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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本案中,原告邵玉兵在2011年9月25日从4S店提车后,到2011年11月30日才取得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核准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驶证》,间隔时间2个多月,远远超过了办理号牌的合理期限。另外,交通事故是发生在2011年11月8日,在这个时间节点上,原告邵玉兵并未取得机动车的正式或临时号牌,即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是无牌上路的。因此,原告邵玉兵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允许未上牌车辆上路行驶的强制性规定,破坏了车辆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的交通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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