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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应有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完美的章程——公司章程的快速起草与完美设计》是公司章程起草的完美工具,有利于公司章程的快速起草与完美设计。
内容简介
公司章程,是公司应有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章”。
《完美的章程——公司章程的快速起草与完美设计》有利于公司章程的快速起草与完美设计:
1.条款详备。以示范章程为主线,主文示范条款三百六十余条。对重要章节设有更详细的示范细则,如:公司印章管理细则、董事会秘书细则、征集投票权细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等。
2.内容务实。结合业务实务整理。如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冲突的处理,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务(严重疾病、受司法羁押等)的替补,股东账簿查询权的细节,股东会通知如何通知股东等。
3.详细的条款解读。每一小节均有条款解读,详述条款的背景、理由和变化,使阅读者可以灵活运用。
4.可靠的法律依据。整理了国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文件、交易所规则、协会规则等。
5.相关案例及解读。部分重要小节,通过实际案例,帮助读者灵活掌握章程条款设计的变化。
作者简介
李建立,公司法实务专家,经验深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委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青年委员会委员。1994年律师执业,历任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SZ.719)第三、四届独立董事。现在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已累计为客户提供债券及股票融资达数百亿元人民币。
精彩书摘
第一节 综 述
【示范条款】
1.1.1 章程宗旨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1.1.2 公司性质
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1.3 设立与登记
公司以[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证号为[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 “设立方式”,是指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1.1.4 营业期限
公司营业期限为[年数]。
[注释] 或者: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1.1.5 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节条款解读】
1.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是公司的“出生证明”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要求,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或者登记。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在美国,公司章程被称为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和bylaws两份文件,可以分别译为“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而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可直译为“设立证书”“注册证书”“公司注册证明”或者“公司登记执照”等。
参见徐文彬等译,《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3页。
2. 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性
公司章程应当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公司章程一经公司股东会议批准,即对有关参与主体发生法律效力。在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后,即对其他相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3. 公司章程是一种自治性规则
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定的,是公司股东依据“意思自治原则”达成一致的结果,是由公司的最高权力组织——股东会议
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司股东直接行使权力的机关,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东会”,在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东大会”。本书中的“股东会议”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制定,是股东意思自治的集中体现,是公司的“宪法”,也是股东之间的协议。只要该章程没有违背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章程可以更为详尽地规定公司运行和管理的规则,以便在日后操作中共同遵守。例如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了不同规定的,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等。
4. 登记机关
公司登记须在国家规定的注册登记机关进行。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级别管辖不同,在登记管辖上也有较细致的分工。因此,办理不同的公司登记,应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无论是设立、变更、注销公司登记,均应在同一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而且,虽然企业迁移或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需要在其他登记机关登记,但还须在原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5. 公司的营业期限
公司的营业期限是指公司存续的时间,分为有期限和无期限两种。其中,有期限又分为股东或发起人在章程上商定的营业期限,和依据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要求的经营期限;而无期限,也叫永久存续的经营,指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表明存续期。
一般而言,营业期限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营业期限届满是公司解散的法定原因。期限届满股东会议没有达成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决议的,公司即应进入清算程序,此时的期间是清算期间。对此《公司法》第180条第1项有明文规定。
(2) 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议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74条及142条有规定。
【本节法律依据】
�M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令第648号)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 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
(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 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住所;
(三) 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 注册资本;
(五) 公司类型;
(六) 经营范围;
(七) 营业期限;
(八)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一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N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2月20日第63号令)
第十三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宗旨;
(二) 名称和住所;
(三) 经济性质;
(四) 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 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 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 劳动用工制度;
(十) 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 终止程序;
(十二) 其他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前言/序言
是自治、也是法治 (代序)
生活中,我们常常说要“追求法治”。而所谓的“法治”,第一要务应当是公民法治意识的成熟。通俗一点就是说,我们在追求法治、追求法律权利时,是否确切地理解“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兄弟。我们享受“法治”保护、主张法律“权利”时,是否思考过我们也要遵守“法治”,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在商业活动中的,现代商事的主体主要是企业法人。所以,商业活动中,“法治”的第一要务也就是法人的法律意志问题。法人不是自然人,自然人有所谓的“天赋人权”。而对于法人,他无法获得此种天赋权利。特别是对公司法人来说,公司法人权利是一种拟制的“法人权”,他的法律意思是自然人依据法律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己的公司章程形成“决议”产生的。也就是说,对于公司这一社会经济最基础的细胞来说,“公司法人”这一法律拟制人格的法治意识,就体现在它的公司章程之中,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权”的源泉。例如“(法定)代表人”如何确定、如何撤销?何为公司利益、何为法定代表人利益的冲突?股东权利如何实现?董事责任如何追究?等等,都在公司章程中有所规定。
可以说,拥有一部完整、科学、详尽、完美的公司章程的公司,就是在公司法人社会中的“法律百事通”,而只有遗漏、粗糙、混乱劣质的公司章程的公司,随时会成为商事活动中的法盲。
李建立 201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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