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美国专利法:判例与分析》选编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有关解释美国专利法的39个典型判例,并逐个进行分析,以便读者对判例法体系下的美国专利法制度有一个系统的、深入的了解。《美国专利法:判例与分析》共分七个部分:美国专利法概述,可取得专利权的主题,可取得专利权的条件,专利的申请,专利权的保护,专利侵权的补救,专利交易。作为跨国技术转移的前提,在美国申请和获得专利是必不可少的。随着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的增加,掌握和运用美国专利法,开展专利技术转移,势在必行。《美国专利法:判例与分析》可供从事对美投资、贸易、技术转移实务的厂商以及研究、学习美国专利法和跨国技术转移的教师、学生等参考。对于我国2008年新专利法的司法实施而言,《美国专利法:判例与分析》也可供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参考。
作者简介
张乃根,教授,复旦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复旦-飞利浦知识产权合作项目负责人,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著有《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2007年第二版)、《中国知识产权法》(1998年)和《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1995年)等。
目录
第一章 美国专利法概述
第一节 美国宪法与专利立法
判例1 伯杰案
第二节 1982年联邦法院改进法与现代美国专利司法制度
判例2 卡边纳尔化学公司诉莫顿国际公司
第三节 专利法判例的一般形式和公布制度
判例3 多利公司诉斯伯尔丁与伊芬伏罗公司
第二章 可取得专利权的主题
第一节 一般数字计算机的程序不可作为“工序”取得专利权
判例4 戈特斯乔克诉本森
第二节 本森案之后的发展
判例5 帕克诉弗卢克
第三节 作为“整体”的计算机程序可作为“工序”取得专利权
判例6 戴蒙德诉迪尔
第四节 以软件为载体的商业方法专利
判例7 州街道银行与信托公司诉签记金融集团公司
判例8 比尔斯基案
第五节 人工微生物可取得专利权吗?
判例9 戴蒙德诉查克热巴提
判例10 美国控股实验室公司诉代谢物实验室公司
第三章 可取得专利权的条件
第一节 决定新颖性的关键日期
判例11 建筑橡胶制品公司诉帕克橡胶公司
第二节 法定禁止的关键日期
判例12 迪克斯-西尔公司诉纽黑文陷坡石公司
第三节 新颖性与法定禁止的区别
判例13 彭诺克诉戴安劳格
第四节 决定发明优先权的基本规则
判例14 汤森诉史密斯
第五节 谁拥有发明优先权?
判例15 皮勒诉密勒
第六节 皮勒案被推翻了吗?
判例16 波利克诉里兹克拉
第七节 “非显而易见的”发明
判例17 格雷俄姆诉约翰·迪尔公司
判例18 KSR国际公司诉软套管公司
第四章 专利的申请
第一节 说明书的基本要求
判例19 白炽灯专利案
第二节 对“使能够”的进一步解释
判例20 万茨案
第三节 提供“最好方式”的特别要求
判例21 伦道麦克斯公司诉斯科普斯公司
第四节 如何认定专利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最好方式”?
判例22 切米卡斯特公司诉阿考工业公司
第五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一节 专利侵权的基本问题
判例23 美洲旋翼机公司诉合众国
第二节 等同原则的普通法渊源
判例24 怀南斯诉登米德
第三节 等同原则的现代先例
判例25 格雷弗油罐制造公司诉林德航空用品公司
第四节 等同原则的适用限制
判例26 佩恩澳尔特公司诉杜兰德-韦兰公司
判例27 沃纳-詹金森公司诉希尔顿·戴维斯化学公司
第六章 专利侵权的补救
第一节 专利侵权案的管辖权
判例28 TS技术案
第二节 初步禁令
判例29 H·H·罗伯逊公司诉联合钢板公司
第三节 永久禁令
判例30 维他命技术公司诉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
判例31 eBay案
第四节 损害赔偿金
判例32 潘迪克公司诉斯塔林兄弟纤维品公司
判例33 西加特案
第七章 专利交易
第一节 专利交易中的反托拉斯法问题
判例34 莫顿食盐公司诉G·S·萨平格公司
第二节 专利许可
判例35 利尔公司诉艾德金斯
判例36 麦迪蒙尼公司诉基因技术公司
第三节 转让人禁止反言
判例37 戴蒙德科学公司诉艾比库公司
第四节 专利权的穷尽
判例38 关塔计算机公司诉LG电器公司
第五节 美国专利法具有域外效力吗?
判例39 微软诉AT&T;
主要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然而,我们同意,未来的技术和科学发展也许会对“机械或转换”标准提出严峻挑战,正如过去十多年里,计算机的广泛使用和互联网的出现已经提出挑战一样。因此,我们承认最高法院也许会最终决定改变,甚至废除这一标准,以适应新的技术发展。并且,我们肯定不会排除本法院在未来也许会重新界定或论证该标准,抑或如何适用之。可是,目前,且肯定对于本案而言,我们认为没有必要离开该标准,并重申:适当地适用“机械或转换”标准,仍是认定第101节项下工序的可专利性的标准。
(三)
作为推论,最高法院在迪尔案中也认为仅仅是“利用领域”(field-of-use)限制一般也不足以使无专利性的工序变为有专利性的。我们承认,在这一考虑与最高法院防止对基本原理的买断这一总体目标之间,也许可以看到这种矛盾。为什么不允许专利权人避免漫无边际的买断而将权利要求限于特定的利用领域呢?可是,通过回顾最高法院关于买断的讨论背后的目标,即,买断只是说明某一权利要求寻求涵盖基本原理本身而不是该原理适用于特定领域,就解决了这一矛盾。买断在所有领域的某基本原理利用与买断该原理在某一领域的所有利用,两者均说明该权利要求不限于该原理的特定适用。相反,某权利要求与特定机械联系,或者产生某一物品的特定转化,则不是买断该基本原理在任何领域的所有利用,而仅限于特定的利用,特殊的适用。因此,这不是对抽象原理的权利要求。
最高法院在迪尔案中还重申“机械或转换”标准的第二个推论,指出“无关紧要的解答后活动不能使不可获得专利权的原理变成可取得专利权的工序”。最高法院在弗卢克案中推理说:
有技能的起草者可以给几乎任何数学公式披上一些解答后活动的形式。假如勾股定理是不能取得专利权的,或部分地可取得专利权,因为某专利申请包含某最后步骤,指明该公式被解答后可适用于现有的一般技术。
因此,即便某权利要求指明了一项特定机械或特定物品的特殊转换,该机械或转换也必须不只是构成“无关紧要的解答后活动”。
前言/序言
约15年前,我曾编撰了《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作为1993年至1994年在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访问学者,研究美国专利法的初步成果。此后,我一直关心美国专利法的司法实践发展,因为在美国,尽管专利法是联邦成文法,但是专利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判例法。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美国面临日益严峻的经济与贸易竞争,美国最高法院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CAFC)加强了对重大专利案件的审理,形成了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判例法。这也促使我关注、研究这些判例法,并汇集成了《美国专利法:判例与分析》。
本书的39个判例均选自美国的联邦法律文件《美国判例汇编》、《联邦判例汇编》等。美国版权法(1976年)第105节规定“根据本法,版权保护不适用于美国政府的任何作品(any work of the united States Covernment),……”其中包括联邦法院的判例。
本书的分析是我对上述39个判例以及相关的大量判例进行初步研究,并参阅有关文献(详见主要参考文献目录)后作出的。对于所引文献的作者,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谢意。
本书的译名基本上以《英语姓名译名手册》(第二次修订本,新华通讯社译名资料组编,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为准;科技术语的译法主要参考了《英汉大词典》(陆谷孙主编,上海译文出版社,1993年8月第1版)和《简明英汉科技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修订版)。同时,我还参阅了Merriana Webster's Collegiate Dictionary(tenth edition,1994)等英文工具书。
为了便于我国读者较全面地了解美国专利法判例形式,本书选析的判例基本保留了原来的面貌。个别判例所加的小标题以[]区别。美国的判例法,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包含了许多对国会立法的解析(construction),或解释(interpretation)。读来可谓“回味无穷”。不过,自然比不上阅读文学作品那样引人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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