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本书对美国从遗嘱到信托的财产继承法律演变过程,从社会史视角进行研究,揭示了形式主义规则的衰落、遗嘱替代品(如信托)的崛起、社会改变(例如有影响力家族的崛起)、对可接受的继承人范围和观念的改变、遗产税的潜在影响被化解等因素,在财富的平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作者简介
[美]劳伦斯?M. 弗里德曼,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Marion Rice Kirkwood教授,20世纪美国“法与社会”学术运动的领袖之一,被誉为美国法社会学界、法制史学界以及比较法文化论的泰斗。著有《二十世纪美国法律史》《美国法律史》《选择的共和国》等书,有广泛而深远的世界影响。
沈朝晖,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首批仲英青年学者。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密歇根格劳秀斯研究学者(2014年);“青衿商法论坛”创始人。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外法学》《证券市场导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出版专著《证券法的权力分配》(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独立承担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博士后特别资助和面上资助。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证券法和信托法。
精彩书评
本书有非同寻常的大信息量,让人读起来一直全神贯注。本书展示了很多知识和思考。在解释社会和经济力量是如何驱动以及持续驱动美国继承法方面,本书做出了新的重大突破。
——《法律和政治书评》(Law and Politics Book Review)
本书是重要的,对很大范围的读者都很重要。对人去世后财产处分的法律政策感兴趣的人都应该认真阅读本书。从遗产分割到几乎不被了解的死亡税,弗里德曼将这个法律分支解释得很清楚,而且将法律放在社会语境中,使人感受到真实性。
——美国康奈尔大学,格雷戈瑞?S.亚力山大(Gregory S. Alexander)
弗里德曼完美地展示了为什么继承法如此重要,不拘泥于某一个进路。本书囊括了法学、社会学和历史学,提供了广泛的视野,而且对充满好奇心的读者而言,本书易读、易懂。
——伊利诺伊大学香槟分校,理查德?J.罗斯(Richard J. Ross)
目录
致谢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死后的遗产分配
第三章临终遗嘱
第四章撤销遗嘱——遗嘱异议和遗嘱异议的社会意义
第五章遗嘱替代
第六章家族信托和扶养信托
第七章死者之手控制和对死者之手的限制:反永续规则的浮沉
第八章慈善捐赠和基金会
第九章死亡与税收
第十章结论
索引
精彩书摘
《遗嘱、信托与继承法的社会史》:
然而,由于你向信托转移财产,如果财产价值超过一定金额,你不得不缴纳赠与税(gift tax)。在过去,赠与税的税率低于遗产税的税率。现在二者的税率相等,不过如果一个富人在生前有大量的赠与,当他去世时,仍会有税收节省。
信托法的内容非常丰富,信托法的著作卷帙浩繁。信托具有灵活性,可以有不同的形式,有不同的规模大小。委托人通常根据自己的目的,十分自由地创立信托,可以在他创立的信托中,(在一定的限制内)在信托文件中插入几乎任何种类自己偏好的条款。因此,信托法的规则大部分是默认规则,即当信托文件没有做出约定时,信托法规则填补空白进行适用。虽然信托是非常地可变,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区分两大类信托。一类我叫作为需要照顾者而设立的信托(caretaker trust),叫扶养信托或照顾信托;另一类是家族信托(dynastic trust)。扶养信托的含义就是它的名字所讲的。假设我有两个小孩,一个3岁,另一个5岁。在他们还是孩子的时候,为了防止我意外身亡而导致他们没有供养,我需要提前防范风险,为他们安排好生活照顾,以防意外。将我的财富直接给他们不是个好主意。因为他们未成年,假设我意外身亡后,我的配偶(如果我没有离婚)或者其他人可能会被指定为孩子们的监护人,但是,监护人制度不管怎样都涉及烦琐的程序和费用。
……
前言/序言
总序
现代信托制度的建立,是人类社会法律制度上的一个伟大进步。中世纪黑暗中的英国社会,为了克服普通法的烦琐和僵化,转向由法官凭借公平和良知判案形成的法律制度,由此产生了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正是衡平法的出现和实施,催生和哺育了现代信托制度。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中世纪后期,英国君王和各地领主对百姓及其财产的封建占有,严重地阻碍了财产的市场流转和效益的提高。为了打破这种封建桎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用益制度在英国逐步演化形成。用益制度实现了财产上的所有权与收益权的分离:所有权继续遵循封建传统的规定,收益权转向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从而实现了承上启下、促进社会平稳发展转变的作用。英国法律史学家和衡平法律师梅特兰(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高度评价英国人创立信托概念的贡献:“如果有人要问,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是什么,那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概念。”信托的发展,是在不断挑战原有法律的约束,又在不断促进法律修正的过程中,传播衡平法的公平、公理、良知、正义等理念,并不断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在引入现代信托制度的同时,结合本土的信托实践,相继建立了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现代信托制度传入中国,发生在辛亥革命推翻皇帝专制制度之后。1921年,中国历史上第一家标明为“信托公司”的企业——中国商业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此后,在短短数年里,先后有十余家信托公司成立。1949年,新中国成立,开始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信托失去了市场经济环境,被全面停办。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我国信托业重新起步。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随后,各种类型的信托投资公司在全国各地如同雨后春笋般诞生,我国信托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但是,由于缺少法规和监管约束,再加上没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主营定位,信托投资公司迅速切入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的各个领域,催生了我国债券、证券、基金业的发展,而其自身却由于缺乏规范而成为治理整顿的对象。200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由此奠定了我国信托法律的基石。随后,中国人民银行陆续颁布实施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由此构成了我国信托业“一法两规”的基本法律法规框架,结束了我国引入现代信托制度以来近一个世纪无法可依的历史。2007年3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施行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从此,我国信托业开启从“融资平台”向“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之转变。在上述规章引导下,我国信托业飞速发展。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信托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超过了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等金融行业的业务规模,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第二大金融行业。目前,我国信托业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超过20万亿元。投资信托产品,已经成为我国居民最重要的理财方式之一。信托业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与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较,我国信托业在功能定位、法律制度、社会实践等方面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信托业历史悠久,经验丰富,法律法规体系健全。特别是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为此,国民信托博士后工作站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联合招收博士后,重点研究信托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我们邀请了一批国内从事信托法教学、研究的学者以及具有实践经验的信托业专家,经过认真地调查研究,筛选出一批国外信托法规和经典著作,翻译成中文,介绍给国内读者。我们相信,这套《外国信托法经典译丛》的出版,对于我国普及信托法律知识、完善信托法律体系,繁荣信托市场,促进信托业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民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石俊志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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