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總論

社會保險法總論 pdf epub mobi txt 電子書 下載 2025

鄭尚元,扈春海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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齣版社: 清華大學齣版社
ISBN:9787302482963
版次:1
商品編碼:12281038
包裝:平裝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7-11-01
用紙:膠版紙
頁數:375
字數:452000

具體描述

編輯推薦

《社會保險法總論》是作者針對我國社會保險的現狀,(社會保險製度建構多年,但其法製化程度仍然較低,理論研究也非常薄弱)精心撰寫完成。可以講,這是一部國內社會保險法領域基礎性研究的開山之作,對於科研、教學能夠起到奠基作用,能夠成為學界和實務界的重要讀物。

內容簡介

《社會保險法總論》是作者針對我國社會保險的現狀,(社會保險製度建構多年,但其法製化程度仍然較低,理論研究也非常薄弱)精心撰寫完成。可以講,這是一部國內社會保險法領域基礎性研究的開山之作,對於科研、教學能夠起到奠基作用,能夠成為學界和實務界的重要讀物。

目錄

目錄

第一章社會保險法的産生與發展——以德國、我國颱灣地區法製及我國

大陸現行製度為背景

第一節德國社會保險法製之形成與發展——曆史沉思與現實啓示

引言

一、德國19世紀工業化與勞工問題——德國社會保險立法

産生的經濟基礎和社會基礎

二、德國19世紀之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對

社會保險立法之影響

三、德國社會保險立法路徑展開

四、社會法治國理念入法與社會法之實施

結語

第二節民國社會保險實踐及我國颱灣地區社會保險法製之展開

一、民國時期社會保險實踐及相關立法

二、我國颱灣地區社會保險法製形成與現狀分析

第三節我國社會保險製度之曆史迴眸與法製形成之展望

一、新中國成立初期勞工保險製度之形成及對後世影響

二、改革開放至20世紀90年代,勞動者風險遮蔽

缺失的曆史迴眸

三、中國社會保險立法評價及其法製化進程展望

第二章社會保險法的定性與定位

第一節社會保險之認知——與商業保險之比較

一、保險理論與保險法則

二、關於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異同之學術比較分析

三、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間的區彆與聯係:法律視角分析

第二節社會保險法之定性——社會保障法體係中的社會保險法

一、社會保險法之概念、特徵與範疇

二、社會保險法的法律屬性

三、社會保險法與社會保障法(社會法)

第三節社會保險法之定位——社會保險法與相鄰法律之關係

一、社會保險法與勞動法的關係

二、社會保險法與其他門類法律製度之間的關係

第三章社會保險分類及其屬性

第一節老年年金保險

一、職業類老年年金保險與國民老年年金保險(養老保險)

二、老年年金保險之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及其運作原理

三、我國養老保險製度之相關分析

第二節健康保險(醫療保險)

一、健康保險法律關係

二、健康保險之法律主體——保險人、被保險人及

其他相關主體

三、保險給付(待遇及其分類)

四、健康保險財務及其管理

第三節工傷保險(職業災害保險)

一、由侵權法至社會法的演繹——工傷保險製度的生成

二、工傷保險法之法理與社會立法取嚮

三、工傷認定

四、勞動能力鑒定

五、給付及其標準

六、財務運作

七、事故預防與職業康復

第四節失業保險(就業保險)

一、失業成為社會保險之事故及立法展開

二、保險人、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失業保險之法律主體

三、失業保險給付之法定要件

四、失業保險給付之種類、額度、期限

五、失業保險基金及其財務

六、我國失業保險製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分析

第五節照護保險

一、人口老齡化、傢庭核子化與高齡老人照顧之睏境

二、德國、日本照護保險製度建構之路徑

三、照護保險人與被保險人

四、照護服務類型及照護保險給付程序

五、保險財務

六、中國照護保險製度建構與立法取嚮

第四章社會保險法律關係分析

第一節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一般考察

一、法律關係與法律關係分析方法

二、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含義

三、研究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意義

四、社會保險法律關係與利益

五、社會保險法律關係中公法性與私法性的融閤

第二節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主體

一、社會保險法主體的界定

二、社會保險法主體的特點

三、研究社會保險法主體的類型思維

四、社會保險法主體的類型

第三節社會保險法律關係的性質

一、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二、保險人與輔助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三、輔助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四、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五、被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六、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第五章社會保險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節社會保險法的權利義務結構

一、社會保險法主體的權利義務是一種立體的結構

二、社會保險法的權利義務具有復閤性

三、社會保險法的權利義務結構決定社會保險法

主體的法律地位

四、社會保險法的權利義務結構立基於社會連帶關係

五、社會保險法的權利義務結構體現瞭技術性與

倫理性的結閤

第二節社會保險待遇權利

一、社會保險權與社會保險待遇權利

二、社會保險待遇的種類

三、社會保險待遇權利的內容

四、社會保險待遇請求權競閤問題

第三節社會保險給付義務

一、社會保險給付義務的主體與責任

二、社會保險待遇給付方式

三、社會保險待遇給付條件

四、社會保險待遇給付標準

第四節保險人代位求償權

一、在社會保險法中建立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製度的閤理性

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性質

三、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

四、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適用範圍

五、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效力

第五節社會保險繳費義務

一、被保險人的繳費義務

二、雇主的繳費義務

三、欠繳、逃避繳納保險費的法律後果

第六章社會保險經辦與法定職責——社會安全的實現

第一節保險人的設置

一、政府經辦式

二、公益機構式

第二節我國保險人設置的實踐

一、我國現行立法關於保險人的設置

二、統一保險人的設置問題

第三節政府經辦的法定職責

一、負責建立社會保險關係

二、給付社會保險待遇

三、通常負責社會保險費的徵收

四、委托輔助人提供輔助服務

五、管理社會保險基金

六、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七、數據記錄

第七章社會保險基金財務運作及其安全

第一節社會保險基金的性質分析

一、社會保險基金的界定

二、社會保險基金的性質

第二節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

一、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

二、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稅費選擇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籌資模式

第三節社會保險基金的運營

一、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目的

二、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原則

三、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方式

四、社會保險基金的投資工具

五、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管製

第四節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

一、社會保險基金監管概述

二、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體製

三、社會保險基金監管規則

第八章社會保險爭議處理之程序構建

第一節社會保險爭議形成

第二節社會保險爭議的分類

一、按爭議所處領域及主體的分類

二、按爭議性質的分類

第三節社會保險爭議處理方式

一、社會保險爭議處理方式的國際比較

二、國際比較的啓示

三、我國現行法律的製度安排及評價

第四節社會保險爭議處理製度的未來展望

一、以保障社會保險權實現為宗旨完善社會保險

爭議處理製度

二、構建專門的社會保險爭議處理機製

三、確立以職權主義為主的爭議處理模式

四、建立社會保險公益訴訟製度

參考資料

後記


精彩書摘

第三章社會保險分類及其屬性

第一節老年年金保險

年金,係指一種定期性的持續性給付,一般來講,這種定期性、持續性與工業化、城市化背景下職業人群的收入規律性相一緻,即與工資、薪金等發放的規律性相一緻,準確地講,應為“月金”,即月度發放的生活保障金。所謂年金保險,係通過保險方式提供定期性給付金額的製度。通常而言,年金保險之給付及於三種情形: 老年人、殘障(疾)人和遺族。我國現行製度與實踐將老年年金保險稱之為“養老保險”,該類保險係年金保險之最大種類,且其語境更加直白與“傳統”。
我國農業社會綿長,生産和生活方式之社會化程度較低,農村社會“養兒防老”“多子多福”實則反映瞭傳統社會中的生存保障方式與代際傳承法則。所謂的“養兒防老”“多子多福”,其中蘊含瞭“養老”語境與供養比哲學,亦體現瞭傳統社會宗族傳承的社會習慣。“老年人與其子孫數代人生活在一個大傢庭中,每個傢庭成員依其能力盡其義務。成年人撫養未成年的子孫,待子孫成年而其長輩進入老年後,則由晚輩承擔為這些老年人提供養老保障的義務。”鄭尚元、李海明、扈春海: 《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2008年版,第461頁。 換言之,“養老”問題,乃無法迴避的問題,人之至老,勞動能力、創造能力、生存能力逐漸退解,與嬰幼兒之成長完全相反,後者,生存能力、勞動能力與創造能力與日俱增,前者則“江河日下”,此乃自然規律。傳統農業的自然經濟狀態下,“養兒防老”僅僅體現在“防”,即在老年之後,尤其是喪失勞動能力之後,老人(通常指父母)的衣食負擔,以及老年人的病葬負擔應由其兒子負責。兒子越多,其所分擔的比例越輕,兒子越少,比例越重,如為獨子,負擔比例為百分之百。兒子越多,“養老”風險越小,子一能力較弱,或子二能力較強,老人自然有靠; 獨子狀態之老人,則賴於其子能力較強,否則,老年生活將陷入風險之中。在傳統農業社會中,老年並非由法律製度界定,而是社會習慣。對於老年人而言,具備勞動能力的,一般仍在積極參加勞動,無現代社會中老年人之法定“退休”一說,隻有客觀上身體機能無法繼續勞動,甚至生活難以自理時,纔産生完全意義上的“養老”問題。由此可見,“少”養“老”乃是自然規律的體現,現代生活中的“養老保險”概念較之“老年年金保險”概念更加形象,亦體現瞭“少”養“老”之法則。

前言/序言

序言


我國社會保險製度實施二十多年來,積纍瞭無數社會實踐經驗,形成瞭相對粗綫條的政策性製度,亦頒布瞭如《社會保險法》《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但是,我國社會保險領域,從立法、行政,乃至司法皆與“依法治國”距離尚遠。社會保險法治形成涉及社會保險各項目,尤其是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兩大社會保險項目未及專門立法,該兩項重要的社會保險製度之依法行政與司法保障存在明顯製度空白。社會保險法治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法治國傢之有機組成部分,係社會治理法治理念、法治方式之關鍵。
社會保險政策屬最重要的社會政策之一。社會政策的範圍較為寬泛,涉及人口政策、土地政策、勞動政策、農業及農村政策、醫療保健政策、社會保險政策、社會救助與社會福利政策、社會組織政策等各個方麵。社會政策與經濟政策、文化政策、科教政策、外交政策一體閤成一個國傢、一個政黨的施政方略及價值導嚮。社會政策可謂社會立法之靈魂,沒有相應的社會政策,便無相應的社會立法。社會政策之落地於法治國傢,必然立足於社會立法之展開,社會政策之靈魂必附體於實體法律、程序法律製度,纔能成為“活”的政策。“一八八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德皇下詔實施社會保險,詔文同時澄清社會改革理由與保障對象,並強調‘就挽救社會敗象而言,僅采鎮壓社會民主暴動的方式並不足以成事,國傢應同時關注並增進勞工福祉。’這項改革大體而言是一種手段: ‘為確保留給後代一個嶄新且持久的內部和平,以後給予貧者較多的保護與慷慨的輔助,這是他們應該獲得的。’”Eberhard Eichenhofer: 《德國的社會保險: 俾斯麥模式及其二十一世紀的挑戰》,載郭明政主編: 《社會保險之改革與展望》,翰蘆圖書齣版有限公司 2006年版,第22頁。上述政策之實施,史上稱之為“黃金詔書”,該項社會政策乃是社會保險製度確立的政策宣言,而此項社會政策之實施仰賴於德國社會保險立法之展開。一八八○年代,德國國會相繼通過瞭疾病保險法案、傷害保險法案、老年及殘疾人年金法案,上述三部法律奠定瞭現代社會保險法律製度的基石,並衍生齣相應的社會保險法理,即運用商業保險之保險技術,嫁接社會政策,以求得收入之社會重分配。“二戰”後,德國繼續秉持其社會保險理念,並在其基本法(憲法)中確立瞭社會法治國原則,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並於20世紀70年代在各項社會保險法律製度基礎上開始編纂社會法典。德國社會保險政策與社會保險法治之形成可謂理念與製度結閤的典範。
在德國創建社會保險法製的同一時期,歐洲大陸的部分産業發達國傢,例如荷蘭、丹麥、法國等都開始創建社會保險法製。法律製度與産業發展一樣,是從發達地區嚮不發達地區擴散的,東亞地區,日本政治經濟率先“脫亞入歐”,其法律製度一樣在“西法東漸”的進程中扮演瞭“馬前卒”的角色。日本係亞洲最早建構社會保險法製的國傢,1922年,日本頒布瞭亞洲第一部社會保險法——《健康保險法》。之後,1938年頒布《國民健康保險法》、1941年頒布《勞動者年金保險法》、1944年頒布《厚生年金保險法》、1947年頒布《失業保險法》和《勞動者災害補償法》、1959年頒布瞭《國民年金法》、1997年頒布《介護保險法》。上述法律覆蓋養老、醫療、工傷、失業、護理各項社會保險項目,後曆經修正,輔之以“配套”的其他法律製度,形成瞭完整的社會保險法律體係。尤其是因應時代變遷、老齡化與少子化所導緻失能老年人、臨終關懷老年人之護理問題相當突齣,日本於1997年頒布實施《介護保險法》,屬於近期所創建的新型社會保險製度。參見[日]菊池馨実: 《社會保障法》,有斐閣 2014年版,第16~17頁。日本社會保險法製完備,對於年老、失業、工傷、疾病以及失能等狀態下的弱勢人群提供瞭較為安全的社會保護傘,對於維係社會之穩定、保障國民生活之安定、分擔企業經營風險等各方麵都起到瞭巨大作用。當然,起步於軍國主義年代的社會保險法製,團體主義至上,自然不會發生“自由主義”之杯葛。需要指齣的是,其“社會”與“保險”的嫁接,立法先行的導嚮,構成瞭其法治國傢在社會治理領域的精髓。尤其是戰後所頒布的《失業保險法》在産業凋敝、失業人口眾多的情勢下,發揮瞭獨特的社會作用; 《勞動者災害補償法》在工傷領域立法起點高,保障瞭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受害者的閤法權益; 至於《國民年金法》和《介護保險法》乃是社會保險保障層次的全麵提升。
我國颱灣地區在建設社會保險法製方麵也進行瞭一些嘗試。我國産業落後,未及工業化,國傢即陷入長年戰爭,除1943年在四川部分地區實行過零星的社會保險試點外,社會保險在“二戰”之前幾乎與我國絕緣。1947年,國民黨政府頒布瞭所謂的《憲法》,確立瞭在社會安全領域實行社會保險製度的方略,但大陸地區在1949年之前幾乎未有實質性社會保險法製。國民黨政府敗退颱灣後,開始實施社會保險製度。1958年頒布瞭“勞工保險條例”,同年頒布瞭“公教人員保險法”、1994年頒布瞭“全民健康保險法”、2002年頒布瞭“就業保險法”(指失業保險)、2007年頒布瞭“國民年金法”參見郝鳳鳴主編: 《社會法》,新學林齣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目前,“勞動者災害保險法”(草案)與“護理保險法”(草案)已經完成,準備進入立法審議程序。颱灣地區社會保險法製起步較晚,但已經形成瞭社會保險法製格局,尤其是1994年頒布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法”,係突破所有人群的、真正意義上的社會保險法,該法在颱灣地區所産生的社會效應、法律效應前所未有,並被標簽為颱灣社會法的驕傲。
從德國創建社會保險法製,到日本和我國颱灣地區效仿、藉鑒、創製其社會保險法製的路徑看,社會保險法製首先必須立法,沒有充分、完備的立法,便無法治可言。一個沒有“規矩”、沒有剛性秩序的製度,永無守秩序、守規矩的操行可言。從立法的路徑看,上述國傢和地區的社會保險立法皆以具體社會保險項目而展開,分清輕重緩急,逐步立法,漸次而成社會保險法律體係。
20世紀80年代末期,隨著國有企業改革深入及企業負擔職工福利機製的崩塌,社會保險製度改革提上議事日程,二十多年來,我國社會保險成績有目共睹,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各項社會保險製度都取得瞭相應進展。毋庸諱言,我國社會保險法製化程度很低,雖然頒布實施瞭《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實體法律、法規,但是,從法律的實施效果看,立法反饋結果呈現為法律“操作性差”,從行政視角而言,社會保險行政並不完全仰賴於法律法規的規定,至於社會保險爭議之司法審理基本上還未起步。就“社會保險製度”而言,多數人不清晰政策與法律在該領域的界限,於行政部門而言更習慣操作已得心應手的“政策”。以我國規模最大、覆蓋人數最多的養老保險製度為例,仍未脫離政策直接治理、製度與理念混沌、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未及形成的窠臼。“現行養老保險製度就是依據1997年國務院發布的這一規範性文件而設計的,目前製度運行的依據——國發【1997】26號,這一國務院規範性文件至今未曾修正過。”鄭尚元: 《公開、規範與定型——養老保險製度從政策到法律——中國社會保險立法的進路分析》,載《法學》2005年第9期,第100頁。近二十年來,養老保險製度除體現在《社會保險法》有關十個條文之外,再無任何法律規範齣颱。
社會保險分為養老(老年年金)保險、醫療(健康)保險、失業(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護理保險,我國目前開辦的隻有前四項。這些社會保險項目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具有不同的法理差異,雖然扶弱濟貧、互助共濟的理念一緻,但仍存在製度上的差異。由此,各項社會保險應當單行立法,使法律規則能夠成為人們看得見、摸得著、“操作得瞭”“管用”的法律規範,而不再是隻見條文規定不見規則現身的“觀賞法”參見《法學教授質疑勞動閤同法:不要成為貴族法觀賞法》,載《民主與法製時報》2006年4月10日,第A03版。董保華教授認為,我們不要把《勞動閤同法》搞成一部觀賞法,一部沒有任何執行可能性的法律。事實上,我國《社會保險法》的法律適用可行性遠比《勞動閤同法》要差。。以工傷保險項目為例,《社會保險法》所作規定較之《工傷保險條例》而言,明顯具有不可適用的性質,更多屬於原則。此外,從1986年頒布的《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起算,經曆瞭1993年頒布的《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及至1999年頒布實施的《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項目的法製化程度偏低乃是社會共識。
如果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製度的建構,起步階段即與法律製度相嫁接,以形式相對規範、規範相對穩定的國務院行政法規而展開,比較而言,覆蓋範圍更廣、影響更大的兩類社會保險——養老與醫療保險,起步階段仍脫法運行。早在20世紀90年代末,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及亞洲開發銀行聯閤發起、委托美國的英特達斯集團(Intrados Group),由該機構聯閤安永公司、皇傢事務所、IOS夥伴公司、道爾頓全球谘詢公司以及美國商業部人口調查局國際項目中心等機構聯閤完成的《中國養老保險製度改革項目: 終期報告》建議中國政府起草《基本養老保險法》,該《報告》指齣: “中國需要製定《基本養老保險法》,加強養老保險領域的法製建設,其政治意義在於使政府政策趨於穩定,使公民增強安全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及亞洲開發銀行: 《中國養老保險製度改革項目: 終期報告》 2002年,第55頁。時至今日,我國運行將近二十年的《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仍在運行。醫療保險項目同樣屬於立法的空白地帶,目前存在的法律規範隻有《社會保險法》所規定的十個條文,沒有其他任何立法成果的體現。醫療保險涉及醫院(包括醫師)、保險經辦機構、當事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等法律主體,實則是醫療資源的社會重分配。現實生活中的醫患矛盾,如同廈門縱火案一樣,皆因“民生”問題而起。法律製度的闕如增加瞭社會成員的不安全感和不穩定感,甚至産生極端事件。我國颱灣地區將“Social Security Law”直接翻譯為“社會安全法”,社會保障關涉民生優劣、社會安全與穩定。社會保障可靠的國傢和地區,社會相對安定,社會收入分配和社會支齣(包括教育、醫療、住房及日常生活消費)較為閤理,社會相對安全與穩定。從社會生活的另一個側麵分析,中國社會的高儲蓄率和大眾存錢防患的心理,多數因養老、醫療、教育、住房等民生問題所緻。如果我國社會保險製度能夠走嚮法製,能夠給民眾以定心丸,上述問題的嚴重程度必然會有所減緩。
我國早已進入老齡化社會,深度老齡化帶來的社會問題即將成為全社會的難題之一,且近四十年的獨生子女政策實施將使該問題更加突齣與難解。高齡失能老人及臨終關懷問題將成為未來幾十年中國社會的“糾結”。近二三十年來,德國、日本等發達國傢一樣麵臨此等難題,在其強大的經濟背後、在其福利國傢的政策導嚮之下,它們先後創建瞭護理保險(日本稱介護保險)法律製度,構建另一種社會重分配。當然,這些問題的解決是在問題已經發生的前提下化解的,以日本為例,每年幾韆甚至上萬的“孤獨死”老人,催生瞭日本老年保健法製與老年護理保險法製,催産瞭日本《介護保險法》。我國颱灣地區“護理保險法”(草案)已經草就,擬提交其“立法院”審議,建構長期照護製度乃是近年來各方關注的重點。大陸在該問題上早已不可能是“未雨綢繆”,當下實在呈“見雨找傘”之迫。現實生活中,隻有上海、青島等地開始試點護理保險工作,國傢和地方立法不知何年何月。近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文,推動老年護理保險工作試點。筆者曾在2016年年初的北京市第十二屆政協四次會議提案,推行護理保險試點,推動護理保險立法,為求解北京市老齡化、高齡化背景下的失能老人護理與臨終關懷難題而建言。
我國社會保險爭議處理,工傷保險製度率先進入瞭司法救濟程序,如工傷認定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盡管齣現瞭類似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認定工傷而人民法院通過判決或裁定推翻行政認定結果,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認定後仍不予認定工傷及法院判決、裁定繼續推翻行政認定結果的“踢皮球”事件,但是,該製度畢竟進入瞭司法維權的途徑。而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項目則很難啓動這樣的程序,或者說該行政訴訟程序已經打開,但因實體法未曾跟進,司法救濟程序實質上未曾打開。如《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乾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1條規定: “《勞動法》第82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應作如下理解: 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應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用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計算。”貴為高級人民法院,而且是改革開放前沿的高級人民法院作齣此等“指導意見”,我國社會保險法製狀況之差、法律理念之弱可見一斑,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補繳社會保險費是勞動者請求的結果嗎?實然結果與應然選項是一緻的嗎?誠然,我國現實生活中的確存在部分用人單位故意或過失未予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情形,但是,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公法關係須依據公法規定處理,用人單位補繳應當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公法上的請求權,部分國傢和地區因雇主不繳納社會保險費須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從法理上講須依賴勞動者請求嗎?在用人單位、勞動者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三角關係中,為什麼把不該其承擔法律義務的難題踢與勞動者?當然有人會提這樣的疑問,勞動者客觀有補繳的請求,法院應當受理並作齣裁決,不然勞動者的權益更難以維護。試問,在勞動者社會保險法上的實體權利未置周延之前,其法律上“權益”存在嗎?法院真能判決、裁決齣閤理的補繳額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夠按照該額度受理補繳,並為當事人以保險給付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緻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之司法解釋,一樣將社會保險爭議視同為勞動爭議,將公法關係等同於私法關係來處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於加入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所予之社會行政給付,是公法上的給付。如果以養老保險為例,其給付義務以勞動者退休或達到養老保險給付法定條件始,直至其生命的結束,當事人之生命餘命可能三五年,亦可能三五十年,用人單位賠償是依據《侵權責任法》為賠償,還是依據什麼法賠償?如何賠償?財産損害和人身傷害可以賠償,勞動者未來生活的期待,其生存權可以賠償嗎?賠多少呢?上述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錶明,一切皆因社會保險立法之粗獷,皆因社會保險法理之缺失。
法律製度的實施,是法律“活”在社會之中,各類社會主體都在適用或運用這一“工具”,於不同的主體而言,其實施的視角不一。社會保險法同樣如此,於行政機構而言,體現的是如何依法行政,如何授權專門的“保險人”運作這些保險項目,如何徵收保險費用,如何確定費基、費率,如何核定給付標準,如何確定閤理的給付程序,如何確定期間與期日,基金如何精算,相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欠繳、拒繳保費的處理及法律責任的分配。於投保人而言,在於如何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按照標準繳納保費,通過計算和測算估測未來的預期“收益”,判斷自身違反法律義務法律責任的大小。於律師而言,在於如何在該法律實施過程中,能夠幫助保險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解釋法律、理解法律,甚至利用法律漏洞。而於法官及其他執法者而言,在於按照法律規定能夠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和當事人的閤法權益。概而言之,法律製度的價值在於其“用”,如其不好用、沒用或不可能用,則法律製度的價值必然減損甚至沒有任何價值。
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其中,立法的精細化成為未來立法的取嚮,法律的製定盡可能與實踐對接,法律的規定不僅“對”,更重要的是怎麼“對”,不“對”如何處理的問題。因而,在《社會保險法》頒行的前提下,在工傷保險法律製度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可以藉鑒我國颱灣地區的做法,起草“勞動者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該法律草案在颱灣地區“立法院”尚未進入審議程序,但該法草案已經草就。,畢竟我國工傷保險的法律實施積纍瞭相當經驗、積纍瞭眾多的案例,法製實施的人纔隊伍,包括法官、律師、行政官員以及學界,已有一定人纔積纍。而且,該法涉及麵較養老、醫療較小,行政部門協調難度不大,完全可以先行立法,為其他社會保險法律起草積纍經驗。之後,失業保險可以在與《就業促進法》綜閤考量的基礎上單行起草法律。而後,可以另行起草《基本養老保險法》《基本醫療(健康)保險法》。在上述法律製度一一齣颱的前提下,輔之以眾多的行政法規與規章,也就是說,在社會保險法逐步“精細”的前提下,我國社會保險法治形成纔可謂“依法治國”。從2015年開始,我國廣大的公務員隊伍和事業單位職工開始繳納養老保險費,在保險機構、保險機製、保險(待遇)給付沒有任何眉目時,以繳費為標誌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算是確立瞭,那麼,醫療保險呢、意外事故和職業病保險呢?依法治國係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治國理政之基本理念,現代國傢皆以“法治”而展開,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軍事各領域,皆以法治秩序為主軸而螺鏇式展開,逐漸提升人類社會治理的水平。社會保險製度係社會基本生活製度之一,該製度的存在必須走上法製化道路,並最終走嚮法治。

鄭尚元
2017年9月


《民事訴訟程序中的證據裁判研究》 本書旨在深入探討民事訴訟程序中證據裁判的理論基礎、實踐路徑與製度優化。在現代法治國傢中,民事訴訟的核心在於公正與效率的平衡,而證據裁判作為實現這一目標的關鍵環節,其科學性與有效性直接關係到司法公正的實現。本書從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齣發,係統梳理瞭證據裁判的理論淵源,分析瞭證據規則在不同訴訟階段的應用,並結閤大量真實案例,深入剖析瞭證據裁判在實踐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全書共分為六個部分。 第一部分為“證據裁判的理論基礎”,重點闡述瞭證據裁判的定義、內涵、功能及其在民事訴訟中的基礎性地位。我們將證據裁判置於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之下,探討瞭當事人主義、辯論主義、處分原則等對證據裁判的影響。此外,本部分還將深入分析證據裁判背後的哲學理念和法學思想,如自由心證主義、法定證據主義的演變及其現代妥協,以及證據裁判與實質真實、程序正義的關係。通過對理論基礎的梳理,為後續的深入研究奠定堅實的學理支撐。 第二部分聚焦於“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收集與固定”,詳細闡述瞭在訴訟前期,當事人如何依法、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證據。這包括對證據種類的辨析,如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以及對不同證據收集方式的介紹,如自行收集、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保全等。本書特彆關注電子數據時代的證據收集特點與挑戰,探討瞭網絡環境下證據的收集、提取、審查與質證的規則與實踐。同時,還將深入研究證據收集的閤法性要求,防止非法證據的齣現,維護訴訟程序的公正性。 第三部分是本書的核心之一,即“證據的審查與質證規則研究”。本部分將詳細分析法官如何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我們將重點探討證據的真實性、閤法性、關聯性判斷標準,以及如何剋服虛假陳述、僞造證據等問題。質證環節作為當事人之間直接就證據展開辯論的關鍵程序,本書將深入研究質證的規則、技巧及其效力。我們將分析不同類型證據的質證要點,如對證人證言的盤問技巧,對書證、物證的真實性辨析,對電子數據的完整性、可信性審查等。本部分還將結閤大量案例,展示法官在審查質證過程中如何運用自由心證,形成心證的過程,以及如何通過裁判文書充分說明證據采信的理由。 第四部分“證明責任與證明標準研究”是理解證據裁判的關鍵。本書將係統闡述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包括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條件及法律後果。在此基礎上,我們將深入探討不同證明標準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例如“排除閤理懷疑”標準、“優勢證據”標準等,並分析這些證明標準對當事人舉證行為和法官判決的影響。特彆地,本書將結閤具體案件類型,如侵權責任糾紛、閤同糾紛等,分析不同案件中證明標準的具體適用,以及法官在判斷證明標準是否達到時所考量的因素。 第五部分“證據裁判在不同民事訴訟類型中的適用”旨在展現證據裁判的普適性與特殊性。本書將選擇典型的民事訴訟類型,如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分析證據裁判在這些程序中的具體體現和適用差異。同時,還將關注特殊類型的民事案件,例如涉及知識産權、消費者權益保護、勞動爭議等案件,分析這些案件中證據認定的特殊規則與挑戰。此外,本書還將探討涉外民事訴訟中證據裁判的特殊性,包括域外證據的收集、認證以及法律適用等問題。 第六部分為“證據裁判製度的優化與完善”。在對現有證據裁判理論與實踐進行全麵梳理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本書將提齣改進和完善證據裁判製度的若乾建議。這包括但不限於:完善電子證據的規定,明確電子數據的證據效力認定標準;探索運用科技手段提升證據審查的效率與準確性;加強對虛假訴訟和虛假證據的規製,維護司法誠信;優化庭審程序,提升當事人的舉證質證能力;以及藉鑒域外有益經驗,促進我國證據裁判製度的與時俱進。本書旨在為我國民事訴訟證據裁判製度的進一步發展提供理論支持和實踐參考。 本書內容嚴謹,邏輯清晰,理論與實踐相結閤,力求為讀者提供一個全麵、深入、富有啓發性的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中證據裁判的研究。本書適閤從事法學研究的學者、從事民事審判工作的法官、以及廣大法律實務工作者閱讀參考。

用戶評價

評分

不得不說,這本書以一種我從未想過的方式,觸及瞭我對社會保險的理解。它不僅僅是一本關於法律的著作,更像是一麵鏡子,照齣瞭社會保險製度在現代社會中的演變、挑戰以及它所承載的價值。作者並沒有停留在對現有法律的簡單介紹,而是巧妙地將曆史、經濟、社會學等多學科的視角融入其中。例如,在探討養老保險製度的未來發展時,書中引用瞭大量的人口學數據和經濟學模型,來分析老齡化帶來的挑戰,以及如何通過製度創新來應對。這種跨學科的分析,讓我對社會保險的復雜性有瞭更深刻的認識,也讓我看到瞭這個領域的研究深度。更令我印象深刻的是,書中對於不同社會群體在社保權益方麵的差異性進行瞭深入的探討。例如,關於農民工、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等群體的社保保障問題,都進行瞭細緻的分析,並提齣瞭一些具有前瞻性的解決方案。這種對弱勢群體的關注,讓我看到瞭社會保險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麵的巨大作用。這本書的語言風格也十分獨特,它既有學術的嚴謹,又不失個性的錶達,很多地方都讓我覺得耳目一新,引人深思。

評分

我一直認為,社會保險是一個非常宏大且復雜的議題,通常隻會在專業的學術場閤或者新聞報道中零星接觸到。然而,這本書卻以一種極其精妙的方式,將這個復雜的議題“解剖”開來,讓我能夠以一個普通讀者的視角,窺見其全貌。作者在書中並沒有迴避那些繁瑣的法律條文,而是將它們融入到一個個生動的情境中,讓它們不再是冰冷的文字,而是有瞭溫度和生命。例如,在闡述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作時,書中引入瞭關於基金投資、風險控製以及應對通貨膨脹等方麵的討論,這讓我意識到,我們繳納的每一分錢,都經過瞭精心的設計和審慎的管理。這種對製度“幕後”的揭示,讓我對社會保險産生瞭更深的信任感。此外,書中還對一些社會上普遍存在的誤區進行瞭澄清,比如關於“斷繳社保的影響”、“社保權益的繼承”等問題,都給齣瞭清晰明確的解答。這些內容對於每一個正在繳納社保或者即將麵臨社保問題的人來說,都具有極高的實用價值。這本書的語言風格也非常有辨識度,它不是那種乾巴巴的學術論文,而是充滿瞭人文關懷和理性思考,讓我讀起來既能獲得知識,又能感受到作者的用心。

評分

坦白說,當我拿起這本書時,我並沒有抱有太高的期望,我隻是想對社會保險有一個大緻的瞭解。然而,這本書所呈現的內容,遠遠超齣瞭我的想象,它不僅僅是對法律條文的解讀,更像是一次深刻的社會洞察之旅。作者並沒有將社會保險僅僅視為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而是將其置於整個社會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進行審視。他深入分析瞭不同曆史時期社會保險製度的變遷,以及這些變遷如何反映瞭社會經濟結構的調整和人們生活方式的變化。例如,在討論養老保險製度時,書中詳細闡述瞭從傳統的傢庭養老模式到現代的社會化養老模式的轉型,以及在這個過程中,社會保險製度是如何承擔起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的。這種宏觀的視角,讓我對社會保險的意義有瞭更深層次的理解。此外,作者還通過大量的跨國比較,展示瞭不同國傢在社會保險製度設計上的異同,以及這些製度在應對全球性挑戰(如人口老齡化、經濟下行)時的錶現。這種國際視野,讓我對社會保險的普適性和獨特性都有瞭更清晰的認識。這本書的語言風格也非常獨特,它既有嚴謹的學術性,又不失生動的錶達力,很多地方都讓我覺得引人入勝,仿佛在聽一場精彩的講座。

評分

這本書給我帶來的衝擊,與其說是知識上的,不如說是觀念上的。它以一種前所未有的視角,解構瞭我們對社會保險的普遍認知,讓我意識到,我們習以為常的那些繳費、報銷、養老金,背後蘊藏著如此復雜而精密的社會契約和製度設計。作者在書中並沒有僅僅羅列那些條條框框,而是深入挖掘瞭社會保險製度的“為什麼”,它齣現的曆史背景、它解決的核心社會問題、它所承擔的社會功能,這些宏大的敘事,讓我不再僅僅將社保視為一種被動的負擔,而是理解瞭它作為社會穩定器和公平分配機製的關鍵作用。我印象最深刻的部分,是關於工傷保險的案例分析,它詳細描繪瞭一個普通勞動者在不幸遭遇工傷後,如何通過社保製度獲得及時救助和後續保障的過程。這個過程的麯摺與溫情並存,讓我對社保的“人文關懷”有瞭更深刻的體會。更值得稱道的是,作者在分析過程中,並沒有迴避社會保險製度中存在的不足和挑戰,例如基金的可持續性、參保的公平性等問題,並就此提齣瞭一些具有建設性的思考。這種敢於直麵問題、勇於探索解決方案的態度,讓我對這本書的敬意油然而生。它不是一本隻唱贊歌的宣傳冊,而是一本真正緻力於推動社會進步的思考錄。這本書的結構也非常清晰,邏輯嚴謹,從宏觀的製度設計到微觀的個體權益,層層遞進,讓我能夠從不同維度去理解社會保險的全貌。

評分

當我翻開這本書時,我並沒有想到它能給我帶來如此巨大的觸動。這不僅僅是一本關於法律的書,更像是一本關於“社會溫度”的書。作者以一種極其細膩的筆觸,描繪瞭社會保險製度如何在關鍵時刻,為普通人提供溫暖和支持。例如,在講述失業保險的救助功能時,書中通過一個年輕人在突遭失業後的迷茫與彷徨,以及社保如何及時伸齣援手,幫助他度過難關的故事,讓我深深地感受到瞭製度的“人情味”。這種以人為本的敘事方式,讓我對社會保險有瞭更深的理解和認同。更令我贊賞的是,書中並沒有迴避社會保險製度在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挑戰,例如基金的收支平衡、參保的公平性以及服務效率的提升等問題,都進行瞭深入的探討,並提齣瞭一些具有建設性的思考。這種敢於直麵問題、勇於探索解決方案的態度,讓我對這本書的價值有瞭更深的認識。這本書的語言風格也非常有特色,它既有法律的嚴謹,又不失文學的溫度,很多地方都讓我覺得引人入勝,難以釋捲。

評分

我必須說,這本書徹底改變瞭我對“法律文本”的刻闆印象。原本以為會是堆砌如山的專業術語和枯燥乏味的條文解釋,但事實卻遠非如此。作者以一種近乎“講故事”的方式,將看似抽象的法律概念,轉化為一個個鮮活的社會場景和個人經曆。比如,在解讀醫療保險的報銷流程時,書中通過一個普通傢庭在遭遇重大疾病時的窘境,以及社保如何發揮“壓艙石”作用的情節,讓我在感受到法律溫度的同時,也明白瞭製度設計的初衷和實際效用。這種“以人為本”的敘事方式,讓我這個非法律專業人士,也能輕鬆地跟上作者的思路,並且從中獲得重要的信息。更讓我意外的是,書中對於不同險種(如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的介紹,並非簡單的功能羅列,而是穿插瞭大量的曆史演變和社會發展脈絡。這讓我瞭解到,今天的社會保險製度,是曆經多少次的改革和調整,纔逐漸形成的。這種曆史的縱深感,讓我對這個製度有瞭更全麵的認識,也更能理解其背後的復雜性和重要性。另外,書中還探討瞭一些非常具有現實意義的問題,比如新業態勞動者如何納入社保體係,以及多層次養老保障體係的構建等,這些內容都讓我覺得非常受用,也引發瞭我更多的思考。

評分

這本書帶給我的,不僅僅是知識的增長,更是一種思維方式的轉變。我以前總是覺得社會保險離我很遙遠,那些條款和規定就像是與我無關的數字遊戲。但是,這本書卻以一種極其“接地氣”的方式,將社會保險的各個方麵都呈現在我眼前。作者在書中並沒有僅僅羅列那些枯燥的法律條文,而是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將抽象的法律概念轉化為一個個生動的社會場景。例如,在解讀工傷保險的賠付標準時,書中通過對不同職業、不同傷殘等級的案例分析,讓我清晰地瞭解瞭這項製度是如何保障勞動者權益的。這種“案例驅動”的講解方式,讓我能夠非常直觀地理解法律的實際應用。更讓我驚喜的是,書中還對社會保險的“未來走嚮”進行瞭大膽的設想,例如關於數字化社保、普惠性社保等話題的討論,都讓我看到瞭這個領域未來的發展潛力。這種前瞻性的思考,讓我對社會保險有瞭更宏觀的認識。這本書的語言風格也十分獨特,它既有學術的嚴謹,又不失個性的錶達,很多地方都讓我覺得耳目一新,引人深思。

評分

這本書給我帶來的,是一種“豁然開朗”的感覺。我一直以來都對社會保險的各種規定感到有些睏惑,覺得它們過於復雜和遙遠。但是,在閱讀瞭這本書之後,我發現自己以前的想法是多麼的片麵。作者以一種非常“生活化”的視角,將社會保險的各個方麵都進行瞭生動細緻的解讀。例如,在介紹醫療保險的報銷細節時,書中通過一個個生動的生活案例,詳細講解瞭不同情況下的報銷比例、報銷流程以及可能遇到的問題。這些案例都非常貼近我的日常生活,讓我能夠感同身受,並且能夠清楚地知道,在遇到類似情況時,我應該如何去應對。更讓我驚喜的是,書中還對社會保險的“曆史使命”進行瞭深刻的探討,它講述瞭社會保險製度是如何在不同曆史時期,為保障人民生活、促進社會穩定發揮作用的。這種對製度“根基”的理解,讓我對社會保險有瞭更深的敬意。這本書的語言風格也非常具有感染力,它沒有使用生硬的法律術語,而是用一種非常平易近人的方式,將復雜的法律概念解釋得明明白白,讓我讀起來感覺非常輕鬆愉快。

評分

這本書絕對是我近期讀過的最令人捧腹的法律著作之一,當然,這種“捧腹”並非來自幽默段子,而是源於其內容之“接地氣”,它將本該枯燥乏味的法律條文,通過一個個生動的案例和深入淺齣的解讀,變得如同日常對話般易於理解。我在閱讀過程中,常常會心一笑,因為作者仿佛能洞察我這個普通讀者心中的疑惑,並將這些疑惑以最巧妙的方式解答。例如,關於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和領取條件,書中的例子就非常貼切,讓我這種偶爾會為找工作而煩惱的人,能夠清晰地知道自己的權益在哪裏,以及在需要時該如何行動。更讓我驚喜的是,作者並沒有停留在對現有法律的闡述,而是巧妙地引入瞭一些對未來社會保險發展的思考,例如關於彈性工作製下社保繳納的潛在問題,以及如何構建更具包容性的社會保障體係。這些前瞻性的討論,讓我看到瞭法律並非一成不變的僵化規則,而是與時俱進、不斷適應社會變化的生命體。這本書的語言風格也極具特色,它沒有使用晦澀難懂的法律術語,而是用通俗易懂的白話文,讓法律條文變得觸手可及。有時候,我甚至覺得作者像是一位耐心細緻的社區法律顧問,坐在我身邊,循循善誘地為我講解那些我以為遙不可及的法律知識。總而言之,這是一本真正能夠幫助普通人理解社會保險、維護自身權益的寶典,我強烈推薦給所有關心自己未來、關心社會發展的讀者。它不僅是一本法律書,更像是一本生活指南,一本關於如何更好地生活、如何更安心地麵對未來的指導書。

評分

這本書給我最大的感受,是一種“被賦權”的感覺。在閱讀之前,我總覺得社會保險離我遙遠,那些條款和規定就像是冰冷的牆壁,讓我難以觸及。但這本書,就像一把鑰匙,打開瞭那扇門,讓我看到瞭社會保險的“內在邏輯”和“外在價值”。作者並沒有僅僅告訴你“應該怎麼做”,而是深入淺齣地解釋瞭“為什麼這樣做”。比如,在講解生育保險的繳費和待遇時,書中詳細闡述瞭生育保險如何保障女性在生育期間的經濟收入和健康,以及它如何促進性彆平等和社會和諧。這種對製度背後價值的闡釋,讓我對這項製度有瞭更強的認同感和歸屬感。更重要的是,書中提供瞭大量的實操性建議,如何正確理解繳費基數、如何辦理社保轉移、如何應對社保糾紛等,這些都是普通人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會遇到的實際問題。作者以清晰的圖錶和案例,一步步地引導讀者,讓我感覺自己不再是那個迷茫的旁觀者,而是能夠積極主動地去瞭解和運用自己的社保權益。這本書的語言風格也特彆親切,它就像一位經驗豐富的朋友,在分享自己對社會保險的理解和體會,沒有居高臨下的說教,隻有真誠的引導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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