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总论》是作者针对我国社会保险的现状,(社会保险制度建构多年,但其法制化程度仍然较低,理论研究也非常薄弱)精心撰写完成。可以讲,这是一部国内社会保险法领域基础性研究的开山之作,对于科研、教学能够起到奠基作用,能够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要读物。
《社会保险法总论》是作者针对我国社会保险的现状,(社会保险制度建构多年,但其法制化程度仍然较低,理论研究也非常薄弱)精心撰写完成。可以讲,这是一部国内社会保险法领域基础性研究的开山之作,对于科研、教学能够起到奠基作用,能够成为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要读物。
目录
第一章社会保险法的产生与发展——以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法制及我国
大陆现行制度为背景
第一节德国社会保险法制之形成与发展——历史沉思与现实启示
引言
一、德国19世纪工业化与劳工问题——德国社会保险立法
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
二、德国19世纪之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对
社会保险立法之影响
三、德国社会保险立法路径展开
四、社会法治国理念入法与社会法之实施
结语
第二节民国社会保险实践及我国台湾地区社会保险法制之展开
一、民国时期社会保险实践及相关立法
二、我国台湾地区社会保险法制形成与现状分析
第三节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之历史回眸与法制形成之展望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劳工保险制度之形成及对后世影响
二、改革开放至20世纪90年代,劳动者风险遮蔽
缺失的历史回眸
三、中国社会保险立法评价及其法制化进程展望
第二章社会保险法的定性与定位
第一节社会保险之认知——与商业保险之比较
一、保险理论与保险法则
二、关于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异同之学术比较分析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法律视角分析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之定性——社会保障法体系中的社会保险法
一、社会保险法之概念、特征与范畴
二、社会保险法的法律属性
三、社会保险法与社会保障法(社会法)
第三节社会保险法之定位——社会保险法与相邻法律之关系
一、社会保险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二、社会保险法与其他门类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
第三章社会保险分类及其属性
第一节老年年金保险
一、职业类老年年金保险与国民老年年金保险(养老保险)
二、老年年金保险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其运作原理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之相关分析
第二节健康保险(医疗保险)
一、健康保险法律关系
二、健康保险之法律主体——保险人、被保险人及
其他相关主体
三、保险给付(待遇及其分类)
四、健康保险财务及其管理
第三节工伤保险(职业灾害保险)
一、由侵权法至社会法的演绎——工伤保险制度的生成
二、工伤保险法之法理与社会立法取向
三、工伤认定
四、劳动能力鉴定
五、给付及其标准
六、财务运作
七、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
第四节失业保险(就业保险)
一、失业成为社会保险之事故及立法展开
二、保险人、被保险人及投保单位——失业保险之法律主体
三、失业保险给付之法定要件
四、失业保险给付之种类、额度、期限
五、失业保险基金及其财务
六、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第五节照护保险
一、人口老龄化、家庭核子化与高龄老人照顾之困境
二、德国、日本照护保险制度建构之路径
三、照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
四、照护服务类型及照护保险给付程序
五、保险财务
六、中国照护保险制度建构与立法取向
第四章社会保险法律关系分析
第一节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一般考察
一、法律关系与法律关系分析方法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含义
三、研究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意义
四、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与利益
五、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公法性与私法性的融合
第二节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社会保险法主体的界定
二、社会保险法主体的特点
三、研究社会保险法主体的类型思维
四、社会保险法主体的类型
第三节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保险人与辅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辅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四、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五、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六、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五章社会保险之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社会保险法的权利义务结构
一、社会保险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是一种立体的结构
二、社会保险法的权利义务具有复合性
三、社会保险法的权利义务结构决定社会保险法
主体的法律地位
四、社会保险法的权利义务结构立基于社会连带关系
五、社会保险法的权利义务结构体现了技术性与
伦理性的结合
第二节社会保险待遇权利
一、社会保险权与社会保险待遇权利
二、社会保险待遇的种类
三、社会保险待遇权利的内容
四、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竞合问题
第三节社会保险给付义务
一、社会保险给付义务的主体与责任
二、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方式
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条件
四、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标准
第四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在社会保险法中建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合理性
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
五、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效力
第五节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一、被保险人的缴费义务
二、雇主的缴费义务
三、欠缴、逃避缴纳保险费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社会保险经办与法定职责——社会安全的实现
第一节保险人的设置
一、政府经办式
二、公益机构式
第二节我国保险人设置的实践
一、我国现行立法关于保险人的设置
二、统一保险人的设置问题
第三节政府经办的法定职责
一、负责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二、给付社会保险待遇
三、通常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四、委托辅助人提供辅助服务
五、管理社会保险基金
六、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数据记录
第七章社会保险基金财务运作及其安全
第一节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分析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界定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性质
第二节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一、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二、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税费选择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筹资模式
第三节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
一、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目的
二、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原则
三、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方式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工具
五、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管制
第四节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概述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
三、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则
第八章社会保险争议处理之程序构建
第一节社会保险争议形成
第二节社会保险争议的分类
一、按争议所处领域及主体的分类
二、按争议性质的分类
第三节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方式
一、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方式的国际比较
二、国际比较的启示
三、我国现行法律的制度安排及评价
第四节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制度的未来展望
一、以保障社会保险权实现为宗旨完善社会保险
争议处理制度
二、构建专门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制
三、确立以职权主义为主的争议处理模式
四、建立社会保险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资料
后记
第三章社会保险分类及其属性
第一节老年年金保险
年金,系指一种定期性的持续性给付,一般来讲,这种定期性、持续性与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职业人群的收入规律性相一致,即与工资、薪金等发放的规律性相一致,准确地讲,应为“月金”,即月度发放的生活保障金。所谓年金保险,系通过保险方式提供定期性给付金额的制度。通常而言,年金保险之给付及于三种情形: 老年人、残障(疾)人和遗族。我国现行制度与实践将老年年金保险称之为“养老保险”,该类保险系年金保险之最大种类,且其语境更加直白与“传统”。
我国农业社会绵长,生产和生活方式之社会化程度较低,农村社会“养儿防老”“多子多福”实则反映了传统社会中的生存保障方式与代际传承法则。所谓的“养儿防老”“多子多福”,其中蕴含了“养老”语境与供养比哲学,亦体现了传统社会宗族传承的社会习惯。“老年人与其子孙数代人生活在一个大家庭中,每个家庭成员依其能力尽其义务。成年人抚养未成年的子孙,待子孙成年而其长辈进入老年后,则由晚辈承担为这些老年人提供养老保障的义务。”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61页。 换言之,“养老”问题,乃无法回避的问题,人之至老,劳动能力、创造能力、生存能力逐渐退解,与婴幼儿之成长完全相反,后者,生存能力、劳动能力与创造能力与日俱增,前者则“江河日下”,此乃自然规律。传统农业的自然经济状态下,“养儿防老”仅仅体现在“防”,即在老年之后,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老人(通常指父母)的衣食负担,以及老年人的病葬负担应由其儿子负责。儿子越多,其所分担的比例越轻,儿子越少,比例越重,如为独子,负担比例为百分之百。儿子越多,“养老”风险越小,子一能力较弱,或子二能力较强,老人自然有靠; 独子状态之老人,则赖于其子能力较强,否则,老年生活将陷入风险之中。在传统农业社会中,老年并非由法律制度界定,而是社会习惯。对于老年人而言,具备劳动能力的,一般仍在积极参加劳动,无现代社会中老年人之法定“退休”一说,只有客观上身体机能无法继续劳动,甚至生活难以自理时,才产生完全意义上的“养老”问题。由此可见,“少”养“老”乃是自然规律的体现,现代生活中的“养老保险”概念较之“老年年金保险”概念更加形象,亦体现了“少”养“老”之法则。
序言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实施二十多年来,积累了无数社会实践经验,形成了相对粗线条的政策性制度,亦颁布了如《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社会保险领域,从立法、行政,乃至司法皆与“依法治国”距离尚远。社会保险法治形成涉及社会保险各项目,尤其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两大社会保险项目未及专门立法,该两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依法行政与司法保障存在明显制度空白。社会保险法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之有机组成部分,系社会治理法治理念、法治方式之关键。
社会保险政策属最重要的社会政策之一。社会政策的范围较为宽泛,涉及人口政策、土地政策、劳动政策、农业及农村政策、医疗保健政策、社会保险政策、社会救助与社会福利政策、社会组织政策等各个方面。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文化政策、科教政策、外交政策一体合成一个国家、一个政党的施政方略及价值导向。社会政策可谓社会立法之灵魂,没有相应的社会政策,便无相应的社会立法。社会政策之落地于法治国家,必然立足于社会立法之展开,社会政策之灵魂必附体于实体法律、程序法律制度,才能成为“活”的政策。“一八八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德皇下诏实施社会保险,诏文同时澄清社会改革理由与保障对象,并强调‘就挽救社会败象而言,仅采镇压社会民主暴动的方式并不足以成事,国家应同时关注并增进劳工福祉。’这项改革大体而言是一种手段: ‘为确保留给后代一个崭新且持久的内部和平,以后给予贫者较多的保护与慷慨的辅助,这是他们应该获得的。’”Eberhard Eichenhofer: 《德国的社会保险: 俾斯麦模式及其二十一世纪的挑战》,载郭明政主编: 《社会保险之改革与展望》,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2006年版,第22页。上述政策之实施,史上称之为“黄金诏书”,该项社会政策乃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政策宣言,而此项社会政策之实施仰赖于德国社会保险立法之展开。一八八○年代,德国国会相继通过了疾病保险法案、伤害保险法案、老年及残疾人年金法案,上述三部法律奠定了现代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石,并衍生出相应的社会保险法理,即运用商业保险之保险技术,嫁接社会政策,以求得收入之社会重分配。“二战”后,德国继续秉持其社会保险理念,并在其基本法(宪法)中确立了社会法治国原则,落实社会福利政策,并于20世纪70年代在各项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基础上开始编纂社会法典。德国社会保险政策与社会保险法治之形成可谓理念与制度结合的典范。
在德国创建社会保险法制的同一时期,欧洲大陆的部分产业发达国家,例如荷兰、丹麦、法国等都开始创建社会保险法制。法律制度与产业发展一样,是从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扩散的,东亚地区,日本政治经济率先“脱亚入欧”,其法律制度一样在“西法东渐”的进程中扮演了“马前卒”的角色。日本系亚洲最早建构社会保险法制的国家,1922年,日本颁布了亚洲第一部社会保险法——《健康保险法》。之后,1938年颁布《国民健康保险法》、1941年颁布《劳动者年金保险法》、1944年颁布《厚生年金保险法》、1947年颁布《失业保险法》和《劳动者灾害补偿法》、1959年颁布了《国民年金法》、1997年颁布《介护保险法》。上述法律覆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护理各项社会保险项目,后历经修正,辅之以“配套”的其他法律制度,形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尤其是因应时代变迁、老龄化与少子化所导致失能老年人、临终关怀老年人之护理问题相当突出,日本于1997年颁布实施《介护保险法》,属于近期所创建的新型社会保险制度。参见[日]菊池馨実: 《社会保障法》,有斐阁 2014年版,第16~17页。日本社会保险法制完备,对于年老、失业、工伤、疾病以及失能等状态下的弱势人群提供了较为安全的社会保护伞,对于维系社会之稳定、保障国民生活之安定、分担企业经营风险等各方面都起到了巨大作用。当然,起步于军国主义年代的社会保险法制,团体主义至上,自然不会发生“自由主义”之杯葛。需要指出的是,其“社会”与“保险”的嫁接,立法先行的导向,构成了其法治国家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精髓。尤其是战后所颁布的《失业保险法》在产业凋敝、失业人口众多的情势下,发挥了独特的社会作用; 《劳动者灾害补偿法》在工伤领域立法起点高,保障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至于《国民年金法》和《介护保险法》乃是社会保险保障层次的全面提升。
我国台湾地区在建设社会保险法制方面也进行了一些尝试。我国产业落后,未及工业化,国家即陷入长年战争,除1943年在四川部分地区实行过零星的社会保险试点外,社会保险在“二战”之前几乎与我国绝缘。1947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所谓的《宪法》,确立了在社会安全领域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方略,但大陆地区在1949年之前几乎未有实质性社会保险法制。国民党政府败退台湾后,开始实施社会保险制度。1958年颁布了“劳工保险条例”,同年颁布了“公教人员保险法”、1994年颁布了“全民健康保险法”、2002年颁布了“就业保险法”(指失业保险)、2007年颁布了“国民年金法”参见郝凤鸣主编: 《社会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目前,“劳动者灾害保险法”(草案)与“护理保险法”(草案)已经完成,准备进入立法审议程序。台湾地区社会保险法制起步较晚,但已经形成了社会保险法制格局,尤其是1994年颁布实施的“全民健康保险法”,系突破所有人群的、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法,该法在台湾地区所产生的社会效应、法律效应前所未有,并被标签为台湾社会法的骄傲。
从德国创建社会保险法制,到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效仿、借鉴、创制其社会保险法制的路径看,社会保险法制首先必须立法,没有充分、完备的立法,便无法治可言。一个没有“规矩”、没有刚性秩序的制度,永无守秩序、守规矩的操行可言。从立法的路径看,上述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保险立法皆以具体社会保险项目而展开,分清轻重缓急,逐步立法,渐次而成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20世纪80年代末期,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入及企业负担职工福利机制的崩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提上议事日程,二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险成绩有目共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制度都取得了相应进展。毋庸讳言,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化程度很低,虽然颁布实施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实体法律、法规,但是,从法律的实施效果看,立法反馈结果呈现为法律“操作性差”,从行政视角而言,社会保险行政并不完全仰赖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至于社会保险争议之司法审理基本上还未起步。就“社会保险制度”而言,多数人不清晰政策与法律在该领域的界限,于行政部门而言更习惯操作已得心应手的“政策”。以我国规模最大、覆盖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例,仍未脱离政策直接治理、制度与理念混沌、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未及形成的窠臼。“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就是依据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这一规范性文件而设计的,目前制度运行的依据——国发【1997】26号,这一国务院规范性文件至今未曾修正过。”郑尚元: 《公开、规范与定型——养老保险制度从政策到法律——中国社会保险立法的进路分析》,载《法学》2005年第9期,第100页。近二十年来,养老保险制度除体现在《社会保险法》有关十个条文之外,再无任何法律规范出台。
社会保险分为养老(老年年金)保险、医疗(健康)保险、失业(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护理保险,我国目前开办的只有前四项。这些社会保险项目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具有不同的法理差异,虽然扶弱济贫、互助共济的理念一致,但仍存在制度上的差异。由此,各项社会保险应当单行立法,使法律规则能够成为人们看得见、摸得着、“操作得了”“管用”的法律规范,而不再是只见条文规定不见规则现身的“观赏法”参见《法学教授质疑劳动合同法:不要成为贵族法观赏法》,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4月10日,第A03版。董保华教授认为,我们不要把《劳动合同法》搞成一部观赏法,一部没有任何执行可能性的法律。事实上,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法律适用可行性远比《劳动合同法》要差。。以工伤保险项目为例,《社会保险法》所作规定较之《工伤保险条例》而言,明显具有不可适用的性质,更多属于原则。此外,从1986年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起算,经历了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及至1999年颁布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项目的法制化程度偏低乃是社会共识。
如果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制度的建构,起步阶段即与法律制度相嫁接,以形式相对规范、规范相对稳定的国务院行政法规而展开,比较而言,覆盖范围更广、影响更大的两类社会保险——养老与医疗保险,起步阶段仍脱法运行。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发起、委托美国的英特达斯集团(Intrados Group),由该机构联合安永公司、皇家事务所、IOS伙伴公司、道尔顿全球咨询公司以及美国商业部人口调查局国际项目中心等机构联合完成的《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项目: 终期报告》建议中国政府起草《基本养老保险法》,该《报告》指出: “中国需要制定《基本养老保险法》,加强养老保险领域的法制建设,其政治意义在于使政府政策趋于稳定,使公民增强安全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及亚洲开发银行: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项目: 终期报告》 2002年,第55页。时至今日,我国运行将近二十年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仍在运行。医疗保险项目同样属于立法的空白地带,目前存在的法律规范只有《社会保险法》所规定的十个条文,没有其他任何立法成果的体现。医疗保险涉及医院(包括医师)、保险经办机构、当事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等法律主体,实则是医疗资源的社会重分配。现实生活中的医患矛盾,如同厦门纵火案一样,皆因“民生”问题而起。法律制度的阙如增加了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和不稳定感,甚至产生极端事件。我国台湾地区将“Social Security Law”直接翻译为“社会安全法”,社会保障关涉民生优劣、社会安全与稳定。社会保障可靠的国家和地区,社会相对安定,社会收入分配和社会支出(包括教育、医疗、住房及日常生活消费)较为合理,社会相对安全与稳定。从社会生活的另一个侧面分析,中国社会的高储蓄率和大众存钱防患的心理,多数因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民生问题所致。如果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能够走向法制,能够给民众以定心丸,上述问题的严重程度必然会有所减缓。
我国早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深度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即将成为全社会的难题之一,且近四十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实施将使该问题更加突出与难解。高龄失能老人及临终关怀问题将成为未来几十年中国社会的“纠结”。近二三十年来,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样面临此等难题,在其强大的经济背后、在其福利国家的政策导向之下,它们先后创建了护理保险(日本称介护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另一种社会重分配。当然,这些问题的解决是在问题已经发生的前提下化解的,以日本为例,每年几千甚至上万的“孤独死”老人,催生了日本老年保健法制与老年护理保险法制,催产了日本《介护保险法》。我国台湾地区“护理保险法”(草案)已经草就,拟提交其“立法院”审议,建构长期照护制度乃是近年来各方关注的重点。大陆在该问题上早已不可能是“未雨绸缪”,当下实在呈“见雨找伞”之迫。现实生活中,只有上海、青岛等地开始试点护理保险工作,国家和地方立法不知何年何月。近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文,推动老年护理保险工作试点。笔者曾在2016年年初的北京市第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提案,推行护理保险试点,推动护理保险立法,为求解北京市老龄化、高龄化背景下的失能老人护理与临终关怀难题而建言。
我国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工伤保险制度率先进入了司法救济程序,如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尽管出现了类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认定工伤而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或裁定推翻行政认定结果,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认定后仍不予认定工伤及法院判决、裁定继续推翻行政认定结果的“踢皮球”事件,但是,该制度毕竟进入了司法维权的途径。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项目则很难启动这样的程序,或者说该行政诉讼程序已经打开,但因实体法未曾跟进,司法救济程序实质上未曾打开。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 “《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应作如下理解: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计算。”贵为高级人民法院,而且是改革开放前沿的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此等“指导意见”,我国社会保险法制状况之差、法律理念之弱可见一斑,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请求的结果吗?实然结果与应然选项是一致的吗?诚然,我国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部分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未予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情形,但是,用人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公法关系须依据公法规定处理,用人单位补缴应当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公法上的请求权,部分国家和地区因雇主不缴纳社会保险费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从法理上讲须依赖劳动者请求吗?在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三角关系中,为什么把不该其承担法律义务的难题踢与劳动者?当然有人会提这样的疑问,劳动者客观有补缴的请求,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决,不然劳动者的权益更难以维护。试问,在劳动者社会保险法上的实体权利未置周延之前,其法律上“权益”存在吗?法院真能判决、裁决出合理的补缴额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够按照该额度受理补缴,并为当事人以保险给付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之司法解释,一样将社会保险争议视同为劳动争议,将公法关系等同于私法关系来处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加入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所予之社会行政给付,是公法上的给付。如果以养老保险为例,其给付义务以劳动者退休或达到养老保险给付法定条件始,直至其生命的结束,当事人之生命余命可能三五年,亦可能三五十年,用人单位赔偿是依据《侵权责任法》为赔偿,还是依据什么法赔偿?如何赔偿?财产损害和人身伤害可以赔偿,劳动者未来生活的期待,其生存权可以赔偿吗?赔多少呢?上述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表明,一切皆因社会保险立法之粗犷,皆因社会保险法理之缺失。
法律制度的实施,是法律“活”在社会之中,各类社会主体都在适用或运用这一“工具”,于不同的主体而言,其实施的视角不一。社会保险法同样如此,于行政机构而言,体现的是如何依法行政,如何授权专门的“保险人”运作这些保险项目,如何征收保险费用,如何确定费基、费率,如何核定给付标准,如何确定合理的给付程序,如何确定期间与期日,基金如何精算,相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欠缴、拒缴保费的处理及法律责任的分配。于投保人而言,在于如何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按照标准缴纳保费,通过计算和测算估测未来的预期“收益”,判断自身违反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的大小。于律师而言,在于如何在该法律实施过程中,能够帮助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释法律、理解法律,甚至利用法律漏洞。而于法官及其他执法者而言,在于按照法律规定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概而言之,法律制度的价值在于其“用”,如其不好用、没用或不可能用,则法律制度的价值必然减损甚至没有任何价值。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其中,立法的精细化成为未来立法的取向,法律的制定尽可能与实践对接,法律的规定不仅“对”,更重要的是怎么“对”,不“对”如何处理的问题。因而,在《社会保险法》颁行的前提下,在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起草“劳动者职业灾害保险法”(草案)该法律草案在台湾地区“立法院”尚未进入审议程序,但该法草案已经草就。,毕竟我国工伤保险的法律实施积累了相当经验、积累了众多的案例,法制实施的人才队伍,包括法官、律师、行政官员以及学界,已有一定人才积累。而且,该法涉及面较养老、医疗较小,行政部门协调难度不大,完全可以先行立法,为其他社会保险法律起草积累经验。之后,失业保险可以在与《就业促进法》综合考量的基础上单行起草法律。而后,可以另行起草《基本养老保险法》《基本医疗(健康)保险法》。在上述法律制度一一出台的前提下,辅之以众多的行政法规与规章,也就是说,在社会保险法逐步“精细”的前提下,我国社会保险法治形成才可谓“依法治国”。从2015年开始,我国广大的公务员队伍和事业单位职工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在保险机构、保险机制、保险(待遇)给付没有任何眉目时,以缴费为标志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算是确立了,那么,医疗保险呢、意外事故和职业病保险呢?依法治国系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治国理政之基本理念,现代国家皆以“法治”而展开,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军事各领域,皆以法治秩序为主轴而螺旋式展开,逐渐提升人类社会治理的水平。社会保险制度系社会基本生活制度之一,该制度的存在必须走上法制化道路,并最终走向法治。
郑尚元
2017年9月
当我翻开这本书时,我并没有想到它能给我带来如此巨大的触动。这不仅仅是一本关于法律的书,更像是一本关于“社会温度”的书。作者以一种极其细腻的笔触,描绘了社会保险制度如何在关键时刻,为普通人提供温暖和支持。例如,在讲述失业保险的救助功能时,书中通过一个年轻人在突遭失业后的迷茫与彷徨,以及社保如何及时伸出援手,帮助他度过难关的故事,让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制度的“人情味”。这种以人为本的叙事方式,让我对社会保险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认同。更令我赞赏的是,书中并没有回避社会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挑战,例如基金的收支平衡、参保的公平性以及服务效率的提升等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思考。这种敢于直面问题、勇于探索解决方案的态度,让我对这本书的价值有了更深的认识。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非常有特色,它既有法律的严谨,又不失文学的温度,很多地方都让我觉得引人入胜,难以释卷。
评分坦白说,当我拿起这本书时,我并没有抱有太高的期望,我只是想对社会保险有一个大致的了解。然而,这本书所呈现的内容,远远超出了我的想象,它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文的解读,更像是一次深刻的社会洞察之旅。作者并没有将社会保险仅仅视为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而是将其置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进行审视。他深入分析了不同历史时期社会保险制度的变迁,以及这些变迁如何反映了社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例如,在讨论养老保险制度时,书中详细阐述了从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到现代的社会化养老模式的转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保险制度是如何承担起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的。这种宏观的视角,让我对社会保险的意义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此外,作者还通过大量的跨国比较,展示了不同国家在社会保险制度设计上的异同,以及这些制度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如人口老龄化、经济下行)时的表现。这种国际视野,让我对社会保险的普适性和独特性都有了更清晰的认识。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非常独特,它既有严谨的学术性,又不失生动的表达力,很多地方都让我觉得引人入胜,仿佛在听一场精彩的讲座。
评分我必须说,这本书彻底改变了我对“法律文本”的刻板印象。原本以为会是堆砌如山的专业术语和枯燥乏味的条文解释,但事实却远非如此。作者以一种近乎“讲故事”的方式,将看似抽象的法律概念,转化为一个个鲜活的社会场景和个人经历。比如,在解读医疗保险的报销流程时,书中通过一个普通家庭在遭遇重大疾病时的窘境,以及社保如何发挥“压舱石”作用的情节,让我在感受到法律温度的同时,也明白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实际效用。这种“以人为本”的叙事方式,让我这个非法律专业人士,也能轻松地跟上作者的思路,并且从中获得重要的信息。更让我意外的是,书中对于不同险种(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的介绍,并非简单的功能罗列,而是穿插了大量的历史演变和社会发展脉络。这让我了解到,今天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历经多少次的改革和调整,才逐渐形成的。这种历史的纵深感,让我对这个制度有了更全面的认识,也更能理解其背后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另外,书中还探讨了一些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比如新业态劳动者如何纳入社保体系,以及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等,这些内容都让我觉得非常受用,也引发了我更多的思考。
评分我一直认为,社会保险是一个非常宏大且复杂的议题,通常只会在专业的学术场合或者新闻报道中零星接触到。然而,这本书却以一种极其精妙的方式,将这个复杂的议题“解剖”开来,让我能够以一个普通读者的视角,窥见其全貌。作者在书中并没有回避那些繁琐的法律条文,而是将它们融入到一个个生动的情境中,让它们不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有了温度和生命。例如,在阐述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时,书中引入了关于基金投资、风险控制以及应对通货膨胀等方面的讨论,这让我意识到,我们缴纳的每一分钱,都经过了精心的设计和审慎的管理。这种对制度“幕后”的揭示,让我对社会保险产生了更深的信任感。此外,书中还对一些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误区进行了澄清,比如关于“断缴社保的影响”、“社保权益的继承”等问题,都给出了清晰明确的解答。这些内容对于每一个正在缴纳社保或者即将面临社保问题的人来说,都具有极高的实用价值。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非常有辨识度,它不是那种干巴巴的学术论文,而是充满了人文关怀和理性思考,让我读起来既能获得知识,又能感受到作者的用心。
评分这本书给我带来的冲击,与其说是知识上的,不如说是观念上的。它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视角,解构了我们对社会保险的普遍认知,让我意识到,我们习以为常的那些缴费、报销、养老金,背后蕴藏着如此复杂而精密的社会契约和制度设计。作者在书中并没有仅仅罗列那些条条框框,而是深入挖掘了社会保险制度的“为什么”,它出现的历史背景、它解决的核心社会问题、它所承担的社会功能,这些宏大的叙事,让我不再仅仅将社保视为一种被动的负担,而是理解了它作为社会稳定器和公平分配机制的关键作用。我印象最深刻的部分,是关于工伤保险的案例分析,它详细描绘了一个普通劳动者在不幸遭遇工伤后,如何通过社保制度获得及时救助和后续保障的过程。这个过程的曲折与温情并存,让我对社保的“人文关怀”有了更深刻的体会。更值得称道的是,作者在分析过程中,并没有回避社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和挑战,例如基金的可持续性、参保的公平性等问题,并就此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设性的思考。这种敢于直面问题、勇于探索解决方案的态度,让我对这本书的敬意油然而生。它不是一本只唱赞歌的宣传册,而是一本真正致力于推动社会进步的思考录。这本书的结构也非常清晰,逻辑严谨,从宏观的制度设计到微观的个体权益,层层递进,让我能够从不同维度去理解社会保险的全貌。
评分这本书绝对是我近期读过的最令人捧腹的法律著作之一,当然,这种“捧腹”并非来自幽默段子,而是源于其内容之“接地气”,它将本该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和深入浅出的解读,变得如同日常对话般易于理解。我在阅读过程中,常常会心一笑,因为作者仿佛能洞察我这个普通读者心中的疑惑,并将这些疑惑以最巧妙的方式解答。例如,关于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和领取条件,书中的例子就非常贴切,让我这种偶尔会为找工作而烦恼的人,能够清晰地知道自己的权益在哪里,以及在需要时该如何行动。更让我惊喜的是,作者并没有停留在对现有法律的阐述,而是巧妙地引入了一些对未来社会保险发展的思考,例如关于弹性工作制下社保缴纳的潜在问题,以及如何构建更具包容性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前瞻性的讨论,让我看到了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僵化规则,而是与时俱进、不断适应社会变化的生命体。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极具特色,它没有使用晦涩难懂的法律术语,而是用通俗易懂的白话文,让法律条文变得触手可及。有时候,我甚至觉得作者像是一位耐心细致的社区法律顾问,坐在我身边,循循善诱地为我讲解那些我以为遥不可及的法律知识。总而言之,这是一本真正能够帮助普通人理解社会保险、维护自身权益的宝典,我强烈推荐给所有关心自己未来、关心社会发展的读者。它不仅是一本法律书,更像是一本生活指南,一本关于如何更好地生活、如何更安心地面对未来的指导书。
评分不得不说,这本书以一种我从未想过的方式,触及了我对社会保险的理解。它不仅仅是一本关于法律的著作,更像是一面镜子,照出了社会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演变、挑战以及它所承载的价值。作者并没有停留在对现有法律的简单介绍,而是巧妙地将历史、经济、社会学等多学科的视角融入其中。例如,在探讨养老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时,书中引用了大量的人口学数据和经济学模型,来分析老龄化带来的挑战,以及如何通过制度创新来应对。这种跨学科的分析,让我对社会保险的复杂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让我看到了这个领域的研究深度。更令我印象深刻的是,书中对于不同社会群体在社保权益方面的差异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例如,关于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群体的社保保障问题,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有前瞻性的解决方案。这种对弱势群体的关注,让我看到了社会保险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巨大作用。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十分独特,它既有学术的严谨,又不失个性的表达,很多地方都让我觉得耳目一新,引人深思。
评分这本书带给我的,不仅仅是知识的增长,更是一种思维方式的转变。我以前总是觉得社会保险离我很遥远,那些条款和规定就像是与我无关的数字游戏。但是,这本书却以一种极其“接地气”的方式,将社会保险的各个方面都呈现在我眼前。作者在书中并没有仅仅罗列那些枯燥的法律条文,而是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将抽象的法律概念转化为一个个生动的社会场景。例如,在解读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时,书中通过对不同职业、不同伤残等级的案例分析,让我清晰地了解了这项制度是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这种“案例驱动”的讲解方式,让我能够非常直观地理解法律的实际应用。更让我惊喜的是,书中还对社会保险的“未来走向”进行了大胆的设想,例如关于数字化社保、普惠性社保等话题的讨论,都让我看到了这个领域未来的发展潜力。这种前瞻性的思考,让我对社会保险有了更宏观的认识。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十分独特,它既有学术的严谨,又不失个性的表达,很多地方都让我觉得耳目一新,引人深思。
评分这本书给我最大的感受,是一种“被赋权”的感觉。在阅读之前,我总觉得社会保险离我遥远,那些条款和规定就像是冰冷的墙壁,让我难以触及。但这本书,就像一把钥匙,打开了那扇门,让我看到了社会保险的“内在逻辑”和“外在价值”。作者并没有仅仅告诉你“应该怎么做”,而是深入浅出地解释了“为什么这样做”。比如,在讲解生育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时,书中详细阐述了生育保险如何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间的经济收入和健康,以及它如何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和谐。这种对制度背后价值的阐释,让我对这项制度有了更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更重要的是,书中提供了大量的实操性建议,如何正确理解缴费基数、如何办理社保转移、如何应对社保纠纷等,这些都是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实际问题。作者以清晰的图表和案例,一步步地引导读者,让我感觉自己不再是那个迷茫的旁观者,而是能够积极主动地去了解和运用自己的社保权益。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特别亲切,它就像一位经验丰富的朋友,在分享自己对社会保险的理解和体会,没有居高临下的说教,只有真诚的引导和鼓励。
评分这本书给我带来的,是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我一直以来都对社会保险的各种规定感到有些困惑,觉得它们过于复杂和遥远。但是,在阅读了这本书之后,我发现自己以前的想法是多么的片面。作者以一种非常“生活化”的视角,将社会保险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生动细致的解读。例如,在介绍医疗保险的报销细节时,书中通过一个个生动的生活案例,详细讲解了不同情况下的报销比例、报销流程以及可能遇到的问题。这些案例都非常贴近我的日常生活,让我能够感同身受,并且能够清楚地知道,在遇到类似情况时,我应该如何去应对。更让我惊喜的是,书中还对社会保险的“历史使命”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它讲述了社会保险制度是如何在不同历史时期,为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作用的。这种对制度“根基”的理解,让我对社会保险有了更深的敬意。这本书的语言风格也非常具有感染力,它没有使用生硬的法律术语,而是用一种非常平易近人的方式,将复杂的法律概念解释得明明白白,让我读起来感觉非常轻松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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