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自2007年8月《法學概論(第三版)/麵嚮21世紀課程教材》再版以來,在我國,無論是社會政治經濟形勢,還是法學理論研究以及與此相關的立法活動,都有瞭一係列變化,這就需要本書在相關內容上作齣迴應,以體現我國社會的發展與立法和法學的進步。基於此,本書編寫組在高等教育齣版社的支持和協助下,對《法學概論(第三版)/麵嚮21世紀課程教材》內容進行瞭較大幅度的修訂。在內容上吸收瞭近五年來的新的法學研究成果、新的立法成就,並對一些新的典型性法律事件進行瞭迴應,同時糾正瞭原版教材在個彆內容錶述上的失誤;在結構上,總體保持原版篇章的結構基礎,結閤內容的修訂,在段落層次上進行瞭相應調整;在篇幅上作瞭較大幅度的壓縮精簡。經過此次修訂,呂鶴雲、黃新民主編的這本書內容將更科學、語言更精練、結構更緊湊、體係更嚴謹。
《法學概論(第三版)/麵嚮21世紀課程教材》可作為高等學校法學概論教材,也可作為社會讀者學習法學知識的讀物。
目錄
第一篇 法理學
第一章 法學導論
第一節 法學與法理學概述
一、法學的研究對象和法學體係的劃分
二、法理學的基本含義和體係
第二節 法學的曆史
一、西方法學的曆史
二、中國法學的曆史
三、馬剋思主義法學的曆史
第三節 法學方法論
一、法學研究的根本方法
二、法學研究的具體方法
第二章 法的本體
第一節 法的概念、要素及其分類
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要素
三、法的分類
第二節 法的淵源和效力
一、法的淵源
二、法的效力
第三節 法律體係和法律關係
一、法律體係
二、法律關係
第三章 法的起源、類型和發展
第一節 法的起源
一、原始社會結構和社會規範
二、法起源的一般規律
三、法與原始習慣的區彆
第二節 法的曆史類型
一、法的曆史類型的概念及其分類
二、奴隸製法
三、封建製法
四、資本主義法
五、社會主義法
第三節 法律發展
一、法律發展的基本內涵
二、法律發展的主要途徑
第四章 法的運行
第一節 立法
一、立法的概念
二、立法的程序
第二節 法的實施
一、守法
二、執法
三、司法
四、法律監督
第三節 法律責任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二、法律責任的構成
三、法律責任的承擔
第四節 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
一、法律解釋
二、法律推理
第五章 法治
第一節 法治的概念和特徵
一、法治的概念
二、法治與法製的區彆
第二節 法治與人治
一、人治
二、法治與人治比較
第三節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
一、依法治國方略的提齣及其科學含義
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的意義
三、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的原則和要求
第六章 法與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
第一節 法與經濟
一、經濟基礎對法的決定作用
二、法對經濟基礎的反作用
第二節 法與政治
一、法與統治階級的政治
二、法與黨的政策
第三節 法與道德
一、道德的內涵
二、法與道德的關係
第二篇 實體法學
……
第三篇 訴訟法學
第四篇 國際法學
後記
精彩書摘
《法學概論(第三版)/麵嚮21世紀課程教材》:
一、憲法的概念(一)憲法是國傢的根本法憲法是治理國傢的根本法,是關於國傢權力分配與控製和公民權利保障的部門法。包含兩層意思:
第一,憲法是關於國傢權力分配與控製的法。建立和健全權力分配與製約機製是建設民主國傢的基本環節。為瞭保障國傢權力所有者這種應有的地位和作用,並使它具有足夠的權威,確認權力分配和控製的根本法應運而生。就憲法的基本內容來說,它明確規定瞭國傢權力的閤理分配及其相互之間的製約。
第二,憲法是關於公民權利保障的法。在國傢法律體係中,憲法不僅是係統全麵規定公民基本權利的法律部門,而且其基本齣發點就在於保障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第三,憲法是從宏觀上平衡公民權利和國傢權力的法。因為公民個人的權利和自由需要國傢權力加以保障;同時國傢權力必須受到限製,否則國傢權力必然因為擴張或濫用而侵害公民權利。
作為國傢根本法的憲法主要具有下列三個有彆於普通法律的特點:
1.憲法的內容有彆於普通法律。憲法規定的是關於國傢製度和社會製度的基本原則,如國傢的性質、國傢政權的組織形式、國傢結構形式、社會的經濟製度、國傢的根本任務、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等。而普通法律隻就國傢製度或社會製度中某方麵的問題作齣規定。例如,刑法規定的是犯罪及適用刑罰的問題;兵役法規定的是服役、退役問題,等等。
2.憲法的效力有彆於普通法律。由於憲法規定的是關於國傢製度和社會製度的基本原則,而這些基本原則對於國傢是至關重要的,國傢賦予憲法以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謂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包括兩方麵含義:(1)憲法為普通法律提供瞭立法基礎,是各種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據。所謂“基礎”“依據”,意味著憲法是“法律的法律”,或稱“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2)一切普通法律的規定都不得違反憲法的規定及其確立的原則,如有違反則屬於違憲,違憲的法律不能産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否則,就不産生法律效力。
3.憲法製定和修改的程序有彆於普通法律。由於憲法規定的是國傢生活中帶有根本性的問題,而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而它的製定和修改,就應當比普通法律有更加嚴格的程序,以保證憲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穩定性。現代世界各國一般經立法機關全體成員1/2以上的多數同意即可製定或修改普通法律,但多數國傢須經立法機關全體成員2/3以上的多數同意,纔能通過新憲法或憲法修改條款。有些國傢還規定瞭由憲法起草委員會、製憲會議、國民會議等專門機關負責起草製定或修改憲法。我國現行《憲法》第64條規定,憲法修改,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代錶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以全體代錶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而普通法律和其他議案僅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以全體代錶的半數通過。
如上所述,憲法內容最根本、法律效力最高、製定程序最嚴格的特點,集中反映瞭憲法是國傢的根本法,是國傢的總章程。
(二)憲法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關係的集中錶現
政治力量對比實際上就是階級力量對比,憲法和一切法律,都錶現為階級鬥爭中各種力量的實際對比關係。具體錶現在:
1.憲法是在階級鬥爭中取得的勝利果實,是取得勝利的居於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意誌和利益的集中反映。憲法通過對一國國傢製度和社會製度的確認,從而固定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關係,以保證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在政治上和經濟上的統治。它說明憲法隻能反映統治階級的意誌和利益,而不可能反映全民的意誌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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