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注冊資本是不是想抽就抽?說好的齣資額能不能反悔?融資為何變成瞭詐騙?民間放貸為何成瞭非法放貸?虛開增值稅發票風險何在?是否一定要騙取國傢稅款纔構罪?何謂“涉黑犯罪”?境外賭博算犯罪嗎?毒品犯罪如何定罪量刑?惡意欠薪如何量刑?商業賄賂如何認定?……大多企業在設立、運營,終結等過程中,一般均要遇到相關法律風險:諸如注冊資本的問題,融資藉貸的問題,逃稅避稅的問題,商業賄賂的問題等,《紅色警戒綫:企業高管的刑事法律風險防範》以通俗的語言,解析枯燥的法律。
作者簡介
姚建彪,浙江湖州人,中共黨員。杭州大學法律本科畢業,浙江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研究生;曾在浙江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經濟案件偵查總隊工作十餘年;曾任浙江省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現為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閤夥人、專職律師;浙江大學城市學院兼職教授、浙江工商大學MBA學院外聘教師;撰寫並發錶專業論文20餘篇。
目錄
前言第一章 涉罪綜述第一節 刑罰與緩刑、追訴時效一、管製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六、罰金七、剝奪政治權利八、沒收財産九、緩刑十、追訴時效第二節 犯罪的主體一、國傢工作人員二、從事公務的人員三、被委派從事公務的人員四、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五、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六、管理民間資本的“乾部”第三節 減刑、假釋、取保及追贓一、減刑二、假釋三、取保四、追贓第四節 單位犯罪一、“單位”的界定二、“單位行為”的認定三、單位犯罪中自然人刑事責任的認定四、自然人之間主從犯的區分五、自然人的不歸案與單位的不被訴六、單位共犯的問題七、“犯罪單位已不存在”的問題八、單位犯罪的自首問題九、對私有公司、企業的單位性質認定問題十、對犯罪單位的處罰
第二章 齣資與注冊第一節 抽逃齣資犯罪——注冊資本不是想抽就能抽的一、抽逃齣資的認定二、常見的抽逃方式三、注冊資本的抽逃四、齣資的注意事項第二節 虛假齣資犯罪——說好的齣資不能反悔一、虛假齣資的認定二、與虛報注冊資本的區彆
第三章 融資與吸儲第一節 融資——每個公司都缺錢一、融資主要涉及的罪名二、犯罪數額的標準與計算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四、私募“基金”問題第二節 兼論有限閤夥——那不叫基金一、基金的界定二、保底條款的性質三、國外私募基金的情況第三節 高利貸——刀尖上的舞蹈一、高利貸的界定二、涉嫌犯罪的處理三、非法放貸與民間放貸經典案例:吳英集資詐騙案經典案例:“小姑娘”集資詐騙案……第四章 涉稅犯罪第五章 涉黑犯罪第六章 詐騙犯罪第七章 職務侵占與挪用資金犯罪第八章 商業賄賂第九章 敲詐勒索犯罪第十章 易涉犯罪第十一章 品味人生第十二章 清算與破産第十三章 走私與引渡第十四章 自首與立功第十五章 前車之鑒——曾經的“英雄”
精彩書摘
第一章涉罪綜述第一節刑罰與緩刑、追訴時效 我國刑罰主要分為兩大類:主刑、附加刑。 主刑的種類分為5種:①管製;②拘役;③有期徒刑;④無期徒刑;⑤死刑。 附加刑的種類分3種:①罰金;②剝奪政治權利;③沒收財産。 附加刑可以與主刑同時並用,也可以獨立適用。 一、管製 “管製”在司法實踐中用得不多,以至於聽起來好像不是刑罰。但其確是我國刑罰的一種,是我國主刑中最輕的一種刑罰。 管製的刑期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被判處管製的罪犯,不被羈押,不被投入監獄或看守所服刑,也就是俗稱的“監外執行”。換句話說,可以在傢裏服刑,但需由公安機關監督、執行。這裏與一般的刑罰執行不一樣,是由公安機關執行(一般由基層派齣所執行),而不是由司法係統執行。 但管製服刑人員要在下列幾個方麵受到嚴格製約: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行使言論、齣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2.按照執行機關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一般每個月至少要嚮執行刑罰的派齣所報到、報告一次。 3.遵守執行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但管製不影響其在工作時獲得報酬、並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判處管製,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服刑人員在執行期間從事特定的活動,進入特定的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二、拘役 “拘役’’以前也是大眾比較陌生的,但隨著酒駕的嚴格查處,老百姓逐漸知曉瞭這一刑罰,尤其是司機。因為酒後開車如果達到醉駕的程度,就要被判刑,而這個刑罰,就是拘役。拘役的刑期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 拘役相對而言,刑期短,但其要在看守所或監獄中服刑,要被羈押,限製人身自由。但對其人身自由的限製,相對比較寬鬆。按照法律規定,拘役服刑人員每個月可以有一次迴傢探親的機會,一般是1~2天。但在司法實踐中,因難以做到,一般不予安排,尤其拘役刑期相對較短的1個月、2個月等短期的拘役。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一種最為常見的刑罰。其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但這裏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同時觸犯2項以上罪名,可以進行數罪並罰。數罪並罰的刑期可以超過15年,但最高不得超過20年。 數罪並罰是個什麼概念?即一個人同時犯數個罪,先對每個罪進行單獨量刑,再將幾個罪的刑期加起來。但這個加起來不是簡單相加,而是要遵守一定的規則再決定這個人最終的服刑期限。這個規則就是:在單個罪的最高刑以上但在所有罪的刑期總和以下,在這個區間確定一個適當的刑期,就是數罪並罰的刑期。 舉例說明:某人犯瞭受賄罪,又犯瞭貪汙罪。先對受賄罪進行量刑,判處有期徒刑10年;再對貪汙罪進行量刑,判處有期徒刑8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大於10年,小於18年)。 當然,這裏指的都是有期徒刑,同類型的刑期可以相加計算;如果不是同類型的刑期怎麼辦?比如,其中一項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0年,另一項罪名判處無期徒刑,如何數罪並罰?這適應另外一個原則,就是吸收原則:如有無期徒刑的,由無期徒刑將另外的有期徒刑吸收,就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
前言/序言
自序 在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成立15周年之際,筆者寫成瞭這本書。稱其為書,其實甚為勉強,因為其沒有精深的理論探究,也沒有專業的法言法語,隻是以平實的文字,與讀者聊聊天,講述一些企業傢、企業高管在經營企業時經常遇到的問題罷瞭。 近年來,筆者應邀在一些高校和企業進行講座,深受大傢的喜歡。筆者知道,深受大傢喜歡的原因,不是筆者口纔齣眾,隻是因為筆者講座內容務實、貝占近生活。 筆者先前在公安機關的經濟犯罪案件偵查部門工作,後從事律師工作。因此,對企業在經營中涉及的一些經濟類犯罪問題,有比較深刻的認識。民營企業傢大多是“草根”,又多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摸著石子過河”,因此,外界稱其“法律意識不強”也不是沒有道理。事實上,也的確有一些非常成功的企業傢,在法律上遭遇過“滑鐵盧”。皆因其隻顧埋頭拉車,沒有抬頭看路;隻顧攻城略地,沒有鞏固後方。而現在的許多企業同樣存在著類似問題,隻是風險尚未暴發齣來而已。 要做到風險不暴發,最好的防範方法就是讓風險不存在。絕對沒有風險是不可能的,但相對控製風險、將風險降到最低則是完全可能的。要做到這一點,首先要知道什麼是風險?風險在哪裏? 筆者選取瞭企業的三個階段:設立、經營、消亡,正像一個人要經曆齣生、成長、死亡一樣,對常見的刑事法律風險進行瞭簡述。希望對讀者能夠起到或提示或警示的作用。 由於《紅色警戒綫:企業高管的刑事法律風險防範》要趕在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成立15周年之際齣版,故寫作倉促得很,書中的錯誤和不當之處,懇請讀者原諒。
紅色警戒綫:企業高管的刑事法律風險防範 [THE THIN RED LINE]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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