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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以锦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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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1


商品介绍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ISBN:9787511872333
版次:1
商品编码:11647395
包装:平装
丛书名: 泛资管时代金融实务丛书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09
字数:4000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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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内容简介

  《泛资管时代金融实务丛书:PE业务合规操作实务手册》是对各种形式PE业务的一次整理,不仅包括私募基金PE业务,也包括信托、券商、公募基金等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专户投资等从事的PE业务。《泛资管时代金融实务丛书:PE业务合规操作实务手册》主要侧重于“合规”的应用,对与PE业务相关的各类“最新规定”也进行了较深入的整理和分析。全书以解决问题的方式加以编制,突出实用性和实务性。

作者简介

  王以锦,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南开大学法律学士学位和天津外国语大学英语学士学位,并先后参加了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法学院美国法研究项目和爱尔兰A&LGoodbody;律师事务所高级国际律师培训项目。作者先后供职于知名律所、投资公司以及私募基金、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承办过包括中广核、中国南车、大唐集团、新兴际华集团等大型央企以及协鑫集团、汉能集团等大型民营企业在内的诸多知名企业所涉足的海内外投融资及资本运作项目,很多项目标的金额均超过百亿元人民币。作者长期从事投融资实务工作,在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金融债权、海外并购以及资本市场业务等实务领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和完善的知识体系,现任华澳信托基金发展部总经理。

目录

前言(1)第一部分PE的设立第一章PE的组织形式1. 什么是PE业务?2. PE有哪些组织形式?3. 什么是公司制PE?4. 什么是契约型PE和信托型PE?5. 什么是有限合伙PE?6. 什么是中外合作创投企业?7. 四种PE组织形式有何差异?8. 契约型PE是否可以成为主流?第二章PE的类型9. 私募基金有哪些类型?10. 资管产品项下的PE业务是否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范畴?11.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有哪些类型?12. PE FOF是什么样的基金?13. 平行基金是什么样的基金?14. 什么是政府引导基金?15. 什么是产业投资基金?第三章内资创投16. 创投PE和非创投PE有什么区别?17. 内资创投谁来管?18. 内资创投有什么优势?19. 内资创投如何设立?20. 内资创投都能开展哪些业务?第四章外资PE第一节外资PE“落户”中国21. 开展中国业务的外资PE分为哪三类?22. 外资PE可以通过哪几种形式落户中国?23. 什么是“WOFE”模式?24. 什么是“间接人民币基金模式”?25. 外资PE应以哪种模式“落户”中国?26. “36号文”对外资PE落户中国有何影响?第二节外资合伙PE27. 外资合伙PE主要适用哪些法律规定?28. 地方对于QFLP的试点规则有哪些?29. 外资合伙PE是不是只办工商登记即可设立?30. 外资合伙PE是不是只能去省级工商局登记?31. 自然人是否能成为外资合伙PE的合伙人?32. 哪些人不能成为外资合伙PE的普通合伙人?33. 外资合伙PE是否为“外资企业”?34. 外资合伙PE是否可以劳务出资?35. 外国合伙人是否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第三节外资创投36. 外资创投是怎样的企业?37. 设立外资创投需要具备何等条件?38. 外资创投通过怎样的程序设立?39. 对于外资创投管理企业有何等法律要求?40. 外资创投的出资和营业等方面有何限制或要求?第五章PE 选择“落户地”41. PE如何选择“落户地”?42. 国家层面的优惠政策有哪些?43. 地方优惠政策有哪些?44. 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有何联系?45. 为何诸多PE在深圳前海注册设立?46. 为何诸多PE在上海自贸区注册设立?47. 深圳前海和上海自贸区的政策有何差异?48. PE到底应该注册在哪里?
第二部分PE的监管第六章PE监管制度49. 中国PE监管制度如何演变?50. 发改委和证监会的“PE监管权之争”具体指什么?51. 目前PE监管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哪些?52. 《基金法》是否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53. 发改委对于创投企业的法律规定是否还适用?54. 发改委对于非创投企业的法律规定是否还适用?55. PE的监管思路和原则有哪些?56. 所有资管单位是否都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57. “证券期货公司资管办法”有何监管导向?第七章PE的监管机构58. 目前都有哪些机构直接管PE?59. 谁发PE“牌照”?60. 发改委对PE还有监管权力吗?61. 内资创投是发改委管还是证监会管?62. 外资创投是商务部管还是证监会管?63. 其他国家和地方PE/VC协会是何等监管地位?第八章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备案64. PE“牌照”是不是一项行政许可?65. 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是否都要申请“牌照”?66. 登记备案是否“有违私募基金私密性”?67. 多长时间能办结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的登记或备案手续?68. 对基金从业人员有何行为约束?69. 外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是否纳入登记备案范围?70. 自然人是否能被登记为基金管理人?71. 实缴资本未到位的机构能否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72. 没有管理过基金的机构可否在协会登记?73. 不单独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是否要登记?74. 登记管理人是否必须为直接管理基金的机构?75. 基金管理人登记流程如何?76. 基金如何备案?77. 未备案基金是否可以开立证券相关账户?78. 谁去申请开立证券相关账户?79. 申请开立证券账户需提交哪些材料?80. 基金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活动采用何种结算模式?81. 基金合同如何制定?第九章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82. PE要向投资人披露哪些内容?83. PE要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哪些信息?第十章其他资管机构的PE业务84. 哪些金融机构开展PE业务?85. 银行如何开展PE业务?86. 信托公司如何开展PE业务?87. 信托公司设立PE子公司需要符合哪些条件?88. 信托计划能否参与IPO?89. 证券公司如何开展PE业务?90. 券商直投基金如何设立?91. “基金子公司”如何开展PE业务?92. 保险公司如何开展PE业务?93.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设立“保险直投基金”?94. 保险资管公司是否可以开展PE业务?95. 信托、资管PE产品与一般PE产品有何异同?
第三部分PE的税收和优惠第十一章国家税收和优惠政策96.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都需要缴哪些税?97. PE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有哪些?98. PE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是什么?99. 有哪些针对PE的应纳税额上的抵扣优惠?100. 信托型PE如何纳税?101. 基金管理人是否有代扣代缴义务?102. 契约型PE是否可享受地方PE优惠政策?103. 非创投PE的国家扶持政策有哪些?104. 离岸基金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105. 自然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税?106. PE业务中如何缴纳营业税?107. 私募产品投资人享受哪些税收优惠?第十二章地方税收和优惠政策108. 北京政府有哪些针对PE的优惠政策?109. 天津政府有哪些针对PE的优惠政策?110. 上海政府有哪些针对PE的优惠政策?111. 苏州政府有哪些针对PE的优惠政策?112. 深圳政府有哪些针对PE的优惠政策?113. 新疆政府有哪些针对PE的优惠政策?114. 西藏政府有哪些针对PE的优惠政策?115. 各地方优惠政策有何异同?116. “财税改革方案”对PE税收优惠有哪些影响?
第四部分PE募资和出资第十三章PE募资型第一节募资准备117. PE募资的监管原则是什么?118. PE募资有哪些法律限制?119. “适格投资者”指哪些投资者?120. “跟投”的管理人也应是“适格投资者”?121. 对于投资者数量有何限制?如何突破人数限制?122. PE募集方式和渠道有哪些?123. 本土PE是否可以募集境外资金?124. PE募资流程是怎样的?125. PE募资需要准备的法律文件包括哪些?126. 记载LP特殊要求的“抽屉协议”效力如何?127. 是否可以通过债权形式募资?128. 是否可以公开募集资金?129. 募集的资金是否要托管?130. 资金托管单位一般需要什么条件?131. PE募资是否也可以“结构化”?132. 资金募集是否可以提供“兜底”承诺?133. 如何防止被认定为“非法集资”?134. 如何防止被认定为“集资诈骗”?135. 众筹是不是私募基金?如何监管?第二节资金来源和渠道136. 如何通过银行募集资金?137. 是否可以使用银行贷款?138. 如何通过券商募集资金?139. 如何通过信托公司募集资金?140. “信托公司+有限合伙模式”有何优势?141. 如何从保险中募集资金?142. 如何从社保基金募集资金?143. 如何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144. 是否可以通过非公开交易场所募集资金?145. 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是否可以上市并募集资金?146. 如何利用政府引导基金?第十四章PE的出资147. 什么是资本认缴制?148. 外资股权投资企业是否也适用资本认缴制?149. 资本认缴制是否适用于所有企业?150. 认缴制实施后“虚报注资”和“抽逃出资”如何认定?151. PE适用“认缴资本制”受到哪些限制?
第五部分PE投资第十五章投资范围152.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范围有哪些?153.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从事债权投资?154.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可否从事证券投资业务?155.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从事担保业务?156. 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从事票据业务?第十六章投资方式157. PE是否可以委托GP投资?158. PE如何开展“夹层投资”?159. PE如何介入混合所有制改革?第十七章投资条款160. 如何制定有效的“可转债”条款?161. 如何设定有效的“优先股”条款?162. 如何制定有效的“对赌协议”?163. 如何制定有效的“回购协议”?164. 如何制定有效的“反稀释权”条款?第十八章PE参与定向增发165. PE为什么参与定向增发?166. PE参与定向增发的价格如何确定?167. 大股东“兜底”是否有效?168. 叫停“三年期结构化产品”的影响169. 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在定向增发制度上有何差异?170. 创业板定增机制有什么特点?171. 创业板定向增发在定价机制上有哪些特色?第十九章PE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退市第一节PE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172. 什么是“上市公司+PE”模式?173. “上市公司+PE”涉及哪些合规问题?第二节PE“私有化”上市公司174. PE如何通过“私有化”上市公司来逐利?175. 上市公司退市后挂牌“新三板”?
第六部分PE的退出第二十章PE的退出方式176. PE退出方式有哪些?177. PE如何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平台退出?第二十一章借助境内资本市场退出第一节资本市场新政178. 资本市场的政策有哪些新趋势?第二节A股IPO179. A股IPO审核主要适用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180. 上市公司可以自由选择交易所吗?181. “注册制”何时落地?182. IPO募资资金是否必须对接“投资项目”?183. PE是否可以在IPO时转让手中的“老股”?184. 外资企业发行A股有何特殊要求?185. “协商原则”下是否可以随意定发行价?186. 新创业板IPO办法是否放宽财务准入指标?187. 主板、创业板、“新三板”IPO审核有何差异?188. IPO审核流程如何?189. IPO审核过程中是否允许发行“公司债”?190. 何种情形将被“中止审查”?191. “中止审查”后如何恢复审查?192. 发行人被“中止审查”后,是否还要重新“排队”?193. 什么情况下将被“终止审查”?第三节挂牌 “新三板”194. 挂牌“新三板”适用法律规定包括哪些?195. “新三板”与沪深证券交易所有什么差别?196. “新三板”与 “区域性市场”存在哪些区别?197. 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在服务群体等方面有何差异?198. “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如何理解?199. 挂牌“新三板”是否需要证监会核准?200. 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有哪些?201. 如何理解“国资、外资、税收等政策比照上市公司处理”?202. 如何看待“新三板”公司未来“转板”?203. 新三板挂牌和定向增发审核流程怎样?第四节并购重组204. 并购重组处于何等新政策环境中?205. 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规定有哪些?206.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方式有哪些?207. 上市公司重组与并购的区别与联系有哪些?208.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是不是不需要审批了?209. 如何对“借壳上市”进行差异监管?210. 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条件是什么?211. 重组资产定价是否必须以“资产评估值”为依据?212. 如何避免“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情况?213.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最低发行股数和金额”的限制?214.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定价”如何确定?215. 资产出售方是否必须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216. 重组过程中如何募集配套资金?217. 重组完成前调整交易标的、对象及价格的有何影响?218. 重组方案被否决后是否有补救措施?219.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有哪些?220. 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有何限制?221. 重大资产重组要经过怎样的程序?222. 收购上市公司的方式有哪些?223. 哪些情形下可以豁免要约收购上市公司?224. 要约履约保证的形式有哪些?225. 对上市公司的收购经过何等程序?第五节股票锁定期226. PE通过 A 股IPO退出后要遵守哪些“限售期”规定?227. PE 通过“新三板”退出后要遵守哪些“限售期”规定?228. PE 介入并购重组要遵守哪些“限售期”规定?229. PE认购定增股票要遵守哪些“限售期”规定?230. PE还可能需要遵守哪些“限售期”规定?231. “权益互换”等措施是否突破了“限售期”限制?第二十二章借助境外资本市场退出第一节直接海外上市232. PE持有的H股上市公司内资股是否可以上市流通或协议转让?第二节间接海外上市233. 间接海外上市适用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哪些?234. “37号文”较“75号文”有哪些差异和改进?235. 红筹上市需要经过哪几个环节?236. 如何依法设立或控制“SPV”?237. 个人境外设立或控制SPV如何办理“37号文”登记?238. 购买得来的SPV是否也要办理“37号文”登记?239. 什么情况下的SPV无需办理“37号文”登记?240. 什么是返程投资?241. 如何依法“返程投资”?242. 如何防止适用“关联并购”审批?243. 红筹上市是否需要证监会审批?参考文献后记

前言/序言

  前言  不可否认,目前我们处于资管行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得益于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这些年企业和个人的财富获得持续的累积。而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逐步发展也让各个阶层的企业和个人融入到资产管理的大环境中,享受各种理财渠道和产品带给他们的财富管理和保值增值的感受。  理财需求的不断涌现推动了行业的快速发展,为资管业务创新和与国际接轨提供了土壤,但也凸显了我国资管行业制度规则和人才的匮乏。而P2P等领域的野蛮生长也让很多有财富管理意愿的基层人群“忐忑不安”。  在资管发展的大趋势下,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新设、合资、吸收合并等方式扩张其资管服务产业链条,尝试创新业务,以其原有的基础和行为上的主动出击稀释着来自于私募机构、资管公司、投资公司、互联网金融企业等方面的压力和挑战。金融机构之间人才的流动和相互渗透,也培养了一批多元化的金融人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本质上是一种资本的集合工具,同时也是利用自身优势帮助被投资企业解决融资和发展问题的工具。与银行、证券、信托、公募基金等传统金融机构而言,私募基金的监管相对处于较为开放的环境之中,拥有更为市场化的运营机制和业务模式,使得在国内金融生态圈“大资管时代”和“去通道化”的发展背景之下,能够越发体现出自身价值,培养出长期的竞争优势。  我国PE行业的发展经历了外资PE主导和逐渐渗透阶段,到内资PE借助创业板等资源奋起直追阶段,到“伪全民PE”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野蛮生长阶段,再到目前内外资PE相互融合、监管明确、制度逐步统一的当下阶段。自国务院发文确定了PE业务管理归证监会之后,私募基金的金融属性颇显。作为类金融机构,其既具有“非牌照”企业的灵活性和充分市场竞争性,又具有 “金融牌照”企业的资本逐利本性和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属性。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持续渗透着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改革精神和导向,私募股权投资行业也不例外。2013年到2014年,不管是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本身的监管制度,还是资本市场、并购重组、外资及跨境交易的监管和鼓励政策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伴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在中国的逐步成熟,目前我国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体制和监管政策已基本确定。在新环境、新制度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再是“乡野”机构,而是“有组织、有纪律”的金融机构,在国家“鼓励直接融资、鼓励并购重组、鼓励市值管理”的政策倡导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步被认为是资管行业金字塔塔尖的那一部分。境外成熟资本市场通常是以私募市场、场外市场为基础发展壮大起来的。我国资本市场在过去20多年中,主要围绕交易所市场和公募市场展开,私募市场刚刚起步,发展空间和潜力巨大。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PE业务的外在表现形式。但为了与公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区分,在有些情况下,本书中“PE”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简称。  本书是关于“PE”业务合规和相关解决方案方面的一次整理。本书旨在深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金融资本属性,并以最新政策和规定、以“合规”为主线将全PE业务体系进行串联。  本书的特点在于:  第一,本书是对各种形式PE业务的一次整理,不仅包括私募基金PE业务,也包括信托、券商、公募基金等通过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专户投资等从事的PE业务。  第二,本书是对PE“业务”范围的一次整理。  第三,本书主要侧重于“合规”的应用,对与PE业务相关的各类“最新规定”也进行了较深入的整理和分析。  第四,本书以解决问题的方式加以编制,突出实用性和实务性,所以称为“手册”。  本书主要是本人业务笔记和专题研究的一次系统性整理,是本人在研究学习了很多同行经验和经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业务实践,本着“不强求深解、但求实务”的原则而完成的,相信会对相关领域的读者有所帮助,也希望通过本书搭建与各位同行交流的平台。书中提供的“解决方案”或观点无意揭露任何违规行为,只是希望在合规的范围内“探索性”地解决一些PE业务实践中的问题,供读者参考。  一人著书难免有些片面之见,欢迎不吝赐教。  王以锦2014年12月  私募生长(代序)  作为一名从事资产管理行业的老兵,我关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久,十年前我已将私募基金纳入视野并在体制内小试牛刀,但这一行业真正有爆发力的时期才刚刚到来。  该行业纵然前途无限,却道路曲折,需摸着石头过河,也需一盏指路明灯,青年律师王以锦此时写作私募基金操作指南,可谓恰逢其时。  做事当研判天时地利人和,循势而为,借势而起,方可浩然于天地之间。当今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已进入黄金时代,据国际机构的调研报告,中国已出现143万个拥有金融资产超过百万美元的家庭,648个私人金融财富超1亿美元的家庭,到2020年将产生2.8亿名的年收入超2万美元的中国富裕消费者,消费行为与投资行为同时发生质变,投资理念正在由追高博高走向成熟稳健,投资理财需求迫切又巨大,而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尚处于政策分头监管中,财富管理机构良莠不齐,理财师队伍尚未成熟,理财产品难辨云泥,谁来帮中国人管理4万亿美元的财富?  银行踞拥渠道,坐吃利差;基金券商放低门槛抢单;信托制度优势日减;地方政府债务清理,巨额风险浮上水面;房地产前景未明,三四线城市结构性风险凸显;利率市场化正在突破路上,取消制度红利之时亦带来资管发展的机遇。  对于雾里看花的中国投资者来说,如何在大批泥沙混杂的项目中识别优质项目、控制风险以确保客户收益?如何在迎来波澜壮阔的社会转型之际实现财富积累、过渡和转型?  私募基金以其灵活的运营机制和有效的全员激励,有望成为中国投资者的财富转型选择之一。希望青年律师王以锦的著作能够帮助各位有识之士加入到私募基金行业,大展拳脚,开创新天地。  (杨自理)  2014年冬写于上海陆家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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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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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我的男神领导买的,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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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不错,很久没看纸质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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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帧一般,内容还行,工具书类,价格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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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写的很全面,指导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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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错,可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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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错的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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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快递很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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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我家老婆买的,一直在看,效果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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