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現在呈現在讀者麵前的這本書,是一套兩捲本成果中的第一捲。這套書說明瞭德國刑法一般原理的法學基礎。本書第二捲,包括瞭實行人與參與人,未遂,不作為構成行為,以及兗閤理論,也已經在2。。003年以德文齣版瞭,本書第二捲的中文翻譯本,應當會在這本第一捲之後盡快地得到齣版。整套成果就是關於當代德國刑法總論的完整教科書。在這裏,我想從兩個方麵,為我的中國讀者們提供服務。
一,我的“總論,,應當以完整和清晰可讀的形式,嚮我的中國讀者介紹在德國流行的學術觀點和與刑法總則性理論有關的司法判決,同時仔細地闡明和考慮各種贊同性和反對性的論點。因為在中國的圖書館中沒有完整的德文文獻,所以,在我看來,如果讀者們通過我的成果,能夠相對完整地瞭解德國學術討論和司法判決的狀況,那是很有好處的。
二,我想嚮中國的法學工作者介紹我自己的建立在刑事政策基礎上的刑法體係方案。根據這個方案,“不法,’和“責任”是刑法信條學的兩個中心範疇。
屬於不法的是控製舉止行為的任務。通過宣告一種確定的舉止行為符閤法律或者不符閤法律,法律告訴人們,什麼是他們在刑罰的威脅中不能做的或者可能是必須做的,法律I司時告訴人們,所有沒有受到法律威脅的舉止行為方式,都被宣布為在刑法上不具有重要意義。那種區分不受刑罰威脅的和受到刑罰威脅的舉止行為的標準,是由允許性風險的標準建立的。例如,在一個人的行為符閤道路交通規則時,他就是在允許性風險之中活動的,因此,在他捲入的那場事故中:事故的結果就不應當作為他的構成行為而歸責於他,也就是說,從一開始就排除瞭一種刑事可罰性。相反,在一個人的行為危害交通時,他就跨越瞭這種允許性風險,因此,可能發生的事故後果就應當作為過失或者故意的刑法上的不法而歸責於他。這是我以現代形式創立的客觀歸責理論的簡明的錶述。在過去幾十年裏,這個客觀歸責理論已經在德國得到瞭貫徹,並且在國際上引起瞭熱烈的討論。這裏的刑事政策性的主導思想是,藉助在法律上不贊成的或者說允許的風險:應當籀據仔細製定的規則,來劃分國傢的乾涉權和公民個人自由之間的界限。詳細的說明,請見本書第11節和第24節。
與此相對,在罪責中,並不涉及區分不法是否不具有重要意義的問題,而是涉及這樣的問題,即一個符閤不法的舉止行為是否也是必須受到刑事懲罰的。通常,這種案件是必須的,然而,在兩個條件下,對這種符閤不法的舉止行為的懲罰就能夠被放棄。
一方麵,對責任的排除存在於行為人無罪責地行為時,這就意味著,因為行為人在實施這個構成行為時,比如,處於精神混亂之中,或者,因為行為人的行為是處在一種自己不可避免的不認識之中時,行為人就不是處於那種會把自己引導嚮法律對舉止行為的說明狀況之中的。在這種案件中,我談的是行為人“在規範上是不可交談的”。因此,根據我的理論,罪責是“規範上的不司交談性”。在這裏,有關的是這種刑事可罰性的條件,而不取決於對人的意誌自由的爭論。
另一方麵,在由於行為人的特彆情況而缺乏一種特殊預防或者一般預防的刑罰需要性,並因此能夠放棄刑罰時,現有罪責中的責任也能夠通過法律或者憲法加以排除。例如,在有人僅僅因為受到身體或者生命的威脅而觸犯禁止性條文時,就會在排除責任的緊急狀態中存在這種情況。在這裏,立法者能夠寬容相待,因為這個行為人不是齣於犯罪性動機,而是齣於害怕而行為的。這樣,既不會為再犯的危險提供根據,也不會為模仿的危險提供範本,因此,刑事懲罰就成為多餘的。在本書第19節至第22節中,對這些都作瞭詳細的說明。這個責任範疇所具有的這種刑事政策性的主導思想,就是我的刑罰目的理論。在第3節中,這個理論發展齣瞭下麵這些說明:各種刑事懲罰不僅應當以罪責為條件,而且應當以預防性刑事懲罰的需要性為條件。
我希望,我對自己一些刑法體係基本思想的這個簡短概述,能夠幫助讀者完整地理解這本書,使他們對本書的內容産生興趣!我感謝法律齣版社做齣瞭齣版這個成果的決定。我特彆感謝王世洲教授先生,他承擔瞭本書的翻譯工作,非常認真地工作,並在較快的時間內完成瞭本書的翻譯工作。如果本書能夠對深化中德刑法學界的共同工作做齣貢獻,那將是我莫大的榮幸!
作者簡介
剋勞斯·羅剋辛,1931年5月15日齣生於德國漢堡,1950年進入漢堡大學學習,1957年3月獲得博士學位(Promotion),1962年7月通過教授論文(Habilitation),同年在漢堡大學擔任私講師(Privatdozent)。1963年至1971年在哥廷根大學擔任刑法、刑事訴訟法和一般法原理的教授教席(Ordinarius),1971年以後在慕尼黑大學擔任刑法、刑事訴訟法和一般法原理的教授教席,1974年以來擔任全體刑法研究所學術所長,1999年9月30日退休。
從1984年10月開始至2004年5月,羅剋辛先生已經獲得韓國、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希臘、墨西哥、阿根廷、巴拉圭等國14所大學授予的名譽博士學位,另外,2000年5月獲得秘魯利馬大學的名譽教授。此外,羅剋辛先生在1994年1月獲得西班牙政府頒發的勛章(Cruz de Honor de la Orden de San Raimundo de Penafort[Madrid,Spanien]),2000年9月獲“慕尼黑金質奬章”(“Müuchen leuchtet-den Freunden Münchens”),同年11月獲是“聯邦德國一級功勛十字奬章”(Beccaria-Medaille in Gold)。
自1973年至1981年,羅剋辛先生擔任德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研究會的專業鑒定人(Fachgutachter),自1975年自1980年擔任洪博基金會(die Humboldt-Stiftung)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專業的遴選鑒定人(Auswahlgutachter)。他自1973年起就是德國弗萊堡馬普外國刑法與國際刑法研究所專業谘詢委員會的成員,並且自1989年起擔任委員會主席。另外,他自1994年2月誌擔任巴伐利亞科學、哲學和曆史研究院院士。羅剋辛先生還是《全體刑法學雜誌(ZStW)》和《刑法新雜誌(NStZ)》的主編之一,以及卡爾·邁協會(Karl-May-Gesellschaft)的法律圖書的主編之一。他在1971年至1999年期間,擔任卡爾·邁協會主席,自2000年12月起,擔任卡爾·邁協會管理委員會主席。
截至2003年,羅剋辛先生已經獨立齣版專著17部(包括在意大利和秘魯齣版的三部專著),其中的《刑法中的罪責和預防》一書是用西班牙、葡萄牙和日文三種文字發錶的;與其他學者閤作發錶瞭教科書和專著4部,其中的《刑法典、刑事執行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選擇性草案》一書共計13捲,從1996年開始,到2004年纔齣齊。此外,羅剋辛先生還齣版瞭150篇以上的學術論文。他的學術成果,涵蓋瞭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刑事政策的所有領域。
王世洲,男,1953年6月20日生於福建省泉州市。1978年考入北京大學法律係,1982年和1985年獲得北京大學法學學士學位與法學碩士學位,1988年獲得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伯剋利法學院法學碩士學位。1994年獲得德國洪博研究基金,作為德國洪博基金會客座研究員在德國弗來堡馬普外國與國際刑法研究所和奧格斯堡大學法律係從事研究工作。現任北京大學法律係副教授,講授刑法學。
目錄
刑法學是最精確的法學(譯者序)
獻辭
中文版序言
第三版序言
第一版序言
縮略語索引
第一章基礎
第1節 形式意義上的刑法。定義和界
一、懲罰(刑罰和保安處分)作為刑法的形式定義標準和二元製懲罰製度
二、作為公法的刑法。紀律處分,罰款和秩序性措施作為非刑事性懲罰
三、附屬刑法
四、作為全體刑法科學部分領域的實體刑法;全體刑法科學中的不同分支
五、實體刑法的總論部分
第2節 實體的犯罪概念。作為輔助性法益保護方法的刑罰及其與其他類似性懲罰在內容上的界限
一、實體的犯罪概念
二、作為刑事可罰性條件的法益侵害
三、過去各種法益定義的失當
四、從憲法中引導齣的法益概念
五、法益概念的可變性
六、法益保護的界限問題
七、危險刑法,風險刑法,通過刑法對未來的保護:法益保護的終結?
八、法益和行為對象
九、沒有法益保護的刑事法律是沒有意義的嗎?
十、立法者能否承擔懲罰侵害法益行為的義務?
十一、法益保護的輔助性
十二、文獻中的不同觀點
十三、刑罰與其他類似懲罰手段在內容上的界限
第3節 刑罰與保安處分的目的與正當化
一、刑罰的目的;刑罰理論
二、保安處分的目的與界限;刑罰與保安處分的關係
三、賠償作為刑法上的第三條道路?
第4節 1871年以來的德國刑法改革
一、1871年的帝國刑法典
二、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的發展
三、魏瑪共和國時代的改革工作
四、納粹時代
五、改革工作的重新進行
六、“1962年草案”和“選擇性草案”
七、1969年以來的改革立法工作
八、改革的內容
第5節 法治原則與刑法的解釋和在時間上的適用之間的關係
一、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和刑罰
二、法治原則的四項作用
三、關於法治原則的曆史與國際性適用
四、法治原則今天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國傢理論性和刑法性根源
五、解釋與禁止類推
六、禁止作為刑罰基礎和使刑罰嚴厲的習慣法
七、禁止溯及既往和刑法在時間上的適用
八、禁止不確定的刑法和刑罰
第6節 行為刑法和行為人刑法
一、概念性說明。在現行法律中占支配趨勢的行為刑法
二、弗蘭茨.馮.李斯特及其繼承者的行為刑法和行為人刑法
三、30年代的行為人刑法趨勢。生活方式罪責。犯罪學和規範性行為人類型
四、現行法律中的行為刑法和行為人刑法
第7節 刑法信條學和刑法體係。一般犯罪理論的基本問題
一、信條的任務和刑法的係統學說
二、刑法體係的基本概念
三、新近犯罪理論的曆史發展
四、傳統刑法體係的成就和局限性;刑法信條學的體係性思考和問題性思考
五、目的論和刑事政策性的體係性建議的基礎
第二章 行為、輕罪、重罪
第8節 行為
一、行為概念的任務
二、刑法信條學發展中的行為定義。闡述與批判
三、人格的行為概念
第9節 輕罪和重罪
一、關於區分的曆史
二、現行法律中的規定和實踐意義
三、現行法律中“抽象”理論的實現及其在罪刑法定基本原則中的基礎
四、界限劃分問題
第三章 行為構成
第10節 行為構成的理論
一、體係性行為構成,保障性行為構成,錯誤性行為構成
二、關於行為構成作為體係範疇的發展
三、行為構成和違法性的關係
四、社會恰當性和排除行為構成
五、開放的行為構成和評價總體構成行為的特徵
六、客觀的行為構成和主觀的行為構成
七、行為構成中的行為無價值和結果無價值
八、行為構成的種類
第11節 歸責於客觀行為構成
第一、因果關係的理論
一、關於因果概念在自然科學和哲學上的睏難性
二、等值理論(條件理論)
三、等值理論的具體問題
四、適當理論和意義重大理論
第二、進一步歸責於客觀行為構成一
一、侵害性犯罪
二、危險性犯罪
第12節 故意和行為構成錯誤。在因果關係偏離時歸責於故意
一、故意的基礎和錶現形式
二、行為構成錯誤
三、在因果關係偏離時對故意的歸責
第13節同意
一、關於同意的理論地位
二、作為排除行為構成根據的同意
三、缺乏或者限製同意可能性的行為構成
四、同意的宣告、對象、時間和撤消
五、理解能力
六、同意中的代理人
七、同意中的缺乏意誌
八、關於同意存在的錯誤或者同意不存在的錯誤
第四章 違法性
第14節 不法理論的基本問題
一、違法性和不法
二、形式違法性和實質違法性
三、被害人信條學和實質性不法
四、不法和無法領域
五、違法性和法製的統一
六、關於正當化根據的體係化
七、正當化根據的競閤
八、正當化的錯誤問題
九、正當化根據的作用
十、具體正當化根據的錶現和劃分
第15節 緊急防衛
一、緊急防衛權的基本原則
二、關於緊急防衛權的曆史發展
三、緊急防衛中的攻擊
四、攻擊的違法性
五、攻擊正在進行
六、具有緊急防衛能力的利益
七、防衛的必要性
八、緊急防衛的要求性
九、主權行為和緊急防衛權
十、緊急幫助
十一、限製在攻擊者及其法益上的緊急防衛
十二、防衛的意誌作為主觀性正當化因素?
第16節 正當化緊急狀態和相關案件
第一、第34條的基本規定
一、當前緊急狀態權的發展
二、緊急狀態的危險
三、利益衝突中的權衡
四、適當性條款
五、正當化緊急狀態的其他問題
第二、民法中的攻擊性緊急狀態,《德國民法典》第904條
第三、民法中的防衛性緊急狀態,《德國民法典》第228條
第四、正當化的義務衝突
第五、類似緊急狀態的狀況
第六、《德國基本法》第20條第4款的抵抗權
第17節 職務權和強製權;官方的批準
第一、職務承擔者的侵犯權
第二、違法而又有約束力的命令
第三、代替公共機關所為的行為
一、臨時羈押
二、自助權
第四、責打權
一、私人責打權
二、老師有責打權嗎?
第五、官方的批準
第18節 齣於允許性風險的正當化根據
第一、推定的同意
一、正當化根據的結構
二、推定同意的輔助性
三、自私行為中的推定同意?
四、確定推定意圖的標準
五、錯誤和審查義務
第二、閤理利益的利用
一、關於第193條的結構
二、作為正當化根據的閤理利益的利用
三、第193條沒有超越侮辱行為構成的擴展
四、利用閤理利益的具體條件
第三、藝術自由
一、作為獨立正當化根據的藝術自由
二、根據《德國基本法》第5條第3款産生的正當化根據的條件
第五章 罪責和責任
第19節 責任原理的基本問題
一、罪責和預防必要性作為刑法責任的條件
二、從心理性罪責概念到規範性罪責概念
三、關於規範性罪責概念的批評
四、刑法中罪責的內容性規定(實質性罪責定義)
五、刑罰基礎的罪責和量刑的罪責
六、排除罪責的根據和免責的根據?
七、構成行為責任的毛拉赫原理
八、構成行為罪責和生活方式罪責
第20節 罪責能力
第一、成年人的罪責能力
一、法律規定的基礎
二、生物學和心理學的連接性診斷結果
三、理解能力和控製能力
四、重大減弱的罪責能力
第二、孩子和青少年的罪責能力
第三、原因自由行為
第21節 禁止性錯誤
一、禁止性錯誤的規則。信條性發展和法政策難題
二、不法意識的對象
三、不法意識的錶現形式
四、禁止性錯誤的意識形式
五、有條件的不法意識
六、禁止性錯誤的可避免性
七、禁止性錯誤的法律後果
八、禁止性錯誤的特殊規則
第22節排除責任的緊急狀態和類似案件
第一、第35條的緊急狀態
一、有關規定的體係性位置和目的論內容
二、當前無法用其他方法避免的危險
三、能夠在緊急狀態中保護的法益
四、享有特權的人員範圍
五、避免危險的行為
六、根據第35條第1款第2項拒絕排除責任
七、對緊急狀態情況的錯誤認識
八、緊急狀態行為的參與人
第二、第33條的緊急防衛超過限度
一、有關規定的體係性位置和目的論內容
二、排除責任的衝動
三,有意識和無意識的超過緊急防衛限度
四、集中的和擴展的緊急防衛超過限度
五、對無關的第三人造成的損害
六、防衛挑撥狀態下的緊急防衛超過限度
七、假想的緊急防衛超過限度
八、第33條可以類推地適用於其他對正當化基礎的超越?
第三、良心行為
一、德國基本法第4條作為刑法判斷的基礎
二、良心行為承擔的刑事可罰性後果
三、免除刑罰的良心行為在體係上的分類
第四、民事性不服從
第五、在分則中排除責任的根據
一、具體案件
二、這類案件的信條學討論
第六、超法規的排除責任
一、非過分要求性作為超法規的免責基礎?
二、危險共同體作為排除責任的基礎
三、選擇較小的惡作為排除殺人責任的根據?
第六章 其他刑事可罰性的條件
第23節 刑事可罰性的客觀條件和排除刑罰的根據
一、超然於責任之外的刑事可罰性條件。設問與舉例
二、第四個犯罪範疇在主導理論中的過分擴展
三、刑事可罰性的客觀條件和排除刑罰的根據作為刑法之外居於優先地位的目的設定的情況
四、其他方案
五、在程序性條件中的刑事可罰性條件和排除刑罰根據的界限
六、展望。在程序法中的刑法和刑法外的目的設定
第七章 過失
第24節 過失
前言
第一、行為構成
一、從罪責形式到行為構成的犯罪類型一
二、過失性舉止行為的標準
三、創設不允許危險的具體化
四、關於行為構成性保護範圍的具體化
五、過失性標準的一般化或者個彆化?
六、無意識和有意識的過失
七、過失犯罪的主觀和客觀行為構成
八、故意、輕率、簡單和微小的過失作為不法和罪責的等級層次
九、過失犯罪和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第二、違法性
一、原理性睏難
二、緊急防衛
三、緊急狀態
四、推定的同意和同意
第三、罪責和責任
一、排除罪責的一般根據
二、排除罪責的補充根據
人名一覽錶
內容索引
精彩書摘
五、解釋與禁止類推
1.刑法中解釋的界限
1)將可能的口語詞義作為解釋界限
禁止類推(邊碼8)提齣瞭一個任務,即應當劃清可以允許的忠實於法律的解釋,與應當禁止的立法性的類推之間的界限。啓濛時代法治原則的創造者們還沒有發現這個問題,他們當時的齣發點是:法官們沒有什麼“必須解釋的”,隻需要對法律具有明確意思的原文文本“加以適用”就行瞭。孟德斯鳩的名言是,法官僅僅是這樣的“嘴”,(在不添加自己意思的狀態下)說齣法律中的詞句就是瞭:“Les juges ne sont que la bouche qui prononce les paroles de la loi。”貝卡利亞(1738年-1794年)這位啓濛時代可能最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刑法思想傢,認為法官從事的是一種非人性化的“自動歸類工作(Subsumtionsautomaten)”,並且從這個概念中推導齣瞭禁止類推這個概念。這種做法與弗裏德裏希二世最早對《普魯士大典》規定相似,也與1813年《巴伐利亞州刑法典》(有關這一點,參見邊碼14)最先在事實上規定的相似。根據貝卡利亞的說法,這意味著:“解釋刑事法律的權力永遠不能給予刑事法官,這樣作的根據是因為他們不是立法者。”
法官僅僅應當執行一種“完全的三段論式的演繹推理(邏輯性地得齣結論的程序)”;“沒有什麼能夠比得上那種廣泛傳播的認為人們必須嚮法律的精神請教的公理性認識( Axiom)更危險的瞭。”
今天,人們一緻同意,這種機械性的法官概念是行不通的。在一部法律中使用的所有概念,(除瞭數字,日期和計量單位之外)在或大或小的範圍內都具有多重含義。這不僅僅適用於規範性的概念,即那些主要隻能通過思想來理解的概念,例如“侮辱”(第185條),而且還廣泛適用於一些例子:
(1)行為人將鹽酸傾倒在被害人的臉上,是一種“藉助武器”造成的身體傷害(第224條第1款第2項)嗎?是的(《聯邦最高法院刑事判例集》第1捲,第1頁;其他觀點見帝國法院的判例)。在這裏,因為口語中承認“化學武器”的概念,所以,文字意思並不要求將武器的概念限製在機械性作用的工具上。另外,法律的目的也指齣,對特彆危險的傷害方法應當給予更嚴厲的懲罰,從而支持在武器的概念中包括化學手段;用鹽酸造成的傷害甚至比例如棍棒的一擊還要嚴重。
(2)行為人將被害人的頭往牆上撞,是否適用第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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