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分
? 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
評分原試行條例共有6章49條,修訂後共7章42條。修訂時,將原條例第二章“機構設置”和第四章“人員管理”閤並為“機構和人員”一章,增設第三章“巡視範圍和內容”、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權限”;刪除10條,增加3條。修訂中,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遵循黨章。嚴格根據黨章規定,與黨內有關法規精神一緻,做到銜接順暢、規範準確。二是與時俱進。深入貫徹中央巡視工作方針,充分吸納實踐創新成果。三是突齣重點。不求麵麵俱到,重點解決事關巡視工作發展的重大問題。四是必要可行。對形成共識、確有必要的作齣修訂,確保可執行、易操作,重在貫徹。[2]
評分? 第一章 總則
評分目錄
評分? 第三章 巡視範圍和內容
評分4 解讀
評分? 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程序
評分價格閤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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