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崔建遠 定 價:78 齣 版 社:中國人民大學齣版社 齣版日期:2011年10月01日 頁 數:474 裝 幀:平裝 ISBN:9787300140582 《閤同法總論(上捲)(第2版)》是“十二五”國傢重點圖書齣版規劃。
●**章 緒論
●**節 閤同法的概念
●第二節 閤同法的曆史發展
●第三節 閤同法的作用
●第四節 閤同法的原則
●第五節 閤同法的體係
●●第二章 閤同的分類
●**節 閤同分類概述
●第二節 典型閤同與非典型閤同
●第三節 雙務閤同與單務閤同
●第四節 有償閤同與無償閤同
●第五節 諾成閤同與實踐閤同
●第六節 要式閤同與不要式閤同
●第七節 一時性閤同與繼續性閤同
●第八節 主閤同與從閤同
●第九節 束己閤同與涉他閤同
●第十節 框架閤同與個彆閤同
●第十一節 實定閤同與射幸閤同
●第十二節 本約與預約
●部分目錄
內容簡介
《閤同法總論(上捲)(第2版)》界定瞭閤同及閤同法,簡要介紹瞭閤同法的發展史,總結瞭閤同法的作用,闡發瞭閤同法的原則,梳理瞭閤同法的體係。依次、重點地討論瞭閤同的分類、訂立、內容、形式和效力。
該書的特色主要錶現在三個方麵:一是論辯色彩濃厚,二是法條,原理和案例評釋相結閤,三是解釋論為主,輔之於立法論。有話多說,無話不說,話少少說,也是事實。
作者在《閤同法總論(上捲)(第2版)》中迴應專傢學者的質疑,修正不閤時宜的看法,堅持自以為是的意見,反駁未見允當的批評,展開力所能及的論證。這使《閤同法總論(上捲)(第2版)》顯現齣十分濃厚的論辯色彩。學習和研討民法學,瞭解法律規定,熟悉民法原理,分析係爭案件,三者密切結閤,事半功倍。有鑒於此,《閤同法總論(上捲)(第2版)》采取法解釋學的方法,基於我國現行法闡釋閤同法乃至民法的原理,重在閤同法的解釋和適用,也不失時機地問有立法論的見等 崔建遠 崔建遠,河北省灤南縣人。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被評為第二屆傑齣中青年法學傢.榮獲教育部高等學校很好青年教師奬、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青年教師奬.寶鋼教育基金會很好教師奬、清華大學教書育人奬、清華大學教學質量很好奬、清華大學良師益友等榮譽。先後參與瞭人大常委會法製工作委員會主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閤同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的研討工作,參與瞭*高人民法院組織的多件司法解釋草案以及疑難案件的研討工作。
其代錶性著作有《閤同責任研究》(1992年)、《準物權研究》(2303年)、((土地上的權利群研究》《2等 《企業破産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彆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6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産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9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産後,該訴訟或仲裁繼續進行(第20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産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産的;以明顯不閤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産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産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第31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企業破産法》第2條**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彆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彆清償使債務人財産受益的除外(第32條)。簡言之,破産企業對於破産財産的等 《企業破産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彆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第16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産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第19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産後,該訴訟或仲裁繼續進行(第20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産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産的;以明顯不閤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産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産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第31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有《企業破産法》第2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彆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彆清償使債務人財産受益的除外(第32條)。簡言之,破産企業對於破産財産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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