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適應新的普法形勢要求和滿足全民學法用法的需要,《民事糾紛法律適用指南以案釋法叢書》從人們關心的法律熱點和難點問題入手,以人們為關注的各種權益保護為核心內容,通過典型案例進行深入淺齣地法律適用講解,是指導人們依法行使權利和依法維護權利的法律自助用書。《徵地拆遷維權法律指南/公民權益保護法律指南以案釋法叢書》為叢書之一,主要涉及土地徵收與徵用,房屋徵收基本常識,房屋徵收決定及補償,房屋徵收評估,房屋徵收與補償中的法律責任等方麵的法律知識。
目錄
第一章 土地徵收與徵用
1.農民可以拒絕徵地要求嗎?
2.村委會能夠擅自與用地單位簽訂徵地協議嗎?
3.在土地徵收過程中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能否要求補償?
4.土地補償費的數額是否因居住年限而有所差彆?
5.齣嫁女有權獲得被徵收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活補助費嗎?
6.死亡人員能否成為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費的分配對象?
第二章 房屋徵收基本常識
1.什麼是房屋徵收?
2.房屋徵收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3.房屋徵收要依據什麼原則?
4.誰可以徵收房屋?
5.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否有權強製拆除違法建築?
6.可以委托其他單位進行房屋徵收工作嗎?
7.徵收房屋條件中的“公共利益需要”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8.房屋使用人能否成為被徵收人?
9.支付部分房屋價款末進行産權登記能否成為被徵收人?
10.無法確定被徵收房屋的房主時該怎麼辦?
11.被徵收房屋的情況如何確定?
12.承租後違法建築被拆除的損失由誰承擔?
13.這樣的房屋算違法建築嗎?
14.徵收時臨時建築如何補償?
15.空地在房屋徵收中是否可以得到補償?
16.徵收時房屋性質和麵積應怎樣確定?
17.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可以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等行為嗎?
18.房屋被徵收人申請經濟適用房可以優先嗎?
19.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不服怎麼辦?
20.房屋被徵收後土地使用權怎麼處理?
21.拆遷時房屋産權證載明麵積與實際麵積不一緻時怎麼辦?
22.徵收人依法予以補償後,被徵收人是否必須履行按時搬遷義務?
23.未經聽證作齣的徵收方案應當如何處理?
24.城市管理監察大隊是否有權進行房屋徵收?
25.街道辦事處是不是房屋徵收的主管機關?
26.市、縣級人民政府能否以土地儲備為由作齣房屋徵收決定?
第三章 房屋徵收決定及補償
1.房屋徵收是否一定要給予補償?
2.什麼是“先補償,後搬遷”?
3.補償決定書包含哪些內容?
4.徵收補償方式有哪些?
5.被徵收人是否可以選擇房屋徵收補償方式?
6.徵收方以未辦理産權過戶手續為由拒不支付徵收補償費該怎麼辦?
7.買賣房屋未過戶徵收時誰有權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8.未訂立徵收補償協議的徵收決定是否有效?
9.房屋徵收補償包括哪些補償?
10.如何支付被徵收入搬遷贊、臨時安置費?
11.承租人的停産、停業補償由誰負擔?
12.房屋共有人是否有權分配徵收補償款?
13.徵收時對於違法建築予以補償嗎?
14.臨時建築是否應當給予補償?
15.徵收補償協議中包括哪些內容?
16.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達不成徵收補償協議該怎麼辦?
17.未達成補償協議的強製徵收行為閤法嗎?
18.拆除經營性質的房屋卻按照住宅房屋標準補償怎麼辦?
19.房産證上注明的房屋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如何處理?
20.如何確定停産、停業補償數額?
21.承租人能否得到補償?
22.如何強製徵收?
23.未給予充分補償時強製被徵收人搬遷是否適當?
24.政府作齣房屋徵收決定前,未將徵收補償方案公開徵求意見,被徵收人應當如何救濟?
25.什麼是臨時周轉和臨時過渡?
26.未達成補償協議可以強製拆遷嗎?
27.對産權狀況不明確房屋如何進行徵收補償?
28.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怎麼辦?
29.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怎麼辦?
第四章 房屋徵收評估
1.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如何確定?
2.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誰來評估?
3.應當由誰來選定房屋評估機構?
4.參與評估工作人員不具有房地産評估資格,評估結論是否閤法?
5.對房屋估價報告閤法性有什麼要求?
6.對被徵收房屋的價格評估應如何體現公平原則?
7.參與評估的人員沒有資格是否可以要求重新評估?
8.單方委托價格評估機構得齣的結論能夠作為房屋徵收糾紛的處理依據嗎?
9.被徵收人對房屋評估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如何處理?
10.被徵收人對估價異議另行委托估價公司不成時應當采取伺種方式維護權利?
11.被徵收入對房屋估價有異議時如何申請專傢鑒定?
12.對徵收評估有異議該怎麼辦?
13.房地産評估事務所齣具評估報告重大失實會承擔什麼責任?
第五章 房屋徵收與補償中的法律責任
1.政府違法徵收,百姓如何維權?
2.政府強拆瞭房屋,當事人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3.房屋徵收部門停電逼被徵收人搬遷該怎麼辦?
4.尚未達成補償協議的強製徵收行為閤法嗎?
5.徵收部門拒不履行徵收補償協議該怎麼辦?
6.侵吞拆遷賠償款會承擔怎樣的責任?
7.鄉鎮政府有權徵收房屋嗎?
8.麵對公安機關不作為可以嚮法院起訴嗎?
9.對徵收不服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10.政府工作人員在徵收過程中徇私舞弊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11.政府工作人員使用暴力強迫被徵收人搬遷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12.被徵收人采取暴力方式阻礙房屋徵收工作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13.政府拆遷補償程序違法怎麼辦?
14.開發商使用暴力強迫被徵收入搬遷的,應當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第六章 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其他問題
1.徵收部門可以擅自將安置房轉讓給第三人嗎?
2.用徵收補償款購買房屋也要繳納契稅嗎?
3.買的房屋將徵收,配偶能否以不知情為由主張房屋買賣閤同無效?
4.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能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被徵收嗎?
5.拆遷租賃房屋後原來的租賃閤同還有效嗎?
6.房屋被徵收後,房屋所在土地使用權怎麼處理?
7.被徵收房屋被拆除後如何維權?
8.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程序如何進行?
9.房産已過戶但土地使用權證未過戶的,被補償安置的主體是誰?
精彩書摘
《徵地拆遷維權法律指南/公民權益保護法律指南以案釋法叢書》:
(以案釋法)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本案中,周某得知其所有的房屋屬於房屋徵收範圍後,進行擴建的行為顯然違反瞭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周某未經規劃部門批準擅自擴建違章建築麵積,也一直未申辦産權證。因此,周某新增建築麵積在性質上屬於違法建築。周某就該新增建築麵積要求補償,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齣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閤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因此,根據現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周某就新增建築麵積要求的補償也不予支持。
法條鏈接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款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齣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閤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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