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上海魯迅研究》創刊於1979年,上海魯迅紀念館編輯,一年四輯,麵嚮國內外魯迅研究者,以”新發現、新觀點、新方法”的編輯方針,側重刊載以資料整理、梳理和考證為主的學術論文,兼顧理論研究型論文。上海魯迅紀念館是新中國建立後一個人物性紀念館,也是新中國成立後一個名人紀念館,同時管理魯迅墓文物保護單位。上海魯迅紀念館以魯迅故居、魯迅墓、魯迅紀念館的生平陳列三位一體。1951年1月正式開放,是”全愛國國主義教育示範基地”和上海市紅色旅遊主要景點之一。2014年3月成為本市中小學生3月起刷學生證可進78傢社會場館的場館之一。
目錄
魯迅與上海
電影——魯迅洞察社會的另一窗口
魯迅存北新書局版稅收據所見欠款事件
魯迅筆下的“革命咖啡店”是哪一傢?
《魯迅傢用菜譜》年代疑雲
迴憶魯迅在上海資料概述
魯迅與《改造》雜誌
上海時期的魯迅為青年作傢作序跋略述
魯迅與美術
魯迅圖像:中國現代美術的一麵鏡子
早期新興木刻運動的聯閤、協作與分歧——以1935年第一屆全國木刻展覽為例
史料·辨證
江南水師學堂考(上)
《魯迅日記》中的伊文思圖書公司
口述與筆談(五)
20世紀30年代中國留日學生的演劇活動再考察——關於中華同學新劇會的第二次公演等
歐陽予倩閩變活動史料與四篇佚文
鄧雲鄉著《魯迅與北京風土》中的一個普遍誤植
紀念
深切懷念王士菁先生
瑣憶——沉痛悼念和深切懷念我的恩師王富仁
憶屈正平先生二三事
讀書雜記
整體視角、貫通研究與係統梳理——評吳金梅《魯迅與明清小說關係研究》
夢韶《阿Q劇本》英序逸聞新證
真誠奉上一辦心香——評林曼叔《魯迅論稿》
魯海漫談
戰後日本魯迅傳播中的“池田魯迅”
自由的迴環——話劇《大先生》的意象漫步
魯迅對兒童本質的思考
《采薇》拾微
綜述
李樺先生誕辰110周年紀念座談會綜述
超時空與跨邊界的魯迅研究——第二屆“魯迅研究青年工作坊”會議綜述
資料
六朝造像目錄(二)
編後
精彩書摘
《上海魯迅研究:魯迅與上海》:
上海魯迅紀念館藏有魯迅版稅收據一批,計190張;另有魯迅名片6張,均有魯迅親筆寫明收悉版稅若乾,等同於憑據作用,故共計196張。其中,除少量其他書局的收據,如著名的1932年8月22日齣售給閤眾書店《二心集》版權收據、1936年7月21日文化生活齣版社支付“25年度第2次結賬期內版稅款”大洋584.05元收據外,其餘皆為北新書局版稅收據。因魯迅與北新書局經理李小峰的特殊關係,及曾經的版稅糾紛,故這批收據的保存應該比較刻意且相對完整;經過梳理,對“版稅事件”可稍作補充。
所謂“版稅事件”,特指北新書局拖欠魯迅版稅支付,經鬱達夫斡鏇,請律師齣麵調停,最終於1929年8月25日在楊鏗律師傢中商定解決的一場作者與齣版商的糾紛。魯迅當日日記:“星期。晴,熱。午後同修甫往楊律師寓,下午即在其寓開會,商議版稅事,大體俱定,列席者為李誌雲、小峰、鬱達夫,共五人。”1整個事件中雙方並未真正對簿公堂,而是請律師作調解。經過半日協商,最終達成支付協議:北新所欠全部版稅2萬元,由律師經手分4次還清;以後北新齣版魯迅新書,每本須貼印花,並通過律師,每月支付版稅400元。另外由魯迅主持編輯、北新齣版的《奔流》雜誌.也因拖欠作者稿費而暫停編輯,魯迅錶示,此雜誌若北新不能齣版,則將自行設法印售,但李小峰不願,結果也還是談妥先要付清稿酬再繼續編輯,仍交北新齣版。
北新在履約中,確實支付過另一項欠費,即《奔流》雜誌的編輯費及作者稿費。魯迅在1929年11月25日緻孫用信日:“《奔流》和北新的關係,原定是這樣的:我選稿並編輯,‘北新’退稿並酌送稿費。待到今年夏季,纔知道他們並不實行,我就辭去編輯的責任。中間經人排解,乃約定先將稿費送我處,由我寄齣,這纔動手編輯付印,第五本《奔流》是這新約成立後的第一次,因此中間已隔瞭三個月瞭。先生前一篇的稿費,我是早經開去的,現在纔知道還是未送,模鬍掉瞭。”2孫用譯《馬拉敦之戰》已刊登於7月齣版之《奔流》第二捲第三期,魯迅早開齣應付譯者的稿費而北新“並不實行”。魯迅之所以繼續編輯《奔流》第五期,是北新確實在8月25日後陸續補送瞭稿費的緣故,魯迅依約守信;但這補送之款並非全部,至少不包括給孫用的稿費,魯迅以為這筆已經支付過瞭,而北新對先前的欠費是能“模鬍”則模鬍,孫用直至11月尚未拿到7月齣版物的稿費。
魯迅與楊鏗律師共同簽字的版稅收據,另有4張-1930年3張、1931年1張。這些應是遵循調解協議所補交的數額。1930年6月2日支付1500元、9月4日支付740元、9月17日支付760元,共計3000元。則自協議訂立後,所見補付版稅收據金額纍計為13246.82元。而1931年2月28日由楊鏗代收版稅(手書“北新書局付魯迅版稅等款”)支票2張,金額分彆為1000元、l865.5元。全部纍計起來,魯迅所收版稅也僅16112.32元,且時間已是1931年2月,距約定所謂10個月內付清欠款又拖延瞭5個月。
在沒有楊律師簽名、僅有魯迅單方簽名的收據中,屬於1930年的有3張:3月23日收到1000元、4月26日收到1500元、12月20日收到500元,共計3000元。假如將這筆收款計入上述16112.32元,纔接近2萬元。但依約定,北新齣版魯迅的書,每月須支付400元,且每本貼版權印花,假如上述3筆收據的3000元對應的是欠款2萬元,則月定金400元尚無著落;若對應的月定
上述協議內容,陸續在魯迅緻友人信件、鬱達夫等的迴憶文章中有所提及,一場風波似暫告平息。然而從收據所反映的實際支付情況看,北新書局卻並未完全履約。比如,最重要的一項,北新所欠2萬元在10個月內分4次還清,遺存實物確實有4張收據,且寫明第一至第四次,但總金額與議定不符。第一張收據,魯迅親筆書寫:“今收到北新書局第一迴所付版稅洋貳韆貳百元正。魯迅。”(鈐“魯迅”隸書硃文印)以下是律師親筆“證明律師楊鏗”並鈐“楊鏗”篆體硃文印,後手書日期“中華民國十八年九月十六日。”即8月25日商定後,9月16日北新支付瞭第一筆欠款。兩天後,楊律師收到瞭為調解而支付給律師的費用,親筆在自己的律師事務所專用箋紙上寫下“今收到北新書局為和解魯迅事第一迴公費洋壹百拾元正。律師楊鏗。中華民國十八年九月十八日。”(鈐“楊鏗”篆體硃文印)第二筆欠款支付於10月12日,魯迅親筆“今收到北新書局第二期版稅洋貳韆貳百元正。魯迅。”(鈐“魯迅”隸書硃文印),律師親筆證明及鈐印同上,手書日期“中華民國十八年十月十二日。”同日,楊律師亦收到“魯迅版稅調解案第二期公費一百十元。”第三次欠款,支付於11月20日,金額為“壹韆玖百念捌元四角壹分。”格式同上。同日楊律師收到調解公費96元。第四次欠款,支付於12月20日,金額為“壹韆九百貳十捌元四角壹分柒厘正。”格式同上。同日楊律師收到調解公費96.42元。綜閤4次付款,魯迅共收到的總金額是8246.82元,與經律師分四次付清2萬元的商定完全不符。在有具體日期的收據中,未見同期有其他的支付憑據。但有一張1930年2月16日魯迅和楊律師共同簽字的收據,寫明“十二、一月應付版稅”,金額為2000元,即便在約定的4次付款之外,每月固定緻送金額不是400元,而是1000元,即使自9月起計,1929年度支付的也僅4000元,加上上述8200餘元,仍不足2萬之數。何況,每月定金400元應是再度齣版魯迅新書的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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