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條文對照錶

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條文對照錶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杜濤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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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人民法院齣版社
ISBN:9787510917615
版次:1
商品編碼:12058241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03-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143
字數:129000

具體描述

內容簡介

  本書開篇即為全國人大法工委相關立法起草參與者對《民法總則》起草背景及主要內容的精要解讀,以指導讀者準確掌握立法宗旨。同時,作者精心製作瞭簡潔、直觀、精準的《民法總則》與《民法通則》條文對照錶,通過同序對照、醒目標識呈現新舊條文的重點區彆,尤為方便讀者進行查閱對比,快速掌握條文變化,幫助讀者正確適用。2017年3月中旬齣版發行。

目錄

民法典的編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條文對照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通過)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節 監護
第三節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四節 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營利法人
第三節 非營利法人
第四節 特彆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組織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意思錶示
第三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四節 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委托代理
第三節 代理終止
第八章 民事責任
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十章 期間計算
第十一章 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2017年3月15日)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精彩書摘

  第四十四條 財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産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産代管人。
  財産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産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産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産代管人有權要求原財産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産並報告財産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 失蹤人重新齣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齣現,有權要求財産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産並報告財産代管情況。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嚮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製。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閤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齣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

用戶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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