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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的邊界:〈新聞倫理與法規〉案例選編》集生動的案例和中肯的點評為一體,頗具知識性和可讀性,對於新聞專業學生和媒體從業人員都有比較高的參考價值。
內容簡介
《新聞的邊界:〈新聞倫理與法規〉案例選編》主要探討瞭保障知情權、言論自由的邊界、新聞采編的邊界、媒體的自律及消息來源等五個方麵的問題。每一部分均由案例入手,整閤各方麵資料對案例進行較為全麵的還原,進而提齣分析與評價。
作者簡介
汪露,中央民族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教師。
內頁插圖
目錄
一、保障知情權
政府政務信息公開的三個問題
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為何勝訴不多
放棄報道即是對知情權的傷害
新聞史上的另一個“深喉”
維基解密與政府信息公開
二、言論自由的邊界
律師的言論邊界
網絡言論的法律邊界
經濟報道的言論邊界
編造恐怖信息可入罪
三、新聞采編的邊界
生命權高於新聞采訪權
嚴禁以非法手段獲取新聞
新聞敲詐即為職務犯罪
采訪不可結論先行
新聞報道能否介入事件發展?
四、媒體的自律
廣州日報公布自律規範
新華社公布媒體報道禁用詞
職業協會約束新聞界
媒體主動公布社會責任報告
媒體職業規範委員會頻頻發聲
紐約時報辭職記者欺騙報道實錄
未定案報道切勿“貼標簽”
五、消息來源
拒絕接受采訪是否也是一種權力
災難報道中的新聞倫理
采訪切忌斷章取義
消息來源不可“就地取材”
精彩書摘
人人都擁有言論自由,但也確實有些職業的從業人員,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比如醫生。醫生要保守病人的隱私和秘密,在某些方麵,言論的尺度就會稍緊。一般而言,這些特殊職業對從業人員言論自由的限製多是以本行業的自律條規的形式來加以規定,並不靠法律的強製手段來保證執行。
那麼,同為專業人士,律師這個職業是不是有言論自由的邊界?如果有的話,這個職業的邊界在哪裏?北京市律師協會執業紀律與執業調處委員會的上述第9號執業規範指引就是一個對律師言論自由邊界的探索。
它對律師公開的言論姿態進行瞭規定:要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在發錶公開言論時,始終應當保持律師的專業形象和嚴謹的風格;要求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對所承辦的法律業務各方當事人、參與人或相關人進行帶有詆毀、貶損、侮辱、誹謗等人身攻擊性的評論,不得進行恐嚇、要挾。
不止如此,它還對律師公開言論的內容進行瞭規定:要求在有關信息構成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或為當事人所不願透露的信息時,均應予以保密;要求在判決生效之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不得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內的各種方式公開案捲材料、辯護詞、代理詞,或者嚮無關人員泄露辦案信息;要求律師未經法庭、仲裁庭許可,不得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攝影,或者通過發送郵件、博客、微博等方式實時傳(直)播庭審情況。
在上述對律師公開言論的內容進行限製的過程中,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這點沒有任何爭議,但在要求律師在判決生效之前不能公布辦案信息這一條上,卻引起瞭相當的爭議。對這部分內容,製定者的初衷可能是想要避免輿論對司法公正的不良影響,但若乾律師和法律學者從中國目前的司法審判環境等角度來對這一條禁令錶示瞭不同看法,認為律師在判決生效前主動公開辦案信息,讓公眾在網上圍觀案件的審理,能倒逼法官更加審慎,反而有助於推進司法的公平公正。
對這一部分內容的爭議至今未能停息。但不論具體觀點如何,製定方地方行業協會和律師法律學者,雙方的目的都是為瞭要促進司法的公平公正。服從於這一最高利益,各方充分的錶達和辯論反倒會成為真理“脫穎而齣”的前提。如果能經由這一個執業指引和各方的爭論辯駁,最終得齣一個各方接受的律師言論自由邊界的話,則不僅是法律界之福,也是新聞倫理的一大進展瞭。
前言/序言
後記
這本書能夠成書要感謝很多人。
感謝中央民族大學教務處處長白薇老師、中央民族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的副院長趙麗芳和王曉英老師。因為她們的支持與積極努力,新聞學專業纔得以列入學校“校級專業綜閤改革試點建設項目”,本書的齣版成為可能。
感謝鍾敬文、王華軍、趙麗芳、劉瑾鴻等各位老師,為本書的編輯撰寫創造瞭寬鬆的氛圍與條件。
感謝中央民族大學文學與新聞傳播學院2011 級新聞班的包婧同學,她幫助我搜集整理瞭“消息來源不可‘就地取材’”“嚴禁以非法手段獲取新聞”兩個案例的梗概,並完成瞭“時報辭職記者欺騙報道實錄”案例中長達14000 字的《紐約時報》“CORRECTING THE RECORD: Times Reporter Who Resigned Leaves Long Trail of Deception” 一文的翻譯初稿。包婧同學中英文俱佳,給我助益良多,在此一並錶示感謝。
新聞的邊界:《新聞倫理與法規》案例選編 epub pdf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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