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针对广大企业家、高层管理、核心技术人员关心的100个问题作出针对性回答。同时,对中国国内审理并公开判决的100个涉及商业秘密的已经判决的案例进行分析点评,试图从个案中寻找规律,从“前人”的教训中吸取经验。
作者简介
唐青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办理过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商业秘密案件并获有利判决,在商业秘密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多次被《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企业观察报》、《中国贸易报》等媒体广泛报道;2011年主编出版了《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出版)。
黄卫红律师,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主任,三级律师。浙江工商大学(原杭州商学院)商法专业毕业。2004年1月开始律师执业,擅长民商事、知识产权、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执业以来,办理各类诉讼案件二百多件,长期注重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的法律实践工作,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同时,对企业运营风险控制、企业重整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先后发表过多篇法律专业学术文章。
目录
1.《员工手册》是否可以约定竞业限制
——杭州某某公司与左某竞业限制纠纷上诉案
2.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方式
——兰州正丰石油化工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奋图过滤材料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3.商业秘密案件的法院管辖权
——王文某等与东莞市普尔特助剂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4.出版书稿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北京片石书坊图书有限公司等与南京快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5.客户名单可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常德市日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杨加某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6.商业秘密构成的抗辩理由
——北京知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佐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7.员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的认定
——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德铭智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8.法院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郑州润达电力清洗有限公司等与湖北沽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再审案
9.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原告的举证责任
——北京汇海用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甲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10.离职员工避免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注意事项
——东莞市艾斯迪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谢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11.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北京全盛虎安防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纳尼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2.使用原单位获取的个人经验是否侵犯商业秘密
——北京德群精益科技有限公司诉杭州析通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3.未支付补偿费用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具有拘束力
——东莞市欧莱溅射靶材有限公司与魏明某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
14.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信息能否构成企业的商业秘密
——北京金诺长城电器有限公司诉晏行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15.商业秘密载体的保护措施
——北京镭沃得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诉北京津舟海跃国际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16.商业秘密的涉密点
——北京市艺彩昭和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诉北京自由式广告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17.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
——华为朗科公司诉北京神州数码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18.商业秘密的行政法保护
——海南拾味馆餐饮连锁管理有限公司诉毛志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9.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形式
——江西亿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赛纳打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管辖权异议纠纷上诉案
20.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
——大连倍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方圆复合材料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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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
关于虚假宣传部分,被告在向滨州市安监局提交的备案资料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的检验报告,且在相应的案例宣传部分,使用了原告相应的加油站改造图片,该行为有可能使行政主管部门误认为上述施工技术、工程安全系由被告所拥有或实施。但鉴于被告在本案中的使用行为系利用原告的相关资料骗取特种行业的经营资格,其行为仅停留在行政机关审查阶段,尚未为社会公众所获悉,因此不足以产生对相关公众误导的后果,据此法院对原告所述被告构成虚假宣传的主张亦不予支持。
但是,综合被告在本案中实施的具体行为来看,被告利用原告的检验报告、施工图片等资料的主要目的应在于骗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从而获取在滨州市开展特种业务的经营资格。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无疑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该行为虽然并非实际开展业务行为,但鉴于被告企业已实际注册经营,获得安全监管部门的备案仅是进入某一地区开展业务的前置条件,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在本案中的申请备案行为应认定为经营活动的一个环节,据此亦应认定被告系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被告的不当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该法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被告除应停止使用相关资料外,还应将其申请资料中所使用的原告检验报告、施工图片等予以销毁。
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在本案中仅实施了备案申请行为,原告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实际开展了该方面业务,据此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对原告造成其他人身性损害的法律后果,判令被告停止相应行为已可以实现对原告的救济,不需再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北京纳尼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北京全盛虎安防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施工图片的行为,并将上述资料予以销毁。
专家点评
对于商业秘密,我国法律分别从《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各个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制。本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从被告实施的具体行为来看,被告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禁止的侵犯商业秘密等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却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应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停止侵权。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市场竞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借此,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1.侵犯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根据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此外,2007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多达九条的篇幅对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类型、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管辖法院以及法律救济方法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致地规定,为司法实践确定了较为明确的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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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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