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在人类文明与文化的发展中,中华民族曾作出过伟大的贡献,不仅最早开启了世界东方文明的大门,而且对人类法治、法学及法学教育的生成与发展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与光辉的实践。
在我们祖先生存繁衍的土地上,自从摆脱动物生活、开始用双手去进行创造性的劳动、用人类特有的灵性去思考以后,我们人类在不断改造客观世界、创造辉煌的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不断地探索人类的主观世界,逐渐形成了哲学思想、伦理道德、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一系列维系道德人心、维持一定社会秩序的精神规范,更创造了博大精深、义理精微的法律制度。应该说,在人类所创造的诸种精神文化成果中,法律制度是一种极为奇特的社会现象。因为作为一项人类的精神成果,法律制度往往集中而突出地反映了人类在认识自身、调节社会、谋求发展的各个重要进程中的思想和行动。法律是现实社会的调节器,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是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确认人的不同社会地位的有力杠杆,它来源于现实生活,而且真实地反映现实的要求。因而透过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我们可以清楚地观察到当时人们关于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社会组织以及哲学、宗教等诸多方面的思想与观点。同时,法律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它以一种最明确的方式,对当时社会成员的言论或行动作出规范与要求,因而也清楚地反映了人类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中对于不同的人所作出的种种具体要求和限制。因此,从法律制度的发展变迁中,同样可以看到人类自身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历史轨迹。
目录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第一节 有价证券原理
第二节 票据
第三节 票据法
第二章 票据法律关系
第一节 票据关系
第二节 票据的基础关系
第三节 票据关系无因性
第三章 票据当事人的权利
第一节 正当持票人
第二节 票据上权利
第三节 利益偿还请求权
第四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要件
第三节 票据行为的代理
第五章 票据的伪造、变造与涂销
第一节 票据的伪造
第二节 票据的变造
第三节 票据的涂销
第四节 票据的更改
第六章 票据的丧失
第一节 票据丧失的意义
第二节 票据丧失的补救
第七章 票据抗辩
第一节 票据抗辩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票据抗辩的种类
第三节 票据抗辩的限制
第八章 空白票据
第一节 空白票据概述
第二节 空白票据的效力
第九章 汇票
第一节 汇票概述
第二节 汇票的出票
第三节 汇票的背书
第四节 汇票的承兑
第五节 汇票的保证
第六节 远期汇票的期间
第七节 汇票的付款
第八节 汇票的追索权
第十章 支票
第一节 支票概述
第二节 支票的出票
第三节 支票的转让
第四节 支票的付款
第五节 支票的追索
第十一章 本票
第一节 本票概述
第二节 本票的出票
第三节 本票的付款
第四节 关于汇票规则的准用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关键术语
有价证券票据票据法票据权利
第一节 有价证券原理
一、有价证券的概念与特征
票据为有价证券之一种,现代票据制度与有价证券制度有着内在的本质的联系。有价证券又称为证券,它是大陆法中的概念,在英美法中则被称为“流通证券”(negotiable instruments)。概括地说,有价证券是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依法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上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持有该证书为必要。债券、股票、基金受益人证券、提单、票据等均属之。
“有价证券”一词为德国学者所首创,其主旨在于将可流通的权利证书与普通的合同性权利文件相区别。这一概念最初为1861年德国商法典所采用,后在大陆法国家中流行。根据《瑞士债务法》第965条的概括,有价证券是指一切与权利结合在一起的文书,离开了文书即不能主张该项权利,也不能将之移转于他人。《意大利民法典》对此也作了大体相同的概括,该法第1992条明确规定:有价证券上权利与有价证券不可分,该证券上权利是指有价证券的占有人在提交有价证券时,对证券中记载的给付享有请求权;在有价证券转让时,即使占有人不是权利的享有者,向占有人无恶意地或无重大过失地履行给付的债务人,其责任亦消灭。英美法基于对流通证券的可“自由流转性”立场,通常以列举方式概括证券的外延。例如,《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二章第1条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二章第10条均确认:“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公债、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息票或参与任何分红协定的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份、投资合同、股权信托证书、证券存款单……”按照《英国金融服务法》附件1的列举,资本证券包括股票、债券、政府证券、公共证券、有关股票或债券的认购权文据、代表证券的证明书、集体投资的份额证书、选择权、期货等。
尽管各国法律对于有价证券或者流通证券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并且不同国家法律所确认的有价证券之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是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内容和民商法学者的理论概括来看,有价证券或流通证券实质上具有以下特征:
1.有价性。有价证券仅指代表一定民事财产权利的证书,其权利内容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而不具有单纯的人身关系内容。因此,各国法均确认,某些仅代表人身权利或者仅代表行政权利的证书不属于有价证券,例如,结婚证书、亲权证书,我国过去禁止有价转让的布票、粮票等。
2.证券上权利具有独立性。大陆法系的民商法认为,有价证券不同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证书,它的基本特征在于证券上权利与证券持有人的身份无关,而仅与有价证券的占有有关,即证券上权利与有价证券不可分,因此,凡持有有价证券者或提示有价证券者即可依法被推定为证券上权利的享有人。这在无记名证券上体现得最为明显。在许多国家的债券发行实践中,债券上往往须依法载明本券和息票持有者的推定权利,法律所允许的无记名票据较充分地贯彻了无因性原则。因此,需要证明持有人身份方可行使权利的权利证书或者不依赖于权利证书亦可依证明程序行使权利的权利财产不属于有价证券,例如某些国家法制实践中的银行存折。
3.具有可自由流转性。有价证券是仅依交易行为人双方意志即可合法自由流转的权利证书,证券权利的移转具有法律所允许的物权转让性质(即所谓的权利财产),因而其转让无须得到证券上义务人或第三人的同意,也不适用合同法上的权利转让或主体变更规则。因此仅可依合同法规则转让权利的合同文件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也不属于有价证券,由其所代表的财产权利的转让实际上受到法律规定的第三人意志之限制。由此意义言之,我国证券法实践中定向募集公司的股权证书和不可转让的记账式国债证书,因法律限制或禁止其流转,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有价证券,它们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凭证和民法上的借据并没有本质区别。
综上所述,有价证券概念或者权利证券化概念本身依存于法律制度,而不取决于对特定的民事财产权利证书冠之以何种名称。某种财产权利证书依一国法律可能具有有价证券性质,但依另一国法律则可能不具有有价证券性质。应当说明的是,有价证券的可流转性表明了其本质特征;从法制实践来看,有价证券的有价性依存于可流转性,而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则是有价证券可自由流转的必然结果。在市场体制和交易制度不发达的条件下,有价证券只具有有限的意义,而通常所说的资产证券化,是使资产权利在法律上可自由流转,从而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与流动性。二、有价证券的分类
在理论上,对于有价证券可以依不同的分类标准作不同的分类。其中依据证券上权利人的记名方法,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记名证券、不记名证券和指示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法律性质,可将有价证券分为物权证券、债权证券和社员权证券;依据证券上权利的独立性程度,可将有价证券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等等。但是,对于理解有价证券的本质最有意义的,是依据有价证券的功能进行的分类,依此标准,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三类。
1.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指代表一定资本收益权和相关权利的有价证券,例如,股票、长期债券、投资基金证券等。资本证券本质上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依法具有生息或增值的功能。在证券法理论与实践中,通常仅将资本证券称为证券。
2.货币证券。货币证券又称为“票据”,是指代表定额货币支付请求权的有价证券,例如,汇票、支票、本票。货币证券本质上是一种短期信用工具,依法具有到期支付功能和提前贴现力,其流转多依据背书规则。在我国目前的法制条件下,票据主要被作为一种支付结算工具,票据市场规则尚未得到发展,票据相关立法相对滞后于国际先进水平,票据的信用机制尚不健全,因此票据的转让被限制于狭小的范围内,票据理论上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展示与发挥。
3.商品证券。商品证券是指代表特定货物或商品所有权的有价证券,例如,可流转的提单、仓单、期货合约等。商品证券本质上是某种商品交易,特别是期货交易的工具,具有到期依法交割的功能,这是此类证券得以流转的必要前提。
应当说明的是,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有价证券流通往往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中,商品证券的范围往往受到法律的限制。基于有价证券交易的技术要求,记名证券与不记名证券的转让规则也不大相同。不仅如此,权利证券化的过程实际上还与市场化条件有着内在的联系。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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