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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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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10


商品介绍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1342
版次:1
商品编码:12173452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2-01
用纸:轻型纸
页数:264
字数:2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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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描述

编辑推荐

专业的作者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余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强大的规模

今年推出21本,新增执行案例分册,含传统和新近的所有热点纠纷,这些案例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近万件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

独特的内容

不再有繁杂的案情,高度提炼案情和裁判要旨,突出争议焦点问题。

不再有冗长的分析,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展现裁判思路方法。


内容简介

  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系列(全21册)所选案例均是国家法官学院从各地上报的上年度审结的近万个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精品案例,全面涵盖民商事、行政及刑事领域常见热点难点纠纷问题。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是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持续20年编辑了享誉海内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自2012年起推出《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

目录

一、借贷关系认定
1根据意思表示进行债务转化
——林伟诉李军民间借贷案
2债务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杨晓红诉薛仲飞保证合同案
3借贷关系与合伙关系的区分及认定
——沙永林诉林阳机等民间借贷案
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
——张秀容诉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5被告下落不明的民间借贷案件的认定
——何鸿诉江燕民间借贷案
6民间借贷中借贷意思与给付行为之联系
——马骁诉杨龙、李贝民间借贷合同案
7离婚后对一方父母主张借贷的认定
——王母诉贺某、王女民间借贷案
8大额资金借贷事实的审查
——欧阳某某诉郭某某等民间借贷案
9因惩罚酗酒所出具的借条不受法律保护
——周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案
10同居双方互负债权债务的审查
——唐某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案
11仅有借条的情侣间借款事实应如何认定
——翁某某诉杨某某民间借贷案
12仅有转账凭证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薛永腾诉陈生龙民间借贷案
13仅依据银行转账凭证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认定
——陈云虎诉刘辉民间借贷案
14仅有汇款凭证不足以认定借贷关系
——杨占月诉姜启琴、彭安彪民间借贷案
15依据转账记录是否可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冯悦中诉曾林茂民间借贷案
16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和举证责任问题
——郑焕生诉刘国洲民间借贷案
17仅有借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龚淑敏诉侯云庭民间借贷案
18仅有利息的欠条是否应当偿还
——张绍军诉杨建华、河南金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19仅凭金融机构的取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罗坤土诉何旭阳、赖少英民间借贷案
20依据手机短信付款的责任认定
——李泽英诉张崇义民间借贷案
21虚假民事诉讼的认定
——赖锦平诉郑志坤民间借贷案
22虚假诉讼问题
——袁希根诉袁德根民间借贷案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23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樊某某诉王某、段某某民间借贷案
2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顾某诉王某、邬某某民间借贷案
25民间借贷案件中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正确认定
——山东昊玺经贸有限公司诉朱某某、徐某民间借贷案
26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康某某诉崔某某、张某民间借贷案
27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林某某诉徐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案
28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另一方损害赔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由某某诉宋某某、由某民间借贷案
29夫妻离婚后债务承担认定
——林某煌诉林某建、颜某某民间借贷案
30夫妻单方自认的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俊诉李某玉、王某某民间借贷案
31对重婚期间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债务如何承担的问题
——李某某诉刘某梅等民间借贷案
32借款用于归还高利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某诉顾某某、周某某民间借贷案
33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在借款人过世后的债务偿还问题
——洪某进诉洪某文等民间借贷案
34出借人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分别交付借款,保证人收取的借款能否认定为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债务
——郑某某诉董某某等民间借贷案
35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陈某某诉崔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三、借款主体认定
36“担保人”还是“证明人”如何确定
——王海燕诉于元龙、孙复艳、于秀香民间借贷案
37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己名义出具的欠条,企业应否共同承担责任
——庾秋玲诉陈华、南宁市喜阅图书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案
3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张新海诉张某某民间借贷案
39非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对外债务之性质认定及责任承担
——陈某诉孙某某、张某民间借贷案
40婚前个人债权是否会因婚姻状况而发生改变
——李某某诉崔某某民间借贷案
41被告的借款行为属个人行为还是履行职务行为
——赖庆全诉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四、债务偿还认定
42出借人关于还款金额的陈述是否构成自认
——曹兰芳诉王吾刚民间借贷案
43借贷双方预签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抵债效力
——刘明月诉刘长贵等民间借贷案
44有经济往来的民间借贷中是否预扣利息及借款偿还与否的法律认定
——李文娟诉陈锦华民间借贷案
45在借款本金中能否预先扣除借款利息
——曹正道诉蒋先骑、周燕民间借贷案
46�辈撇�继承后的民间借贷应当如何偿还
——梁汉金诉梁锋等民间借贷案
47民间借贷中已偿还的款项结算时未作为借款本金扣减是否认定为偿还利息
——李云飞诉王明洋等民间借贷案
48居间费用是否属于借款本金
——黄静强诉黄春贵、柯雪芳民间借贷案
49证明责任、债的清偿抵充以及公司内部行为的效力问题
——林艾乔诉厦门杏林斯太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案
五、利息与违约金认定
50把利息计入借款本金是否能得到法律保护
——刘兴林诉唐长林民间借贷案
51约定利息的调整
——刘聪诉唐剑群借款合同案
52如何认定未书面约定利息情形下借款人已付款项性质
——刘福田诉林明源、刘桂芬民间借贷案
53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利息支付与保证责任
——林红诉刘庆全等民间借贷案
六、债权转让与债务承担
54债务加入的认定
——张允杰诉李宏等民间借贷案
55债务发生多次转移,事后得到债权人认可的,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陈金彬诉陆文宇、徐树芳民间借贷案
七、证据与时效
56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确认借款利率约定
——洪涛阳诉陈泽生民间借贷案
57仅依据借据主张借贷关系,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
——周淑善诉周爱卿民间借贷案
58举证责任的分配
——肖晔华诉辛嘉华、辛列鸿民间借贷案
59优势证据规则
——林成勇诉陈继承民间借贷案
60证明责任语境下能动司法审理借贷细节
——吕洪亮诉许凯民间借贷案
61支付凭证在民间借贷案件证明过程之分析
——陈明坤诉厦门美家味食品有限公司、罗凡彬民间借贷案
62视听资料作为孤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熊开祥诉王永清民间借贷案
63仅有59秒电话录音能否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王建树诉林明谋民间借贷案
64电子证据的认定
——余松根诉王海全民间借贷案
65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能力分析
——李桂莲诉全国权民间借贷案
66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定案依据的法定条件
——肖金平诉简时抡民间借贷案
67虚假的借条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张朝民诉闵国强民间借贷案
68借条、欠条与收条的区别
——邓辉振诉黄明华、刘运珍民间借贷案
69超过答辩期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何处理
——马新芹诉李新周民间借贷案

精彩书摘

  4“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法律关系的认定——张秀容诉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31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张秀容
  被告(上诉人):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11日,以被告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为甲方,以原告张秀容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投资分红协议书》,约定甲方现因发展需要,乙方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合同期限为三年,即2013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0日。乙方自愿向甲方投入资金人民币50万元整,此资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及甲方运营。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向乙方按每年支付本金回报15万元整,三年合计人民币45万元整,本项款项按分红发放,应于协议书次年(即2014年)开始,每年11月5日前汇入乙方指定账户,协议书落款的甲方处盖有被告单位公章,其法人代表处由“陈章”签名,协议书落款的乙方处由原告签名并捺手印。次日,原告向《投资分红协议书》约定的指定账户汇入50万元人民币。2014年11月5日,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第一年的本金回报15万元,原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担保。同年3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15万元(上述利息参照《投资分红协议书》的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1月11日暂计至2015年2月11日,之后逾期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原告张秀容向被告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交付相关资金行为的性质认定,即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还是投资。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投资分红协议书》的甲方、原告作为《投资分红协议书》的乙方,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了诉争协议,且在该协议书上盖有被告的单位公章以及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陈章的签名,原告虽将资金汇入陈章个人账户,但该账户系被告的指定账户,原告的该行为应认定为依协议履行,因此,应认定签订协议行为系被告的单位行为而非陈章的个人行为且原告在协议签订后已按约向被告支付款项。因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书》虽约定原告投入资金50万元及被告向原告每年按分红发放本金回报15万元,但未约定经营分险的承担,且原告不参与经营管理,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行为,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关于双方约定的投资期限问题,应认定为双方对借款期限的约定,现双方的借款期限虽未到期,但因原告在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第一年的本金回报15万元时,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本院依法准许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后,被告仍未依约向原告支付第一年的本金回报,双方也未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时,被告仍抗辩签订《投资分红协议书》的行为系被告原法人代表陈章的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其以行为表明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要求提前偿还所有借款以及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关于双方约定的年回报15万元的问题,应认定为双方对借款利率的约定,即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该司法解释现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替代。第六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出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被告原法人代表陈章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本案应先中止审理或由陈章负责偿还问题,举证不能,不予支持;被告的其他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负担其为本起诉讼缴纳诉讼保全申请费4020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秀容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3年11月12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秀容诉讼保全申请费402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中,对“投资”概念的理解比较宽泛,判断同样称之为“投资”的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出资入股(伙)效力还是一般的债权效力,主要在于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从案涉《投资分红协议书》的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约定被上诉人投入资金及分红事宜,但未约定经营风险的承担,且被上诉人不参与经营管理,故该协议属名为投资实为借款的性质,本案应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上诉人未依约向被上诉人支付第一年的本金回报,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偿还所有借款以及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违反先刑后民原则,遗漏当事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借贷关系与投资关系的区别:
  1主体地位不同
  投资关系中的出资人都有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影响企业的经营,享有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权、选择经营者的权利及获取收益分配的权利,负有按照约定向企业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而在借贷关系中,债权人无权参与借款人的经营。本案中,原告张秀容不是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在册股东,同时,从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此资金由甲方自主支配,乙方不干涉甲方及甲方运营”可以看出原告张秀容不参与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日常经营。
  2承担风险不同
  在投资关系中,投资人是根据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企业盈利或亏损来分享利润或分担损失。借贷关系则不同,债权人无须承担债务人的经营风险,无论债务人经营状况好坏,都应当按时归还本金,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不论公司盈利或者亏损,“甲方向乙方按每年支付本金回报15万元整,三年合计人民币45万元整”,由此可知,被告公司经营状况好坏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负有向原告偿还本息的义务。
  3资金性质不同
  投资关系中的资金完成交付或缴纳之后成为企业的法人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企业经营期限内不得抽逃资金,投资收回的是效益,投资人如需收回资金,只能通过正当减资程序,企业解散清算程序或者将企业股权转让;而在借贷关系中,完成交付的资金将成为债权人的借款,约定期限届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本案中,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即2013年11月10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限届满后还本付息,具有典型的借贷关系特点。
  4收益形式不同
  投资关系中的收益表现为企业的效益,投资人盈利的多少取决于企业的收益状况,再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而在借款关系中收益通常表现为利息的给付,如果借款双方约定利率,则债权人无论债务的经营状况如何都可以向债务人收取利息。同时,借款利率的约定也要受国家法律的调整,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年回报15万元应视为双方对借款利率的约定,即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该约定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应当进行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调整为24%)。
  虽然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是《投资分红协议书》,但无论从该协议的内容还是实际履行的情况来看,双方既没有约定经营风险的承担,履约时原告也不参与经营管理,投资协议中更约定了保底条款,不符合投资具有风险性的本质特征,同时,被告福建绿滋园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也并未在公司登记表或注册资金上进行变动,所以投资关系不成立,原、被告之间构成借贷法律关系。
  编写人: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缪彬贞
  ……

前言/序言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6年已连续出版5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7年度案例》系列,新增执行案例分册,共21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是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书籍汇编,以及各种案例指导、参考案例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我们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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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翻阅了一下,还不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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