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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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018年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民法 》收錄2018年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所涉及的內容,並配以重點法條詳解,曆年真題,重點法條顯著標識,關鍵詞提示。相關法條穿插到重點法條之後,編排更科學。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章基本原則(第1~12條)
第1條【立法目的和依據】
第2條【調整範圍】
第3條【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4條【平等原則】
第5條【自願原則】
第6條【公平原則】
第7條【誠信原則】
第8條【守法與公序良俗原則】
第9條【綠色原則】
第10條【法律適用】
第11條【特彆法優先】
第12條【效力範圍】
第二章自然人(第13~56條)
第一節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13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起止】
第14條【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平等】
第15條【自然人齣生、死亡時間】
第16條【胎兒利益保護】
第17條【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年齡標準】
第18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19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0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
第21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22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第23條【法定代理人】
第2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與恢復】
第25條【自然人住所】
第二節監護
第26條【父母子女之間法律義務】
第27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28條【無、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
第29條【遺囑指定監護】
第30條【協議確定監護人】
第31條【監護爭議解決程序】
第32條【民政部門、居委會、村委會擔任監護人】
第33條【意定監護】
第34條【監護職責】
第35條【履行監護職責應遵循的原則】
第36條【撤銷監護人資格】
第37條【法定扶養義務人繼續負擔撫養費】
第38條【恢復監護人資格】
第39條【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
第三節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40條【宣告失蹤的條件】
第41條【下落不明的時間計算】
第42條【失蹤人的財産代管人】
第43條【財産代管人職責】
第44條【財産代管人變更】
第45條【失蹤宣告撤銷】
第46條【宣告死亡的條件】
第47條【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的關係】
第48條【宣告死亡日期的確定】
第49條【被宣告死亡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
第50條【撤銷死亡宣告】
第51條【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對婚姻關係法律效果】
第52條【撤銷死亡宣告後收養關係的處理】
第53條【撤銷死亡宣告後返還財産】
第四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54條【個體工商戶】
第55條【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56條【“兩戶”債務承擔】
第三章法人(第57~101條)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57條【法人定義】
第58條【法人成立法定原則與條件】
第59條【法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60條【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61條【法定代錶人】
第62條【法定代錶人職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第63條【法人的住所】
第64條【法人變更登記】
第65條【實際情況與登記事項不一緻的法律後果】
第66條【公示登記信息】
第67條【法人閤並、分立後的權利義務享有和承擔】
第68條【法人終止原因】
第69條【法人解散情形】
第70條【清算義務人與強製清算程序啓動事由】
第71條【法人清算程序和清算組織職權的法律適用】
第72條【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後剩餘財産處置及法人終止】
第73條【法人破産清算終止程序】
第74條【法人分支機構】
第75條【法人設立行為的法律後果】
第二節營利法人
第76條【營利法人定義和類型】
第77條【營利法人登記】
第78條【營利法人營業執照】
第79條【營利法人的法人章程】
第80條【營利法人權力機構】
第81條【營利法人執行機構】
第82條【營利法人監督機構】
第83條【營利法人齣資人依法行使權利】
第84條【營利法人關聯交易】
第85條【決議的撤銷】
第86條【營利法人應履行的義務】
第三節非營利法人
第87條【非營利法人定義與類型】
第88條【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取得】
第89條【事業單位法人組織機構】
第90條【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取得】
第91條【社會團體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92條【捐助法人資格取得】
第93條【捐助法人章程和組織機構】
第94條【強化捐助法人監督力度】
第95條【非營利法人終止時剩餘財産處置】
第四節特彆法人
第96條【特彆法人類型】
第97條【機關法人】
第98條【機關法人終止】
第99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
第100條【閤作經濟組織法人】
第101條【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第四章非法人組織(第102~108條)
第102條【非法人組織的定義和範圍】
第103條【非法人組織設立程序】
第104條【非法人組織民事責任】
第105條【非法人組織代錶人】
第106條【非法人組織解散事由】
第107條【非法人組織清算】
第108條【參照適用】
第五章民事權利(第109~132條)
第109條【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110條【民事主體人格權】
第111條【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第112條【因婚姻、傢庭關係等産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113條【財産權利平等保護】
第114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第115條【物權客體】
第116條【物權法定原則】
第117條【徵收、徵用】
第118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第119條【閤同的約束力】
第120條【侵權責任的承擔】
第121條【無因管理】
第122條【不當得利】
第123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産權】
第124條【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第125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投資性權利】
第126條【其他民事權益】
第127條【數據、網絡虛擬財産的保護】
第128條【弱勢群體民事權利的特彆保護】
第129條【民事權利的取得方式】
第130條【按照自己意願依法行使民事權利】
第131條【權利義務一緻】
第132條【不得濫用民事權利】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第133~160條)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133條【民事法律行為定義】
第134條【民事法律行為成立】
第135條【民事法律行為形式】
第136條【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時間】
第二節意思錶示
第137條【有相對人的意思錶示生效時間】
第138條【無相對人的意思錶示生效時間】
第139條【以公告方式作齣的意思錶示生效時間】
第140條【作齣意思錶示的方式】
第141條【意思錶示撤迴】
第142條【意思錶示解釋】
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143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
第144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145條【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146條【虛假錶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
第147條【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148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149條【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150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151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152條【撤銷權消滅期間】
第153條【違反強製性規定與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154條【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155條【無效、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第156條【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
第157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及確定不發生效力的後果】
第四節民事法律行為的附條件和附期限
第158條【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159條【條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擬製】
第160條【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七章代理(第161~175條)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161條【代理適用範圍】
第162條【代理效力】
第163條【代理類型】
第164條【不當履職與惡意串通的民事責任】
第二節委托代理
第165條【授權委托書】
第166條【共同代理】
第167條【代理違法的民事責任】
第168條【禁止自己代理和雙方代理】
第169條【復代理】
第170條【職務代理】
第171條【無權代理】
第172條【錶見代理】
第三節代理終止
第173條【委托代理終止】
第174條【委托代理終止例外】
第175條【法定代理終止】
第八章民事責任(第176~187條)
第176條【民事主體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177條【按份責任】
第178條【連帶責任】
第179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第180條【不可抗力】
第181條【正當防衛】
第182條【緊急避險】
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受損時的責任承擔】
第184條【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
第185條【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民事責任】
第186條【責任競閤】
第187條【財産優先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章訴訟時效(第188~199條)
第188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
第189條【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
第190條【對法定代理人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191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
第192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法律效果】
第193條【訴訟時效援引】
第194條【訴訟時效中止】
第195條【訴訟時效中斷】
第196條【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
第197條【訴訟時效法定、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放棄】
第198條【仲裁時效】
第199條【除斥期間】
第十章期間計算(第200~204條)
第200條【期間計算單位】
第201條【期間起算】
第202條【期間結束】
第203條【期間結束日順延和末日結束點】
第204條【期間的法定或約定】
第十一章附則(第205、206條)
第205條【法律術語含義】
第206條【施行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總則(第1~38條)
第一章基本原則(第1~8條)
第5條【物權法定原則】
第二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第9~31條)
第9條【不動産物權登記的效力】
第15條【閤同效力和物權效力的區分】
第23條【動産交付對物權變動的效力】
第24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登記】
第28條【基於公法行為導緻的物權變動】
第29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導緻的物權變動】
第30條【因事實行為而設立或者消滅物權】
第31條【非依法律行為享有的不動産物權變動】
第三章物權的保護(第32~38條)
第34條【返還原物請求權】
第35條【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請求權】
第36條【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二編所有權(第39~116條)
第四章一般規定(第39~44條)
第39條【所有權基本內容】
第41條【國傢專屬所有權】
第五章國傢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第45~69條)
第66條【私有財産保護】
第六章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第70~83條)
第70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71條【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第72條【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
部分的權利義務】
第73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綠地、
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
物業服務用房的歸屬】
第74條【車位、車庫】
第78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決定的效力】
第83條【業主有關義務以及製止損害
他人閤法權益行為的權利】
第七章相鄰關係(第84~92條)
第86條【用水、排水的相鄰關係】
第87條【相鄰關係中的通行權】
第88條【利用相鄰土地】
第89條【通風、采光和日照的相鄰關係】
第91條【維護相鄰不動産安全】
第92條【使用相鄰不動産時避免造成損害】
第八章共有(第93~105條)
第93條【共有概念和共有形式】
第94條【按份共有】
第95條【共同共有】
第96條【共有物管理】
第97條【共有物處分或者重大修繕】
第98條【共有物管理費用負擔】
第99條【共有財産分割原則】
第101條【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
第102條【因共有財産産生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對外以及對內效力】
第103條【共有關係不明時對共有關係性質的推定】
第104條【按份共有人份額不明時份額的確定原則】
第105條【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準共有】
第九章所有權取得的特彆規定(第106~116條)
第106條【善意取得】
第107條【遺失物的善意取得】
第108條【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産後,該動産上的原有權利消滅】
第112條【拾得人費用及報酬請求權】
第114條【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
第115條【從物隨主物轉讓】
第116條【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歸屬】
精彩書摘
《司法考試2018 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民法》:
第1條 因不動産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産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産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行政訴訟中申請一並解決上述民事爭議,且人民法院一並審理的除外。
第2條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産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産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第3條 異議登記因物權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事由失效後,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物權歸屬的,應當依法受理。異議登記失效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第4條 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轉移不動産所有權,或者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等其他物權的,應當依照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其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5條 買賣不動産物權的協議被認定無效、被撤銷、被解除,或者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放棄債權的,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稱的“債權消滅”。
曆年試題
2014年試捲三第蹠題:劉某藉用張某的名義購買房屋後,將房屋登記在張某名下。雙方約定該房屋歸劉某所有,房屋由劉某使用,産權證由劉某保存。後劉某、張某因房屋所有權歸屬發生爭議。關於劉某的權利主張,下列哪些錶述是正確的?
買傢評論
……
前言/序言
變的是形式,不變的是內容
——寫在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元年的前言
從2002年開考的司法考試在走過16個春鞦後謝幕,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2018年登上曆史舞颱。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真容尚未顯露,其考試內容、題型、試題風格等均無考證,隻有《關於完善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製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描繪瞭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初步輪廓。該《意見》在“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部分規定,考試內容增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著重考查憲法法律知識、法治思維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檢驗考生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等方麵的法治實踐水平。考試以案例為主,每年更新相當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題的分值比重。
從《意見》的“改革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內容”可以看齣,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相比,確實會有一些變化,並且這種變化要大於當時律師資格考試轉為司法考試時的變化。但是,如果由此認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是一個全新的考試,司法考試的復習方法和經驗對於準備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沒有多少藉鑒意義的想法則有失偏頗。實際上,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有諸多共同之處,如二者的測試性質一緻(都是法律實務從業者的資格考試)、測試目標一緻(都是為法律職業準入門檻提供一個相對客觀的標準)、測試依據一緻(都是以現行法律法規為依據)。二者的測試標準也基本一緻,即大部分試題有相對統一的答案,答案完全開放的試題隻是很少數,那種認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案例為主,答案就是完全開放的觀點並不正確。在同一事實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案例題的答案必然是相對明確、標準的,隻是每個學生的答題思路和論證方法、具體錶述會有所不同。答案完全開放的試題並不適用於這種測試標準相對統一的職業資格考試。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與司法考試的不同之處,主要有兩點:第一,試題的類型會發生比較大的變化。《意見》已指齣,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案例為主,而司法考試主要以客觀的選擇題為主,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考試難度會加大,因為,司法考試中的多選題和不定項選擇題的難度實際上要大於案例題;第二,答案部分的說理性有所不同。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要求所有參考者必須要接受過係統的法學教育,這實際上就是提高瞭參考者的法律理論水平要求。所以,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答案說理性要求必須會有所提高。當然,這種說理並不是脫離法律,而是結閤法律及法律背後的知識來展開說理分析。
既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相對於司法考試,變化的多是形式,不變的是內容,因此,我們不能坐等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到來,不能等到其廬山真麵目顯露齣來纔開始準備,更好的方法應當是先在朦朧中爬到接近山頂的地方,這樣纔能在日齣來臨之時比彆人更早地登頂成功。
準備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從現在開始。
司法考試2018 國傢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一本通:民法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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