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卡催收策略与法律风险管理 epub pdf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发表于2024-11-21
银行信用卡催收策略与法律风险管理 epub pdf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4
◎细数银行信用卡六大法律风险管理
◎提供八种合理合法信用卡催收策略
◎银行、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防控资产风险必备书籍
行业内人士保守测算,包括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民间借贷市场和企业逾期账款及呆坏账等计算在内,不良资产总规模累计超过10万亿元。“丛林时期”的催收行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如何合理合法催收?本书系统分析了银行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并列出具体、合法的催收策略,对于银行、金融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加强风险防控,提升资产管理技能大有裨益。
谭法根,2010年7月获得律师执业证,曾先后在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湖南裕邦律师事务所、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现为湖南霆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任。从事银行信用卡业务数年,积累丰富的执业经验。
第一章信用卡
第一节信用卡的法律定义
第二节发卡银行的性质
第三节发卡银行资金
第四节信用卡领用合约
第五节信用卡欠款
第六节信用卡欠款所涉法律关系
第二章信用卡催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第三章信用卡催收的服务主体
第一节现有催收服务主体
第二节合法催收手续
第三节“虚名”催收
第四章信用卡欠款的催收对象
第一节持卡人
第二节持卡人的近亲属
第三节持卡人的担保人
第五章信用卡催收的联系对象
第一节调查取证
第二节取证对象
第三节信息犯罪
第六章信用卡催收手段
第一节持卡人的信息
第二节信息获取渠道
第三节八种催收手段
第四节诉讼/仲裁时效
第七章信用卡催收行业现状
第一节催收法规不健全
第二节无行业准入标准
第三节催收行为不规范
第四节法益保护不均衡
第五节职业前景不清晰
第六节社会观念较滞后
后记
法定催收主体身份存疑
(1)催收公司的发展过程
①禁止时期
——禁止国家机关成立催收公司时期
催收公司肇始于国家公检法司等机关单独或联合成立“讨债公司”,以企业法人的形式,接受债权人的委托,为债权人追索欠债。鉴于此种做法的危害性极大,198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公检法司机关不得成立“讨债公司”的通知》(已失效),严厉禁止各级公检法司机关成立“讨债公司”及其他类似的企业,已成立的予以强制撤销。
1993年,部分地方的公检法司机关仍在成立“讨债公司”,且由各该机关干部兼职,动用干警催要债款。当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机关所属“讨债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业[1993]第124号),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已经存在的予以注销。
——禁止私人成立催收公司时期
公检法司机关成立“讨债公司”的行为得到遏制后,出现单位和个人以登记“讨债公司”、其他类型公司(不叫“讨债公司”),或不经登记或批准,私自开展讨债业务。1995年11月28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公通字[1995]87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
但当时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一纸禁令根本无法禁止人们对高额报酬的追求,私人设立“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的情况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了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或者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2000年6月15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现合并为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国经贸综合[2000]568号),坚决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对继续从事非法讨债活动,侵犯公司、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坚决打击惩处。
此时期的“讨债公司”基本上处于人人喊打的境地,也形成了社会大众对“讨债公司”的普遍厌恶。
②缓和时期
随着多年的经济发展,经济失信现象大量出现,许多企业的逾期应收账款规模居高不下,坏账、企业间拖欠、合同违约、不良资产、留置抵押物、逃废债等问题相当严重。对于此,2005年3月11日,中国民建中央(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开放商账追收行业的提案》,建议开放商账催收行业,建立商账追收服务的行业准入规则以及监管对策,依托行业协会筹建商账追收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机构,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地区进行商账追收业务的试点,以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功能。
2006年4月16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发布新的培训项目,宣布可进行“商账追收师”的培训。培训合格者,可获得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CETTIC)颁发的《全国统一职业岗位证书》,“持证催收”。
③默许时期
催收公司的命运出现转机,是2009年6月2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该通知第13条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实施催收外包行为”,“实施催收外包行为的银行业务金融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催收外包机构选用标准、业务培训、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等,选用的催收外包机构应经由本机构境内总部高级管理层审核批准,并签订管理完善、职责清晰的催收外包合同,不得单纯按欠款回收金额提成的方式支付佣金”。至此,国家规定银行可实施催收外包,并未规定催收外包机构的资质、准入等问题,而是交由银行自行确定,这也就意味着催收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得到默许。2010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公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对银行实施催收外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与指引。
2011年1月13日,中国银监会祭出信用卡产管理新政——《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明确规定发卡银行可以进行催收,并对催收手段、催收对象、催收录音等提出了简单的要求。
2014年左右,催收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时,可登记“受银行委托对信用卡透支户进行通知服务”、“受银行委托对信贷(或债权)逾期户进行通知服务”等类似的经营范围。
④(有限)认可时期
2015年6月25日,新华网湖南频道一篇名为《催收首次列入企业经营范围 “讨债公司”走向阳光地带》的报道惊爆网络。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长沙市工商局在长沙市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咨询服务系统的经营范围中增加“受银行委托对信贷逾期户及信用卡透支户进行催收服务(不含金融业务,凭银行委托协议开展服务)”“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且无需前置或后置许可,“催收”正式进入工商登记范围,获得认可(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此未予回应,也就视为默许了)。至此,“催收”终于“见得着光”了。
(2)有限认可,但身份合法性仍存疑
尽管得到工商系统的认可,但是基于信用卡催收业务的法律业务属性,催收公司是否因此当然具备相应的催收资质、是否因此成为当然的法律服务主体?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一方面将造成对同样从事信用卡催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的不公平;另一方面,基于催收公司与律师事务所法律责任承担的差异,将引导律师事务所从事此类业务时直接设立催收公司,而不再直接以律师事务所作为服务主体,对于发卡银行合法利益的保护将被削弱。催收公司的身份合法性的疑虑,仍需得到国家层面的正式认可后方可消除。
(二)催收人员无证上岗
由于我国未对催收所需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做出要求,催收公司的催收人员一般均无从事催收的证书。发卡银行一般也只要求催收公司或其主要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债务催收经验、催收人员与催收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如《招商银行零售贷款外包催收管理实施细则》第15条),并不对催收证书做出要求。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CETTIC《全国统一职业岗位证书》(商账追收师的资格证书),因法律上并未认可商账追收师是一种职业,商账追收师并未得到广泛的认可,商账追收师的资格证书也就缺乏关注。
(三)享有较小的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的享有,主要基于法律规定、权利人赋予。对于基于法律规定而只能由律师享有的调查取证权,作为非律师身份的催收人员无法享有。
(四)诉讼代理资格受限
《律师法》第14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是,并没有禁止公民从事诉讼代理业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对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可知,接受委托后,律师具有天然的代理权限,而非律师身份的催收人员的诉讼代理权限还需发卡银行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推荐单位的推荐信方可。
同时,证明或推荐信的出具主体需承担一定的风险。比如说发卡银行出具的催收人员为其工作人员的证明。发卡银行出具催收人员为其工作人员的证明,今后催收人员可凭此要求发卡银行支付劳动报酬,给发卡银行带来潜在的劳动风险;一旦裁判机构发现催收人员与发卡银行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同一个催收人员可能与多家银行建立劳动关系,一般不存在此种情况),而发卡银行出具虚假证明的,发卡银行得承担与催收人员恶意串通干扰法庭审判的责任。
(五)有限责任,且仅认缴资本
依照《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于催收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过错所导致的发卡银行的损失(经双方或法定裁决机构确认即为债务),催收公司只以其名下的所有财产承担责任,而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同时,《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未将催收公司列入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个行业,只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即可。即使催收公司的注册资金很高,如1亿元人民币,但是在从事信用卡催收业务也许其仅仅只是实缴200万元人民币(且,很可能是过桥资金过一下账,不久即将资金抽出返还资金出借方),一旦发生纠纷,因催收公司的不规范行为导致的发卡银行的风险又少了一层保障(当然,催收公司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以部分保障)。
(六)“有效催收”难保证
鉴于催收公司的业务量较大,为降低用人成本,其招录的催收人员很大一部分是应届毕业大学生,甚至可能是高中生。经过催收公司的短期培训,即让其上岗进行催收,催收过程中“以老带新”“传帮带”等形式让其获得催收的实际经验。但是,除非催收公司在法律方面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催收人员在如何达到恶意透支型信用卡欠款的“有效催收”,是存在较大障碍的。
尽管催收公司存在不足,但是发卡银行对催收公司“又爱又恨”的暧昧态度、工商系统的“鼎力支持”(指纳入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催收公司业绩的增长,彻底解决催收公司身份合法性的障碍,无疑是催收公司亟需解决事务中的重中之重。
……
自1985年中国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发行以来,信用卡在中国大陆已经走过了30个年头。无论是信用卡的发卡量,还是信用卡的消费额度,均经历了质与量的飞升。信用卡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
在信用卡高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缺乏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完整、系统、精细的法规体系,欺诈成本低廉,信用卡受理点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特约商户审查不严,持卡人的恶意逾期、欺诈、诈骗等原因,致使信用卡不良贷款愈益增多。根据2016年5月1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的《2016年一季度主要监管指标数据》显示,2016年一季度末,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不良贷款余额为13921亿元,较上季末增加1177亿元;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1��75%,较上季末上升0��07个百分点。
面对如此庞大的不良贷款,以及不良贷款日益增多的严峻形势,发卡银行愈发重视信用卡催收。由于信用卡欠款的所涉持卡人多、单笔金额小、欠款总额数量大的特点,发卡银行自身精力有限,无法全面兼顾。为降低催收成本、提高催收效率,发卡银行往往采取委外的形式进行催收。信用卡催收市场也就应运而生,并随之发展壮大。
在信用卡催收市场发展之初,缺乏配套的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大量不具备合法催收资质的机构充斥着催收行业。加之这些催收机构所聘请的催收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在催收过程中采取五花八门的催收方法,不时充斥着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致使信用卡持卡人的合法利益受损。随着社会的逐渐开放,政府对催收的态度由“绝对禁止”转为“有限放开”,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发卡银行均出台相关法规政策,对信用卡催收进行指引与规范;经过市场的洗礼,有实力、较规范的催收主体留存下来,且逐渐形成气候;催收主体自发规范催收行为,对催收人员进行系统、详尽地培训,减少了催收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信用卡催收行业迎来了自己的“春天”。据行业内人士保守测算,包括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P2P、民间借贷市场和企业逾期应收账款及呆坏账等计算在内,整个中国不良资产总规模累计将超过10万亿元(其中,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保守估计为3万亿元左右)。
实现债权是发卡银行的权利,但是,实现权利的同时不应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信用卡催收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的不规范催收行为。信用卡欠款回款的一大决定性因素是:持卡人的有效联系信息。为了尽快、尽多地找到持卡人的有效联系信息,催收主体通过各种渠道向持卡人的亲朋好友、同事、同学、同乡等,从上到下一级一级的联系、从里到外一个一个的“告知”、从四面八方一层一层的“转达”,开展强势、有组织、有计划、不间断、广覆盖面的催收,让欠款持卡人面临着巨大的人际关系压力,甚至打破持卡人的人际关系网络;尤其是身处乡村的持卡人,人际关系的打破,意味着“熟人社会”的割裂、心理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在乡村的无法生存,反而容易引起持卡人的反社会心理。尽管此种方式可极大提高实现信用卡欠款回款的可能性,但是,对本已脆弱的人际联系网络来说,代价无疑是巨大的。为此,我们不时可从网络上看到信用卡卡奴自杀的新闻。加之,政府对银行的债权保护与持卡人的个人隐私权等权利保护的不同态度,使得信用卡催收中的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为此,本书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信用卡催收所涉关键点,一方面,厘清关键名词、关键概念,以更新观念与认识;另一方面,清晰界定信用卡催收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权利边界。希望通过本书,可以为相关主体提供新的思路,为创造和谐的催收关系尽绵薄之力!
是为序!
谭法根
201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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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买了一堆书,凑单满减也加了些娃的绘本一起买的,还没全部拆封,慢慢看
评分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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