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裁判的可接受性問題,首先錶現為一個法社會學的問題,可能通過法文化的研究得以解答。
《司法裁判的閤理可接受性/法哲學與法學方法論叢書》的研究也會旁涉裁判可接受性的社會事實性麵嚮,但《司法裁判的閤理可接受性/法哲學與法學方法論叢書》的立意是從法律方法的路徑,遵循分析實證的方法,從可接受性問題在法律推理中的産生,相對於法律的不確定性問題立論。基於法律不確定性問題的討論,力圖說明可接受性理論應當基於法律規範體係的製度視角得以證成和實現的觀點。結閤我國的法律規範體係和司法製度體製,嘗試對裁判閤理可接受性的標準進行建構,並在這種建構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這一標準可能麵臨的製度難題。
作者簡介
陳紹鬆,貴州省石阡縣人,2011年9月入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攻讀理論法學專業博士學曆,2014年6月畢業,獲法學博士學位。現任貴州商學院馬列教學部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嚮為法哲學、法律方法和法學教育。在《政法論叢》《東嶽論叢》等學術雜誌發錶學術論文十餘篇。
目錄
總序
內容摘要
引論
第一節 選題緣起及概念限定
一、選題的緣起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
第二節 裁判可接受性研究現狀述評
一、研究現狀綜述
二、尚待進一步研究的領域
第三節 研究方法和創新之處
一、研究方法:製度分析法
二、本書的創新之處
三、寫作思路
第一章 司法裁判的閤理可接受性及理論淵源
第一節 司法裁判閤理可接受性的理論淵源
一、裁判可接受性的理論來源
二、裁判閤理可接受性的理論淵源
第二節 司法裁判的閤理可接受性
一、裁判可接受性問題的産生
二、司法裁判的閤理可接受性
第二章 司法裁判的主體規範和功能發揮
第一節 司法裁判主體——法院和法官
一、法院的權威和司法獨立
二、法官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第二節 司法裁判的功能
一、司法裁判的雙重功能
二、訴求與裁判的功能錯置
第三章 司法裁判的法規範探究
第一節 法的穩定與變革
一、法的穩定與變革悖論
二、司法裁判與法變革
第二節 審理和裁決的分離
一、審裁分離的製度事實
二、審理——製度對事實獲得的限製
三、裁決——司法公正的規範難題
第三節 法適用的規範分離
一、行為規範與裁判規範的分離
二、個案的裁判裂隙
三、程序規範和實體規範的分離
第四章 司法裁判的論證與接受
第一節 裁判證成與接受
一、法律論證的基本觀點——證成=接受
二、“證成:接受”的睏境
三、民意的指嚮與論證的軟弱
第二節 法律修辭論證與裁判接受
一、法律修辭的有效性:從可接受性到閤理可接受性
二、司法判決閤理可接受性的實現
三、案件事實、規範的修辭和閤理可接受性及其實現
第五章 司法裁判閤理可接受性標準的製度建構
第一節 司法裁判可接受性標準的內容指嚮
一、基礎標準的包容
二、守法問題
三、法的實效
第二節 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實質標準——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
一、兩個效果統一的可能性
二、兩個效果統一的技術路徑
第三節 司法裁判閤理可接受性的製度保障
一、司法裁判製度睏境的解決
二、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控製和規範
三、製度保障的現實路徑
餘論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司法裁判的閤理可接受性/法哲學與法學方法論叢書》:
1.判斷的意義
判斷作為司法裁判獨立的功能,宣示的是對訴訟請求的態度,以明確的標準指引當事人選擇自己的行為。指引也是裁判判斷功能對當事人最大的意義。但是強調判斷標準的意義不僅僅及於此,它還有法律規範體係的製度功能。即使在三權分立製度建構很成功的法治背景中,作為法律適用機關的司法係統,也是三種權力機關中“最不危險部門”,即權力最弱小的部門。司法部門既無軍權,又無財權,不能支配社會的力量與財富,不能采取任何行動。司法部門何以消除其他兩個部門對自身權力的破壞和侵蝕,或者至少使它能自保?隻能是憑藉作為判斷者的權威。正如漢密爾頓所言,司法部門既無強製,又無意誌,而隻有判斷。司法的判斷性是司法權威的核心構成,正是在司法裁判中對證據、事實、法規則的準確適用和判斷,實現瞭對公正的追求,體現瞭司法的權威性。正是通過公正的判斷,實現瞭司法部門對其他部門獨立。
歸納而言,判斷功能的意義有兩方麵,從裁判受眾而言,判斷的明確性對其行為産生明確的指引。判斷以一種是非的標準麵嚮裁判受眾,受眾因而可能據此作齣自身行為對錯的準確判斷,並據此行為。如果司法裁判隻是一個模糊的迴答,則裁判受眾隻能無所適從,或者委屈從全。就裁判製作者而言,判斷宣示瞭一種權力的神聖,維護瞭司法機關不被其他機關權力侵害的地位。
2.判斷的實現
司法的判斷功能體現為司法的判斷性,司法的判斷性要得以實現,或者其判斷得到認同和接受,要求司法裁判具有權威性和終局性。判斷指嚮是與非,其結果非此即彼,肯定一個方麵的同時,否定另一方麵。司法裁判麵嚮糾紛,一個判斷意味著支持一方,否定另一方麵,會對當事人産生與可能生活相反的影響。訴訟屬於零和遊戲,當事人雙贏的概率極低,承受不利判斷的一方當事人,需要有認同法院作齣的判斷的理由纔會接受法院判決。法院裁判一經生效,即産生對法院和當事人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的實現固然可能以權力保證,但強力救濟並非法律建構秩序的目的,法律作為溝通手段尋求人們的自覺遵守。當事人對法院裁判的接受和認同,建立在對裁判者地位和裁判行為的認同兩方麵之上。
司法權威決定瞭裁判者在司法活動中令人信服的地位和力量。缺失權威的判斷對當事人不具有說服力,如果一個判斷由沒有權威的判斷者作齣,它就隻是一般的言說行為,隻能以言錶意,不能以言取效。這就是為什麼裁判者必須具有權威的根源,一個普通的體育比賽要求服從裁判,是為裁判尋求權威。糾紛以訴訟的方式解決,使其區彆於普通糾紛解決機製,就是藉助於公權力實現裁判的權威性錶達。這也是前文敘述司法權威所指。
……
前言/序言
法哲學,也叫法律哲學,在學科上當歸屬於哲學。哲學是對世界的本質、意義、功能或效應的終極探尋,哲學具有反思性、超越性、批判性和建構性,法哲學和法學方法論亦然。隻不過,法哲學和法學方法論更定嚮於對法律交往行為活動的反思、超越、批判和構建。科殷在《法哲學》中認為,法哲學把法的文化現象所提供的一些特殊的難題與哲學的普遍性的和原則性的問題結閤起來。按照科殷的觀點,法哲學主要研究其基本特徵、正義的原則、實在法的本質和法學思維的特點。德國法學傢考夫曼在《法律哲學》一書中也認為,法哲學是探討正義的學說,是有關(正義的)應然法律、“正當法”或“公正法”的學說。因此,法哲學傢的真正任務是維護社會正義和公共利益。
盡管並不需要每一位法律人都要成為專業的法律哲學傢,但每位法律人至少應當有一定法律哲學的基礎,藉以釋放自己的深切關懷和擴大自己的“難題意識”。法律哲學與法律理論的共同點在於,它們都不拘泥於現行的法,它們在原則上都站在超越體製的立場上,而把目光投嚮“正確的法”。法哲學顯示齣法學研究之超越性的一麵,它必須在價值層麵以及理論分析上給實在法以導引。在建設的同時,它需要有一種批判的性格。雖然推進中國法學發展的使命與任務極其繁重,而且需要解決的問題甚多,但最為艱難且最為基礎的工作卻是建構起我們這個時代的法哲學和法學方法論,以最終使法學在與其他場域發生互動關係的過程中擺脫“不思的”依附狀況,維護其自身的自主性、批判性和建設性。
哲學為認識、反思和把握世界本體之學,哲學是本體論與方法論的統一,哲學是世界觀,而世界觀內在地包含著方法論。因為,世界觀的獲得本是觀世界的結果。觀什麼?怎樣觀?觀的對象就是我們所麵臨的世界,觀離不開方法。觀的對象即體,觀的方法即用,體用不二,一體兩麵。哲學為體,方法是“用”,“用”即如何“觀”世界——用什麼方法、什麼視角、什麼工具、什麼範式,去認識世界把握世界,邏輯學、符號學、語言哲學、語用學是方法之學。法哲學乃研究法的根本問題、法的觀念的學科,它的任務是要從終極意義上對法作齣迴答,因而法哲學是法律的世界觀,是本體論;法學方法論是研究法律和法律怎樣適用的學科,法律是(參與法律交往行為活動中的——即以語言為媒介的交往行為活動中的)事實性與規範性的互動,而狹義的法學方法論就是法律方法論,是研究怎樣透過法律言語行為去實現事實性與規範性的互動之學。詳而言之,法學方法論是研究法律適用之價值導嚮和類型化思維之學,是研究法律解釋、法律思維、法律推理和法律論證之學。也因此,法哲學透過法學方法而推進,又通過法學方法論而邁進法律真理的殿堂;在開放的世界中,在方法論學科的日新月異之中,推進法學方法論的創新和發展;法學方法論既是法律認識、法律思維和法學研究的結果,又是建構新法哲學得以發展的前提條件,現代法學方法論也因此而成為現代法學的“顯學”,是現代法學知識的增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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