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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197088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注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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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对重要法条进行详细讲解,揭示重点、难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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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197165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全新修订版 含司法解释注释)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婚姻制度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第七条禁止结婚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协议离婚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第四十条补偿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
第四十四条遗弃
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法律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条“家庭暴力”的理解
第二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理解
第三条不得依倡导性条款起诉
第四条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第五条对同居关系的处理
第六条同居一方死亡的关系处理
第七条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第八条宣告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
第九条调解的适用
第十条“胁迫”的理解及有权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
第十一条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适用
第十二条除斥期间
第十三条“自始无效”的理解
第十四条收缴结婚证并通知登记机关
第十五条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
第十六条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案件中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参诉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理解
第十八条夫妻财产约定的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夫妻一方财产不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理解
第二十一条“抚养费”的理解
第二十二条不因当事人有过错而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判断
第二十四条探望权诉讼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探望权的中止行使与恢复行使
第二十六条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第二十七条“一方生活困难”的理解
第二十八条“损害赔偿”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以离婚为前提
第三十条损害赔偿请求的提出时间
第三十一条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二条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2.20修正)
条解除同居关系案件的受理
第二条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不许撤诉
第三条离婚案件中有婚姻无效情形的处理
第四条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
第六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
第七条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关系
第八条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第九条对协议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处理
第十条彩礼返还请求的处理
第十一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范围
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理解
第十三条军人各项所得费用中的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军人各项所得费用中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五条有价证券等的分割处理
第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处理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的出资的转让处理
第十八条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的处理
第十九条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的性质
第二十条对争议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父母出资购置房屋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婚前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婚内债务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财产分割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六条一方死亡不影响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二十七条协议离婚后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申请保全措施的担保数额确定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与法律适用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8.9)
条非法定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及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处理
第二条子关系确认的举证责任
第三条婚内抚养费的请求支付
第四条婚内分割共同财产
第五条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
第六条夫妻之间房产赠与的撤销
第七条婚后由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严重损害其权益时的救济途径
第九条与生育相关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的归属
第十一条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的效力
第十二条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
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的归属与处理
第十三条离婚时养老保险金的分割
第十四条协议离婚未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第十五条离婚时正在继承的遗产的分割
第十六条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活动的性质
第十七条双方过错不得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八条离婚后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第十九条以本解释为准
附录一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录)(2012.10.2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婴法(节录)(2017.1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节录)(2005.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4.24修正)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录)(1984.9.8)
**妇联、综治办、**人民法院等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2017.3.17)
**人民法院等15部门关于建立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2017.7.19)
二、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3.29)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2015.12.8)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6.1.23)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2012.8.8)
三、离婚纠纷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四、收养、寄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11.4修正)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5.25)
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03.12.17)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9.24)
五、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4.10)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
遗嘱公证细则(2000.3.24)
六、人身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录)(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12.27)
**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7.11)
**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3.8)
附录二
夫妻婚前财产协议书
夫妻婚后财产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
民事起诉状(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用)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
申请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申请书(申请撤销/变更/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用)
97875197088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注释本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
第三条遗产的范围*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
第五条继承方式*
第六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
第八条诉讼时效*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九条男女平等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第十一条代位继承*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遗产分配*
第十四条遗产分配主体的扩张*
第十五条继承纠纷处理方式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遗嘱与遗赠的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遗嘱的形式*
第十八条遗嘱见证人*
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
第二十条遗嘱的撤销、变更*
第二十一条附义务的遗嘱*
第二十二条遗嘱的无效*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继承开始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遗产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第二十六条遗产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胎儿预留份*
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的规则和方法*
第三十条再婚者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
第三十一条遗赠扶养协议*
第三十二条无人继承的遗产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
第三十四条遗赠与债务清偿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涉外继承
第三十七条生效日期
附录一:相关法规
遗嘱公证细则(2000.3.24)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85.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4.24修正)
公证程序规则(2006.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8.28)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2011.3.23)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9.16)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9.16)
附录二:文书范本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附义务的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
赡养继承协议书
遗产分配协议书
调解申请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上诉状
财产保全申请书
先予执行申请书
97875118911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注释本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保险的定义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四条合法原则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经营主体*
第七条境内投保
第八条分业经营
第九条监管机构
第二章保险合同
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投保人和保险人*
第十一条合同订立的原则*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十五条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十九条无效的格式条款*
第二十条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出险后的通知义务*
第二十二条提供资料义务*
第二十三条事故保险责任的核定赔偿*
第二十四条拒绝赔付*
第二十五条先行赔付*
第二十六条诉讼时效*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二十八条再保险*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与原保险的独立性*
第三十条格式条款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保险利益范围、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申报年龄不实的后果*
第三十三条死亡保险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死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转让*
第三十五条保险费的支付*
第三十六条逾期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后果*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三十八条诉讼方式的例外*
第三十九条受益人的指定*
第四十条受益人的顺序及份额*
第四十一条受益人的变更*
第四十二条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一*
第四十四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二*
第四十五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三*
第四十六条人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禁止*
第四十七条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法律后果*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的转让*
第五十条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
第五十三条降低保险费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因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退费*
第五十五条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
第五十七条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部分损失后的合同解除*
第五十九条保险标的的权利归属*
第六十条代位权的行使*
第六十一条被保险人放弃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二条禁止代位请求赔偿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协助行使代位权的义务*
第六十四条合理费用的承担*
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金的支付*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第六十七条设立的审批
第六十八条设立条件
第六十九条注册资本的低限额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十一条设立申请的审批
第七十二条筹建工作
第七十三条开业申请及其审批
第七十四条分支机构
第七十五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的资料
第七十六条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
第七十七条工商登记
第七十八条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第七十九条设立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条外国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审批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积极资格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职务行为违法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公司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八十五条精算与合规报告
第八十六条重要文件的报送
第八十七条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保存
第八十八条聘请、解聘中介服务机构
第八十九条的解散
第九十条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
第九十一条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第九十二条人寿保险业务的转让
第九十三条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注销
第九十四条公司法的适用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业务范围
第九十六条再保险业务*
第九十七条保证金*
第九十八条责任准备金*
第九十九条公积金*
百条保险保障基金*
百零一条低偿付能力*
百零二条当年自留保险费*
百零三条大赔偿责任及分保*
百零四条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巨灾安排方案的备案
百零五条办理再保险遵循的原则
百零六条资金运用
百零七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百零八条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
百零九条关联交易的限制
百一十条重大事项的披露
百一十一条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
百一十二条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
百一十三条依法使用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百一十四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拟订原则
百一十五条公平竞争原则
百一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百一十七条保险代理人
百一十八条保险经纪人
百一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资格条件
百二十条注册资本
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
百二十二条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
百二十三条经营场所和专门账簿
百二十四条缴存保证金、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百二十五条个人保险代理人的代理限制*
百二十六条委托代理协议*
百二十七条有权代理的效力及表见代理*
百二十八条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赔偿责任*
百二十九条保险评估机构和人员
百三十条保险佣金的支付*
百三十一条禁止的行为
百三十二条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百三十三条监管原则
百三十四条规章的制定
百三十五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审批、备案
百三十六条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法的后果
百三十七条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百三十八条重点监管对象及措施
百三十九条对因违法行为影响偿付能力的处理*
百四十条整顿*
百四十一条整顿组的权力
百四十二条整顿期间业务的开展
百四十三条整顿的结束
百四十四条接管*
百四十五条接管组
百四十六条接管的延长
百四十七条接管的终止
百四十八条被整顿、接管的重整、破产清算
百四十九条的撤销
百五十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料的义务
百五十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法律后果*
百五十二条监管谈话
百五十三条对直接责任人员的限制措施
百五十四条监管措施及程序
百五十五条有关单位、个人的配合义务
百五十六条保险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工作准则
百五十七条信息共享机制、配合调查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百五十八条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律责任*
百五十九条非法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经纪业务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条超出业务范围经营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一条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二条擅自变更公司重要事项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三条违法承保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四条未提取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五条保险中介机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六条保险中介机构未缴存保证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七条违法聘用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八条违法使用许可证的法律责任*
百六十九条未报送有关资料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七十条虚报有关资料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七十一条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百七十二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七十三条外国保险机构非法设立代表机构,
及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
法律责任*
百七十四条保险诈骗活动的法律责任*
百七十五条民事责任*
百七十六条对妨碍公务的行政处罚*
百七十七条终身禁业*
百七十八条保险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百七十九条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百八十条保险行业协会
百八十一条其他保险组织
百八十二条海上保险
百八十三条涉外的适用
百八十四条农业保险、强制保险
百八十五条生效日期
附录一
一、综合规定
管理规定(2015.10.19修订)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4.4.4修订)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9.9.21)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5.31)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11.25)
二、人身保险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2006.8.7)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9.9.25)
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2010.2.11)
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5.10.19修订)
三、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0.2.5)
四、业务规范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1.6)
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7.1)
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工作办法(2015.1.4)
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2015.10.19修订)
保险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10.19修订)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10.19修订)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1999.3.15)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附录三
保险合同纠纷解决流程图
>97875197165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释本(全新修订版 含司法解释注释)
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97875197088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注释本
本书为继承法注释本的第3版。本书主要内容为:围绕继承法的法律条文,进行重点条文注释,并附带关联法规,使其凸显实用价值。因继承法没有新的改动,故本次主要在原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在“关联法规”单元增加了《民法总则》的相关法条;“关联法规”单元删除了已经废止的文件;优化了法条的条旨;修改了部分条文注释的措辞;核对了附件内法规的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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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519708849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注释本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法规编纂机构。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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