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系统介绍了美国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及前沿问题。本书是美国*经典的行政法学著作,在学术界具有广泛影响力,引用率非常高。作者就强调公平与效率协调的观念。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对于回避、听证、调查等过程中对于行政权力的要求和程序设计,也都遵从这一原则。程序设计一方面考虑到了效率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行政系统的各项专门知识问题,对行政纠纷的解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作者简介
理查德?J?皮尔斯(Richard J. Pierce, Jr.)
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Lyle T. Alverson讲席教授。他是美国行政法和政府规制研究领域引用率*高的学者之一。他是美国行政会议的成员(the Administrative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他独著或合著《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 Treatise)、《行政法与行政过程》(Administrative Law and Process)等十余本著作,发表学术论文超过120篇,内容涉及行政法、政府规制、反垄断法、能源法等领域。
目录
第一卷
1行政过程 3
2 哲学和宪法基础 39
3 法律解释与行政法 127
4 调查 215
5 《信息自由法》与其他开放政府立法 261
6 规则 315
7 规则制定程序 431
8 裁决的法定要求 543
第二卷
9 正当程序 571
10 证据 703
11 裁决的司法审查 753
12 行政迟延 813
13 禁反言、溯及既往、既判力和间接禁反言 845
14 首先管辖权 891
15 穷尽[行政救济]、最终性和成熟性 933
第三卷
16 原告资格 1075
17 裁量与可审查性 1197
18 救济措施 1283
19 政府及其雇员的侵权责任 1351
附录 1453
附录
A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1454
附录B [联邦]行政程序法 1464
附录C 联邦咨询委员会法 1509
附录D 司法平等法 1515
附录E 联邦侵权求偿法 1520
附录F 国家环境政策法 1528
附录G 文书工作削减法 1532
案例 1549
主要参考文献 1647
术语索引 1663
译者后记 1707
精彩书摘
原告资格
§16.1 初步概览
□不一致性与复杂性
原告资格只涉及一个问题:对于一项本来具有可审查性的政府行为,谁可以获得司法审查?不过,原告资格的法律规范存在矛盾、不可靠和过度复杂等问题。最高法院裁决了超过280起原告资格争议,在此过程中作出了大约600份判决意见。要对最高法院宣布下级法院必须遵守的标准和判决标准而发表的所有多数意见进行协调处理是不可能的。其结果是,地区法院和巡回法院常常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注意力用于裁决原告资格争议。在这一令人沮丧和浪费性的过程中,法院可以发现它仍然不能裁决这一争议,因为两组观点常不同的法官可以援引最高法院近期的判决意见来支持各自的观点。在Center of Auto Safety v. Thomas ① 案中,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经过全席审理作出的判决意见可以说明这一问题。十位法官用了长达44页的篇幅讨论原告资格问题,最后却形成了5:5的无定论的分歧意见。只要最高法院继续就原告资格问题作出复杂且前后矛盾的判决,巡回法院和地区法院就会始终对这一问题感到迷惑和过度困扰。
□为了无关目的而使用原告资格
有关原告资格的法律规范所存在的问题,很容易找到根源。在很多年里,最高法院利用原告资格以达到与谁可以获得审查的问题无关的、没有说明的目的。这些目的包括:(1)因为最高法院并不愿意审理实质问题(merits issue),而否定原告资格的判决; (2)因为最高法院确实希望审理实质问题,而批准原告资格的判决;(3)因为最高法院希望通过《联邦宪法》或者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中经常变化不定的条文所引申出的具体命令,避免下级法院过度侵入政治上可以问责的政府分支的特权,而否定原告资格的判决;(4)当最高法院不愿意裁决争议的真实理由是它相信该争议不可以由法院审理,或者该争议更适合由其他政府机构所裁决时,利用原告资格要求以避免裁决一项争议。只要最高法院继续利用原告资格要求实现各种无关的目的,其判决模式就会继续保持矛盾和难以预测的特点。明显的解决方法就是采取更为坦诚的态度。如果最高法院认为不适合由联邦司法体系卷入新类型的争议,因为例如,最高法院不能找到法院对这些争议适用的可以审理的标准,它就作出这样的判决。
□可以作为例证的案件
Warth v. Seldin ① 案就可以说明这一点。四组原告申请法院审查市政府的排他性分区 规划实践。原告认为,诸如限制最小占地面积和最大人口密度等分区规划实践,因为歧视穷人而侵犯了《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最高法院投入巨大精力解释为什么这四个原告无一具有原告资格。Warth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意见简直像是出自弗朗茨?卡夫卡(Franz Kafka) 之手。最高法院显然不愿意允许联邦法官接手审查全国每个地方政府的分区规划实践以决定其对低成本住房供应的影响。最高法院这种不愿意的态度是可以理解的。它可能已经在几句话中说明自己的真实理由:“这项任务将是艰巨的。超过10万个地方政府单位作出分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控制决定,会对低成本住房的供应产生负面影响。我们已经无法找到适合于这一任务的可以由法院审理的标准。要确定地方分区规划规则对于穷人具有不可接受的影响, 需要某些机构权衡市政府保护其市民免于交通拥堵成本的愿望与州和联邦政府增加平价住房供应的可能性。这一困难的权衡过程,更适合由州立法机关、州长、国会和总统的某种组合来处理,而非由联邦法官来处理。如果国会制定了一部法律,创设可以由法院审理的、调整这一决定领域的标准,并赋予联邦法院以实施这一标准的职责,我们会履行我们的义务。如果没有这样的国会决定,我们基于机构性的理由拒绝介入这一领域。”①
国会如果颁布法律就该裁决领域设定了具有可司法性的标准,并授权法院执行该标准,我们就应当恪尽职守。但考虑到国会没有作出此种立法的现实,我们只能拒绝介入这一领域。相反,最高法院撰写了多页令人混淆和缺乏说服力的意见,试图解释为什么无人具有对分区规划规则起诉的原告资格。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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