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则
  实用附录
  行政复议申请书
  行政复议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流程图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色:
  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出版机构。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密切、直接的条文规定。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内页插图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复议机关及其职责】
第四条 【复议原则】
第五条 【对复议不服的诉讼】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复议范围】
第七条 【规定的审查】
第八条 【不能提起复议的事项】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申请复议的期限】
第十条 【复议申请人】
第十一条 【复议申请的方式】
第十二条 【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三条 【对其他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
第十五条 【其他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第十六条 【复议与诉讼的选择】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十七条 【复议的受理】
第十八条 【复议申请的转送】
第十九条 【复议前置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上级机关责令受理及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条 【复议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书面审查原则及例外】
第二十三条 【复议程序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取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的撤回】
第二十六条 【复诉机关对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
第二十八条 【复议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九条 【行政赔偿】
第三十条 【对侵犯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为的先行复议原则】
第三十一条 【复议决定期限】
第三十二条 【复议决定的履行】
第三十三条 【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渎职处罚】
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则(2010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9月25日)
实用附录
1. 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
3.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4. 行政复议告知书
5.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6. 被申请人答复书
7.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
8. 责令受理通知书
9. 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
10. 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
11. 恢复审理通知书
12. 延期审理通知书
13.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14. 行政复议决定书
15.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16.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
17. 行政复议流程图
18. 行政诉讼流程图      
精彩书摘
     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十五条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第四节 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十八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九条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第二十条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      
前言/序言
   
 
    
				 
				
				
					详尽的图书内容介绍:  《中国民法典实施热点与疑难问题精解》  本书深入剖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施行以来在司法实践、理论前沿以及社会生活中引发的各类热点、难点与疑难问题。全书聚焦于民法典的实际运行效果,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法学院师生以及所有关注民事法律发展的人士提供一份详尽、深入且极具操作性的指引。  第一部分:总则编——民事主体与法律行为的革新  本部分重点探讨了《民法典》在民事主体制度上带来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定标准的最新解读。     自然人: 详细阐述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下限的调整带来的影响,以及对居住权设立的法律适用和限制。特别关注了对于“高龄老人”法律行为效力认定的司法标准。    法人制度: 深入分析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设立、组织机构运作以及解散清算中的新规则。重点解析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当前商业环境下的适用边界,以及应对“僵尸企业”的处理机制。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详细梳理了可撤销行为、无效行为的法定情形,特别是针对“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判断标准。合同成立的“要约到达主义”在电子商事活动中的具体应用,以及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如重大误解、欺诈)的救济路径。    诉讼时效与期间: 对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中止、中断、延长等复杂情形进行了详尽的案例分析,并对比了原《合同法》与现行《民法典》中关于期间计算的差异。  第二部分:物权编——所有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实践困境  物权编是调整财产关系的基础,本书针对实践中最易产生争议的领域进行了细致梳理。     不动产登记与公示公信力: 全面梳理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重点探讨了“越权登记”、“登记错误”的法律后果及权利人救济方式。对于未办理登记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其物权变动时间点的认定,提供了多角度的分析。    共有制度的更新: 针对共同共有的解除、分割,以及按份共有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的程序和效力问题,结合最新的物权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的裁判思路。    用益物权: 深入研究了居住权的设立、转让与消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行使限制与保护机制进行了详细阐述,特别是对于城市更新中涉及的土地权益调整。    担保物权: 重点聚焦于动产抵押与不动产抵押的登记公示效力。对于《民法典》新增的“最高额抵押”的确定区间、债权范围的界定,以及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位在复杂案件中的排序问题,提供了详实的解决方案。  第三部分:合同编——合同的订立、履行与违约责任的精细化管理  合同编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本书侧重于分析电子合同、格式合同以及特殊合同的复杂性。     合同的订立: 细致解读了“默示承诺”的成立要件。对于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的有效性认定,以及“附合合同”(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的效力审查标准,进行了深入的对比分析。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在后疫情时代背景下,对“情势变更”条款的触发条件和法律后果进行了细致的量化分析,明确了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司法门槛。    不安抗辩权: 详细说明了不安抗辩权行使的通知方式、范围限制,以及行使权利后对方当事人采取的补救措施。    违约责任的特殊承担: 重点剖析了定金规则的适用,以及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幅度。针对“继续性合同”中的根本违约情形,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时点和溯及力问题。  第四部分:侵权责任编——人格权保护与新型侵权形态的应对  侵权责任编是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本书着重于社会热点和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挑战。     生命健康权与医疗侵权: 详细分析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边界,以及医疗机构在电子病历、远程医疗中的注意义务。对高空抛物、坠物侵权责任的认定,特别是“无人知晓加害人”情况下的补偿机制进行了探讨。    人格权保护的独立化: 专门辟章分析了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姓名权、肖像权等八大独立人格权的构成要件、侵权界定及救济措施。重点解析了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对个人信息处理的“最小必要性”原则的司法衡量。    新型网络侵权: 针对网络环境中出现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诽谤”等新型侵权形态,结合《民法典》的原则性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构建了多主体(平台、用户、技术提供商)的侵权责任链条。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与继承编——家庭关系重构与财富传承的现代路径  本部分内容紧贴现代家庭结构的变化,提供适应新时代的法律指引。     婚姻家庭: 详细解读了《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新标准,特别关注了“非举债方不知情”情况下的例外情形。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程序适用与法律效果进行了客观评价。同时,探讨了家庭中扶养义务的范围界定,尤其是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继承制度: 全面分析了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优先顺序。重点阐述了“遗嘱人有重大误解”下的遗嘱效力认定,以及对“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赡养义务”情形下的继承顺位调整。此外,对遗嘱信托、意定监护等新制度的实践应用进行了前瞻性分析。  本书特点:  1.  理论深度与实务广度并重: 既有对法条背后立法精神的深度剖析,更有大量来自全国法院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要旨的提炼。 2.  条文对比分析: 每一章节均设有“新旧法条对比”栏目,清晰标示《民法典》相对于旧有法律体系的创新与修正之处。 3.  疑难问题“裁判路径图”: 针对司法实践中识别困难、证据收集复杂的问题,提供了清晰的、分步骤的裁判思路和建议。 4.  面向未来趋势: 关注了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前沿科技对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带来的冲击,并提供了初步的法律应对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