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偵查監督業務指導叢書:審查逮捕證據審查與判斷要點(修訂版)》從審查逮捕證據審查判斷的原則與理念入手,係統講解瞭證據審查判斷的方法,全麵闡述瞭單個證據、各類證據、特殊案件的審查判斷要點,論述瞭審查逮捕證明標準。最後,圍繞審查逮捕工作中常見的暴力犯罪、財産犯罪案件、經濟犯罪案件、職務犯罪案件等類案證據的審查判斷進行瞭有針對性的講解。
作者簡介
張少林,男,1968年生,江西萬載人,法學博士。現為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全國檢察理論研究人纔、上海市檢察機關檢察業務專傢、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委會知識産權專業小組成員,上海師範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兼職導師。先後在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嘉定區人民檢察院(掛職檢察長助理)工作。在《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錶學術論文120餘篇,多篇論文被人大復印資料《刑事法學》、《訴訟法學》轉載。作為主要執筆人完成最高人民檢察院、上海市檢察官協會重點課題10餘項,研究成果多次獲奬。主要著作有:個人獨著《刑事證據的運用》(2003年),閤著《刑事證明方法與技巧》(2008年),參著《訴訟法專論》等8部。
目錄
第一章 審查逮捕證據審查判斷概述
第一節 審查逮捕證據審查與判斷
一、審查逮捕證據審查判斷的概念和特徵
二、審查逮捕證據審查判斷的內容
三、審查逮捕證據審查判斷的任務
第二節 審查逮捕的條件與程序
一、審查逮捕的含義、特徵和條件
二、審查逮捕的程序
三、審查逮捕的決定
第三節 國外審查逮捕證據審查與判斷概述
一、審查逮捕的機關與令狀主義
二、國外審查逮捕的證明標準和羈押條件
三、國外審查逮捕的程序
小結:審查逮捕證據審查判斷概述要點
第二章 審查逮捕證據審查判斷的原則與理念
第一節 審查逮捕證據審查判斷的原則
一、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二、證據必須查證屬實的原則
三、最佳證據原則
四、疑罪從無的原則
第二節 審查逮捕證據審查判斷的理念
一、從單純打擊觀走嚮逮捕中立觀
二、從就案辦案觀走嚮偵查監督觀
三、從構罪即捕觀走嚮逮捕保障觀
四、從靜態逮捕觀走嚮動態逮捕觀
五、從逮捕思維觀走嚮公訴實戰觀
小結:審查逮捕證據審查判斷的原則與理念要點
第三章 審查逮捕證據審查判斷方法論
第一節 審查逮捕證據審查判斷的法則
一、係統思維
二、矛盾法則
三、印證法則
四、口供證明力法則
五、經驗法則
六、刑事推定
七、直覺判斷
第二節 審查逮捕證據審查判斷的常見方法
一、比較分析法
二、尋根究底法
三、邏輯推斷法
四、訊問釋疑法
五、模擬試驗法
六、綜閤認定法
第三節 審查逮捕證據審查判斷中存在的不良傾嚮
一、先入為主,有罪推定
二、口供是“證據之王”
三、靠孤證定案
四、翻供就是不老實
五、物證、書證可以隨意替代
六、鑒定意見是“科學證據”,無須審查即可直接采納
七、忽視證據細節
小結:審查逮捕證據審查判斷方法論要點
第四章 審查逮捕單個證據的審查判斷
第一節 證據種類的審查與歸類
一、情況說明
二、手機短信等電子數據
三、測謊結論
四、誘惑偵查所獲證據
五、辨認筆錄和指認現場筆錄
六、抽樣證據
七、品格證據
八、專傢意見書
九、同步錄音錄像
十、單位證明
第二節 單個證據的審查判斷
一、審查證據的客觀性
二、審查證據的關聯性
三、審查證據的閤法性
四、審查證據的真實性
第三節 審查逮捕不閤法證據的排除
一、不閤法證據的含義及其形態
二、排除不閤法證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三、國外刑事非法證據排除的比較及評析
四、決定不閤法證據取捨應考慮的因素
五、現有的關於不閤法證據排除的法律及司法解釋
六、不閤法證據的具體排除
小結:審查逮捕單個證據的審查判斷要點
第五章 審查逮捕各類證據的審查判斷
第一節 對犯罪構成要件及構成要素證據的審查
一、對證明主體身份的證據審查
二、對證明犯罪對象的證據審查
三、對證明主觀方麵的證據審查
四、對證明犯罪行為的證據審查
五、對證明自首、立功的證據審查
六、對取得被害人諒解的證據審查
七、對案發經過、到案經過材料的審查
八、對犯罪構成要件中具體要素證據審查的注意事項
第二節 對不同種類證據的審查
一、對物證、書證的審查
二、對證人證言的審查
三、對被害人陳述的審查
四、對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
五、對鑒定意見的審查
六、對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的審查
七、對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審查
第三節 對不同類型證據審查的注意事項
一、對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審查的注意事項
二、對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審查的注意事項
三、對犯罪嫌疑人不利和有利證據審查的注意事項
小結:審查逮捕各類證據的審查判斷要點
第六章 審查逮捕特殊案件證據的審查判斷
第一節 身份特殊案件的審查
一、人大代錶和政協委員犯罪案件
二、外國人犯罪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係傳染病人案件
四、子女年幼無人照管的犯罪嫌疑人案件
第二節 年齡特殊案件的審查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二、老年人犯罪案件
第三節 證據變化案件的審查
一、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案件
二、證人翻證的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辯稱被刑訊逼供的案件
第四節 證據較為特殊案件的審查
一、零口供案件
二、全部為間接證據的案件
小結:審查逮捕特殊案件證據的審查判斷要點
第七章 審查逮捕的證明標準
第一節 刑事證明標準概述
一、指導的證明標準
二、證明標準的層次性
三、實踐的證明標準
四、可以和不能確認犯罪事實查清的情形
五、審查逮捕證明標準與起訴、審判的證明標準
六、證明力——影響證據確實、充分的重要因素
第二節 審查逮捕階段證明標準的把握
一、審查逮捕證明標準的總體把握
二、如何理解“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三、附條件逮捕證明標準的把握和證據補強
四、審查逮捕階段證明標準理解上存在的問題及其重構
第三節 社會危險性標準的把握
一、逮捕必要性和社會危險性解讀
二、衡量逮捕必要性和社會危險性應考慮的因素
三、社會危險性證明
四、可以認為沒有社會危險性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五、非羈押風險評估機製
六、羈押必要性審查
小結:審查逮捕的證明標準要點
第八章 審查逮捕常見類案證據的審查判斷
第一節 暴力犯罪案件的審查判斷
一、故意殺人案件
二、故意傷害案件
三、強奸案件
第二節 財産犯罪案件的審查判斷
一、盜竊案件
二、搶劫案件
三、敲詐勒索案件
第三節 經濟犯罪案件的審查判斷
一、閤同詐騙犯罪案件
二、金融犯罪案件
三、知識産權犯罪案件
第四節 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判斷
一、貪汙犯罪案件
二、賄賂類犯罪案件
三、挪用公款案件
第五節 瀆職案件的審查判斷
一、犯罪構成
二、證明對象
三、瀆職案件的常見證據
四、主要特點
五、證據的審查判斷及注意事項
第六節 其他犯罪案件的審查判斷
一、毒品犯罪案件
二、交通肇事案件
三、非法行醫案件
四、尋釁滋事案件
小結:審查逮捕常見類案證據的審查判斷要點
後記
修訂後記
精彩書摘
《偵查監督業務指導叢書:審查逮捕證據審查與判斷要點(修訂版)》:
2.測謊的階段應是偵查與起訴階段,而且主要是偵查階段。因為偵查工作是起訴、審判工作的基礎與前提,在訴訟中占有極為重要的地位。刑事偵查工作又是十分復雜與尖銳的,在實際工作中常常遇到大案要案及疑難案件,又迫切需要及時破案,抓獲犯罪嫌疑人,特彆是麵對眾多的嫌疑人,采取必要的測謊技術,有利於縮小偵查範圍,贏得偵查時問,及時獲取必要證據,為采取必要的偵查措施提供有力的支持。
對於法院,在刑事案件審判中沒有必要成為使用測謊技術的機關(民商案件除外)。這是因為一則法院是國傢的審判機關,不負有偵查、起訴的任務,自然沒有使用測謊技術的必要。二則法院如對偵查、起訴機關使用測謊儀的程序或效果有異議,可以白行決定是否采信,或者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不需要法院自己另行測試,以免法院代行偵查職能,有悖於訴訟構造。三是法院自己管轄的自訴案件都是輕微刑事案件,一般事實清楚,證據明顯,如重婚、虐待、輕微傷害等,一般不需要使用測謊技術。
3.測流以受測者的同意為原則,不得強製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測謊。在測謊前。應嚮受測者說明測謊的基本原理,測謊的程序、目的、用途、效果,並遵守嚴格的測璿程序。
(五)對測謊結論的審查判斷
審查逮捕中對測謊結論的審查判斷應包括下列方麵:
1.對測試主體的審查
測試主體是有權決定和組織進行測謊活動的偵查機關和被其指聘的測試鑒定人員,對其審查應包括以下三個方麵:其一,測試決定權是否由法定部門行使。根據法律規定,對案件lq1有關問題是否需要測謊、由誰測謊,隻能由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傢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於具有審判職能的人民法院,因其裁判、中立的特殊地位決定其不能作為測試主體,隻能對測謊結論進行審查判斷。,其二,測謊鑒定人員是否具有測試資格和經驗。使用測謊儀進行測試時,對問題的設計、測試的環境均有特殊的要求,要求測試人員要有專門的知識,還要有一定的經驗,纔能保證結論的準確性。其三,測試人員是否存在應該迴避的情形。迴避是使案件得到公正處理的有力保障,有利於防止先人為主和徇私舞弊,有利於訴訟目標的完成。
2.審查選擇的對象是否適當
在測試活動巾,對不同的測試對象應選擇不同的測試方法,有時采用方法本身沒有錯誤,但適用的對象不當,也會齣現錯誤結論。
3.對測試過程的審查首先,測謊程序的啓動是否由被測試人主動申請。原則上,測謊程序的啓動,應由被測試人主動申請而為之,偵訊機關不能強迫被測試人接受測謊。進行測謊檢查前偵訊機關應與被測試人簽訂書麵協}義書。測謊員應當是偵訊機關以外的獨立機構的人員,測謊員的地位相當於鑒定人,測謊員的立場應該是客觀、中立的。其次,測試方法是否科學。在測試中,一切違反科學的方法都是不允許的。又次,測試方法是否得當。在測試活動中,對不同的測試對象應選擇不同的測試方法,采用不當的方法就會導緻結論的錯誤。再次,測謊環境是否安靜。在測謊過程中,為避免無關因素刺激,被測試人作齣生理反應,測謊應在安靜、封閉的環境下進行,禁止他人在場,尤其禁止偵查人員在場。最後,儀器設備是否先進,是否有其他未排除的不良影響。
4.審查測謊結論與其他證據是否存在矛盾雖然測謊結論已逐漸為人們所接受,但它與其他鑒定意見一樣,並非百分百的準確,正如美國測謊領域的首席權威約翰.E.雷特在法院主持的有關測謊儀可靠程度的聽證會上所說的,測謊結論的準確率達91%。此外,測謊結論隻是錶明被檢測人是否說瞭真話,但不能迴答被檢測人是否實施瞭犯罪行為,因此,要把測謊結論與案件中的其他證據緊密聯係起來,排除不實因素,真正發揮測謊結論作用。當測試結論與其他證據齣現矛盾時,應對測試結論和其他證據進行復核。
四、誘惑偵查所獲證據
(一)誘惑偵查的概念和類型現行刑事訴訟法增加瞭技術偵查的規定。第148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對於危害國傢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後,對於重大的貪汙、賄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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