。所以,对这类案例的集合,总有一种“感同身受”的抵触。但另一方面,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深知案例研究的重要性,尤其是在一个快速发展的国家,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往往是在具体案例中不断完善的。《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这本书,就像是为我提供了一面镜子,让我能够审视在过去一年里,司法机关是如何在各种错综复杂的案情中,运用法律条文,平衡各方利益,最终做出公正裁决的。我特别想看看,那些关于酒驾、毒驾、疲劳驾驶等极端行为的判例,其严厉程度是否有所增加,是否起到了足够的震慑作用。同时,对于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交通事故,法院在责任认定和赔偿方案上,又会体现出怎样的审慎和人文关怀。这本书的价值,我想在于它能够帮助我们洞察法律的“温度”和“精度”,理解法律背后的逻辑和价值取向,从而更好地指导我们自己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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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常年奔波于各地的商务人士,道路交通纠纷对我来说实在太熟悉了,几乎是每次出差的“标配”。所以,当我在书店偶然翻到这本《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时,内心还是挺期待的。毕竟,理论知识总是比实际经历来得更加冷静和有条理。这本书的名字给我的第一印象是,它应该能提供一个宏观的视角,让我了解在过去一年里,我们的司法系统是如何处理这类复杂问题的。我尤其关心的是,在2013年,有没有出现一些新的、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判例,能够反映出当时社会发展和法律进步的某些侧面。比如,针对日益增多的网约车、拼车等新型出行方式,法院在责任认定上有没有新的考量?在伤残鉴定、损失赔偿方面,有没有更细致、更人性化的标准出台?我还想知道,保险在道路交通纠纷中的角色有多重要,是否存在一些涉及保险条款解释和赔付责任的典型案例,能够为我在投保和理赔时提供一些参考。总而言之,我希望通过阅读这本书,能够对道路交通纠纷的法律处理有一个更清晰、更深入的认识,避免在未来的出行中遭遇类似问题时,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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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这本书,是出于我作为一名汽车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需要。我们每天都在和各种各样的交通事故打交道,而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很大程度上是依据司法判例来制定的。所以,了解2013年最新的、具有代表性的道路交通纠纷案例,对于我更新知识库,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更准确地为客户提供咨询和建议,都至关重要。我特别想知道,在2013年,是否有关于车辆改装、非法营运车辆发生事故后的责任划分问题?这些都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棘手情况。另外,关于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及一些特殊的损害赔偿,比如因为事故导致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法院在这些细项上的判决标准是否有新的调整?通过研究这些案例,我希望能够更清晰地把握法律的脉络,从而更好地解释保险条款,处理客户的疑问,甚至在某些复杂情况下,为保险公司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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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读书的苦乐之境不爱喝咖啡的人,说咖啡苦涩,爱喝咖啡的人,说咖啡香浓。同是一杯咖啡,为什么会有两种体会呢?吾曰:心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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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颖诉黄建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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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很好,很好 书不错 我是说给懂得专业的人听得 毕竟是小范围交流 挺好,粘合部分不是太好,纸质还是不错的,质量好,封装还可以。虽然价格比在书店看到的便宜了很多,质量有预期的好,书挺好!之前老师说要买 但是是自愿的没买 等到后来说要背 找了很多家书店网上书店都没有 就上京东看看 没想到被找到了 这天女友打电话问我借本书,说她写作需要参考,我说我家没有,但我可以帮你找。我一边接电话一边就上网搜索,很快找到,立马告诉她网上京东有。她说我不会在网上买书啊。我嘲笑她一番,然后表示帮她买。很快就写好订单写好她的地址发出去了。果然第二天,书就送到她那儿了。她很高兴,我很得意。过了些日子,我自己又上网购书,但下订单后,左等右等不来。以前从来不超过一星期的。我正奇怪呢,刘静打电话来笑嘻嘻地说,哎,也不知道是谁,心眼儿那么好,又帮我订了好几本书,全是我想要的,太好了。我一听,连忙问她是哪几本?她一一说出书名,晕,那是我买的书啊。原来我下订单的时候,忘了把地址改过来,送到她那儿去了。这下可把她乐死了,把我先前对她的嘲笑全还给我了。不过京东送货确实很快。我和女友都很满意。好了,废话不说。|好了,我现在来说说这本书的观感吧,网络文学融入主流文学之难,在于文学批评家的缺席,在于衡量标准的混乱,很长一段时间,文学批评家对网络文学集体失语,直到最近一两年来,诸多活跃于文学批评领域的评论家,才开始着手建立网络文学的评价体系,很难得的是,他们迅速掌握了网络文学的魅力内核,并对网络文学给予了高度评价、寄予了很深的厚望。随着网络文学理论体系的建立,以及网络文学在创作水准上的不断提高,网络文学成为主流文学中的主流已是清晰可见的事情,下一届的“五个一工程奖”,我们期待看到更多网络文学作品的入选。据了解,京东为顾客提供操作规范的逆向物流以及上门取件、代收货款等专业服务。已经开通全国360个大中城市的配送业务,近1000家配送站,并开通了自提点,社区合作、校园合作、便利店合作等形式,可以满足诸多商家以及消费者个性化的配送需求。为了全面满足客户的配送需求,京东商城打造了万人的专业服务团队,拥有四通八达的运输网络、遍布全国的网点覆盖,以及日趋完善的信息系统平台。所以京东的物流我是比较放心的。好了,现在给大家介绍两本好书:一、致我们终将逝去的青春。青春逝去,不必感伤,不必回首。或许他们早该明白,世上已没有了小飞龙,而她奋不顾身爱过的那个清高孤傲的少年,也早已死于从前的青春岁月。现在相对而坐的是郑微和陈孝正,是郑秘书和陈助理是日渐消磨的人间里两个不相干的凡俗男女,犹如一首歌停在了最酣畅的时候,未尝不是好事,而他们太过贪婪固执地以为可以再唱下去才知道后来的曲调是这样不堪。青春就是用来追忆的,所以作者写的故事是来纪念。不是感伤懊悔,而是最好的纪念。道别的何止是最纯真的一段唯美, 而是我曾经无往不胜的天真青春啊。请允许吧,那时的少年,尽情言情。一直言情,不要去打扰他们,他们总有一天会醒来。告别青春,因为青春,终将逝去。陪你梦一场又何妨。二、写不尽的儿女情长,说不完的地老天荒,最恢宏的画卷,最动人的故事,最浩大的恩怨,最纠结的爱恨,尽在桐华《长相思》。推荐1:《长相思》是桐华潜心三年创作的新作,将虐心和争斗写到了极致。全新的人物故事,不变的感动、虐心。推荐2:每个人在爱情中都有或长或短的爱而不得的经历。暗恋是一种爱而不得,失恋是一种爱而不得,正在相恋时,也会爱而不得,有时候,是空间的距离,有时候,却是心灵的距离。纵然两人手拉手,可心若有了距离,依旧是爱而不得。这样的情绪跨越了古今,是一种情感的共鸣。推荐3:唯美装帧,品质超越同类书,超值回馈读者。《长相思》从策划到完成装帧远远领先目前市场上同类书,秉承了桐华一贯出产精品的风格,将唯美精致做到极致,整体装帧精致唯美,绝对值得珍藏。京东有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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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整套,比书店便宜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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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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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容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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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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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实用,对调解交通事故纠纷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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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出借人未告知借用人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形下,是否应与借用人就交强险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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