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译丛:德国民法典(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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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佐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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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69876
版次:1
商品编码:11613746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法典译丛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71
字数:645000
正文语种:中文

具体描述

编辑推荐

适读人群 :民法学习及研究人员
  ★迄今为止《德国民法典》最好的中译本  ★2015年最新版本,民法学人必备工具书

内容简介

  《德国民法典》第1版于2004年、第2版于2006年、第3版于2010年出版后,获读者普遍好评和广泛认可。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德国民法典的最新动态,译注者依据德国民法典的最新版本重新进行了翻译、修订。第4版对比了德国民法典的德文原版与多个英、法、日文译本,力求使译文更为准确;吸纳了读者的批评意见,并参考截至2014年7月的德语文献对全书的注解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使译文和注解的质量又上一个新台阶。  《法典译丛:德国民法典(第4版)》是拥有中、德两国法学博士学位的陈卫佐教授历时十多年的劳动成果,无论在严谨态度和翻译技巧,还是在学术功底和专业水平上,均堪称最值得信赖的德国民法典最新译本和具有相当学术价值的民法著作。

作者简介

  陈卫佐,1967年8月9日生于南宁市,祖籍广西陆川县古城镇盘龙村,汉族,无党派人士。  1990年获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97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0年获德国萨尔大学(Universit�|t des Saarlandes)法学硕士学位(LL. M.),2004年获德国萨尔大学法学博士学位(doctor iuris)。  受海牙国际法学院的邀请,于2012年7月30日至8月3日用法文为海牙国际法学院2012年夏季讲习班讲授国际私法特别课程——《中国国际私法的新法典编纂》(La nouvelle codification du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chinois)。荣获洪堡基金会(Alexander von Humboldt�睸tiftung/Foundation)所授予的“有经验的科学家研究奖学金”(Forschungsstipendium für erfahrene Wissenschaftler),自2012年1月1日起以“洪堡学者”身份在位于德国汉堡的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洪堡学者”。自2004年10月起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电子邮件地址:chenwz@mail.tsinghua.edu.cn);自2010年11月16日起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国际私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2003年4月至今为法国斯特拉斯堡国际比较法学院(Faculté internationale de droit comparé)客座教授,已先后用法文为国际比较法学院2003年至2012年每年4月、2014年4月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办的春季讲习班和2003年8月在奥地利格拉茨、2009年8月在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举办的夏季讲习班讲授比较法;2005年4月至2010年4月为法国斯特拉斯堡大学(Université de Strasbourg)客座教授;2010年1月至2月为法国巴黎政治学院(Sciences Po Paris)访问学者(法国政府奖学金获得者);2010年2月至3月为比利时鲁汶大学(Katholieke Universiteit Leuven)客座教授;2012年6月1日至7月29日为瑞士比较法研究所(Institut Suisse de droit comparé/Swiss Institute of Comparative Law)访问学者(范卡尔克奖学金获得者)。国际比较法学会(International Academy of Comparative Law)合作会员(associate member,2013年至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2年至今)、威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05年至今)。  曾于1996年7月1日至8月31日以海牙国际法学院1996年博士奖学金获得者身份,在海牙国际法学院从事研究工作;1998年5月至2004年4月为德国萨尔大学欧洲法研究所研究人员[其中1998年5月至8月为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短期研究奖学金获得者,2001年6月至2004年4月为德国瑙曼基金会(Friedrich�睳aumann�睸tiftung)博士奖学金获得者]。  主要学术成果:专著及其他独立完成的著作,包括:法文专著《中国国际私法的新法典编纂》(La nouvelle codification du droit international privé chinois),已发表于《海牙国际法学院讲演集》(Recueil des cours de l�餉cadémie de droit international de La Haye/Collected Courses of the 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第359卷,莱顿/波士顿,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13年法文版;专著《比较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规则和原理的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拉丁语法律用语和法律格言词典》,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德文专著Weizuo Chen,Rück�� und Weiterverweisung (Renvoi) in staatsvertraglichen Kollisionsnormen,Peter Lang GmbH Europ�|ischer Verlag der Wissenschaften,Frankfurt am Main,2004(《国际条约的冲突规则中的反致和转致》,法兰克福,彼得·朗欧洲科学出版社2004年德文版,被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列为关于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的一般参考文献之一,见http://www.hcch.net/index_en.php?act=text.display&tid;=82);专著《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梁慧星主编的“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之一);《德国民法典》(译注),法律出版社2010年第3版、2006年第2版、2004年第1版。此外,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瑞士比较法研究所《国际私法年刊》(英文)、法国《国际法杂志》(法文)等中外法学期刊上发表了论文40余篇。

目录

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1条至第240条)第一章人(第1条至第89条)第一节自然人、消费者、经营者(第1条至第20条)第二节法人(第21条至第89条)第一目社团(第21条至第79条)第一分目一般规定(第21条至第54条)第二分目已登记社团(第55条至第79条)第二目财团(第80条至第88条)第三目公法上的法人(第89条)第二章物和动物(第90条至第103条)第三章法律行为(第104条至第185条)第一节行为能力(第104条至第115条)第二节意思表示(第116条至第144条)第三节合同(第145条至第157条)第四节条件和期限(第158条至第163条)第五节代理和意定代理权(第164条至第181条)第六节允许和追认(第182条至第185条)第四章期间、期日(第186条至第193条)第五章消灭时效(第194条至第225条)第一节消灭时效的对象和持续时间(第194条至第202条)第二节消灭时效的停止、暂不完成和重新开始进行(第203条至第213条)第三节消灭时效的法律效果(第214条至第225条)第六章权利的行使、自卫、自助(第226条至第231条)第七章担保的提供(第232条至第240条)
第二编债务关系法(第241条至第853条)第一章债务关系的内容(第241条至第304条)第一节给付义务(第241条至第292条)第二节债权人的迟延(第293条至第304条)第二章通过一般交易条款来形成法律行为上的债务关系(第305条至第310条)第三章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务关系(第311条至第361条)第一节成立、内容和终止(第311条至第319条)第一目成立(第311条至第311c条)第二目在消费者合同和特殊交易形态的情形下的各项原则(第312条至第312k条)第一分目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适用范围和各项原则(第312条至第312a条)第二分目订立于营业场所外的合同和异地交易合同(第312b条至第312h条)第三分目电子商务合同(第312i条至第312j条)第四分目不同的约定和证明责任(第312k条)第三目合同的改订和终止(第313条、第314条)第四目单方面的给付确定权(第315条至第319条)第二节双务合同(第320条至第327条)第三节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的约定(第328条至第335条)第四节定金、违约金(第336条至第345条)第五节解除;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撤回权(第346条至第361条)第一目解除(第346条至第354条)第二目在消费者合同的情形下的撤回权(第355条至第361条)第四章债务关系的消灭(第362条至第397条)第一节履行(第362条至第371条)第二节提存(第372条至第386条)第三节抵销(第387条至第396条)第四节免除(第397条)第五章债权的转让(第398条至第413条)第六章债务承担(第414条至第419条)第七章多数债务人和债权人(第420条至第432条)第八章各种债务关系(第433条至第853条)第一节买卖、互易(第433条至第480条)第一目一般规定(第433条至第453条)第二目特种买卖(第454条至第473条)第一分目试验买卖(第454条、第455条)第二分目买回(第456条至第462条)第三分目先买(第463条至第473条)第三目消费品买卖(第474条至第479条)第四目互易(第480条)第二节分时居住权合同、关于长期休假产品的合同、媒介合同或交换系统合同(第481条至第487条)第三节贷款合同;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援助和分期供应合同(第488条至第515条)第一目贷款合同(第488条至第505条)第一分目一般规定(第488条至第490条)第二分目消费者贷款合同的特别规定(第491条至第505条)第二目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融资援助(第506条至第509条)第三目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期供应合同(第510条)第四目不可缺少性、适用于生计发起人(第511条至第515条)第四节赠与(第516条至第534条)第五节使用租赁合同、用益租赁合同(第535条至第597条)第一目适用于使用租赁关系的一般规定(第535条至第548条)第二目关于住房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49条至第577a条)第一分目一般规定(第549条至第555条)第一a分目保持措施和现代化措施 (第555a条至第555f条)第二分目租金(第556条至第561条)第一亚分目关于租金的约定(第556条至第556c条)第二亚分目关于租金额的规定(第557条至第561条)第三分目出租人质权(第562条至第562d条)第四分目合同当事人的更换(第563条至第567b条)第五分目使用租赁关系的终止(第568条至第576b条)第一亚分目一般规定(第568条至第572条)第二亚分目期间不确定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3条至第574c条)第三亚分目期间确定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5条、第575a条)第四亚分目因雇佣而出租的住宅(第576条至第576b条)第六分目在所出租的住宅上的住宅区分所有权成立的情形下的特别规定(第577条、第577a条)第三目关于其他物的使用租赁关系(第578条至第580a条)第四目用益租赁合同(第581条至第584b条)第五目农业用地用益租赁(第585条至第597条)第六节使用借贷(第598条至第606条)第七节物的消费借贷合同(第607条至第610条)第八节雇佣合同和类似的合同(第611条至第630h条)第一目雇佣合同(第611条至第630条)第二目治疗合同(第630a条至第630h条)第九节承揽合同和类似的合同(第631条至第651m条)第一目承揽合同(第631条至第651条)第二目旅行合同(第651a条至第651m条)第十节居间合同(第652条至第656条)第一目一般规定(第652条至第655条)第二目消费者贷款合同的媒介(第655a条至第655e条)第三目婚姻媒介(第656条)第十一节悬赏广告(第657条至第661a条)第十二节委托、事务处理合同和付款服务(第662条至第676h条)第一目委托(第662条至第674条)第二目有偿事务处理合同(第675条至第675b条)第三目付款服务(第675c条至第676h条)第一分目一般规定(第675c条至第675e条)第二分目付款服务合同(第675f条至第675i条)第三分目付款服务的提供和使用(第675j条至第676h条)第一亚分目付款行为的许可;付款证明文书(第675j条至第675m条)第二亚分目付款行为的实施(第675n条至第675t条)第三亚分目责任(第675u条至第676h条)第十三节无因管理(第677条至第687条)第十四节寄托(第688条至第700条)第十五节旅店主人处物的携入(第701条至第704条)第十六节合伙(第705条至第740条)第十七节共同关系(第741条至第758条)第十八节终身定期金(第759条至第761条)第十九节不完全的债务(第762条至第764条)第二十节保证(第765条至第778条)第二十一节和解(第779条)第二十二节债务约定、债务承认(第780条至第782条)第二十三节指示证券(第783条至第792条)第二十四节无记名债券(第793条至第808条)第二十五节物的出示(第809条至第811条)第二十六节不当得利(第812条至第822条)第二十七节侵权行为(第823条至第853条)
第三编物权法(第854条至第1296条)第一章占有(第854条至第872条)第二章关于土地上权利的一般规定(第873条至第902条)第三章所有权(第903条至第1017条)第一节所有权的内容(第903条至第924条)第二节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第925条至第928条)第三节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第929条至第984条)第一目转让(第929条至第936条)第二目取得时效(第937条至第945条)第三目附合、混合、加工(第946条至第952条)第四目物的出产物和其他成分的取得(第953条至第957条)第五目先占(第958条至第964条)第六目拾得(第965条至第984条)第四节因所有权而发生的请求权(第985条至第1007条)第五节共有(第1008条至第1017条)第四章役权(第1018条至第1093条)第一节地役权(第1018条至第1029条)第二节用益权(第1030条至第1089条)第一目物上的用益权(第1030条至第1067条)第二目权利上的用益权(第1068条至第1084条)第三目财产上的用益权(第1085条至第1089条)第三节限制的人役权(第1090条至第1093条)第五章先买权(第1094条至第1104条)第六章物上负担(第1105条至第1112条)第七章抵押权、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第1113条至第1203条)第一节抵押权(第1113条至第1190条)第二节土地债务、定期土地债务(第1191条至第1203条)第一目土地债务(第1191条至第1198条)第二目定期土地债务(第1199条至第1203条)第八章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第1204条至第1296条)第一节动产质权(第1204条至第1272条)第二节权利质权(第1273条至第1296条)
第四编亲属法(第1297条至第1921条)第一章民法上的婚姻(第1297条至第1588条)第一节婚约(第1297条至第1302条)第二节婚姻的缔结(第1303条至第1312条)第一目婚姻能力(第1303条至第1305条)第二目婚姻的禁止原因(第1306条至第1308条)第三目婚姻能力证明(第1309条)第四目结婚(第1310条至第1312条)第三节婚姻的废止(第1313条至第1318条)第四节死亡宣告后的再婚(第1319条至第1352条)第五节婚姻的一般效果(第1353条至第1362条)第六节夫妻财产制(第1363条至第1563条)第一目法定财产制(第1363条至第1407条)第二目约定财产制(第1408条至第1557条)第一分目一般规定(第1408条至第1413条)第二分目财产分别制(第1414条)第三分目财产共同制(第1415条至第1557条)第一亚分目一般规定(第1415条至第1421条)第二亚分目由夫或妻管理共同财产(第1422条至第1449条)第三亚分目由配偶双方共同管理共同财产(第1450条至第1470条)第四亚分目共同财产的分割(第1471条至第1482条)第五亚分目延续的财产共同制(第1483条至第1518条)第四分目选择性财产增加额共同制(第1519条至第1557条)第三目夫妻财产制登记簿(第1558条至第1563条)第七节离婚(第1564条至第1587条)第一目离婚原因(第1564条至第1568条)第一目在离婚之际的婚姻住宅和家庭用具的处理(第1568a条、第1568b条)第二目离婚配偶的扶养(第1569条至第1586b条)第一分目原则(第1569条)第二分目受扶养权(第1570条至第1580条)第三分目给付能力和顺位(第1581条至第1584条)第四分目扶养请求权的形成(第1585条至第1585c条)第五分目扶养请求权的终止(第1586条至第1586b条)第三目供给的均衡(第1587条)第八节教会义务(第1588条)第二章亲属(第1589条至第1772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589条、第1590条)第二节世系(第1591条至第1600e条)第三节扶养义务(第1601条至第1615o条)第一目一般规定(第1601条至第1615条)第二目子女及其未相互结婚的父母的特别规定(第1615a条至第1615o条)第四节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一般法律关系(第1616条至第1625条)第五节父母照顾(第1626条至第1711条)第六节辅佐(第1712条至第1740条)第七节收养(第1741条至第1772条)第一目未成年人的收养(第1741条至第1766条)第二目成年人的收养(第1767条至第1772条)第三章监护、法律上的照管、保佐(第1773条至第1921条)第一节监护(第1773条至第1895条)第一目监护的成立(第1773条至第1792条)第二目监护的执行(第1793条至第1836e条)第三目家庭法院的照料和监督(第1837条至第1848条)第四目青少年福利局的协助(第1849条至第1851条)第五目免除若干义务的监护(第1852条至第1881条)第六目监护的终止(第1882条至第1895条)第二节法律上的照管(第1896条至第1908k条)第三节保佐(第1909条至第1921条)
第五编继承法(第1922条至第2385条)第一章继承(第1922条至第1941条)第二章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第1942条至第2063条)第一节遗产的接受和拒绝、遗产法院的照料(第1942条至第1966条)第二节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第1967条至第2017条)第一目遗产债务(第1967条至第1969条)第二目对遗产债权人的公示催告(第1970条至第1974条)第三目继承人责任的限制(第1975条至第1992条)第四目遗产清册的编制、继承人的无限责任(第1993条至第2013条)第五目延期抗辩权(第2014条至第2017条)第三节遗产请求权(第2018条至第2031条)第四节多数继承人(第2032条至第2063条)第一目继承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第2032条至第2057a条)第二目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2058条至第2063条)第三章遗嘱(第2064条至第2273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064条至第2086条)第二节继承人的指定(第2087条至第2099条)第三节后位继承人的指定(第2100条至第2146条)第四节遗赠(第2147条至第2191条)第五节负担(第2192条至第2196条)第六节遗嘱执行人(第2197条至第2228条)第七节遗嘱的做成和废止(第2229条至第2264条)第八节共同遗嘱(第2265条至第2273条)第四章继承合同(第2274条至第2302条)第五章特留份(第2303条至第2338条)第六章继承不够格(第2339条至第2345条)第七章继承的抛弃(第2346条至第2352条)第八章继承证书(第2353条至第2370条)第九章遗产买卖(第2371条至第2385条)
附:陈卫佐译注之《德国民法典》第4版对第3版的条文修改(修正、增加和废止)情况一览表第1版译后记

精彩书摘

  第165条 限制行为能力代理人
  由代理人做出或以代理人为相对入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之生效,不因代理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妨害。
  第166条 意思瑕疵;知道的归属
  (1)以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因意思瑕疵或因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定情事而受影响为限,不考虑被代理人自身,而考虑代理人自身。
  (2)在以法律行为授予的代理权(意定代理权)的情形下,代理人按照授权人的特定指示实施行为的,授权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情事,不得援用代理人的不知。只要应当知道与知道相同,授权人应当知道的情事亦同。
  第167条 意定代理权的授予
  (1)意定代理权的授予.以对被授权人或代理应对之发生的第三人的表示为之。
  (2)前款所规定的意思表示,无须使用就意定代理权所涉法律行为而定的形式。
  第168条 意定代理权的消灭
  意定代理权的消灭.依意定代理权的授予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予以确定。在该法律关系存续的情形下,以该法律关系不另有规定为限,意定代理权也是可撤回的。撤回的表示,准用第167条第1款的规定。
  第169条 受委托人和执行业务的合伙人的意定代理权
  根据第674条、第729条,受委托人或执行业务的合伙人的已消灭的代理权视为存续的,该项代理权不为在法律行为实施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权消灭的第三人的利益发生效力。
  第170条 意定代理权的有效期
  意定代理权系以对第三人的表示授予的,意定代理权对该第三人保持有效,直至授权人将意定代理权的消灭通知该第三人之时。
  第”1条 在通知的情形下的有效期
  (1)某人以对第三人的特别通知或以公告发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的通知的,该他人因该通知而于前一情形下对特定第三人,于后一情形下对任何第三人,有代理的权能。
  (2)代理权存续到该通知被以发出通知的同样方式撤回之时。
  第172条授权书
  (1)授权人将授权书交付给代理人,且代理人向第三人出示该授权书的,与授权人发出的授予代理权的特别通知相同。
  (2)代理权存续到授权书被返还给授权人或被宣告为无效时为止。。 第173条 在知道和因过失而不知道的情形下的有效期
  第三人在法律行为实施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权的消灭的,不适用第170条、第171条第2款和第172条第2款的规定。
  第174条 被授权人的单独法律行为
  被授权人以他人为相对人而实施的单独法律行为,如被授权人不出示授权书,且该他人由于这一原因而不迟延地拒绝该法律行为,则不生效力.授权人已将代理权的授予告知该他人的不得拒绝。
  第175条 授权书的返还
  意定代理权消灭后,被授权人必须将授权书返还给授权人:被授权人不享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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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第4版前言  本书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所反映的是德国民法典截至2010年1月1日的施行状况。在这4年半时间里,德国立法者已通过27部新法律(外加联邦宪法法院的1个裁定),修正、增加和废止了德国民法典的诸多条文,涉及的条、款、项、句以及标题达210余处之多,详见译注者所列“陈卫佐译注之《德国民法典》第4版对第3版的条文修改(修正、增加和废止)情况一览表”。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德国民法典的最新发展动态,满足更多学人希望拥有德国民法典最新译本的需求,译注者借本书第4版出版之机,将上述被修改的条文翻译成汉语,所依据的版本是截至付梓时为止的最新文本——2002年1月2日公布的官方文本(见《联邦法律公报》,2002年,第一部分,第42页,校勘见《联邦法律公报》,2002年,第一部分,第2909页和2003年,第一部分,第738页),最近一次为2013年10月1日的法律(见《联邦法律公报》,2013年,第一部分,第3719页)所修改,反映德国民法典截至2014年7月13日的施行状况[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 in der Fassung der Bekanntmachung vom 2.1.2002 (BGBl. 2002 I S. 42,ber. BGBl. 2002 I S. 2909 und BGBl. 2003 I S. 738),zuletzt ge�|ndert durch das Gesetz vom 1.10.2013 (BGBl. 2013 I S. 3719),Stand: 13.7.2014]。  本书第4版的译文与第3版相比,修改之处颇多。所修改的内容主要是4年半以来德国立法者对德国民法典条文所做的210余处更改,包括被修正、增加、废止和删除的条、款、项、句以及标题。第4版的译文参考了2010出版的德国民法典法译本:Code civil allemand,Traduction commentée par G. Lardeux,R. Legeais,M. Pédamon et C. Witz,Paris: Dolloz,2010。此外,译注者还参考截至2014年7月的德语文献对全书的注解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十多年来,为了重新翻译德国民法典,译注者可谓呕心沥血,勉力为之。在留学德国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6年时间(1998年至2004年)里,译注者曾经为了译注德国民法典而废寝忘食,几乎达到了“为伊消得人憔悴”的程度。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15日,译注者荣获洪堡基金会所授予的洪堡研究奖学金,以“洪堡学者”身份分3次在位于汉堡的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在德国期间,译注者在紧张地准备海牙国际法学院2012年国际私法特别课程的法文讲演稿之余,仍不断关注德国立法者对德国民法典的修订情况,在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完成了全部译文的更新工作。对译注者来说,本书每一次新版的完成,不啻是一次自我超越,是对译注者的体力、脑力、意志、信心和毅力的再一次锤炼和考验。可以不夸张地说,本书的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都凝聚了译注者十多年的心血。  本书第4版的顺利出版,承蒙法律出版社独立策划部召集人孙东育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特此致谢。感谢我的德国导师、著名民商法学家、萨尔大学法律与经济学院民法、商法、比较法和国际私法教授(1986年至今)兼欧洲法研究所所长马丁内克教授(Prof. Dr. Dr. Dr. h. c. mult. Michael Martinek),他为我提供了关于德国民法典条文更新的最新资料;感谢德国民事诉讼法学家和民法学家、汉堡大学法学院博尔克教授(Prof. Dr. Reinhard Bork),他已连续几年从德国给我邮寄最新版的《帕兰特德国民法典评注》,最近一次邮寄的是该书2014年第73版(Palandt,Bürgerliches Gesetzbuch,73. Aufl. 2014)。  感谢我的贤内助苏娜的督促、支持和鼓励,也感谢我们的儿子陈亚欧,他们作为“洪堡学者”家属在美丽的港口城市汉堡陪伴我度过了部分美好时光。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夏令时2014年7月13日晚,德国国家足球队在巴西世界杯决赛的加时赛中以一比零的战绩击败了南美劲旅阿根廷队,成为2014年巴西世界杯冠军,继1954年、1974年和1990年之后第4次捧起了大力神杯。这一激动人心的日子恰好是本书第4版的德国民法典最新条文的更新工作基本完成之日。在这一天,我从21点便开始与刚刚过完78岁生日的房东吕宁女士(Frau Hildegard Lüning)一起收看巴西世界杯决赛的电视直播。作为一个在德国度过了7年半时间的学人,我当然希望德国国家队摘取桂冠,所以当德国国家队大获全胜时,我也像千千万万的德国球迷一样欣喜若狂,甚至破例喝了点房东吕宁女士所提供的葡萄酒,真诚地为德国国家队所取得的来之不易却又名至实归的辉煌胜利干杯。为了永远记住在德国度过的这一难忘日子,不断激励自己学习德国国家足球队的队员们坚韧不拔、锐意进取、团结协作、勇夺桂冠的精神,我特地将2014年7月13日作为本书第4版前言写就的日期和反映德国民法典施行状况的日期。人生中的许多事情也像足球比赛一样,有失败,也有胜利,而且失败的次数往往比胜利的次数还要多,然而人生最幸福的,莫过于经过锲而不舍的努力和踏实坚韧的劳动,在历尽千辛万苦之后达到光辉的顶点的那一刻。  自本书第1版问世以来,不断有读者发来电子邮件,除对我译注德国民法典加以热情洋溢的鼓励外,还就译文和注解中的一些错误、疏漏或值得商榷的地方提出了认真而中肯的批评,使我获益良多。尽管我已竭尽愚鲁,但因学识谫陋,谬误和疏漏在所难免,误译和漏译之处一定不少。诚如本书第1版译后记所言:读者是我师,读者是我友。希望广大读者一如既往地给我以支持,提出坦率、诚恳和富有建设性的批评意见和改进建议(我的电子邮件地址:chenwz@mail.tsinghua.edu.cn 或chenweizuo@hotmail.com),使德国民法典中译本的更新与完善成为一项长久的共同事业,为民法的比较研究、法典编纂和涉外民事裁判中的外国法查明提供可靠且有益的参考。  陈卫佐  2014年7月13日于  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
法典译丛:民商法前沿研究系列——法国公司法精要 导言 本书旨在系统梳理和深入剖析法国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与最新发展。在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各国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交流日益频繁,法国作为大陆法系的重要代表,其公司法体系以其严谨的结构、深厚的历史积淀以及对中小企业(SME)发展的独特关照,为全球法律界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本译著不仅关注法国公司法的基本框架,更着力于探讨其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最新立法改革及其背后的法理基础,力求为中国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价值的研究视角。 第一部分 基础理论与历史沿革 本部分将回溯法国公司法的起源与演变。法国公司法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从早期商法典的萌芽,到19世纪末期资本公司制度的初步确立,再到20世纪末和21世纪初为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欧盟法律协调而进行的一系列重大改革。 公司法的历史根基: 探讨早期商事立法对现代公司法的影响,特别是《1807年商法典》在股份公司设立和管理方面的奠基作用。 核心理念的塑造: 分析法国公司法中的核心价值取向,包括对债权人保护的重视、有限责任的适用条件,以及公司法人格的认定标准。我们将详细阐述法国法如何平衡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外部交易安全之间的关系。 立法演进的驱动力: 重点分析法国公司法改革的主要动因,包括欧盟指令的整合(如统一的股份公司概念、信息披露要求)、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以及对创新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第二部分 公司类型与设立 法国公司法体系的核心在于其对各类公司类型的精细划分。本部分将对主要的法人型公司和合伙型公司进行详尽的比较分析。 股份公司(Société Anonyme, SA): 作为最典型的资本公司,SA的设立要件、资本结构、治理机制(双层制与单层制抉择)将是分析的重点。尤其关注SA在资本市场监管方面的特殊要求。 简易责任公司(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 SARL): SARL是法国最普遍的公司形式,尤其受中小企业青睐。本章将深入剖析SARL的“人合”与“资合”的混合特征,特别是股份转让的限制与内部决策程序的灵活性。 单一股东有限责任公司(EURL/SASU): 探讨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与传统多股东公司的区别,这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在法国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 新兴公司形式: 介绍“简化股份公司”(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 SAS)的崛起及其带来的制度创新。SAS以其高度的契约自由性,成为近年来法国公司设立的首选模式。我们将详细解析SAS章程制定的灵活性及其在风险投资(VC)领域的应用。 设立程序与瑕疵责任: 全面梳理公司设立的行政程序、资本的真实性审查,以及设立前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三部分 公司组织与治理 公司治理是法国公司法的核心议题之一。本部分将聚焦于股东、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以及监事会在公司运营中的权责分配与制衡机制。 董事会(Conseil d'Administration)的职权与运作: 分析董事的选任、任期、注意义务(义务的审慎性与忠实性)以及对董事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管理层与监督层: 详细比较SA中的“双层制”(Directoire et Conseil de Surveillance)与“单层制”的适用条件、权责划分及其在不同公司规模中的适用偏好。 股东大会的地位与决策机制: 探讨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程序要求,股东知情权、召集权以及少数股东的保护机制。 高管的薪酬与信息披露: 结合欧盟相关规范,分析高管薪酬的透明度要求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第四部分 股权与资本变动 资本的有效流动与增减是公司生命力的体现。本部分将侧重于股权的流转、资本的增资与减资的法律规制。 股份的转让与限制: 区分不同公司类型下股份转让的自由度,重点分析章程中常见的“优先购买权”(Droit de Préemption)和“禁售条款”(Clause d'Inaliénabilité)的法律效力。 增资的法定程序: 详细解读股东会批准、优先认购权(Droits Préférentiels de Souscription, DPS)的行使与限制,以及对现有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资本的减损与重组: 探讨法定减资(如亏损弥补)与任意减资的程序,以及对债权人保护的特别要求。 可转换债券与认股权证: 分析这些金融工具在法国公司融资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对公司资本结构的潜在影响。 第五部分 公司责任与财务监管 本部分关注公司运营中的风险控制、财务合规以及对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 公司责任的界限: 区分公司对外责任与内部治理责任,重点分析董事和高管的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 破产与重整制度(Procédure Collective): 结合2019年法国《企业司法重整法》(Loi Pacte)的最新改革,详细阐述预防性重整(Sauvegarde)与司法清算(Liquidation Judiciaire)的主要区别、启动条件及对管理层的影响。 财务报表与审计义务: 分析法国公司在会计准则(Loi Comptable)下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不同规模公司强制审计的要求。 第六部分 特殊议题:集团公司与跨境交易 随着跨国经营的增加,集团公司的治理和跨境并购成为热点。 集团公司(Groupe de Sociétés)的法律地位: 法国法如何在承认集团独立性的同时,规制母公司的控制权与责任。重点讨论“控制责任”(Responsabilité de Contrôle)的适用边界。 跨境并购的法律适用: 探讨涉及法国公司的兼并、分立、吸收合并的程序性要求,以及对少数股东的保护机制,特别是“强制收购权”(Droit de Sortie Forcée)。 结语 本书的撰写旨在提供一个结构严谨、内容详实的法国公司法指南。通过对理论框架的阐释和对最新实践的追踪,我们期望能帮助读者建立起对大陆法系公司法精髓的深刻理解,并为中国法律实践者在处理涉法事务时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其严谨的制度设计和灵活的条款运用,无疑是理解当代欧洲公司法发展趋势的一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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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法学研究生,正在攻读民商法方向。在我的学术研究过程中,德国民法典一直是绕不开的经典文献。它不仅是德国法律体系的基石,更是很多国家民法典的鼻祖,其体系的严谨性和理论的深刻性,对理解现代民法的发展脉络至关重要。然而,原文的阅读难度相当大,尤其是在精确理解一些法律概念和逻辑关系时,依赖二手资料往往会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我之前也翻阅过一些德国民法典的译本,但总觉得在表述上有些生硬,与学术研究所需的严谨性略有差距。这次的第四版《法典译丛:德国民法典》,我抱有极高的期望,希望它能在保留原文精髓的同时,提供一种更易于理解和接受的中文表达方式。我对其中关于合同法,特别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制度的译文尤其感兴趣,希望能借此机会,更深入地把握这些概念的内涵及其在大陆法系中的地位。另外,我也会关注其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等相关领域的交叉应用,希望译本能为此提供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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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法典译丛:德国民法典(第4版)》我真的是等了好久了!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深知原版民法典的权威性和重要性,但德语原文始终是道难以跨越的鸿沟。市面上虽然也有一些译本,但翻译质量参差不齐,要么过于晦涩难懂,要么删减过多,总感觉少了些原汁原味。听说这次的第四版是经过精心修订和校对的,非常期待它的出现。我个人对民法典的学习一直是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平时在处理一些涉外民事案件时,经常会参考德国民法典的条文和解释,希望能有更准确、更精炼的中文表述来辅助我的工作。之前的一些译本,虽然也能提供一些参考,但总是在理解上留有模糊的空间,影响了最终的判断。这次第四版的出版,我希望能看到在语言风格上更贴近原文的意境,并且在术语的翻译上更加统一和规范,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其作为一本权威译著的作用。我个人对民法典的物权编和债权编尤为关注,希望能通过这本译著,对相关领域的最新发展和司法实践有更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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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翻译工作者来说,一本高质量的法律译著,其价值不亚于一部学术专著。我们深知,一部法律的精髓,往往体现在其严谨的措辞和精确的逻辑中。而将这种精髓准确地传达给另一种语言的读者,无疑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法典译丛:德国民法典(第4版)》的推出,对于我们这些长期从事法律翻译的人员来说,无疑是一次难得的学习和借鉴的机会。我们期待看到,在这次的修订中,译者团队能够在术语翻译上做到更加统一和专业,能够更深入地研究和理解德国民法学界的最新研究成果,并将其体现在译文之中。尤其是对于一些在民法典中涉及到的复杂概念,例如意思表示、权利滥用、侵权责任等,我们希望能够看到更加清晰和准确的中文阐释。这不仅有助于我们提升自身的翻译水平,更能为国内的法律翻译事业注入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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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对法学理论有着深入探究热情的学者,我一直认为,德国民法典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它不仅体现了大陆法系民法发展的最高成就,更是理解现代私法精神的绝佳窗口。然而,多年来,我一直深受原文阅读的限制,虽然我掌握了一定的德语能力,但要达到完全精确地把握每一个法律术语的细微差别,并理解其背后深刻的法学思想,仍然存在巨大的挑战。因此,一本高质量的、忠实于原文精神的中文译著,对我来说意义重大。这次的《法典译丛:德国民法典(第4版)》,我特别关注它在体系结构、条文表述以及注释解读上的完善程度。我希望能借此机会,更深入地理解德国民法典在抽象法和具体法之间的转换,以及其在原则、概念和规则层面的精妙构建。我相信,这本书将为我进一步的学术研究提供坚实的基础和重要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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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对法律抱有浓厚兴趣的普通读者,我一直认为,了解国家的法律体系,尤其是民法典,对于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保护至关重要。德国民法典以其悠久的历史和完善的体系闻名于世,但其晦涩的原文对我来说简直是天书。市面上确实有一些关于民法典的普及读物,但它们往往过于简化,难以触及到法律条文本身的精妙之处。我一直渴望能有一本既能准确传达原法条精神,又能让非专业人士相对容易理解的译著。这次的《法典译丛:德国民法典(第4版)》听说是经过了多年的打磨,我非常期待它能做到这一点。我希望能在这本书里,清晰地了解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在合同签订、财产继承、侵权赔偿等方面,都能有一个更明确的法律依据。我也希望它能提供一些案例解读,让我能够更好地将法律条文与实际生活联系起来,而不是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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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起来很好,值得鼎力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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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已经再版好几次了,这个是最新版本,学习使用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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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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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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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尚朵烘焙蝴蝶王i就是你计算机百思不得姐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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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美价廉送货快值得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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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实的外表下蕴含了德意志民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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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虽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但可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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