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卑職與高峰:宋朝州級屬官司法職能研究》從官製史的角度,以宋朝州級屬官為核心,展示瞭宋朝地方法律的運行全景。唐末五代以來,州級行政中齣現事實上的雙係統屬官製,一是中央任命的州級屬官,二是藩鎮軍使屬官,在當時中央失去權威的前提下,前者稱為州縣官,為事務官;後者稱為幕職官,為政務官。這一雙係統屬官製是中國曆史的特殊現象,並在此基礎上形成瞭鞫讞分司製度。宋代州級審判中的受理、審訊、判決、覆審、執行各個環節邏輯展開的背後,是宋朝地方司法權的製衡與變通的權力劃分。提點刑獄司是宋朝新設的路級專門性司法監察機構,監督宋朝州縣司法的運行。宋朝州級屬官群體文化水平的提高及對法律的重視,促進瞭司法文明化和科學化的發展。宋朝州級屬官承載瞭中國傳統法律文明的製度頂峰,但在等級授職製的古代中國,卻不能促使後代皇帝加大地方司法的人員配置,鞫讞分司這一最接近現代司法精神的司法製度成為宋朝一代之絕唱。
作者簡介
賈文龍,男,滿族,河北圍場人。2007年獲河北大學曆史學博士學位,現任職於河北大學宋史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河南大學博士後科研人員,主要從事宋代法律史研究。
目錄
緒論
第一章 漢唐五代時期州級僚佐的設置沿革
--宋朝州級屬官職源追溯
第一節 漢晉南北朝時期州級僚佐設置的變動狀況
第二節 隋及唐前期州級僚佐的設置變動
第三節 中晚唐及五代時期州級僚佐的設置變動“
第二章 宋朝州級屬官設置製度變遷
--宋朝州級屬官體製對司法模式的影響
第一節 宋朝州級行政區劃等級製度
第二節 宋朝州級屬官的職位配置
第三節 宋朝州級屬官的職能分工與辦事廳所
第四節 宋朝州級鞫讞兩司體製的形成與延續
第三章 宋朝州級屬官審判職能的行政流程
--對宋朝地方司法程序錶象形式的探討
第一節 宋朝州的審級權限與獄訟受理
第二節 宋朝州級審判中的審訊環節
第三節 宋朝州級審判中的判決環節
第四節 宋朝州級審判中的覆審環節
第五節 宋朝州級審判的判決執行
第四章 宋朝州級屬官審判職能中的權力製衡
--宋朝地方司法權的多元與混閤
第一節 宋朝州級屬官審判職能的運行框架
第二節 宋朝州級屬官間權力分工格局
第三節 宋朝州級審判中的職權製衡與變通
第五章 宋朝州級屬官司法與地方監察製度
--司法中的奬懲機製與州級屬官
第一節 宋朝提刑司對州級審判的監察製度
第二節 宋朝州級審判中的司法責任製度
第三節 宋朝州級審判中的考奬製度
第六章 宋朝州級屬官在職能網絡中的定位
--屬官司法職能的縱橫關聯
第一節 宋朝屬官承擔的多種行政職能
第二節 宋朝州級與中央層級的司法職能銜接
第三節 宋朝州級屬官作為貶謫散官祿階
第七章 宋朝州級屬官群體佐政思想傾嚮
--屬官群體的從政心態與司法觀念
第一節 宋朝州級屬官群體的官場心態
第二節 宋朝州級屬官群體的審判思想
第三節 宋朝州級屬官與司法箴戒文化
第八章 宋朝州級屬官群體的司法功效與睏局
--屬官司法職能與社會治理
第一節 宋朝州級屬官司法的社會效能
第二節 宋朝州級審判中的司法難題
第三節 宋朝州級屬官所涉司法腐敗現象
結語 低級官員承載製度高峰:宋朝州級審判模式的評價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卑職與高峰:宋朝州級屬官司法職能研究》:
三、宋朝地方官場中的官箴
在各類箴戒文化盛行的曆史條件下,一些士大夫還將多年在州縣施政的經驗總結下來,著成專書,成為宋朝地方官員的行政指南,其中有相當多的內容可資州級屬官作為處理政事的藉鑒。
李元弼所作《作邑自箴》,成書於北宋末年,其自序稱此書乃“剽聞鄉老先生論為政之要,僅得一百三十餘說從而著成規矩,述以勸戒又幾百有餘事,厘為十捲。”其中《正己》篇講:“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謙和廉謹勤”,“乘酒、方怒皆不宜書斷並決栲罪人”。《處事》篇中講:“禁囚並知在門留人數及未結絕事”,“去失架閣文字刑名不輕,益當在意”,“婚田噯昧者隻勾近鄰近親人照證”,“囚食須加意點檢不令減剋”,“罪輕之人,先令本案申舉,未肯通吐實情,判押訖方可枷禁。若行栲訊亦先立判”,“逐日輪貼書一名於案側,執筆抄節所判齣狀詞,其判語則全錄”,“勘問罪人,未可便行栲掠。先安排下小杖子,喝下所栲數目,欲行栲打卻且權住,更且子細閃問,待其欲說不說、持疑之際,乘勢栲問。若未盡本情,又且略住杖子,再三盤詰,嘗留杖子數目,未要打盡,自然畏懾不敢抵諱”,“收禁罪人,須逐牢差定獄子,分明交與人數及緣身有無疾病痕傷,責狀人案,押獄節級狀後係書”。《規矩》篇中講:“早晨諸案簿書於兩廊各於箱內排備,逐案依資次轉上廳,押司錄事過押”,“簿書有差誤處先具狀申陳方得揩改畫時用硃印”,“應係官文書不得將歸私傢”,“獄中禁係數多或有徒已上囚,其獄子不得請假”,“獄中早晨報平安訖,仰主典將獄外門即時下鎖”。南宋呂本中“嘗為泰州獄掾”,與其友顔歧討論治獄次第,“每一事寫一幅相戒。如夏月取罪人,早間在西廊,晚間在東廊,以闢日色之類;又如獄中遣人勾追之類,必使之畢此事不可更,彆遣人恐其受賂已足,不肯畢事也”,因此成《官箴》一書。此書開篇即提齣為政三德:“當官之法,惟有三事:日清;日慎;日勤。知此三事者,可以保祿位,可以遠恥辱,可以得上之知,可以得下之援。”其全部內容也是圍繞著這三點論述的,如“當官既自廉潔,又須關防小人,如文字曆引之類,皆須明白,以防中傷,不可不至慎,不可不詳知也”,“嘗見前輩作州縣或獄官,每一公事難決者,必沉思靜慮纍日,忽然若有得者,則是非判矣”,“當官處事,但務著實。如塗擦文書,追改日月,重易押字,萬一敗露,得罪反重,亦非所以養誠心,事君不欺之道也”,“前輩嘗言:公罪不可無,私罪不可有。此亦要言,私罪固不可有,若無公罪,則自保太過,無任事之意”。後世對“清、慎、勤”為官之法評價很高,清人認為“其言韆古不可易”,“數百年後尚濛聖天子采擇其說,訓示百官,則所言中理可知矣”。①
《州縣提綱》托名北宋神宗時陳襄著,實為南宋佚名撰於紹興未年。《四庫全書提要》稱“其書論州縣蒞民之方,極為詳備,雖古今事勢未必盡同,然於防奸厘弊之道,抉摘最明”。《潔己》條中講:“可飢、可寒、可殺、可戮,獨不可一毫妄取。苟有一毫妄取,雖有奇纔異能,終不能以善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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