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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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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蔡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指南针授课教师,从事民诉、仲裁教学工作将近十年。对民诉命题有着深入研究,授课思路清晰,娓娓道来,特别善于总结,深受司法考试学员喜爱。
目录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讲主管与管辖
一、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二、级别管辖
三、地域管辖
四、裁定管辖
五、管辖权异议
第四讲诉
一、诉
二、诉的分类
三、反诉
第五讲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一、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适格
三、共同诉讼
四、诉讼代表人
五、第三人
六、诉讼代理人
第六讲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
一、民事证据概述
二、民事证据的种类
三、民事证据的分类
四、证明对象
五、证明责任
六、证据的收集
七、证据的保全
八、举证期限与证据交换
九、质证
十、认证
第七讲诉讼保障制度
一、保全
二、先予执行
三、期间
四、送达
五、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第八讲一审普通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二、撤诉与缺席判决
三、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四、民事裁判
五、公益诉讼
六、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七、 执行异议之诉
第九讲一审简易程序
一、一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二、一审简易程序的特点
三、一审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
四、一审简易程序的裁判
五、小额诉讼程序
第十讲二审程序
一、上诉
二、上诉的审理
三、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十一讲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
三、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第十二讲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二、选民资格案件
三、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四、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六、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三讲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管辖、审判组织与审级
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三、支付令的效力
四、支付令的异议
五、督促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
第十四讲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
三、公示催告
四、申报权利
五、除权判决
六、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
七、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
八、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比较
第十五讲执行程序
一、执行依据
二、执行管辖
三、执行开始
四、执行异议
五、对逾期执行的救济
六、委托执行
七、执行和解
八、执行担保
九、执行回转
十、代位执行
十一、参与分配
十二、执行措施
十三、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第十六讲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二、涉外期间与送达
三、司法协助
第十七讲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二、仲裁的基本制度
三、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区别
第十八讲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类型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九讲仲裁程序
一、仲裁当事人
二、仲裁庭的组成
三、仲裁的审理程序
四、仲裁保全与仲裁证据保全
五、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
六、仲裁时效
第二十讲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一、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同点
二、撤销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区别
三、仲裁法律文书申请撤销、不予执行的区别
精彩书摘
第二讲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基本原则的考点集中在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上,并且往往综合多个原则一起考查。新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是重点。四大基本制度中,合议、回避制度是高频考点。重要内容是合议庭的组成与权限;回避的法定情形与决定权;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本讲框架图
考查次数已考考点已考法条
5基本原则综合
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第8条
1调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9条
1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
3辩论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
2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
3检察监督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4条
3合议制度《民事诉讼法》第39、40、42、178条
2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第44、45、46、47条
1公开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0条
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复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法学界通常将这些原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同时适用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第二类是仅可适用于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一)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辩论原则的内容包括:
1.在主体方面,只有当事人才能享有辩论权。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无权行使。代理人只是基于代理权,有权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辩论,并不意味着代理人本身享有辩论权。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履行作证义务,而不是行使辩论权。
2.在内容方面,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问题(如当事人是否违约)和程序问题(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还有证据的相关问题。
3.行使辩论权的表现形式及方式多样,既可以口头形式进行,也可以书面形式表达。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书面辩论表现为相关的诉讼文书,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和答辩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代理意见等。
4.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此处的诉讼是指狭义的诉讼,即仅指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不包括非讼程序和执行阶段。
【注意】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由于没有对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因此辩论原则在非讼程序中不适用。
【例】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年?卷三?82题)答案: BD。辩论可以以书面和口头方式进行,口头方式的辩论集中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除此之外,当事人还可以用起诉状、答辩状的方式进行书面辩论,因此,A项错误,B项正确。辩论权是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证人不是辩论权的主体,C项错误。督促程序没有针锋相对的双方当事人,是假定当事人之间无争议为前提的非讼程序,非讼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D项正确。
A.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例】A县法院对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了判决,该审判行为直接违反了下列哪一项原则或者制度?(08年四川?卷三?49题)答案: B。辩论可以以书面和口头方式进行,一审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剥夺了当事人进行口头辩论的机会,违反了辩论原则。其他三个原则和制度与该行为无关。B项当选。
A.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违反了辩论原则
C.违反了合议制度D.违反了回避制度
《民诉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二)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
有关处分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4个方面:
1.只有当事人才能享有处分权。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均无权行使。代理人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行为,均是来源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权,将当事人的处分权由他人行使。
2.处分的内容包括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1)处分实体权利,例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处分诉讼权利,例如放弃聘请诉讼代理人。
(3)通过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来实现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例如接受调解。
3.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这里的诉讼是广义的诉讼,包括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例如是否起诉、是否上诉、是否接受调解、胜诉后是否申请强制执行,均体现了处分原则。
【注意】处分原则在非讼程序中也适用。
4.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处分权对审判权有制约,表现为: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但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因为调解结案恰好体现了处分原则。
(2)审判权对处分权有约束,表现为:处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原则是相对的、有限的。例如,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审查后决定准予撤诉还是不准予撤诉,即体现了处分权的相对性。
【例】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520元。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38题)答案: B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民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前言/序言
前言
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性价比非常高的学科。从分值的分布上而言,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分值通常在70分左右,仅次于分值在90分左右的民法和刑法。但是民事诉讼法的考察难度又明显低于以理论考察为重点的民法和刑法,因此其得分率在各个学科中属于高得分率的学科。分值高,易得分,因此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有的重要地位不言而喻。
一、2016民事诉讼司法考试预测
对于2016年司法考试而言,民事诉讼法经历了2013年的大修和2015年的司法解释的再梳理两轮重大修改后,许多新的制度得以建立,比如公益诉讼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诸多重要的制度得以建立,比如立案登记制度。民事诉讼法呈现了全面修改、亮点频出的特点,传统的民事诉讼法的考察重点在2016年可能会重点转移,另外非重点的知识点和章节会因为内容修改成为今年考试的临时热点。经过了2015年修改后的第一次考察,2016年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将呈现以下两大特点:2016年司法考试中新法修改而2015年没有考察的知识点将成为重点命题方向;从命题难度而言,新法修改后的第一年考试一般较为简单,而第二年在大家对新法都有全面了解的基础上,难度通常会加大。哪些重难点问题会像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样一再涉及,哪些知识点会成为今年命题的新宠,如何把握其命题方向和难度,将是2016年本书要为大家重点突围的地方。
二、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图书
为帮助大家应对司法考试和民事诉讼法的新变化,本书围绕“123”原则展开,相信按照这个框架和方法进行复习,一定会在复习中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1是一个知识框架图。每一章节前都附有一个知识框架图统领全章内容。知识框架图是一章内容的浓缩和精华,通过这一张图,可以把握整个章节知识点之间的逻辑联系和脉络,也将章节中涉及到的重要、高频考点用最简化的方式进行总结,是提纲挈领的总结,也是复习的指引。
2是考点和重点两点结合。本书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甄别重要考点进行重要突破,同时又要兼顾知识点的全面,避免出现遗漏。本书全面梳理了2002年以来的司法考试考点,做到了避免遗珠;同时,又在多年对司法考试命题规律全面把握的基础上,做到重点突出,重点多讲、细讲,非重点适当涉及。考点全覆盖,重点着力讲,一定可以帮助大家做到化繁为简,去伪存真。
3是知识点、真题、法条三种工具互相印证。司法考试中知识点是对法条和真题的系统化梳理,具有逻辑性强、简洁易懂的特点,真题是检验知识点掌握程度的有效手段,法条的记忆可以起到巩固和强化知识点的作用。这三者互相印证,互相呼应,从中力图反映司法考试要求的全貌。不同于以往图书将知识点、真题、法条完全分离讲述,本攻略将知识点所涉及到的真题和重点法条置于知识点之中和之后,这种“三剑合一”的编撰方式,简化了在三种工具书中频繁转化的程序,一书在手,全貌掌握,是考生高效复习的有力保障。
三、2016备考战略
近年来,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命题的趋势为重法条、重综合、重应用。民事诉讼法是以法条考察为主的学科,但是从这两年的命题趋势看,注重对法条的综合性考察之趋势愈加明显,也就是一个题目中,往往不再单独考察一个法条或知识点,而是利用四个选项,考察多个知识点,或利用一个的案例,将相关的法条和知识点融合在一个题目中考察。综合性考察和应用性考察使得民事诉讼法的应试难度与前几年相比显著加大了,知识点和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愈发应该引起考生的注意。本书也力求帮助大家梳理知识间的关联性,帮助大家树立民事诉讼法的知识体系和框架,以有效应对司法考试注重综合性考察的新趋势。
应对民事诉讼法的应试技巧是理解基础上的精准记忆。尽管民事诉讼法的考察难度加大,但是,综合性考察和应用性考察的前提仍然是基础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只要对法律条文的精髓和内容精准掌握,而不是大而化之的了解,那么考生在应对司法考试时仍然可以做到从容不迫。民事诉讼法的法条繁多,内容琐碎,记忆的要求相对比较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诉讼法的考试就是要死记硬背,民事诉讼法条背后隐藏着的诉讼理论,是贯穿民事诉讼立法的灵魂,只有建立在对法条背后隐含理论的深入理解基础上,才能对法条准确记忆,做到过目不忘。
重新法、重综合、重法条、重理解!一图在手,两点结合,三剑合一,贯穿从书到法条,再到真题的三位一体的复习方法,是本书致力于引领大家的学习方向。相信遵循这个原则和方法,我们一定能在2016年司法考试中战无不胜!我们共同努力,我们静候佳音!
蔡辉
201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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