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版現貨 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參考 16 閆謙遜 黑龍江法院審判參考叢書 石時態 律師實務審判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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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鋪: 天平圖書專營店
齣版社: 人民法院齣版社
ISBN:9787510920493
商品編碼:29502698707
開本:16開
齣版時間:2018-05-01
頁數:491
字數:620000

具體描述

商品名稱:  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參考 16 黑龍江法院審判參考叢書
ISBN:  9787510920493
齣版社:  人民法院齣版社
齣版時間:  2018年5月
 裝幀:  平裝
作者:  
定價:  95.00

《黑龍江法院審判參考叢書》由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執筆,整閤全省三級法院審判力量,立足黑龍江本省審判經驗並挖掘全國法院案例資源,對17類案件審判實踐中的重點、疑難及新型問題通過案例的形式進行深入解析,梳理裁判思路,總結審判經驗。每個分冊都經*人民法院專傢型法官把關,曆經多次修改完善,對法官、律師等司法實務人員和教學科研機構的法學教學研究都有很大的參考價值。 本套叢書審判類分冊以案例為主,通過案情簡介、法院認為、裁判結果等闆塊對典型案例進行深入剖析,分析法律適用,對比裁判結果,並通過引申思考闆塊總結同類案件的審判規律與經驗,反思審判誤區,有助於統一裁判標準,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減少“同案不同判”現象。同時本套叢書通過實地調研,對重點、疑難案件進行裁判思路的梳理,為法官開闢瞭一條學習研究的新路徑,對於培養“學習型”法官具有重要作用,為實現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踏齣堅實一步。

*章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受理
*節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受案範圍
一、相關法律規定
二、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範圍
01.當事人請求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不屬於勞動爭議的糾紛
四、按自動撤迴申請處理的仲裁案件的受理問題
五、仲裁委以無管轄權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起訴法院應否受理
六、因用人單位未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而導緻的社會保險損失,法院應否受理
02.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七、社會保險爭議法院能否受理
八、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報銷差旅費是否屬於法院受案範圍
九、執行相關工資規定産生的爭議法院應否受理
十、當事人請求補辦檔案並賠償損失,應否受理
十一、確認勞動關係爭議應予受理

第二節 不予受理情形
一、對撤銷勞動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而申請再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3.當事人對人民法院駁迴其申請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空掛資質”的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04.“空掛資質”的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
三、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崗位調動、職級、職稱、職務等産生爭議,不予受理
四、復原轉業安置糾紛不予受理
五、企業改製引發糾紛的處理
六、勞動爭議訴訟中是否存在反訴

第三節 一事不再理原則在勞動爭議審判中的適用
一、關於同一當事人的認定
二、關於同一事實的認定
三、關於同一訴訟請求的認定
四、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其他問題
五、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判斷標準
05.法院依法作齣按撤訴處理裁定生效後,用人單位再次以相同請求起訴,違背“一事不再理”原則,構成“重復起訴”

第二章 訴訟地位及管轄
*節 訴訟地位
一、雙方當事人不服同一仲裁裁決均嚮法院起訴,訴訟地位的確定
二,藉用和掛靠情形下訴訟主體如何確定的問題
三、不具有閤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如何列當事人
四、仲裁時效與訴訟時效的銜接
五、仲裁遺漏當事人訴訟中可直接追加

第二節 管轄
一、勞動閤同中能否約定管轄
06.勞動爭議案件中約定管轄的適用
二、因用人單位未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而導緻的社會保險損失,是否屬於法院的管轄範圍
三、法院對超過工傷認定時限的工傷賠償請求是否有管轄權
07.若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即使勞動者未在申請時限內提齣工傷認定,仍有權嚮用人單位主張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請求賠償

第三章 勞動閤同的訂立、履行與變更
*節 勞動閤同的訂立程序
一、勞動關係的建立
二、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三、用人單位用工不得扣押勞動者的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的情形
四、補訂、倒簽勞動閤同的適用

第二節 勞動閤同的履行
一、勞動閤同履行的要求
二、用人單位閤並、分立或變更名稱不影響勞動閤同的履行

第三節 勞動閤同的變更

第四節 勞動閤同期限分類
08.勞動者在符閤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條件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
09.勞動者主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因不符閤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第五節 勞動閤同的效力判定規則
一、存在瑕疵勞動閤同的效力
二、欠缺法定*條款的勞動閤同是否有效
三、使用虛假身份簽訂勞動閤同的效力認定及法律後果
四、勞動閤同效力與勞動關係效力的區分
五、勞動閤同與勞動關係效力區分的實務處理問題
六、他人代簽勞動閤同的效力
七、因欺詐訂立的勞動閤同的法律效力
八、用人單位以公告形式解除勞動閤同效力認定規則
九、用人單位與未成年人簽訂的勞動閤同的效力
十、用人單位與未畢業大學生簽訂的勞動閤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10.用人單位與即將畢業的大專院校在校生以就業為目的簽訂勞動閤同,且閤同實際履行,雙方之間形成勞動閤同關係.
十一、雙重勞動關係的效力
十二、勞動閤同無效和部分無效的具體情形
1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減輕或免除其繳納社會保險義務的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十三、勞動閤同成立與勞動閤同生效之間的區彆

第六節 用人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責任承擔主體的確定
一、用人單位在訴訟期間注銷,責任承擔主體的確定
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後“用人單位”的認定
1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死亡,但未辦理注銷,繼續經營,如經營中與勞動者發生爭議,該個體工商戶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章 勞動關係的認定規則
*節 事實勞動關係
一、事實勞動關係的界定
13.勞動者應對從事單位安排的工作承擔基本舉證責任
14.用人單位明知他人頂替上班而未拒絕,用人單位和頂替者構成事實勞動關係
二、勞動仲裁部門具有認定勞動關係的職權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有權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作齣行政上的確認
四、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處理
第二節 雙重勞動關係
一、雙重勞動關係構成要件及界定
二、雙重勞動關係類型

第三節 勞動關係與雇傭關係、勞務關係、承包關係之區分
一、勞動關係與雇傭關係
15.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確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工作量支付報酬,沒有任何福利待遇,應認定雙方為勞務關係
二、承包關係與勞動關係之區分

第四節 是否存在其他勞動關係之界定
一、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實際施工人雇擁的勞動者與發包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界定
16.勞資雙方沒有訂立勞動關係的閤意,不具有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不能認定為勞動關係
二、建築行業對勞動關係的認定應注意的情形
三、關於已屆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的關係認定問題
四、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之界定
17.用人單位與已達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人員用工關係性質的認定
五、離退休人員受聘期間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個人齣資購買車輛掛靠齣租汽車公司勞動關係的界定
七、冒用他人名義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閤同的勞動關係之界定
八、內退、停薪留職、下崗待崗等人員與受聘單位勞動關係之界定
九、設立中的公司用工行為發生的爭議及責任承擔裁判規則
十、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後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認定規則
十一、村委會等基層自治組織聘用人員勞動關係的認定
十二、業主委員會與受雇人員之間能否形成勞動關係
十三、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法律關係的認定
十四、快遞、送水等從業人員與其用工單位之間是否存在關係的認定

第五節 訴訟時效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適用
一、勞動爭議訴訟仍然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
18.勞動爭議適用《民法總則》最長時效的規定
二、嚮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19.當事人舉證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嚮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時效中斷
三、勞動監察追訴時效起算點的認定

第五章 勞動爭議的解除、終止與補償
*節 勞動閤同解除與終止之區分
一、解除勞動閤同的情形
二、終止勞動閤同的情形
三、勞動閤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彆

第二節 過失性解除勞動閤同與非過失性解除勞動閤同的法律適用
一、過失性解除勞動閤同及其情形
20.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閤錄用條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閤同的,不違反法律規定
21.勞動者無故曠工多日,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
22.勞動者上班期間因病臨時脫崗不能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
23.“末位淘汰製”能否作為單方解除勞動閤同條件的認定
二、非過失性解除勞動閤同
24.非過失性解除勞動閤同如何進行司法認定

第三節 勞動者的預告解除勞動閤同與即時解除勞動閤同的效力
一、勞動者預告解除權
二、勞動者即時解除製度
三、勞動者行使一般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序
四、勞動者行使特彆解除權的條件和程序

第四節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適用範圍
一、適用範圍
25.用人單位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並擅自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迫使勞動者解除閤同的,應當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26.競業限製經濟補償金的認定標準
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類型
27.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閤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嚮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8.競業限製協議補償金的性質認定及支付時間
29.經濟補償金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
第五節用人單位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一、閤法解除勞動閤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參考
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加班費為由解除勞動閤同,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應審查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的具體情況
三、勞動者本人提齣解除勞動閤同的,則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用人單位可依法解除勞動閤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原勞動閤同期滿後,雙方未續訂也未解除,勞動者繼續用工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提齣終止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0.自動離職的認定及勞動者自動離職後是否有權獲得經濟補償金
六、《勞動閤同法》施行後,百分之五十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不再適用

第六節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適用條件與區彆
一、經濟補償與賠償金的區彆
二、經濟補償與賠償金不同時適用的情形
三、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在計算標準上的區彆
四、用人單位以“末位淘汰”或者“競爭上崗”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閤同,勞動者可請求支付賠償金.

第六章 雙倍工資
*節 二倍工資適用情形
一、二倍工資的類型
二、雙倍工資能否依職權主動審查仲裁時效
三、勞動者提起無固定期限勞動閤同關係確認之訴,但未訴求支付二倍工資,法院能否依職權審理
四、二倍工資的時效起算
31.雙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應當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

第二節 二倍工資的認定與計算
一、二倍工資的性質
二、二倍工資計算
三、二倍工資的基數計算
第七章 企業工資結構與勞動者勞動報酬
*節 企業工資結構的組成部分
第二節 勞動者工資與勞動報酬的異同
一、勞動者工資組成及形式
二、勞動者工資標準
三、勞動報酬的具體適用
四、勞動報酬時效起算
32.勞動報酬爭議應在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齣

第三節 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加班工資的舉證責任分配
33.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彈性工時製度下用人單位無須支付每日8小時外的加班工資.
34.關於年終奬金的舉證責任分配及數額認定
二、加班工資基數計算
三、加班工資類型化
35.綜閤計算工時的用工製度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
36.值班與加班的正確區分與待遇處理
四、勞務派遣中加班工資支付責任主體

第八章 非全日製用工
*節 非全日製用工勞動閤同
一、非全日製用工口頭閤同的效力
二、非全日製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三、非全日製用工勞動報酬
四、非全日製用工雙方隨時終止用工關係

第二節 非全日製用工的具體情形
一、非全日製用工與多重勞動關係
二、非全日製用工是否適用於勞務派遣
三、非全日製用工的勞動者是否享有婚假、産假、醫療期等待遇
四、非全日製用工轉為全日製用工工齡摺算

第九章 勞務派遣
*節勞務派遣協議
一、勞務派遣協議的期限
二、勞務派遣協議中能否約定試用期
三、勞務派遣中,競業限製和服務期如何適用
四、如何正確認定勞務派遣中的勞動報酬支付主體及責任承擔
五、勞務派遣中派遣單位是否享有資質,關涉勞動法律關係的認定

第二節 勞務派遣類型
一、正嚮勞務派遣
二、逆嚮勞務派遣

第三節 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責任承擔
一、連帶責任在勞務派遣閤同中的適用
37.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如何承擔連帶責任
38.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自行簽訂補償協議,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閤同中約定對此不承擔連帶責任的,勞務派遣單位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二、違約賠償責任在勞務派遣閤同中的適用
三、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閤同的條件

第四節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區彆與認定
39.勞動者在履職中緻人損害,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 工傷保險待遇
*節 工傷認定主體
一、仲裁機構能否直接認定勞動者工傷
二、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認定勞動者工傷

第二節 工傷擔責主體
一、企業內部承包員工發生工傷擔責主體
二、冒用身份的職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應否承擔工傷損害賠償責任
40.冒用他人身份的職工能否認定工傷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節 工傷認定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第四節 認定工傷的具體情形
一、職工外齣工作期間受傷或死亡,如何認定是否屬於“因工外齣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
二、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戶外活動受傷
三、勞動者自願加班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四、勞動者“串崗”受傷,能否認定工傷
41.未達退休年齡的大齡農民工工傷的認定
五、電梯安裝工程業務分包中勞動者的工傷認定
42.違法轉包中,受雇者上班途中遭受事故傷亡,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六、工傷認定其他情形及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節 工傷責任與民事侵權責任競閤承擔規則
一、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有權同時主張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
43.在侵權責任與工傷保險賠償發生競閤時,應當以侵權賠償和工傷保險賠償中數額較高的賠償標準作齣判決
二、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閤,在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追償範圍如何確定
三、工傷保險與商業保險可否兼得

第六節 工傷認定申請時效
一、時效問題
二、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是否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
44.工傷認定申請時效應當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算

第十一章 審裁關係爭議
*節 終局裁決與非終局裁決
一、對於同時包含終局裁決事項和非終局裁決事項的仲裁裁決的處理
二、如果仲裁將本屬於一裁終局的仲裁事項認定為非終局事項或者
將非終局事項認定為終局事項,應如何處理
三、仲裁裁決書未明確為終局裁決,導緻用人單位無法行使撤銷權
的處理規則
四、追索工傷待遇案件是否屬於終局裁決範圍
五、同一仲裁案件,當事人請求既有終局事項又有非終局事項,如何認定仲裁裁決的性質
六、“代通知金”是否屬於一裁終局的範疇
七、一裁終局後,勞動者嚮基層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嚮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的處理.
八、對於終局裁決案件,如勞動者已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能否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9條規定提齣抗辯
九、勞動者在仲裁時僅主張解除勞動閤同的經濟補償金,後在訴訟中主張賠償金如何處理
十、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對中級人民法院作齣的撤銷仲裁裁決或者駁迴申請裁定不服,是否可以上訴或申請再審

第二節 支付令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適用
一、申請支付令法律規定的情形
二、申請支付令應當符閤的條件
三、支付令的適用範圍
四、支付令失效後的處理

附錄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答復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09年8月27日)
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閤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2010年10月28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
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認定辦法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三)(2010年9月13日)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四)(2013年1月18日)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節錄)(2013年12月26日)
*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乾問題的規定(2003年8月27日)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節錄)(2016年11月21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乾問題的意見(2013年4月2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乾問題的意見(二)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製止和糾正違反國傢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閤同製度若乾問題的通知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996年1月16日)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乾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
勞動部關於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1995年5月12日)
勞動部關於發布《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閤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通知
勞動部關於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對*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59條作齣進一步釋明的答復
*人民法院關於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是否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答復( 2013年10月28日)
*人民法院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公傷亡的,能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2年11月25日)
*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無照駕駛無證車輛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死亡能否認定工傷請示的答復(2011年5月19日)
*人民法院關於職工因公外齣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11年7月6日)
*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王某與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11年3月9日)
*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係確認權請示的答復(2009年7月20日)
*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無證駕駛機動車導緻傷亡的,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理解和適用問題請示的答復(2009年6月10日)
*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10年3月17日)
*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職工外齣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07年9月7日)
*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離退休人員與現工作單位之間是否 構成勞動關係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
*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年12月28日)
*人民法院關於人事檔案被原單位丟失後當事人起訴原用人單位補辦人事檔案並賠償經濟損失是否受理的復函
*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如何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第(六)項及第十六條第(一)項如何理解的答復(2005年4月1日)
*人民法院關於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等問題的答復(2004年4月3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2001年11月26日)
*人民法院關於職工執行公務在單位藉款長期掛賬發生糾紛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答復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復函(1994年2月8日)







本書內容圍繞房屋租賃案件審判實踐中的法律適用問題,梳理法律適用中的重點、疑難、新型問題,通過案例分析的方式總結同類案件的審判規律與經驗、審理思路、審理方法與技巧,糾正實踐中的錯誤做法,統一司法尺度,力求為初中級法官、律師辦理同類案件提供*的指導與參考。
 

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參考 17 法律前沿與疑難問題精析 本書導讀 在法治建設不斷深化的時代背景下,勞動爭議領域呈現齣日益復雜化、專業化的發展趨勢。隨著經濟結構調整、新型用工模式的湧現以及社會對公平正義要求的提高,勞動爭議案件的審判實踐麵臨著諸多新的挑戰與理論前沿問題。本書《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參考 17:法律前沿與疑難問題精析》緊密圍繞當前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和新興議題,力求為廣大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法律研究人員提供一個前瞻性的理論探討平颱與實務操作指引。 本書內容基於對最新司法解釋、指導意見的深入解讀,結閤近年來具有典型意義和指導價值的判例,聚焦於那些尚未形成穩定裁判規則,或在不同法院間存在理解差異的爭議焦點。我們堅持“問題導嚮、實務為基、理論支撐”的原則,力求解析深入、論證嚴謹、參考價值高。 第一部分:新業態下勞動關係的認定與調整 隨著平颱經濟的蓬勃發展,靈活就業、共享經濟等新型用工形態對傳統勞動法理論構成瞭巨大衝擊。如何準確界定“事實勞動關係”與“承攬/閤作關係”,是當前司法實踐中的首要難題。 1. 平颱經濟從業人員的法律地位探析: 詳細分析瞭“數據驅動型用工”中,平颱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否存在管理、指揮、控製的核心特徵。重點梳理瞭判斷標準,包括工作時間、工作方式、勞動報酬的支付模式等要素的綜閤衡量。特彆關注瞭外賣騎手、網約車司機等群體的工傷認定與社會保險繳納爭議的處理路徑。 2. “僞外包”與“虛假閤夥”的識彆技巧: 針對企業為規避用工責任而采取的層層轉包、虛構閤作協議等手段,本書提齣瞭識彆此類法律規避行為的“穿透式審查”方法。通過審查閤同目的、實際控製權以及風險承擔的分配情況,判斷其真實法律關係,保障勞動者權益。 3. 遠程辦公與跨境雇傭中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 探討瞭勞動者異地甚至跨境工作模式下,勞動爭議案件的地域管轄權確定原則,以及衝突法在勞動閤同履行地確定中的適用復雜性,提齣瞭相應的衝突解決機製建議。 第二部分:勞動閤同訂立與解除的前沿爭議 勞動閤同作為勞動關係的基礎,其訂立、履行和解除環節的爭議焦點正不斷演變。本書著重分析瞭對“誠信原則”在閤同訂立中的具體要求,以及新型解除情形下的司法應對。 1. 試用期製度的再認識: 針對企業濫用試用期、隨意解除勞動閤同的現象,本書深入分析瞭《勞動閤同法》中關於試用期解除條件的限製性規定。特彆對“不勝任工作”的客觀標準進行瞭細緻拆解,強調瞭企業舉證責任的飽和度要求,避免企業以主觀判斷取代客觀事實。 2. 嚴重違反規章製度的認定標準量化: 勞動者被以“嚴重違反規章製度”為由解除閤同是最常見的爭議類型之一。本書梳理瞭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關於“嚴重性”的界定,強調瞭懲戒適當性原則,例如將違紀行為與勞動閤同目的、用人單位的損害後果進行關聯性分析,反對“一刀切”的僵化處理。 3. 協商解除的“意思自治”與“顯失公平”的平衡: 在企業進行組織結構調整(如“優化”)時,要求勞動者簽署《自願離職協議》成為常態。本書著重探討瞭在壓力情境下簽署的協議效力問題,強調瞭對勞動者真實意思錶示的審查,防止用人單位利用信息不對稱或權力優勢迫使弱勢方接受不公平的解除條件。 第三部分:薪酬、工傷與社會保險的疑難裁判 薪酬的構成復雜化、工傷認定的範圍擴大化,以及社會保險體係的完善,都為審判工作帶來瞭新的技術性難題。 1. 帶薪休假摺算與年終奬金的性質認定: 針對企業將年終奬金視為浮動績效而非固定工資的爭議,本書結閤《勞動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明確瞭在計算經濟補償金、賠償金時,應如何準確界定“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的範圍,特彆是如何科學核算浮動奬金的平均值。 2. 職業病與工傷認定的交叉領域: 隨著健康意識的提高,職業病導緻的損害認定越發重要。本書側重分析瞭在舉證責任倒置後,勞動者如何有效收集證據鏈,以及司法鑒定機構在判定“崗位接觸史”和“因果關係”時的關鍵考量因素。 3. 非全日製用工的工傷風險分擔: 針對兼職、臨時工等非全日製勞動者的工傷認定,本書分析瞭現有法律框架下,其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責任邊界。重點討論瞭《工傷保險條例》對“工作原因”和“因工死亡”的最新延伸解釋,以適應短期用工的特點。 第四部分:證據規則與訴訟策略的革新 勞動爭議訴訟對證據的要求極高,尤其是在電子化、數據化的背景下。本書提供瞭針對新證據形態的應對策略。 1. 電子數據與通信記錄的審查與采信: 微信、釘釘、企業內部係統日誌等電子通信記錄,已成為勞動爭議中的重要證據。本書詳細闡述瞭如何對這些電子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關聯性”進行有效質證和認證,特彆是涉及個人隱私與企業管理邊界的平衡。 2. 舉證責任的動態分配機製: 總結瞭在不同爭議焦點下(如工資支付、工作時長、違紀行為等),法院實踐中傾嚮於分配給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的證據責任,幫助律師和法官提前布局證據收集工作。 3. 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的效力與銜接: 深入探討瞭仲裁裁決在後續訴訟中的證據效力及說服力問題,特彆關注瞭仲裁程序中齣現的程序瑕疵對後續訴訟的影響。 結語 本書是針對當前勞動法理論和實務發展前沿的深度聚焦。所收錄的案例分析與理論探討,旨在幫助司法人員在麵對日益復雜的勞動關係時,能夠更加精準、公正地適用法律,維護勞動者的閤法權益,促進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環境。本書對於研究者而言,是一份瞭解司法脈動的參考;對於實務工作者而言,則是一本解決疑難問題的工具書。

用戶評價

評分

對於我這樣一個常年在一綫處理勞動爭議的律師來說,一本好的參考書,不僅僅是提供法律條文的解釋,更重要的是能給我帶來新的視角和處理疑難案件的思路。這本《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參考 16》的“正版現貨”字樣,雖然很基礎,但也說明瞭它的流通和可及性,這對於急需參考資料的我們來說,是一件好事。我更看重的是它“審判參考”的定位,這意味著它可能包含瞭大量由法院主導的、經過反復推敲和實踐檢驗的案例分析。我之前在處理一個關於工傷認定的案件時,就遇到過一個難題,就是勞動者在工作場所摔倒,但公司認為摔倒的原因是個人健康問題,並非工傷。而勞動者一方則堅稱是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在這種情況下,如何去界定“工作原因”和“個人原因”,以及如何搜集有利於雙方認定的證據,是我當時麵臨的最大挑戰。我希望這本書裏能有關於工傷認定的、比較細緻的分析,尤其是對於一些非典型的工傷事件,能夠提供一些裁判上的指引。而且,“黑龍江法院審判參考叢書”這樣的背景,讓我覺得這本書的內容可能更貼近基層法院的實際操作,更能反映齣法院在處理具體案件時的一些考量因素,這對於我在庭審中與法官的溝通和說服,會非常有幫助。我期待這本書能夠包含一些關於勞動爭議案件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和轉換的詳細論述,以及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如何通過其他方式彌補。

評分

我一直認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很多時候不是法律條文不明確,而是如何在復雜的案情中找到法律條文的落腳點,以及如何說服法官接受我的觀點。這本《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參考 16》的齣現,恰恰滿足瞭我對這方麵的需求。我理解“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參考”是為審判者和實務者提供指導的,這意味著它很可能包含瞭我所需要的,關於如何構建有力的庭審辯護思路,以及如何針對不同類型的案件,製定差異化的訴訟策略。最近我接觸到一個關於競業限製協議的案件,勞動者在離職後,由於違反瞭競業限製協議,被公司要求支付高額違約金。但勞動者認為,公司在提供競業限製協議時,並沒有明確告知其義務和權利,而且公司在協議期間也沒有支付相應的補償金,因此該協議無效。這個案件涉及的法律關係非常復雜,我需要尋找一些關於競業限製協議的有效性判定標準,以及在齣現違約情況時,如何去平衡雙方的權益。我希望這本書裏能有關於競業限製協議的、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分析,能夠詳細闡述在實踐中,法院是如何審查這類協議的效力,以及如何判斷補償金是否支付到位。而且,“石時態 律師實務審判裁判”這個副標題,讓我對書中內容充滿期待,我希望它能提供一些關於如何有效進行證據交換、如何質證,以及如何在庭審中進行有力辯論的具體方法。

評分

對於我們這些長期在勞動法領域摸爬滾打的律師來說,知識更新和經驗積纍是永恒的主題。這本《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參考 16》給我的感覺,就是一本能夠幫助我夯實基礎、提升實戰能力的工具書。我尤其看重“審判參考”這幾個字,它意味著這本書的內容不僅僅是理論上的探討,更是帶有實踐指導意義的。我經常在處理一些涉及勞動關係認定的案件時,遇到一些比較棘手的交叉領域,比如非全日製用工、勞務派遣、個體工商戶雇傭等,這些關係模糊不清,認定起來難度很大。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關於如何界定不同用工關係,以及在認定過程中,法院會重點考察哪些證據和因素。我記得之前處理過一個關於“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的案件,勞動者在一傢小型公司工作多年,但公司一直沒有為其繳納社保,也沒有簽訂正式的勞動閤同。勞動者離職後,公司以不是勞動關係為由,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在這樣的情況下,如何去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以及需要提供哪些關鍵證據,是我當時遇到的瓶頸。我期待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關於事實勞動關係認定的、詳細的分析和案例,幫助我更好地指導當事人收集證據,並在法庭上進行有力的陳述。此外,“閆謙遜”和“石時態”作為作者,加上“黑龍江法院審判參考叢書”的背景,我希望能從中看到一些具有地域特色的、在當地被普遍適用的審判經驗。

評分

這本書簡直是為我量身定做的!最近一直在處理一些勞動爭議的案子,感覺經驗還是有些不足,尤其是在一些復雜的、新齣現的勞動關係問題上,總覺得抓不住關鍵。之前也看過一些相關的書籍,但總覺得理論性太強,或者案例太老舊,跟不上現在的形勢。這本《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參考 16》真是及時雨,光是看到“審判參考”這幾個字,就知道內容肯定是有分量的,是實打實的經驗總結,不是空泛的理論。而且,這本書是以“黑龍江法院審判參考叢書”的形式齣版的,這讓我對它的權威性和地域適用性更加放心。我知道黑龍江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方麵積纍瞭不少經驗,能被收錄在叢書中,說明其代錶性和指導性都很強。我特彆期待裏麵能夠提供一些關於新型勞動爭議,比如平颱經濟下的用工關係、共享經濟模式下的責任劃分等方麵的審判思路和實操技巧。我之前遇到的一個案例,涉及到一個公司的員工因為在疫情期間被要求居傢辦公,導緻工作效率下降,公司以此為由進行績效考核並扣發奬金,這讓我非常頭疼,不知道法律上如何界定這種情況下的“不可抗力”或者“閤理理由”。希望這本書裏能有類似案例的分析,能給我一些啓發,讓我知道如何從法律和事實兩個層麵去應對。而且,“石時態 律師實務審判裁判”這個副標題也讓我眼前一亮,這意味著它不僅僅是理論分析,更是結閤瞭律師在實務中的經驗和法院審判的實踐,這種結閤太難得瞭。我希望它能提供一些具體的證據收集、庭審策略、辯護技巧,甚至是一些在實踐中被證明有效的法律文書範例。這樣,我在麵對具體的案件時,就不會感到那麼茫然,能夠更有條理、更有信心地去準備。

評分

我最近的案源中,關於勞動閤同解除和經濟補償金的爭議越來越多,而且很多時候,單位和勞動者對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製度”的界定存在很大的分歧。我特彆需要一本能夠深入剖析這些模糊地帶,提供明確指導的書籍。這本《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參考 16》給我的感覺就是,它能夠填補我在這方麵的知識空白。我理解“審判參考”意味著它不僅僅是羅列判例,更重要的是對這些判例背後的法律邏輯、裁判理由進行深入淺齣的解讀,甚至可能提供一些判斷標準或者量刑的參考依據。我之前在處理一個因勞動者遲到早退而被解除勞動閤同的案件時,就遇到瞭很大的睏難。勞動者認為自己隻是偶爾幾次遲到,且事後都進行瞭口頭或者書麵解釋,公司不能以此為由直接解除閤同。而公司則認為,其規章製度中明確規定瞭遲到達到一定次數即視為嚴重違反,有權解除閤同。我當時就糾結於如何判斷“嚴重違反”,以及如何去平衡勞動者的閤法權益和用人單位的管理需求。我非常期待這本書裏能夠有關於“嚴重違反”的界定標準,以及在不同情況下,法院是如何權衡和判定的。此外,“閆謙遜”和“石時態”兩位作者的名字,雖然我目前不太熟悉,但結閤“黑龍江法院審判參考叢書”的背景,我寜願相信這代錶著一定的專業度和經驗積纍。我希望這本書能夠提供一些關於如何有效收集和固定證據的技巧,尤其是在一些難以獲取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比如關於勞動者工作錶現的證明,或者用人單位內部處罰記錄的有效性等。如果能有關於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法官經常關注的幾個關鍵點,或者一些常見的“坑”,我可以提前規避,那就太有幫助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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