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侦查监督业务指导丛书:审查逮捕证据审查与判断要点(修订版)》从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的原则与理念入手,系统讲解了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全面阐述了单个证据、各类证据、特殊案件的审查判断要点,论述了审查逮捕证明标准。最后,围绕审查逮捕工作中常见的暴力犯罪、财产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等类案证据的审查判断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讲解。
作者简介
张少林,男,1968年生,江西万载人,法学博士。现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上海市检察机关检察业务专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知识产权专业小组成员,上海师范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先后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挂职检察长助理)工作。在《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20余篇,多篇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诉讼法学》转载。作为主要执笔人完成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海市检察官协会重点课题10余项,研究成果多次获奖。主要著作有:个人独著《刑事证据的运用》(2003年),合著《刑事证明方法与技巧》(2008年),参著《诉讼法专论》等8部。
目录
第一章 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概述
第一节 审查逮捕证据审查与判断
一、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的概念和特征
二、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的内容
三、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的任务
第二节 审查逮捕的条件与程序
一、审查逮捕的含义、特征和条件
二、审查逮捕的程序
三、审查逮捕的决定
第三节 国外审查逮捕证据审查与判断概述
一、审查逮捕的机关与令状主义
二、国外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和羁押条件
三、国外审查逮捕的程序
小结: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概述要点
第二章 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的原则与理念
第一节 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的原则
一、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二、证据必须查证属实的原则
三、最佳证据原则
四、疑罪从无的原则
第二节 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的理念
一、从单纯打击观走向逮捕中立观
二、从就案办案观走向侦查监督观
三、从构罪即捕观走向逮捕保障观
四、从静态逮捕观走向动态逮捕观
五、从逮捕思维观走向公诉实战观
小结: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的原则与理念要点
第三章 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方法论
第一节 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的法则
一、系统思维
二、矛盾法则
三、印证法则
四、口供证明力法则
五、经验法则
六、刑事推定
七、直觉判断
第二节 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的常见方法
一、比较分析法
二、寻根究底法
三、逻辑推断法
四、讯问释疑法
五、模拟试验法
六、综合认定法
第三节 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中存在的不良倾向
一、先入为主,有罪推定
二、口供是“证据之王”
三、靠孤证定案
四、翻供就是不老实
五、物证、书证可以随意替代
六、鉴定意见是“科学证据”,无须审查即可直接采纳
七、忽视证据细节
小结: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判断方法论要点
第四章 审查逮捕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一节 证据种类的审查与归类
一、情况说明
二、手机短信等电子数据
三、测谎结论
四、诱惑侦查所获证据
五、辨认笔录和指认现场笔录
六、抽样证据
七、品格证据
八、专家意见书
九、同步录音录像
十、单位证明
第二节 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审查证据的客观性
二、审查证据的关联性
三、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四、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第三节 审查逮捕不合法证据的排除
一、不合法证据的含义及其形态
二、排除不合法证据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国外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的比较及评析
四、决定不合法证据取舍应考虑的因素
五、现有的关于不合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六、不合法证据的具体排除
小结:审查逮捕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要点
第五章 审查逮捕各类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一节 对犯罪构成要件及构成要素证据的审查
一、对证明主体身份的证据审查
二、对证明犯罪对象的证据审查
三、对证明主观方面的证据审查
四、对证明犯罪行为的证据审查
五、对证明自首、立功的证据审查
六、对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证据审查
七、对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材料的审查
八、对犯罪构成要件中具体要素证据审查的注意事项
第二节 对不同种类证据的审查
一、对物证、书证的审查
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
三、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
四、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
五、对鉴定意见的审查
六、对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
七、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
第三节 对不同类型证据审查的注意事项
一、对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审查的注意事项
二、对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审查的注意事项
三、对犯罪嫌疑人不利和有利证据审查的注意事项
小结:审查逮捕各类证据的审查判断要点
第六章 审查逮捕特殊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一节 身份特殊案件的审查
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犯罪案件
二、外国人犯罪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系传染病人案件
四、子女年幼无人照管的犯罪嫌疑人案件
第二节 年龄特殊案件的审查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老年人犯罪案件
第三节 证据变化案件的审查
一、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
二、证人翻证的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辩称被刑讯逼供的案件
第四节 证据较为特殊案件的审查
一、零口供案件
二、全部为间接证据的案件
小结:审查逮捕特殊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要点
第七章 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
第一节 刑事证明标准概述
一、指导的证明标准
二、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三、实践的证明标准
四、可以和不能确认犯罪事实查清的情形
五、审查逮捕证明标准与起诉、审判的证明标准
六、证明力——影响证据确实、充分的重要因素
第二节 审查逮捕阶段证明标准的把握
一、审查逮捕证明标准的总体把握
二、如何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三、附条件逮捕证明标准的把握和证据补强
四、审查逮捕阶段证明标准理解上存在的问题及其重构
第三节 社会危险性标准的把握
一、逮捕必要性和社会危险性解读
二、衡量逮捕必要性和社会危险性应考虑的因素
三、社会危险性证明
四、可以认为没有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五、非羁押风险评估机制
六、羁押必要性审查
小结:审查逮捕的证明标准要点
第八章 审查逮捕常见类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第一节 暴力犯罪案件的审查判断
一、故意杀人案件
二、故意伤害案件
三、强奸案件
第二节 财产犯罪案件的审查判断
一、盗窃案件
二、抢劫案件
三、敲诈勒索案件
第三节 经济犯罪案件的审查判断
一、合同诈骗犯罪案件
二、金融犯罪案件
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第四节 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判断
一、贪污犯罪案件
二、贿赂类犯罪案件
三、挪用公款案件
第五节 渎职案件的审查判断
一、犯罪构成
二、证明对象
三、渎职案件的常见证据
四、主要特点
五、证据的审查判断及注意事项
第六节 其他犯罪案件的审查判断
一、毒品犯罪案件
二、交通肇事案件
三、非法行医案件
四、寻衅滋事案件
小结:审查逮捕常见类案证据的审查判断要点
后记
修订后记
精彩书摘
《侦查监督业务指导丛书:审查逮捕证据审查与判断要点(修订版)》:
2.测谎的阶段应是侦查与起诉阶段,而且主要是侦查阶段。因为侦查工作是起诉、审判工作的基础与前提,在诉讼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刑事侦查工作又是十分复杂与尖锐的,在实际工作中常常遇到大案要案及疑难案件,又迫切需要及时破案,抓获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面对众多的嫌疑人,采取必要的测谎技术,有利于缩小侦查范围,赢得侦查时问,及时获取必要证据,为采取必要的侦查措施提供有力的支持。
对于法院,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没有必要成为使用测谎技术的机关(民商案件除外)。这是因为一则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负有侦查、起诉的任务,自然没有使用测谎技术的必要。二则法院如对侦查、起诉机关使用测谎仪的程序或效果有异议,可以白行决定是否采信,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不需要法院自己另行测试,以免法院代行侦查职能,有悖于诉讼构造。三是法院自己管辖的自诉案件都是轻微刑事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明显,如重婚、虐待、轻微伤害等,一般不需要使用测谎技术。
3.测流以受测者的同意为原则,不得强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测谎。在测谎前。应向受测者说明测谎的基本原理,测谎的程序、目的、用途、效果,并遵守严格的测璇程序。
(五)对测谎结论的审查判断
审查逮捕中对测谎结论的审查判断应包括下列方面:
1.对测试主体的审查
测试主体是有权决定和组织进行测谎活动的侦查机关和被其指聘的测试鉴定人员,对其审查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测试决定权是否由法定部门行使。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lq1有关问题是否需要测谎、由谁测谎,只能由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具有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因其裁判、中立的特殊地位决定其不能作为测试主体,只能对测谎结论进行审查判断。,其二,测谎鉴定人员是否具有测试资格和经验。使用测谎仪进行测试时,对问题的设计、测试的环境均有特殊的要求,要求测试人员要有专门的知识,还要有一定的经验,才能保证结论的准确性。其三,测试人员是否存在应该回避的情形。回避是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有力保障,有利于防止先人为主和徇私舞弊,有利于诉讼目标的完成。
2.审查选择的对象是否适当
在测试活动巾,对不同的测试对象应选择不同的测试方法,有时采用方法本身没有错误,但适用的对象不当,也会出现错误结论。
3.对测试过程的审查首先,测谎程序的启动是否由被测试人主动申请。原则上,测谎程序的启动,应由被测试人主动申请而为之,侦讯机关不能强迫被测试人接受测谎。进行测谎检查前侦讯机关应与被测试人签订书面协}义书。测谎员应当是侦讯机关以外的独立机构的人员,测谎员的地位相当于鉴定人,测谎员的立场应该是客观、中立的。其次,测试方法是否科学。在测试中,一切违反科学的方法都是不允许的。又次,测试方法是否得当。在测试活动中,对不同的测试对象应选择不同的测试方法,采用不当的方法就会导致结论的错误。再次,测谎环境是否安静。在测谎过程中,为避免无关因素刺激,被测试人作出生理反应,测谎应在安静、封闭的环境下进行,禁止他人在场,尤其禁止侦查人员在场。最后,仪器设备是否先进,是否有其他未排除的不良影响。
4.审查测谎结论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虽然测谎结论已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但它与其他鉴定意见一样,并非百分百的准确,正如美国测谎领域的首席权威约翰.E.雷特在法院主持的有关测谎仪可靠程度的听证会上所说的,测谎结论的准确率达91%。此外,测谎结论只是表明被检测人是否说了真话,但不能回答被检测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要把测谎结论与案件中的其他证据紧密联系起来,排除不实因素,真正发挥测谎结论作用。当测试结论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时,应对测试结论和其他证据进行复核。
四、诱惑侦查所获证据
(一)诱惑侦查的概念和类型现行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技术侦查的规定。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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