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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重大社会变革,必然伴随着为实践导航的巨大思想解放和理论突破运动,法学理论研究也呈现出空前的繁荣。尽管法学仍需“脱幼”和现代化,但近年来法学理论的重大创新和进步则是有目共睹的。
内容简介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立足于市民社会理论基点的研究,可以看到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权利与权力良性关系的关注和诉求,构成了法治思想和理论的深层历史脉动,而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也正在于国家重建和市民社会自主化运动中的权力与权利的界分、冲突及整合,同时,西方法治的分殊、趋同及当代走向和东方国家的法治进程,同样深孕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多样而又趋同的辩证发展进程之中。这表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复杂互动发展,展现了人类历史演进的主流涌动与多样化进程。正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享和互动发展,奠定了法治的界限。因此,中国要真正走向民主与法治,就必须重构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确立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和良法之治,并实现依法治国和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回应与契合。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发展,既是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冲突与整合的复杂历程,也是一个市民社会不断获得"政治解放"而展现人的自由理性精神和自由自主发展的伟大进程,因而是人类社会基本、深层的发展向度。
作者简介
马长山,男,1964年生于黑龙江省肇东县的一个偏僻乡村,十二、三岁时因家境贫寒而辍学,通过打短工、做小商贩、当“盲流”谋生。4年后,偶看电影《好事多磨》,受到城市“天堂”般生活的强力诱惑,遂重返校园。因深知天资愚笨,且起点低、起步晚,便发奋寒窗苦读。于1986年考入黑龙江大学法律系,1990年分配到黑龙江省民政厅任科员,1995年调入黑龙江大学法学院任教,方惶惶开始学术生涯。1996年破格晋升副教授,1999年破格晋升教授。2001年考取黑龙江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现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法学会宪法和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目录
导论
一、法学理论的当代使命
二、市民社会理论的兴起与法理学更新
三、中国法治之路的理论构建及其得失
第一章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思想和理论的深层历史脉动
一、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复合、正义与法治
二、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分立与法律至上
三、当代法治思想中的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流变
四、传统中国“法治”思想中的御用精神
第二章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互动发展与近代法治的生成
一、西欧法治产生的历史根源
(一)多元权力土壤中的城市市民社会权利
(二)国家重建、市民社会自主化运动与近代法律秩序的生成
(三)市民社会精神的张扬与法律形式化运动
二、走向现代法治的分殊与趋同
(一)英国“法的统治”——社会优位型法治模式
(二)德国“法治国”——国家优位型法治模式
(三)社会优位型法治与国家优位型法治的趋同
三、西欧的“独特性”与“东方专制主义”
(一)古希腊古罗马与西欧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独特性”
(二)古中国与“东方专制主义”的国家和社会
第三章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基础和界限
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矛盾发展:人类历史演进的主流涌动与多样化进程
二、法治运行的社会基础
(一)法律至上——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的冲突与协调
(二)权利保障——多元社会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分享与制衡
(三)理性规则秩序——市民社会多元利益的冲突、互动与整合
(四)公民意识——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契合的自由理性精神和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
三、当代西方国家与市民社会关系的变异及其法治面临的挑战和趋向
四、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法治的内在根据和界限
第四章 市民社会型塑与中国法治之路
一、反思现代性、国家肚会构架与权力、权利和义务的合理有效配置
二、多元权利基础、公权力权威与良法之治
(一)市民社会的多元自主性权利对权力的平衡和制约
(二)公权力的合法性权威与民主法治进程
(三)正义法精神的弘扬与“良法之治”
三、回应与契合: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
(一)依法治国对社会的回应
(二)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确立
(三)依法治国与市民社会理性规则秩序的有机契合
四、公民意识重塑与法治国家合法性
参考文献
英文目录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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