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日的构成要件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3世纪。当时的历史文献中出现过犯罪的确证这一概念,它是中世纪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中使用的概念,指在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前必须首先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1581年意大利刑法学家法利斯从犯罪确证中引申出犯罪事实的概念,用以表示已被证明的犯罪事实。1796年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将犯罪事实概念译成德语,始有构成要件一词,当时只有诉讼法的意义。
评分结构主义建立在这样的假设之上:所有的人类精神经验都可以作为基本成分的联合来理解。这个观点的目标是通过分析感觉的构成因素以及其他组成个体精神生活的体验,来揭示人类心理的潜在结构。许多心理学家都用下面三点来攻击结构主义:(1)它是简化论的,因为它把所有的人类体验都简化为简单的感觉;(2)它是元素论的,因为它寻求把成分或者元素联结起来,而非直接研究复杂的或整体的行为;(3)它是心灵主义的,因为它只研究人类有意识觉知的口头报告,忽视对那些不能描述他们的内省经验的个体,包括动物、儿童以及精神混乱者的研究。
评分结构主义的第二个主要对立面是我们下面马上要谈到的机能主义。
评分分析法,比较法,历史法,理论联系实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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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古典的犯罪论体系以德国刑法学家贝林和李斯特为代表,因而这一体系也称为贝林—李斯特体系。李斯特在1881年的刑法教科书中就区分了违法性与罪责的概念,明确了违法性与罪责之间的位阶关系:在任何一个刑法制度中,罪责只能在违法性之后来探讨,而不可能反过来先探讨罪责后探讨违法性。这一逻辑关系成为此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也是李斯特对犯罪论体系作出的重大贡献。当然,完整的犯罪论体系是贝林在1906年出版的《犯罪论》一书中提出来的。该书以构成要件为中心,形成了构成要件理论。贝林采用构成要件这个概念以表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抽象的犯罪行为事实,亦即所谓犯罪类型。贝林指出:犯罪不只是违法有责的行为,而且是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亦即构成要件该当之行为。因此,任何行为之成立犯罪均应以构成要件该当性为其第一属性,此外并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性。因此,贝林的构成要件具有客观性、记述性和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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