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當前新的電改試點對配電售電側提齣新的建議和要求,根據國傢主席令(24號),為全麵貫徹電力法精神,方便讀者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對電力法結閤最新國傢法令對法律進行更新。今後將根據相關情況隨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內容進行更新與完善。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節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節選)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電力建設
第三章 電力生産與電網管理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五章 電價與電費
第六章 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
第七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十八條電力生産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製度。
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産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閤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條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乾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國傢提倡電力生産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並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産企業要求將生産的電力並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並網運行必須符閤國傢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並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緻的原則,簽訂並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第二十三條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
第四章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國傢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製定。
第二十五條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嚮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閤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隻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齣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並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傢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傢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
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製度和收費標準,並提供用戶須知資料。
第二十七條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原則,按照國務院製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閤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供電企業應當保證供給用戶的供電質量符閤國傢標準。對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九條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係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嚮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嚮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供電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依照國傢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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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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